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一種出口的方法

從1870年起,西班牙把它的行刑方法傳到所剩下的殖民地和殘存著它以往影響的地區.絞殺於是施用於玻利維亞和菲律賓。1899年,菲律賓作為交換,向西班牙輸出了電刑。同時,在古巴直到1905年,在波多黎各直到1902年(該年它歸屬關圍繞治),它還是法定的死刑方式。如今。許多阿拉伯國家甚至也擯棄了扼殺。而改用絞殺。

以石擊斃

以石擊斃,在前聖經時期主要是用來懲罰褻瀆神靈的人,這是一種以投石來將人處死的行刑方式,它幾乎在所有社會都存在過,至少在它們起源的時候。在許多東方民族裡,它是一種用來懲罰叛變罪和侵犯公共利益謀殺罪的普通刑罰。

在希臘,以石擊斃常見於原始時期,隨著歷史的演變,它變得漸漸稀少,但始終保存著它集體復仇的特性。據說,麥西尼亞的居民因為受羅馬人命令向菲洛皮門將軍投毒,而全體被用石擊斃。不過,在馬其頓入中,這是合法的刑罰,人們認為在追太基人中也是如此。

在羅馬,以石擊斃是特別的刑罰,儘管人們認為它是用來懲罰暴亂者或者用于軍事審判后的判決的。而在希伯倫,它真正受到制度化。《利本記》和《申命記》里列舉了所有適用於這種被長期使用的刑罰的罪行。其中特別有擾亂安息日、已婚婦女通好、已訂婚女子偷情、低毀上帝聲名、為異教神作犧牲、逆子對父母不孝,甚至還有與姐妹姑姨逼婚這樣的事。

巴比倫國王高個子納布科多諾索爾二世生活的年代為公元前6世紀,他令人亂石擊斃了兩名措控蘇搬娜·約阿金建亂的猶太官員。儘管以色列人是戰俘,他們還是保存著依照自己法律受自己推選出來的法官審判的特權。兩個行使法官職責的老傢伙對蘇珊娜心存邪念,在她洗浴時向她表示了愛慕之情。在遭到少婦的拒絕後,他們為了復仇,聲稱在蘇珊娜淫亂時將其當場捕獲。根據摩西的誠令,她將被亂石擊斃。

尚為青年的先知達尼埃爾對兩位老人分別審訊,驚訝地發現他們的陳述當中有相互矛盾之處,便將他們的偽證進行對比。他們本人便遭到了他們想讓一位無辜女子蒙受的刑罰。

以石擊斃毫無疑問是一種公共的死刑方式,六個多世紀之後,人們將一個蕩婦帶到耶穌面前,詢問她是否該被亂石擊斃。下面這句精彩的回答是眾所周知的:「請從未犯過罪的人向她擲第一塊石頭。」

耶穌紀元開始之際,幾乎在歐洲各處都有以石擊斃的刑罰。維也納主教迪迪埃於608年在里昂附近的聖迪迪埃被亂石擊斃,這是奧斯特西亞的布魯洛奧王後下令施刑的,因為主教企圖使國王梯也里二世不再沉瀕於她。瓦雷姆在把認曾積极參与對希爾德里克二世進行謀殺~事之後,被綁在樁子上遭人亂石擊斃。在此之前的聖埃蒂安,身為被使徒祝聖的第一位六品修土,由於兩個猶太偽證者指控他褻瀆摩西而被亂石擊斃。以弗所的主教蒂莫特因為試圖中斷一個紀念異教神的節目,也遭到亂石擊斃。柯姆和達米安是出生在阿拉伯的醫生,本被教會視為聖人,他們也像基督徒一樣,被綁在一根十字架上遭亂石擊斃。

根據天主教史學家長久流傳的傳說——不過現在遭到質疑,有一位女性,在11到12世紀期間共段不確定的日子裡佔據過教皇的寶座,人們稱她為女教是讓娜。民間傳說,女教是讓娜事實上可能是馬耶油的一個小姑娘,她和她的情人去雅典,在這座城市裡,她學到了很多的知識。她女扮男裝,以英國人約翰的名字去羅馬,並被選為教皇。她在儀式隊列當中生下了一個兒子。多明我會的讓·德。梅依於1250年寫道,女教是臨產之後,被羅馬民眾審判並遭到了亂石擊斃。

