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木樁刑

對於尖頭樁刑,19世紀的《大百科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性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一。」它的行刑方法在於將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將木樁從犯人肛門裡插入,任其死去。

雖然主要出現在中東和亞洲,但是在世界各地都可見這一類的刑罰,非洲、中美洲,甚至歐洲,在斯拉夫國家以及在查爾斯·甘治下的德國。《卡羅利納法典》就規定可以對犯武子罪的母親用木樁刑。在俄國,該刑一直延續到伊麗莎白女皇統治時期,也就是說18世紀中期。而在退羅和波斯,特別是在土耳其,該刑一直延用到19世紀,1830年,土耳其甚至用木樁刑進行集體屠殺。

在印度,《馬奴法典》——一部印度古代社會的宗教及民事法典——規定水極刑為七大極刑之首。亞述國的統治者更是以用木樁刑對付叛亂者和被征服者為榮。加斯東·瑪斯帕羅曾經舉過亞述國王亞蘇那其拉布的例子,他寫道:『哦將屍體掛在柱子上,然後用木樁把其餘人激起挑至柱子的頂端……對於剩下來的,我只好用木樁一個個穿好,放在柱子的周圍。」

波斯人也尤其鍾愛這一類的刑罰。雷奧尼達斯和他的三百斯巴達士兵在泰奧莫比起義,惹怒了克塞爾克塞斯,結果這位希臘英雄最終也被木被穿體而過。

木樁刑的用刑技術在世界各地都大抵相同,只有一些微小的變化。在有些民族,其中就包括亞述國,木樁有可能從沒腹插入,然後再從施下或嘴中出來。但是這秤方法不太常見,在大多數情況下,木樁都是從肛門插入的。

行刑的時候,犯人社腹朝下平躺在地上,雙腿分開,由劊子手固定好,雙臂用小尖樁固定在地上,或者反過來綁在背後。

根據木樁直徑的不同,有時肛門事先要用擴張器張開或用刀割開,然後劊子手用手將木樁插入,盡其所能往裡插,然後再用鎚子打。

此時,根據各國的法典或當時的情況,行刑過程有可能出現差別。有時,木樁插入五十到六十厘米之後,劊子手會把木樁豎起來,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死亡的過程尤其漫長,犯人忍受著難以名狀的痛苦折磨。這種行刑方法的關鍵就在於無需劊子手的介入,待木樁豎起來之後,犯人一點一點地向下沉,木樁仍然一點一點地繼續深入,直至其從腋下、胸部、背部或者勝腹穿出。一個犯人可能過上幾天才會死去。在很多情況下,這一類的犯人往往要承受、天以上的折磨。

可以肯定的是,木拉從肚腹穿出的,比較起從胸部或嘴中穿出的,死亡過程要更長一些。

在很多木樁刑的行刑過程中還要用木棉在身體各處敲打,靈巧的劊子手能讓木樁從嘴中穿出。除了犯人自己的抵抗力以外,木樁本身也決定了死亡過程的長與短。

在某些木樁刑中,插入肛門的木樁頭是非常尖的。在這種情況下犯人會很快死去,因為在插入身體的過程中,尖頭的木樁穿透了所有的器官,引起病損和大出血而導致迅速死亡。比如說俄國人,他們喜歡用尖頭木樁對準心臟,但這不一定都能成功。正如很多歷史學家都舉到的例子一樣,伊萬四世曾下令用木樁刑處死一個特權貴族,這個貴族在木樁上喘息了兩天。還有歐多西亞女皇的情人,華了大皮埃爾一臉的唾沫后,在木樁上呆了十二小時以上。

波斯人、緬甸人和逞羅人則不喜歡尖頭樁,他們更喜歡削小的圓頭極,因為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器官的破壞。圓頭樁深入身體之後不會穿透也不會粉碎器官,只會導致器官擠作一堆,易位或偏離。死亡當然是在所難免,但持續的時間要長得多,通常要好幾天,對於刑罰的殺一做百性來說,無疑更好。

1800年6月,索萊曼·阿比就死於這樣的圓頭樁,因為他刺殺了法國遠征埃及的軍隊指揮官克雷貝爾,波拿巴回到法國后將他處死。

這也許是歐洲歷史上推—一起經宣判裁定木樁划的例子。

看來,法國的軍事委員會得到機會,也喜歡置軍事法典所規定的刑罰於不顧,採用被征服國的風俗。於是在開羅學院前面的空地上,法國劊子手巴爾泰雷米當眾表演了這種刑罰。他做得還算成功。但是他認為用刀把犯人的肛門割開十分必要,然後他再將一根粗鐵杆用木糙釘入阿比的身體。索萊曼·阿比掙扎了四個小時才得以死去。

有的國家可謂別出心裁,他們喜歡用細鐵棍插入犯人的身體。

開始他們先用一根中空的竹子插入犯人的肛門,然後直接植入燒紅的鐵棍。

英國的愛德華二世用同樣的方法來掩蓋自己的行刑事實,犯人看起來就像自然死亡一樣。燒紅的烙鐵是通過一隻挖空的牛角植入犯人體內的。米什萊曾在《法國歷史》一書中有所記述:「屍體陳列示眾…,··上面沒有一點點傷痕,但是犯人曾經發出的慘叫以及扭曲的面部無不揭示了可怕的受刑過程。」

東方人將木樁刑用作一種恫嚇的手段。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場面:在被圍的城堡下,攻城者將施以木樁刑的囚犯陳列示眾,以摧毀對方的勇氣。

土耳其人尤愛這一類的恫嚇。在布達佩斯和維也納城下,他們都這樣做過。

大約在18世紀中期,摩洛哥爆發了著名的「黑色兵團」——波加利人起義,起義者由從蘇丹買來的黑奴組成,這次起義使成千上萬的男人、女人和孩子被施以木樁刑。

在同一個時期的達荷美獻身聖靈的女孩子被尖桅穿透陰道而死。

在歐洲,宗教戰爭使得這種可怕的木樁刑流行起來,尤其是在義大利。讓·雷熱曾經敘述過,在1669年的皮埃蒙,一個貴族的女兒,安娜一查爾波諾·德拉圖爾.「渾身赤裸」,被一根矛穿透身體而死。在將她移至十字路口前,一群劊子手將她頂在頭上,說是他們的旗幟。

在西班牙戰爭中,拿破崙的軍隊用木樁刑處死了不少向他們致意的西班牙同胞。哥雅的雕刻和繪畫記下了這些可怕的場景。

1816年,蘇丹瑪穆二世平息了土耳其近衛軍的叛亂以後,處死了一萬五千多人。一部分被砍了頭,但是絕大部分被處以木樁刑。

洛朗·維耶諾夫告訴我們,1958年,伊拉克國王的舅舅因犯有同性戀罪「被處以木樁刑,這樣木樁得以從其犯罪之處插入」。

活剝就是把犯人的皮揭下來,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活剝似乎在伽勒底、巴比倫和波斯尤為常見。