以石擊斃在16世紀還被記錄在瑞典的刑法典里。這種刑罰被看做是加辱刑。它特別適用於婦女,男子如果犯了同樣的罪行,則要遭到車輪刑。行刑程序要根據罪行的情狀有所變化。如果有加重刑罰的情狀,女犯人要被剃光頭髮,塗上松香,然後還要在上面粘上羽毛。接著,她要在兩排向她投擲石塊的男人隊列當中奔跑。

以石擊斃尤其在那些地中海東部的國家盛行。這一刑罰基本上是用來懲罰建亂和兩性方面的罪行的,如雞好、同性戀或強姦。雖然這一類的死刑並不多見,但它都要當眾施行。並且,如果冒犯了上帝,它都是必不可缺的懲罰。這種刑罰在沙特、阿聯酋和北葉門長期存在,直到1979年才被伊朗所採用。其他國家的時間是:茅利塔尼亞,1980年;巴基斯坦。1981年;蘇丹,1983年。

所有這些國家的法院都有一些以石擊斃的刑罰。近兩年,有超過六百名的婦女在伊朗被石塊擊斃。

在達曼,幾年前,幾名沙特人因為在齋B強姦婦女而被亂石處死。

1981年在巴基斯坦沙魯達·帕爾文和穆哈邁德·桑韋爾由於被指控非法通婚而遭亂石擊斃。伊朗1986年也有八件以石擊斃的案例。在此之後,又有許多同樣的案例發生。一位目擊者說道:「一輛卡車在行刑場地附近卸下一堆石頭。兩名婦女被帶了過來,身穿白衣,頭裹著布…在如雨的石塊下、有變得血紅……女人們倒在地上,革命的捍衛者們用鏟子敲碎了她們的頭顱,以確保她們真正死亡。…真主安拉!」

投石者

有八個國家如今還施行以石擊斃的刑罰,這一刑罰在其他所有地方都已被廢除。這些國家是阿聯酋、伊朗、茅利塔尼亞、阿富汗、巴基斯坦、蘇丹、北葉門和沙特。從理論上來講,以石擊斃是用來懲罰淫亂者、擾亂安息日的破壞分子和不孝順父母的道子的。

石頭的選擇

以石擊斃可通過好幾種程序來進行。這些程序都是為防止犯人邊朕而設置的障礙。有時,犯人可以運動,但是被圈在一個圍欄里。在別的情況下。犯人被綁在木樁上甚或是十字架上。更有甚者,他會被埋到齊脖深的地方。如今,人們都用一個蒙臉露眼的風帽益住犯人的頭部。這些處死的方式特徵在於,它們作為法定的行刑方式,不單單可以由正式的劊子手或士兵來行刑,也可讓死者或者說犯人任意的親朋、證人甚至公眾來施行。這種行為在今天看來,還像是存在於真正意義的死刑前一種具有社會、宗教性質的逐出教籍的儀式。參與行刑者手握石塊擲出去,一下又一下,直到犯人不再動彈。大多數情況下.人們用沒有用完的石塊來掩埋屍體。這一方式使人有時會把這種刑罰稱為「蓋石塊」。長期以來,這樣的塊頭會讓人聯想到犯人的過失。在有對重量會達幾公斤的石塊擊打下,犯人會很快死去。但一個人可以受到猛烈去打而並不失去知覺,以石擊斃致死的過程常常很慢。即便應開肉綻、骨頭粉碎,死亡通常是在頭顱蓋骨被打破並被擊中腦子之後才會到來。伊朗1979年後採用的法典規定,不可以只用一塊石頭來擊斃犯人,「石頭不能大到犯人只挨了一兩下就死去,但它也不能小到稱不上是石頭的地步」、為防止)石擊斃對石頭的大小上出現錯誤,政府提供了頭.並用卡車押達到行刑地點。

溺刑

水與火都是純凈的象徵。在基督教徒的眼裡,聖洗儀式甚至洪水都是公認的純凈的表現。大部分原始文明社會和非洲黑人曾廣泛使用水來處決罪犯,毫無疑問是受到了宗教信仰和迷信的影響。

有些民族曾濫殺人類,另一些民族則相反,除非在某些極其明確的情況下,否則,他們的法律禁止使用極刑。

為了避免一切讀聖罪,人們只好把罪犯交給上帝,也就是說把他交給大自然的一個組成部分。水是其中百個特殊的組成部分,上帝由此來決定讓罪犯贖罪或寬恕他。

原始社會時期,在希臘,通姦婦女就是這樣從木筏中被丟進波濤中去的。假如她能活著上岸,人們就能看到上帝的一種恩賜的徵兆。達哪安神話就向我們講述了這種溺刑的執行過程。達娜安生育了記塞后,阿爾戈王國的國王阿克里齊奧斯將她和她的孩子扔進了大海。但波浪把他們推上了塞利菲島,他們倆完好無損。

而猶太人國王埃羅德·勒·格朗則以神的判決為由,下令殺害城裡所有的新生兒,這就是歷史上有記載的《屠殺無事人一千兩百年前,拉梅斯二世想減少正在迅速增多的、對他有妨礙的猶太人,下令不再屠殺新生男嬰,而是將他們扔進尼日河中。在這一事件中,希伯茉人未來的立法者,猶太教的創始人被國王的女兒泰雷米蒂絲收養,他得救了。她給他取名為穆瓦茲.在埃及文中意為「從水中得救的人」。

幾個世紀以後,克洛維斯二世的兩個兒子因為反抗他們的母親巴蒂爾德,也受到了同樣的處罰。他命人先對他們施以燒烙膝部肌鍵之刑,也就是說燒烙他們的主要神經,這樣他們就喪失了男人的剛強,變得軟弱無力,然後把他們裝上船,扔進塞納河的激流中。

不僅僅是地中海周圍的國家,古代和中世紀的所有民族都施行過溺刑。

馬奴的法律,是印度社會道德、宗教和法律的先祖。馬奴列舉了幾種死刑,其中就有溺刑,用來懲處破壞堤壩的人。溺刑也同樣不僅僅被希臘人、埃及人所使用,也被羅馬人、排尼基人、迎太基人甚至猶太人所使用。

我們還記得馬蒂厄引用過的基督在《福音》里說的話;「假如有人引誘一個信仰我的人犯罪,最好把一個石磨懸挂在他的脖子上並把他扔進海底。」也許基督表現的是羅馬時代的司法。那時,人們在犯人身上綁壓載物,然後處以溺刑。

正如我們早已指出的那樣,溺刑幾乎都是為不貞的婦女安排的。但對謀反嫌疑人、叛徒,有時也包括戰爭懦夫也用溺刑,人們想讓那些人的陰魂永久地遊盪,讓它們沒有希望到達冥間的任何一個地方。

然而,每個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方式。日耳曼人和高盧人更喜歡將罪犯溺死在沼澤地中,而羅馬人長期以來使用「皮袋子酷刑」。這種說法起源於一隻用來運送液體的皮袋子。公元前5世紀的古羅馬刑法已提到了這種酷刑。刑法規定,如果有人殺死了一個「自由人」,那麼他將與一個動物:公雞、猴子、貓或狗一起被縫在一隻皮袋子里溺死。毫無疑問,動物的選擇是由犯人的強壯程度決定的。然後,袋子里裝上壓載物扔進水裡。這種「裝袋刑」一段時間裡被羅馬人所擯棄,卻在歐洲,尤其是中世紀時的法國重新使用。

在這期間,羅馬人先把犯人綁住,然後用鏈條、石塊、錨或石磨作為載物投入水中。

天主教的殉教者名冊中給我們留下了許多例子。昂蒂奧什的神甫呂西安的手上綁上一些大石塊后被扔進海里。

在高盧,迪奧克萊特統治時期,克萊潘和克萊皮擔的脖子上綁上石磨后被扔進了埃納河。

以前,奧萊利安統治時期,希臘一小國的親王的女兒菲洛梅納的身上綁了錨后被淹死。我們沒有忘記3世紀末薩拉戈薩的聖·樊尚副祭也是脖子上掛了磨后喪生的。

羅馬教皇也未能從中赦免。卡利克斯被溺死在井裡,而克萊的繼承人克萊芒是特拉讓下令叫人在他脖子上掛上錨后被扔進大海的。

中世紀時,溺刑主要用來處決通姦婦女,但由姦夫陪葬。

某些搶劫殺人犯也被施以同樣的極刑。為了處死某些病人,比如天花患者,而不讓他們流血,也用同樣的極刑。

納瓦爾王后、國王路易十世勒·於擔的妻子馬格里特·德·勃良策和她的兩個小姑子布朗什·德·拉芒什和讓娜·德·普瓦堤埃被控犯了通姦罪,鑒於前者很高的地位,她沒有到庭應審,卻於1315年被秘密絞死。然而,馬格里特和布朗什的「情人」,兩個諾曼底紳士奧爾內兄弟,承認了「三年期間在最神聖的地方」犯了通姦罪后,先被活剝,然後被縫進袋子里扔進了塞納河。許多被懷疑是同謀的人,不管是否貴族,一律以同樣方式處決。