這種恐怖至極的刑罰主要是用刀以及其他一些鋒利的器具。

在古印度,活剝又稱作「小火去細毛」,即用火把灼燒皮膚,直至活肉徹底附著在身體上與皮膚分離。身體要烤到三分熟最好,犯人因此要承受數天慘無人道的折磨。

希臘諸神也為我們提供了活剝的例子。傳奇中的音樂家、笛子的發明者瑪西亞斯挑逗阿波羅用豎琴參加音樂比賽,規定輸的一方任由贏者處置。阿波羅戰勝了他,於是把瑪西亞斯綁在松樹上,活剝了他。

活剝是怎麼進行的呢?當然,就像奧維德為我們描繪的那樣:「置犯人的叫喊於不顧,將他的皮整個地揭下來。只需一道割日,血卻從身體各處涌了出來。他的肌肉完全呈現在我們面前,還有去了皮的血管的跳動。我們可以看見內臟在搏動,光線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纖維路娼閃光。」

亞述國王一直以對叛亂者和被征服者施以各種各樣致死的刑罰為榮。他們當中的一個,亞蘇那其拉巴爾就剝了好多顯貴的皮用來包柱子。

加斯東·瑪斯帕羅在其《古代東方民族史》中為我們描述過,在波斯,犯了演職罪的法官要被處以活剝,然後我們用他的皮鋪在其繼承者的聽證席上。艾羅多特也曾經記述過類似的事情,說康比斯國王任命了一個法官,命他坐在覆有其父之皮的位置上,他的父親名叫西瑪里斯,也是一位法官,因為在一樁案件的審理中顯得極不公正而被活剝。犯有通姦罪的女人也要承受這可怕的結局。有一個活剝的例子我們經常提到,關於瓦雷里安國王的,公元3世紀,他死於波斯國王薩波之手。飽受折磨之後,瓦雷里安最終被處以活剝。薩波把他的皮染成紅色,懸挂在寺廟之上,作為獵物之皮炫耀。

古羅馬帝國也用類似的活剝刑,還有基督殉教名冊上也為我們提供了不少例證。這裡通常剝的是頭皮或臉部的皮。馬克西曼治下的聖榮利安就遭此厄運。後來我們發現美國和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也喜歡這一類的「割帶發頭皮」,用以對付自己的敵人,因為這樣「善神」就可以抓住他們的頭髮,將他們帶入「紅人」的天堂。

割成十厘米的圓環

摩納,又稱為摩尼或摩尼謝。摩尼教的創始人就於公元3世紀末被波斯國王瓦拉那一世處以活剝。又是波斯人別出心裁,他們在活剝的同時極善於「切割」。他們把皮或切成極細的帶子,或切成小圓形薄片,或切成碎片,再不就切成一塊塊的長方形。這種技藝發展到最高水平是把皮切成狹長的環形細帶。

於是,身體自頸部開始的各部分皮膚被切成一個個五至十厘米寬的圓環,最寬的是胸部和臀部的皮膚,割下以後落在犯人雙腳的周圍。聖巴爾泰勒米就是用這種方法給活剝的。

中世紀的歐洲很少見活剝刑,所以可舉的例子不多。最有名的恐怕要屬一個叫做皮埃爾·巴西爾的弓箭手了,也有記載說他叫古爾東的。1199年,他和整個衛戍部隊駐守在里穆贊查路斯的一個堡壘里,用管射傷了里查德·科爾·德里翁,這在戰爭中等於預兆著領主的死亡。後來堡壘為英國人佔領,整個衛戍部隊都被弔死,而巴西爾被帶回了英國。據有關編年史記載,他「像一頭動物一般被去了皮……利刃在他的皮下游七,割成一大堆的碎片,紅色的裁成細帶。

在法國,歷史學家通常會舉到兩個活剝的例子。一個是關於多勒來兩兄弟的,菲利普和高提埃,他們參與了布爾哥涅的瑪格麗特和布朗什的荒建行徑。在1314年,兩個人均被活剝,然後被裝入袋中扔進了塞納河。另外一個例子是三年之後的1317年,卡奧斯的主教於格·熱拉迪被控企圖謀殺教皇讓二十二世,在阿維尼翁被活剝,然後又用四匹馬將之四肢拖離身體,最後還將分散的四肢扔入火中焚燒。

至於最有名的「活剝者」要屬查爾斯六世和查爾斯七世在位時的一個軍事性搶劫集團,他們席捲了整個法國,集團里都是一些最可惡的暴力分子,不過與活剝刑相比,他們顯然更喜歡割喉刑。

16世紀,土耳其人也用過活剝刑,但是很快就銷聲匿跡了。然而,後來一個叫穆斯塔法的土耳其將軍很喜歡活剝。1517年,塞普勒斯的法瑪古斯特城抵抗了十個月後終於不敵,為了懲罰他們的頑固抵抗,穆斯塔法將守城將領全部活剝,其中最有名的要算是抵抗軍的核心人物貴族維尼西安·布拉加迪奧了。

1768年在瑪布斯堡人地區,由女統治者瑪麗·苔營絲頒布的《泰雷西亞納法典》竟還有部分活剝這一條:「在胸的一側栽下一長條,然後在背部的左側,最後再是背部的右側。」

收藏者

作為刑罰,活剝已經消失了數個世紀,但是人皮一直是那些可怕的收藏者追尋的對象。19世紀末,人類解剖學史上著名的斯皮茲那展覽就展出過這樣一張被讀過的整皮,是一個被施以砍頭刑的犯人的。還有納粹,收集了不少帶有文身的人皮,都是從他們殺死的人身上剝下來的,有些蓋世太保用人皮來做書皮、燈罩、墊紙板這些東西或用來雕制新的藝術品。

肢解就是用斧頭、刀子、大刀或鋸子將犯人的肢體切下。但是,據刑有其專門的特點,因而我們將另闢一章進行專門的論述。對於「旨在切下人體最主要的部分」的砍頭刑,我們也採用同樣的做法,另闢有專章。

首先我們必須分清「凌遲」和「肢解」這兩種刑罰。「凌遲」在於將身體上的肉一小塊一小塊地割下,而「肢解』測意味著乾脆地剁下四肢。

肢解刑有很多種行刑辦法。在某種情況下,只切下四肢中的一個或幾個,然後犯人還要被施以其他的刑罰,如絞刑、碟刑或火焚等等。在另一種情況下,則是把肢體分四等分,自然受刑者會因此而死去。