有人說奉阿爾馬尼克之命,巴維埃爾的伊莎博的其中一個情人路易·德·博斯雷唐也是被裝進袋子后溺死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溺刑也被用來處罰叛亂者。

查理六世雖是很受「愛戴」的國王,但他曾用溺刑來對付14世紀巴黎人民的暴動。弗魯瓦薩爾在他的《編年史》里寫道:「國王回到巴黎,巴黎人民受到了懷疑。人們不敢從住所里出來,不敢開門、開窗。他讓他們付出了很大代價,因為有人在議院花了六千贖金,另一些人花了三千贖金……國王和議會把其餘的人關進了監獄,其中許多被施以溺刑。」

查理七世也是用同樣的手段來對付幾個布拉格里暴亂的頭目的。這樣稱呼這次領主叛亂是為了區別於布拉格胡斯黨人的大叛亂。

亞歷山大·波旁是波旁公爵讓一世的兒子,他是以戰績出名的。他不僅為查理七世立過戰功,也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躍陪了九個省。他的殘忍給他帶來了一個綽號叫「盜匪」。1440年在奧布酒吧的一次會晤中被查理七世逮捕,被判溺刑。他被裝進一隻皮袋子里,袋子上寫著:「讓國王夫堅持他的公正吧。」他被扔進了奧布河。

1441年輪到英國人被溺死在塞納河中了。二十五年後,查理·勒·泰梅雷爾、夏洛萊伯爵命人在杜蘭斯溺死了第當城八百個顯貴,因為他們反對勃良第家族。

亨利八世統治時期,英國人以一種特殊的極刑著稱,那就是將犯人緩慢地處死,即在落潮時,犯人被系在一隻廢棄的船隻或一根木樁上,等漲潮時,讓海水一點一點地將他淹沒。

德國對殘殺兒童者施以溺刑,法國的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則將犯人的頭浸在水中直至死亡。1567年在尼姆執行的死刑,由於是在聖米歇爾日那天進行的,因此被稱為米歇拉德,至今仍是一種可怕的回憶;156個無主教徒被新教徒溺死在井裡。在聯合省,阿爾布公爵命人燒死和溺死了異端分子,那些異端分子被套上鎖鏈,拋進了河裡。16世紀是西班牙殖民者在有關他們的征服和滅絕的作品中所抹去的某些麻煩的見證人。貝爾納爾·迪阿·德爾·卡斯蒂奧在《新西班牙征服的真實故事》中向我們講述了科爾泰茲、奧熱達、比扎爾和其他幾個同伴是怎樣被印卡印第安人和阿茲特克人殺了頭或被逮捕后溺死的。這期間,威尼斯的管治命人把被判死刑的人溺死在專門用來執行溺刑的奧爾法諾運河中。

溺刑

澳刑根據民族和時代的不同,執行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德國,人們經常將已沒設在水中的犯人的頭使勁捉住,然後將他溺死在沼澤地的泥漿中。在另一些地方,則將犯人裝進袋子,然後扔進大海成河流中。在另外許多地方,囚犯只用絆索拴住,用石頭、鏈條、錢甚至石磨做壓我物。在英國,某些北方民族將犯人固定在一個地方,等漲潮時,讓海水漸漸地淹沒。我們知道,在眾多意外獲得重生的被溺者中,溺刑留給他們的後遺症是:耳朵略略作響,鼻子利癢,頭昏眼花,最後失去知覺。出於本能,他們開始做深呼吸,然而卻是假的,因為首先出現了表象為死亡,最後肺部充滿了水,直至真正死亡。處溺刑不僅被用來處決通姦、投降或軍事報復等罪犯,同時也被視作用來擺脫對自己有妨礙的人的實用而療便的方式。吉爾貝爾·卡朗德羅讓我們想起弗朗索瓦一世時期打敗法國元帥的義大利軍人皮埃爾·斯特羅茲。他曾下令同時溺死了八百個妓女,因為這些妓女跟著部隊,讓他的士兵傳染上了各種疾病,削弱了他們的戰鬥力,澳刑在昂熱省的盧瓦爾河和曼恩河的交匯處執行。