波斯人又有別出心裁的做法。他們的肢解刑首先是從手指開始的,然後切下手和管。接著切腳趾.砍腳踝、耳朵和鼻子,最後是決定性的一刀,砍下腦袋。中世紀的西班牙和義大利也有類似的做法。洛朗·維耶諾夫曾為我們講述過,1308年在義大利.就用這樣的辦法處死了達拉諾和他的情婦瑪格麗特,因為瑪格麗特說她懷的是聖靈之子。他們被活生生地切成了若干塊。

1768年的《泰雷西亞納法典》對此刑有專門的論述:勺B人的身體將被徹底地切成四塊,直至死亡來臨。而後,每一塊肢體都將被懸在主要的街道上,以做效尤。」有時,心臟和右手還會單獨陳列。

古代埃及刑罰法典也規定可以斬手、砍腳、切鼻子和耳朵,然後再把犯人塞到船里隨水漂流。

古代中國人用過一段時間的肢解刑,後來終於棄之不用,而改用凌遲刑,在他們看來,凌遲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就在本世紀初,土耳其的軍官還在馬其頓用這種方法血腥屠殺。在把他們的囚犯活生生地切成碎塊以後,很多人竟然在這些人體碎片前攝影留念。

想想吧,拿破崙法典還規定可以使用此刑呢,直至1832年,法國才徹底廢除斬手刑。路易十八時期,三個犯有謀反罪的人,托勒朗、科爾波話和布萊尼埃首先被砍去了雙手,最後還被送上了斷頭台。

對拉皮條的,我們切去他的腳踝;對褻瀆神明的,我們切去他的舌頭;對小偷我們切去他的手或眼睛;對強姦罪犯或其他性犯罪者,我們切去他的生殖器。

砍去身體的某一部分並不僅僅是一種刑罰。很多軍隊在取勝了之後,都用這種方法來對付他們的敵人:胖力斯人這樣對付猶太人,拜占庭人這樣對付阿爾美尼亞人,波斯人這樣對付希臘人……例子不勝枚舉。迪奧多爾曾經為我們記載過,在亞歷山大的面前站著八百個被波斯人打敗后淪為奴隸的希臘人,都是被砍了手或腳的。在二戰後,瑪拉帕特出了一本名為《卡布特)}的書,曾經談到過,他到安特·帕勒維克那裡去,親眼看見在他的辦公桌上放著一個籃子,裡面裝有重達二十公斤的人眼。克羅埃西亞的獨裁者在這一點上也效仿了九個世紀前中東皇帝巴西爾二世的做法,至少挖出了一萬五千個保加利亞人的眼睛。

至於作為加刑的分屍,更是在世界各地普遍使用,亞洲、中東、非洲,當然還有歐洲,所有的民族,無一例外。

在阿維尼翁,教皇統治時有法律規定,犯人被砍下的管、腿、軀幹和腦袋必須控在專門為此豎立的直角形支架上陳列示眾。

在法國,長期以來,被施以新首刑的犯人都要依據法官的宣判被切成若干塊。陳列示眾。一直到二?世紀末才徹底廢除了這種做法,而在英國則一直到18世紀末。1820年英國頒布了一部甚為血腥的法典——一雖然後來不再實施了——一規定:「犯人的屍體必須被切成四塊、」在普魯士.1847年頒布的刑罰法典還規定可以將犯人分屍示眾。一

如今,在某些奉《古蘭經》為律的伊斯蘭國家依然規定,對小偷可以採用這種截肢刑。這些國家包括茅利塔尼亞、沙烏地阿拉伯、北葉門、蘇丹、巴基斯坦,當然還有伊朗。巴基斯坦的法典規定:「第一次犯偷竊罪的人將被從手腕的關節處砍去右手。第二次犯下偷竊罪的人將被砍去左腳。」但是,巴基斯坦還是比較人道的,因為「將由得到許可的醫生行刑。如果醫生認為實施該刑將導致犯人的死亡,可以延續至犯人有足夠的體力承受該刑時再行刑」。這種「人道」甚至發展到了一種微妙的境地,如果天氣太冷或太熱,還可以等到氣溫適度時再行刑。另外,如果犯人已經沒有了左手,或左手上映了大拇指或其他兩個手指,或者犯人沒有了右腳,他就可以免除此刑。真是細緻得不能再細緻了!

電被用於殘損肢體

電這個仙女,電被用於電椅以來,在它的幫助下,於1987年又添了新的刑罰工具:德黑蘭製造出了第一台砍手機。這項革新是由伊朗警察界的某些變態者發起進行的。自此以後,對小偷便可以實施同等報復了。

據警察局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在伊朗媒體上宣稱,「這種機器能非常迅捷地將手切下」。

同時這位高級官員證實,已經諮詢過德黑蘭的法醫學界和醫學界,因此結論是「伊斯蘭國家法律規定的新手刑自此可以但用無妨」。

凌遲的關鍵在於一小塊一小塊地切除整個人體或人體的一部分,肉一塊塊地被剜下來,直至死亡來臨。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愛凌遲刑,埃及人、亞述人、巴比倫人,當然還有波斯人。

這裡厄斯對膽敢反叛帝國的人就這樣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利底亞暴君皮緒特朗斯所有的支持者在其政權被推翻后也受到了凌遲刑的懲罰。

16世紀末,亨利八世血腥統治下的英國,凌遲刑在皇室流傳開來。自與羅馬組交以來,天主教戰爭中,這位領主經常使用該刑。還有很多民族賦予凌遲刑以「自己的標記」。波斯人和倫巴第人的凌遲刑先要摘除內臟。財靶人則用一個大刨子,可將肌肉創得長而厚。與查爾曼大帝同時代的阿隆·阿爾拉什德,亞巴西德王朝第五任哈里法,希臘帝國的敵人在實施凌遲刑前往往加上去骨的程序。也就是說在剮除肌肉以前,先在肢體上開個口子,把骨頭剔出來,犯人就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一樣,個個關節離斷。

羅馬人凌遲處死女人時通常是先挖去她的雙乳,凌遲處死男人時通常是先割掉他的生殖器。基督教殉難名冊上也為我們提供了不少這樣的例子。

英國舊法典規定死刑犯人的心臟和其他內臟必須在犯人活著的時候就剜出來,再扔到沸水中煮。這種刑罰,雖然很長時間以來已經棄去不用,卻仍然出現在19世紀初的刑罰條例中。

但是凌遲刑真正的鼻祖應該算是中國人。是中國人將之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為藝術,他們詳細規定了凌遲刑的行刑方法。