同一時期,在地球另一端的日本,人們喜歡將犯人溺死在糞水中。

也許除了內隆和卡里古拉,在執行溺刑時,沒人像讓·巴帕蒂斯特·卡里埃那樣科學和野蠻。1793年,盧瓦河結了卡里埃一個可怕的念頭:以救世主委員會的名義溺死囚犯和可疑分子。起初,他想把犯人裝上普通的船隻,讓他們從部邊跌進河裡。但被處死刑的人抵抗、自衛起來,又不得不動用刀。卡里埃於是想用小船,將犯人裝在船上,船被鑿沉后與人一起沉沒。可這費時太長也太昂貴!於是考慮到效率,他叫人建造了配有活動底板的部,就是一種在一定時刻會開啟的閥門,能同時讓~百個人掉進河裡。

在這些被卡里埃叫做「站著流放」中,囚犯被絆索拴住,而那些不顧一切仍想掙脫的囚犯則被矛或篙子再次撥入水中。有時一個男人或一個修道上與一個女人或一個修女綁在一起。這種兩人之死被稱為「共和婚禮」。很快,盧瓦河順流沖走了無數的屍體。屍體被衝到陝疇的河岸邊搞了淺,散發著惡臭味,成幹上百的禿媛飛了過來,用人類的肉體填飽肚子。讓·巴帕蒂斯特·卡里埃還接受了國民公會賦予的除掉旺岱的叛徒的使命。他做得乾淨利落。保皇黨叛亂失敗后,他又對旺岱的孩童們施以溺刑,目的是「不讓疾患長大成狼」。

卡里埃是激進民主主義暴虐的代表人物,他是惟—一個連孕婦(除非那天地分娩)都不放過的施刑者。紀堯姆一弗朗索瓦·拉埃內克,是共和國的醫生。受特別軍事法庭之託,他到「倉庫」——~個主要塞擠著婦女兒童的地方——去驗證孕婦的孕期,他發現了一些仍在顫動的屍體,小木桶里和糞便中死去的和將要死去的兒童。他列出了一張有三四十個孕婦的名單,她們大多數已懷孕七到八個半月。等到幾天後再去看她們時,有人告訴他,她們已被溺死了。其中一個甚至在載她去溺死的船上分娩了一個男嬰。在著名的馬拉軍隊的幫助下,卡里埃在兩個月內對近五千南特人和旺岱人施以溺刑。單在聖誕節那個星期,就有兩千人被溺死,其中有一天安排得特別滿,那就是12月23日,那天共有八百個受刑者。

19世紀甚至20世紀仍在上演集體溺刑的悲劇。土耳其人對希臘人施以澳別;俄國人對中國人施用澳刑,1905年他們把中國人用髮辮綁在一起,成百成百地扔進了「愛情」河。

水刑

水不僅可淹死人,也可在攝入過受后亞太子死地。這種以「水刑」著稱的死刑,是讓犯人攝入過量的水。讓罪犯在躺在一條橫杠上,而且讓他擺好一種很瘤苦的伸展的姿勢。劊子手慢慢地但不間斷地把水倒入漏斗中,漏斗深深地插入犯人的喉部;或者將水倒在一塊蒙嘴巴的布上,阻止犯人的正常呼吸。在受刑者想方設法吸氣時,其實地吞下了水,並慢慢地窒息而死。這種酷刑在法國還有章可循:「小刑訊」九升水,「大刑訊」或「特大刑訊」18升水。儘管有許多受刑者因人死了,但目的本不在殺死受入,而是讓他承認罪行或招供幫凶。有時,髒水和醋代替了清水。愛德華二世命有名的克拉朗斯公爵喬治·普朗冬熱六攝入強萄酒,後者終因攝入太多萬死亡。施這種酷刑還有另一種方式,羅朗·德·維爾納夫引用索埃托納的話告訴我們。這是帶貝爾想象出來的,那統是讓一個犯人喝下很多水,然後使勁綁住他的陰莖,阻止地排尿。

直至損壞肌肉

這是水刑中的一種特殊的施刑法,把犯人浸在水中並不是讓他窒息而死,而是凍死。據記載,這種手段最早出現在公元320年利西尼尤斯皇帝統治時期。卡巴多斯的統治者阿格利科拉處死了被稱為「暴怒兵團」的一個精銳兵團的四十個土兵,因為他們在阿爾梅尼野營,揚言要歸依基督教。那是冬天,阿格利科拉命人將池塘表面的冰擊碎,然後將這四十個赤身裸體的男人推入池塘中。第二天,阿格利科拉下令將凍在冰塊中的屍體撈了出來,折斷他們的四肢,最後投入火中。