19世紀末的法國公使馬蒂尼翁博士為我們留下了有關凌遲刑的大量描寫,都是他親眼所見。他寫道:「按照習慣,首先是剜除雙乳及胸部的肌肉,然後是雙臂外側和臂部前側的肌肉,然後依次剔除身體其餘部分的肌肉。血淋淋的肌肉堆在專門用於此刑的柳條籃里。幾個小時以後犯人死去時,他已經關節離斷。」

觀眾的樂趣

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極為巧妙地來上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

很多犯人都是被當眾處以凌遲刑的,甚至在20世紀初依然如此。1926年,德國犯罪學家羅伯特·亨德爾就親眼目睹過,他寫道:「在行刑過程中,觀眾們談笑自若,抽著煙,吃著水果。」

另一個證人是亨利·諾曼,比1926年還早幾年:「行刑場面一直繼續著,直至犯人的腳踝都被血淹沒了。觀眾興奮得大喊大叫。那些被砍下的腦袋在草坪上就像一個個皮球……劊子手膝蓋以下全被血染紅了,雙手還瀝瀝地滴著血。」

有些民族也用活體解剖,換個詞說就是在死刑犯人身上進行解剖、塞爾茲在其《醫學論文》中寫到過,古代埃及法典規定亞歷山大的御醫可以將死刑犯人用於他們的醫學研究。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日本醫生對死刑犯人施以各種酷刑,以期了解人類的抵抗力。當然還有納粹的醫生,他們盡其所能,將集中營里的犯人用於各種研究。洛朗·維耶諾夫提到過的A.熱外博士在他1952年出版的《回憶往事》中提到過,某官員要求進行活體解剖,而以往他們都是用屍體進行解剖的。「解剖如果進行得好,應該使這些罪犯死去」,要求明確規定道。

聖女的雙乳

在各種專門處死女犯人,特別是處死基督大捷的刑罰中,我們注意到有一種尤其令人髮指的「野蠻的狂熱們好」,亦即切除雙乳。的確,由於雙乳「含有」更多的艷情成分,即便是在宗教的範圍里,相較起身體的其他部分,罹受的折磨顯然更多。雙乳或被利器,如刀和剪剜除;或遭洛鉗之苦,被洛鉗拉扯拔除;更或被虎鉗軋碎。土耳其人和摩洛哥人用一種極為特別的工具——箱子,箱蓋猛烈地關上,足可把乳房軋碎。與路易十五同時代的摩洛哥國王稼萊·以色榮就用這種器械來切除妻妾的乳房。聖女殉難冊也為我們提供了不少這樣的例子。在受過封聖的殉難者中,最為有名的有聖菲布羅尼亞、聖阿波利如、聖佩拉吉、聖巴麗塞西亞、聖歐拉利亞、星卡西爾達、至加利奧普、聖藝芭拉、聖瑪克勒、聖歐菲尼亞、雖埃爾可尼,還有由內隆私人處死的聖巴西麗薩和聖婀娜斯塔西亞。薩拉高斯的統治者達西安下令剜去聖歐格拉蒂德的雙乳,還有聖索菲亞的三個女兒,統治者安提奧庫斯命令劊子手在母親的眼皮下剜去她們的雙乳。當然還有聖瑪蒂娜,僅僅是因為打碎了黛安娜的雕像。最有名的或許當是歷聖阿伽特,3世紀中葉,西西里統治者甘特拉努斯下旨挖去她的雙乳。

在處死之前剜去雙乳也可用於上流社會的女人。我們不會忘了菲麗波特,卡拉布勒公爵、耶路撒冷國王羅伯特之妻。由於借其丈夫之死進行以作,她和她的女兒被綁在馬車上,並且都被那不勒斯人鉗碎了雙乳。還有那不勒斯城的女王讓娜.查爾斯·德·杜拉斯攻佔了城堡后.在教皇於爾班六世的挑唆下,下令鉗碎她的雙乳和陰部,最後再用綢帶將她絞死。的確,將女犯人拖到廣場上活剝之前,通常要挖去她的乳房。

碎身刑

在古代,碎身刑是常用的刑罰之一,尤其是在用車輪刑的時候經常會撕碎人體。古代的車輪刑與中世紀和1789年前請王朝的車輪刑有很大的不同,後者的關鍵是要將犯人活生生地一切兩半,輪盤只作陳屍之用。

而在古代,輪盤在碎身刑中起很大的作用。

輪盤的直徑可大可小,通過搖動一旁的手柄,輪盤可以圍繞中間的軸旋轉,有時手柄需要幾個人一起搖動。

輪盤的特別之處亦在於它的厚度,一個人正好能夠平躺於其上,輪盤不會嫌窄。一般先把犯人的腳給固定住,然後把他展開,將他的雙臂舉過頭頂固定起來,這樣完全可以符合人體的曲線,犯人的身體整個向後灣成弓形,角度就要著輪盤本身的弧度了。

犯人赤裸著身體,輪盤每轉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鐵刺就會剮下一條肉來,轉了十來自后,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還有的輪盤直徑比較小,但是輪盤本身就帶有尖刺。每轉一圇,犯人都要從構燃的炭火上經過。

馬克西曼下令用輪盤刑處死聖卡特琳,不過卡特琳沒有死在輪盤上,因為這位十九歲的貞女最終還是被砍了頭。薩布萊神父在《聖人的生活})一書中寫道:「馬克西曼想用一台多輪盤機子撕碎聖女.輪盤上滿是刀和鐵刺。劊子手把卡特琳綁了上去,但是剛想轉動機子時.它就壞了。」

碑身刑有時也用鐵鉤,由劊子手行刑。例如土耳其人,16和18世紀時就很喜歡用這樣的行刑辦法。犯人躺在一塊板子或一張平台上,展開后綁好四肢,固定好以後,劊子手就用鐵耙或尾端帶有鐵鉤的叉子依次把下他肋骨、鎖骨和肩昨骨上的肉。

中東人利亞洲人經常使用這類刑罰。在小亞細亞的古國利卡奧尼亞,聖桑迪特和她的孩子聖西爾就是被鐵耙耙死的,耙得內臟都露出來了。

在羅馬,一直到公元4世紀,很多基督教徒部死於鐵構之手,公元4世紀以後,這種刑罰徹底消失了。曾經罹受此刑的基督教徒有聖萬桑,達西安下令將他『兜死」,後來又把他放在鐵柵上,敲碎了他的骨頭;有聖戴尼亞·美麗拉,她是聖阿弗勒的使女,身上被鐵把彭了個願;最後還有聖埃梅利特,也是給鐵耙耙死的。TM18世紀中葉一個劊子手的平均酬金

在法國,根據地區的不同,劊子手的酬金有很大的差別。比如說在阿爾托瓦和波爾多,砍一個腦袋大概是30到40利弗爾,而同樣的事情拿到巴黎來差不多可以翻上兩倍。

在首都,酬金分別是這樣的;

—一燒死,90利弗爾

—把燒剩的灰撒掉,6利弗爾

—在輪盤上一切兩半,60利弗爾

—放在輪盤上陳屍,15利弗爾

—絞死,15利弗爾紙

—一切舌頭,20利弗爾

—一政手,6利弗爾

如果劊子手不是就地行刑,他們還要收取每小時5個利弗爾的移動費,按照每天八個小時計算,犯人的衣物和私人用品皆歸劊子手所有。一直到大革命為止,劊子手都享有把犯八盤剝一空的權力。

如果是絞刑,劊子手還要另算繩索的費用,因為繩索最後要被埋掉的。他還要另算套車費和立柱費,如果是火刑,當然還有稻草費和柴火費。

任命他時,同時要向他提供鐐銬、斧頭、劍、木砧、斷頭台以及用於砍斷的鐵杠,總之,一切用於行刑的物質材料都可以其在他的賬上。

在行刑前被強姦

據說瑪麗·斯圖阿特在被砍頭前遭到了劊子手的強暴。在羅馬,法律規定不可以判處處女死刑。於是,為了繞過這條規定而同樣判處處女以極刑,習慣上,是侍從官享有在行刑前將之強姦的權力。二十歲的維斯塔修女便遭受到了這樣的命運,還有台伯爾的首相塞讓之女也遭到了強姦,她只有七歲。

碾刑

碾刑的關鍵在於用很大的外作用力使得犯人的身體受到夾擊,直至骨骼、頭顱和主要器官,如腰、肺和心臟碎裂,死亡來臨。

各種各樣的碾刑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用一種固定的重物壓死;一類是將犯人放在中間,兩邊同時用力並逐漸加碼;最後一類是用帶有利物的東西軋碎、扯碎。

重物致死

在這一類的碾刑里,犯人躺在地上,然後在他身上覆上重物,一般說來是用石頭、柱子、大理石或者鐵塊。塔爾佩尤斯之女塔爾佩亞想要得到金手朝——另一說是因為她愛上了敵人的首領,不惜把卡皮托爾城獻給前來圍城的薩賓人,結果薩賓人還是把她給殺了。薩賓人允諾她,只要她叛變,可以「把薩賓人左臂上戴的所有首飾都給她」。塔爾佩亞為他們的金手銀所誘惑,出賣投敵。但是城堡攻破之後。薩賓人就用他們左臂所戴的所有的手鍛壓死了她。

根據《殉難記》一書中所言,在各個時期的迫害中,都有很多基督徒死於碾刑。古書中記載過,泰奧蓬普就是這樣死的,他被綁在一根柱子上,然後一塊八個壯漢都抬不起來的巨石從他的肚子上滾過。

在羅馬和埃及,執行死刑前經常在犯人的身上插滿尖刺,然後用巨石碾過,這樣尖利就進入了犯人的體內。大衛治下的希伯來人也用一樣的辦法。在圓形競技場里,觀眾可以觀看碾刑的場面,岩石從某一制高點滾落,將死刑犯人碾死。

在非洲,直到19世紀,還有很多民族用展刑。在達行美,犯人被夾在兩塊豎起的巨石之間活活碾死。

希臘人、羅馬人和日耳曼人喜歡用第三類碾刑,也就是說一邊碾一邊將犯人撕碎。他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質大圓盤,經常還要加上石頭,圓盤朝里的一面都針有鐵釘。犯人躺在地上,固定好,然後由馬拖著整套器械,來回地軋。

羅馬人還特別發明了一種馬車,馬車的車輪特別寬而重,且車輪表面滿是鐵鉤和剃刀。他們效仿的是敘利亞人的做法。

馬車的藝術就在於它可以慢慢地碾過,或進或退,而車輪從不一下子把人壓扁。埃及人更喜歡把犯人放在一種巨日之中,然後用日捶搞,直至把犯人搗成肉醬。

在波斯,犯人則被放入那種用來榨葡萄和撤攬的壓榨機中。

擠壓致死

這一類的碾刑關鍵在於慢慢地把犯人壓死,直至最後犯人的身體面目全非,形狀全無。

最常見的是把犯人放在兩個圓形的石磨之間。有時這一類的裝置還能讓兩個磨盤分別朝著相反的方向旋轉。以前,在伽太基、錫蘭和印度,還經常用大象把犯人碾死,用象行刑一直延續到18世紀,不是把犯人整個兒地送到動物的腳下踩死,就是把他的腦袋送給大象的前蹄。

用這類擠壓的辦法好處就在於可以「控制」力量,以免一下子就讓犯人送命,有時在犯人身上還會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為此,擠壓也成了一種折磨的手段,並且可以用於身體各個部分。於是有了一種叫做「夾棍」的別具,由四片木頭組成,呈金狀。可以藉助綁在犯人腳上的繩子收緊,用於壓傷韌帶和腳踝—一即股骨和脈骨在腳的內外兩側凸出部分——直至斷裂。夾棍可以放在不同的位置上。最常見的是將雙腿塞在四塊板之間,兩塊在內,然後用鎚子在中間的兩塊板之間釘下楔子,壓力能夠致使骨肉粉碎。1789年前的法國一直使用這種夾根。

碾碎腦袋

在印度,我們經常軋碎犯人的腦袋,正如我們所知道的那樣,用大象的瓜子來行刑。而中世紀的歐洲,特別是德國北部,也經常可見把脅袋碾碎的。

所用的工具非常簡單;把犯人的下巴放在裡面那根杠上,而犯人的顱骨上部則被置入一個鐵質的拱頂里,然後通過一個街絲將拱頂一點點地往下壓。第一轉下來,牙份牙床全碎了,接著是跨骨,再接著是腦顱骨,顱內的東西全部部流了出來。

拉丁美洲的某些國家一直使用類似的刑具。以此來逼供.取得把人的「合作」。

火刑

似乎是人類歷史開篇以來就有了火刑。日常法律都少不了它,不管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最原始落後的民族都有火刑。

巴比倫國王制定的著名的《漢模拉比法典》就將火刑、溺刑和絞刑並列為三大刑罰。

《馬奴法典》,或稱馬拉瓦·達爾馬·加斯特拉法典是印度的一部宗教與世俗法典,它也把火刑列為七大刑罰之一。

赫梯人——小亞細亞一個強大的民族——的法典把火刑列作最主要的制裁手段。《聖經》第三本專門關於崇拜的書也談到,猶太人最初的法律規定對犯有褻續神明罪和重婚罪的人施以火刑。

公元前6世紀,德拉貢——雅典第一部法典的制定者——的法律條文以其不通融性和嚴苛的懲罰性著稱,它也規定用火刑來處死犯有重罪的人。埃及人、羅馬人、斯基泰人、高盧人以及所有入侵高盧的外族都很喜歡火刑。

據吉貝爾·卡朗德羅說,印卡人也有這樣的規定,「太陽聖女」的所有家庭成員倘若有辱使命就要被燒死。另外,很多歷史學家都認為火劑和水刑之所以這麼常見,使用得如此頻繁,來源還是在於宗教。火和水一樣,都是去除污穢的元素,行刑到最後也往往伴隨著祭把儀式。這種治身的觀念一直延續到18世紀,在這所有以前的歲月中,所有被征服的人,所有性犯罪者,所有巫師和所有異端分子,總之,所有與信仰有關的犯罪分子都要被處以火刑。

法官在火刑上的想像力也可謂是豐富了,所以,與其他處死手段一樣,火刑也是五花八門,各各不同。

高盧人把犯人關在一個個巨大的柳條籃里,然後點火焚燒。19世紀的日本也還使用類似的辦法,把關了犯人的柳條籃扔到熾熱的炭火之上。這一類行刑手段的「扭力』就在於犯人又叫又跳,可怎麼也逃不出他們的籠子。

據艾羅多特說,斯基泰人施刑的方法很特別,他們把撒謊的預言家和犯了罪的聖人扔到牛車上,牛車上堆滿了柴堆。火一旦燃起,整個車子於是也燒著了,牛受了驚嚇。甚至經常火及自身,狂奔著穿過整座城市,這便是警告市民,有負聖責會得到怎樣的下場。

古代的大多數火刑都是用塗過樹脂的木頭,希臘人喜歡方形的木塊,一般用的是紫杉、松樹和白蠟樹。羅馬人喜歡供桌形狀的木塊,一般用白蠟樹、松樹和一種義大利特有的樹混合起來燒。

美國歷史學家雷阿在其《宗教裁判所史》一書中確切地寫道:「將異端分子活活燒死這種殘忍的行為並非具有進步意義的法律所獨創。立法者不過是採取了當時民間所熱衷的一種報復形式。」

的確,從歷史上來說,火刑開始時只是一種私刑。有很多這樣的例子可以證明,吉貝爾·德·諾讓就曾講過一件事情。1114年,在索瓦松,「下等人叫喊著衝進牢房劫出異端分子,因為害怕貴族教士報復,他們立即支起柴堆,把所有的人都燒死了」。

這類例子真是不勝枚舉。還有比如說位於小亞細亞的希臘的米萊城。這個城市的貴族為了平息「貧民」暴動,把所有的暴動者徐上瀝青,然後點燃,就像蠟燭一樣。甚至最近還有類似的事件,據《泰晤士報》報道,奈及利亞國王阿德薩尼亞朝人群中潑石油,然後點火焚燒。

羅馬人用火燒死了第一批基督徒,內隆很喜歡給釘在十字架上的人澆上瀝青和松脂,做成活火把。他們還點燃炭火來燒死一群群的「基督教首領」。整個中世紀的歐洲,這一類的炭火屢見不鮮,不過俄羅斯也用它來燒死帝國各地不斷冒出的各宗教派別。

大革命以前的法國——歐洲其他一些國家甚至一直到19世紀初——支起柴堆燒死巫師和異端分子,柴堆的支法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把犯人綁在一根杆子上,插在地上的柴壇之中。在犯人四周,堆放著一直齊膝甚至齊臀的荊棘。這種方法尤為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所喜愛,因為可以看著犯人在躥天的火苗中被慢慢燒死。德國、瑞士和英國的很多法官也都用這種辦法,覺得『可以激發想象」。再說,柴壇還可以擴大,中間插上好多柱子,這樣就可以執行集體火刑。

但是,這種方法也有不利之處。比如說1509年在貝爾納,就因為風太大,火根本燒不到受刑僧侶的身上。他們只有一雙腳給燒得烏黑,而且狂風起來后,他們就不可能窒息而死了,最後不得不用木柴將他們打死。

第二種方法用得更多,特別是在英國、義大利和法國,在這種辦法中,犯人身體各處都堆放有木柴。18世紀一本沒有署名的書對此有詳盡的描繪:「倘若罪犯被處以火刑,我們就在地上,或柴垛上插好柱子,然後再在柱子周圍支起柴堆,一層木頭一層稻草,堆得有一人高。劊子手及其助手要注意在柱子周圍留出相應的空間,足夠犯人站下的,而且還要留出將他送至柴堆中的通道。犯人被扒光衣服以後,套上一件浸過流的襯衫。然後劊子手通過事先留好的那個狹窄入口把他送到柴堆中央,用繩子和鎖鏈將他牢牢地固定在柱子上,再把空隙處用小柴火和稻草塞好,直至把犯人徹底地包覆。接著劊子手在柴堆四處都點上火,火焰慢慢地吞沒了可憐的犯人。」

與我們平素想象的正相反,聖殿騎士團的騎土,比如說讓·於斯——捷克的民族英雄——和其他一些著名的火刑罹受者,如貞德,都死於這一類的火刑,而不是像第一種方法描寫的那樣,站在柴堆上被燒死的。

在下面看著她被燒死

我們還是應該費些筆墨在貞隱身上,她的受刑過程在歷史上可謂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不過並沒有多少人對這前前後後真的了解。那些極不公道的法官判她是「巫婆、叛徒、異端分子」,說她、「狂熱,撒謊,有辱聖名,褻瀆神明」,1431年5月,她被帶至魯昂的老菜市廣場行刑。

那兒等著她的是魯昂的官方行刑者西蒙·傣歷支起的柴堆。柴堆豎在一個巨大的石膏和石頭底座的斷頭台上,斷頭台上堆了好高的木頭,這樣不僅可以遠遠地就看見熊熊燃燒的火焰,而且所有的人都可以從下面看見貞德。

有人說她向人民致意,怒罵英國侵略者,堅定地走上了斷頭台。也有人說她默默地上了斷頭台,彷彿不再抗爭的樣子。行刑持續了很長的時間。一本沒有署名的書《法國的正義與法庭》中對此有所記錄:四面八方燃起的火焰吞沒了女英雄,劊子手估摸著她差不多應該窒息了,但是還沒有徹底將她燒成灰燼時,取出了一部分燃燒正旺的木塊,「以便讓人們看得更加清楚,而等確實看到柴堆中間的貞德已經死去,他們又把木塊加了上去…」

這種違反常規的行刑過程在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但是英國人覺得很有必要,因為他們判定貞德是個巫婆,人群中都在傳言火對她起不到任何作用,他們要證明給大家看,她不可能逃脫他們的柴堆而不受任何傷害。

另一種解釋來自於一個自稱布爾喬亞的人,是巴黎15世紀一個匿名的編年史作者,據說雖然他起了這樣的別名,其實是教堂修士。有些歷史學家認為他就是巴黎聖母院的議事司鋒讓·朔法爾。他一直是勃良第軍隊的支持者,所以與英國聯盟軍有密切的接觸,認識不少英國軍界和政界的高層人物。他的日記忠實地記錄了那個動蕩的時代,他說將貞德燒死是攝政王拜德伏特本人出的主意,因為她已經構成了很大問題。

在四個角落點上火

貞德是個處女,這一點已經由專司此職的穩婆事先確定無誤,然而法庭又裁定她與「魔鬼勾結」,這是不可能發生在一個聖女身上的。因此,布爾喬亞認為,拜德伏特想讓大家都看到貞德的性器官被焚燒,告訴他們貞德與魔鬼有交易,所以這柴堆得出乎尋常地高,只是為了讓大家都注意到,而且這樣每個人都能夠在下面看著她被燒死。

布爾喬亞寫道:「他想先燒了貝德的裙子,讓貞德赤裸著身子,為了讓人們看得更加清楚,燃燒的木塊暫時被拿開了,每個人都走過來看她,一個女人所有的並且所應該保持的秘密暴露無遺。進行了如此下流的展覽之後,劊子手又在她可憐的屍體上重新加上燃燒的木塊。」

考慮到布爾喬亞總是對勃良第軍隊和英國人有所偏袒,所以他所記錄的這些情況更應該是事實,米什萊也認為這段記載應該是真實的,因而原封不動地引用過。

有時,在行刑過程中也可能不用傳統的木塊,而是用專門為此建造的小木屋。犯人被綁在屋子的中央,屋子裡塞上木頭和稻草,然後在四角落點上火。公元560年,克羅代爾一世就把他的兒子克拉姆關進這樣的小木屋裡燒死,因為他的背叛,同時燒死的還有克拉姆的妻子和兩個孩子。

1988年,在蒲隆地,於圖斯士兵用這種辦法燒死了成千上萬的圖提斯男男女女。他們把人都趕到茅屋裡,然後在茅屋頂上點火。

還是回到關於火刑的方法論上來,這種刑罰變化無窮,可以在行刑時再決定。因此,既可以讓犯人像上面舉的這些例子一樣被「大火」燒死,也可以用「小火」,以期延長犯人罹受折磨的時間。

得慢慢地燒

弗朗索瓦一世統治時期,犯人被判了火刑,是被吊在一個T形架的橫樑上的,然後將他淹沒在火海里,但是柴堆很快就撤去了,這樣就可以慢慢把他燒死。這種方法一般被用來處死軍人,不過巴黎卡爾文教派的教徒也罹受過。、

查拉邁爾在其著作《法國和法國人》一書中提到,1536年,六個路德教派的異端分子就是被「小火」燒死的:「城裡豎起了六個臨時祭壇,朝聖者排成一長列。每一站都綁著一個異端分子,他們被吊在T形橫樑的一頭,然後下面燃起了火,不過行刑時經常撤走柴堆,這樣可以延長行刑過程。」

卡爾文下令在巴內瓦處死西班牙的促生、神學家米歇爾·塞維,也是用這樣的小火,而且城裡的每一個居民都必須為此奉獻出一塊維修房屋之用的木柴來。

小火還燒死了不少巫婆和下毒者,其中就有著名的拉瓦贊。

17世紀下半葉,小火燒死還很常用。一個名叫卡特琳』海牙的女人殺死了自己的丈夫,然後又將其分屍。她在柴堆里呆了六個小時。

「活生生地燒死」刑也可以與其他折磨手段並用。里城一個叫讓·克萊克的羊毛精梳工就是先飽受了折磨之後才被燒死的。就因為弄髒了一幅聖畫,他先被砍去手,剜去鼻子.烙鉗雙臂,挖掉雙乳,頭上還箍了三個燒紅的鐵圈,最後才被扔到未燒盡的柴堆里。

最後,就算已經死了,也還要把屍體扔到柴堆里。因此,被弔死的,被施以車輪刑的,被砍了頭的,在行刑后都還要被扔進火中,作為加刑。布蘭維耶就是這樣的。

執行火刑時,法官會給劊子手一道密令,偷偷地讓他快點結束行刑,以免讓犯人忍受太多痛苦。這種特別的寬待被稱為「保留權」,都是秘密進行的,不能讓任何一個人知道,當眾宣判時也不能讀出來,甚至連犯人自己都對此一無所知。

將綁在火刑柱上的犯人弄死可以有三種程序:第一種非常簡單,就是在點火之前就把他勒死。第二種是劊子手在柴垛里事先藏好一把大鐵鉤,方向正朝著犯人的心臟。火一點起,就用這鐵鉤給予犯人致命的一擊。第三種更簡單,就是用棍子把犯人敲昏,常常要輔之以第一種或第二種辦法。塞維涅夫人在寫給格里尼昂夫人的信中談到了關於著名下毒案的女犯拉瓦贊的火刑,裡面有一段她兒子和法官的對話。「小火燒死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小夥子不無驚訝地說道。對此法官是這樣回答他的:「啊!先生,由於性別的關係,我們可以稍微寬容一點兒……到時我們會把木塊扔到她頭上,而且助手會用鐵鉤事先把她的腦袋切下來。』」

但是也有很多意外的情況發生,據說有時劊子手的手也給燒到了,無法很好地執行密令里的「保留權」。

有一個問題很重要:如果沒有密令規定「保留權」,犯人會在什麼時候死去呢?在我們所說的第一種火刑方法中,由於犯人有一部分身體在火焰之外,需要很長時間才得死,有時甚至實在太長了。而倘若用的是第二種方法,犯人的身體完全被柴火包圍了,他則死得快得多。死亡並非是因為火焰本身的燒傷力,儘管犯人會被嚴重地深度燒傷,但是這燒傷還不至於立刻置犯人於死地,相反,他是被煙嗆死.窒息而亡的。我們知道,執行十字架刑有時也會在十字架下點燃潮濕的稻草,用以加速犯人的死亡。

至於外傷致死,非有六到八車的柴火不可。比如說貞德的身體就沒有被完全燒毀,劊子手把她的心臟和其他內臟扔進塞納河的時候幾乎是完好無損的。

教堂並非是第一個想到要用火燒死異端分子的地方。大多數歷史學家都承認所謂的異端分子常常是民間自發暴動后燒死的。

如果說國王和領主也用暴力來對付這些攪亂信仰的人,要麼就是因為他們除了自己的異端邪說外還維護對公共秩序極為不利的其他理論,要麼就是因為可以趁機沒收他們的財產。

三十四個一起燒死

在法國就有這樣的例子。「美男子」菲利普為了侵佔猶太人的財產就曾經點燃柴堆。他把猶太人趕到填滿小樹枝、松脂和木塊的溝里,焚燒致死。歐洲中世紀尤其偏愛這樣的燒法,這也算是法國人的專利呢。

還是「美男子」菲利普,幹掉猶太人之後,又發現教堂所屬的聖殿騎士團的財產較之猶太人更多、更誘人,於是他製造了法國歷史上最為有名的火刑案。

1307年,在紀堯姆·德,諾加萊的挑唆下,聖殿騎上的頭兒雅克·德·莫萊和法國所有的聖殿騎上都給皇家衛兵抓了起來,他們被指控散布異端邪說。

為了讓他們供認罪狀,宗教裁判所動用了烙鐵對他們慘加折磨,很多地位顯要的人不得不承認他們背叛了耶穌。承認自己欣賞那些極具侮辱性的道德觀念。就連雅克·德·莫萊也經受不住折磨,承認自己朝十字架上吐過唾沫。教是都為之動容了,但是法國國王迅速止住了他。他召集國民議會。宣布判處騎士們死刑。還沒等教皇召開維也納蘭教會議討論國王詔令,「美多子」菲利普就迫不及待地用合主教諭旨對他們施以死刑。而1312年下達的諭旨卻只是取消聖殿騎士團,並沒有宣判對騎士處以死刑,騎士們就這樣大批地上了柴火堆。

於是在1310年的巴黎,一大群人聚集在法院旁的猶太島上,看著三十四個被指控為異端分子和巫師的聖殿騎上一起被燒死。四年以後,又是一大群人聚集在聖母院的小島上——就是如今亨利四世雕像所在的那個地方——觀看火刑,只不過這一次是聖殿騎士團的頭兒雅克·擦·莫榮和諾曼底的家庭教師居伊。

自此之後,在整個法國歷史的長河中,都可以看見王儲們為了自己的經濟和政治利益,以宗教的名義燃起柴堆,他們這樣做是出於某種算計,更是出於其他的考慮。

我們會看到的,以後的宗教裁判所與異端邪說進行血腥鬥爭的原因也大致如此。

「長臂」菲利普沒有忘記其父「美男子」菲利普的教誨。據米什萊說,在他統治下的西農,有一次招了一條溝,一下子燒了六百個男男女女,說他們出賣給了魔鬼,並說他們急了麻風病,還往井水裡投毒。不過有錢人可以花錢賦命,米什萊說,國庫里為此進了150000利弗爾的賬。後來他又燒了基督徒.以同樣的理由,以此懲罰他們與猶太人締結條約。

「崖城的」羅伯特大概是想對得起自己的綽號,於1022年在奧爾良燒了二十來個傳播福音的教士,因為他們「在教堂外佈道」。

我們不能忘了西西里的弗雷德里克二世,他就是第一批燃起柴火與異端邪說展開激烈鬥爭的領主當中的一個,他在1224年制定的憲法應該說對教皇格雷八爾九世影房頗大。後來格雷瓜爾便決定建立宗教裁判所法庭。還有香按地區的帶博十世和囹魯茲地區的萊蒙七世,這兩位公爵也將豎起柴堆看成是輕而易舉之事。頭一個就因為蘭斯的大主教有所懷疑,就把一百八十三個所謂異端分子送進了柴堆,而後一個在阿讓附近一下子就燒了九十個,原因也大致相同。當然,與實施刑罰相併列的,總是對犯人財產的侵奪。一火能凈身,能燒去罪惡的痕迹。能使罪犯得到凈化,這種觀念使得火刑在日後成為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重罪的懲罰手段。歐都的很多國家都差不多建立在基督教信仰之上,因此有五大類犯罪都逃脫不了火刑的制裁:性犯罪、魯奸罪、巫術、下毒——因為下毒總是與鍊金術脫不了干係,還有最為嚴重的:異端邪說。

在詳細月述這五大類犯罪之前,我們必須說明的一點是,不論在什麼時候,之所以要燒死這個或那個罪犯,總是因為想要起到殺一做百的作用。一般說來,都是嚴重破壞普通法的。比如說在暗礁處襲擊船隻進行劫掠的,或是犯了攤子罕的母親,都會被送上柴堆。

有報多事件都可以證明火劑一向被視作最嚴厲的刑罰之一。我們可以再舉兩個關於傳教士的例子,他們於1593年在巴黎謀殺了聖馬丁神父。其中的一個被活活地燒死了,而另一個則被判處絞刑,因為法官覺得他的黑沒有前者的重。

在英國,一直到1790年以前,背叛都是被處以改刑的。可這種刑罰用於女人則不太體面,所以就用火刑代替,因為就像洛德·勞布拉什所說的那樣,火刑「較之簡單的級刑,更能給觀眾留下強烈印象」。在法國,也是出於同樣的原因,火刑一直延續到大革命的前夜。再說,要知道人們的狂熱通常是用火來表達的。在所有的火刑案例中,貢西尼可謂是最能說明問題的。在路易十三的默許之下,貢西尼在街頭被槍殺,後來他的屍體被運至聖日耳曼·奧克塞路瓦教堂,人們揪住了他的屍體,把他拖到泥漿里,然後又把他頭朝下吊起來,切了他的鼻子、耳朵和性器官。但是最重要的,是將這位「魔鬼的朋友和所有人民的敵人」扔進了柴火堆。貢西尼沒有被燒毀,有人大叫著說他施展了巫術。於是一個不知其名的人用刀子剖開了他的胸,取出了他的心臟,在火上烤著吃掉了。「很多流氓,」羅米在他的《雜聞史》中寫道,「搶走了剩下的比較好的部分,後來有人開始出售貢西尼的骨頭碎片和燒焦的肉。」甚至有記載說某些肆無忌憚的人「把原本只值半個埃居的羊腎說成是元帥的腎,真的能賣到四十個埃居,如果把所有以前賣出的都說成是元帥的話……

「還有一個人將一些混上了「這個義大利惡魔」的骨灰的東西兜售給熱衷此道的巫師,價格高達每三十克四分之一個埃居。

------------------

圖書在線製作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人類死刑大觀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外國文學 人類死刑大觀
上一章下一章

第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