這種酷刑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流行於阿富汗、波斯和西伯利亞地區。二次大戰中,德國囚犯在蘇聯也遭受了同樣的刑罰。德意志帝國的醫生曾將各個國籍的囚犯施以這樣的極刑,目的是研究緩慢死亡的過程,因為他們的飛行員在冷海上空失敗后成了緩慢死亡的犧牲品。「浸泡」在17世紀的日本很有名。他們把某些囚犯浸泡在含有過量硫的水中直到肌肉腐爛。

1991年,伊拉克在犯人的腳上和脖子上綁了秤航后扔進了底格里斯河和勒·夏塔爾一阿拉伯河。這些犯人的屍體隨後在路上展覽。

絞刑

絞刑伴隨了人類歷史的各個時期。古代文明幾乎所有的民族最常施行的極刑,除了斬首刑和火刑,還有絞刑。這種死刑執行法現在仍在八十多個國家是合法的。

應該承認的是絞刑簡單、經濟、操作方便。一個活結是很容易打的……並且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進行!

絞刑與槍刑一樣,也可集體處決。

早在17世紀,雅克·卡羅就向我們描述了「卅年戰爭』冷的其中一次集體絞刑:共60個叛亂士兵被弔死在一棵大株樹的樹枝上。我們也記得皮埃爾·勒·格朗是怎樣在幾天內將七千個斯特雷利茲人弔死在事先準備好的、每個可懸挂十個犯人的直角形支架上的。1917年,東非德國部隊總司令馮·萊扎·福貝克下令在兩天內弔死了成百上乾的土著人,長長的直角形支架無邊無際地排列著。二戰期間,德軍以五十和一百人為一組弔死了許多蘇聯游擊隊員。我們還可舉出無數個這樣的例子。

施絞刑對經常要藉助於直角形支架。支架通常由一根垂直的支柱和一根水平支柱構成,後者稍細、稍短,被從頂端固定住,繩子就綁在那兒。有時,尤其是用作集體絞劑對,直角形支架得有兩根垂直支柱,高處由第三根橫樑連接,繩子系在橫樑上。

根據國家和民族的不同,這兩種模型可能會有或大或小的變化,但這是絞刑架的基本結構。當然也存在其他概念的支架,比如說本世紀初土耳其使用的那種,是把三根支柱的一端綁在~起,成金字塔狀。還有那種「用於絞刑的籠子」,但那與其說是弔死,還不如說是勒死。

絞刑的原理很簡單:一根繩子套住脖子,讓身體承受B身的重量,通過繩子產生一種相當大的牽引力,從而阻止人體的某些主要功能。

頸動脈受壓迫阻止了血液循環,引起炮部貧血。有時由於手段不同,會出現頸椎斷裂,從而損壞脊髓。死亡時間可以延長

率實上,絞刑分三大類:

首先一種是讓犯人爬上傳於、桌子、大車、馬或梯子,在他脖子上套上一根與直角形支架或樹枝相連的繩子,然後把下面的支撐物抽掉,有時也將犯人往前推。

這種絞刑最通俗,也是歷史上廣泛採用的,死得很緩慢,很痛苦。以前不難看到劊子手為了加速犯人的死亡,把他自己的重量加在犯人身上。

1961年,土耳其議會前議長芒德雷斯就是這樣在伊姆薩爾的苦役犯監獄被弔死的。人

們讓他爬上一張放在絞刑架下的簡陋的桌子上,劊子手一腳踢翻了桌子。1987年,在利比亞,六個犯人遭受了一次電視台轉播的公開絞刑,他們被迫爬上凳子,然後凳子被踢翻。第二種是將一個活結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將繩子穿過滑輪或滑槽,然後使勁拉繩,將犯人從地上吊起。人們是將他吊起而不是讓他掉下。美國的許多私刑處死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的。伊朗、伊拉克和敘利亞70年代和80年代的公開絞刑也是這樣執行的。這其實是勒死,而死亡時間可延續好幾分鐘甚至半個小時或更長時間。最後一種絞刑會引起頸椎斷裂,導致窒息和腦部貧血。

這種方法,經英國人改進后,被認為是無痛的,並能立即導致死亡。這肯定比前兩種實用,但需要一些設施:一個固定在一定高度的腳手架,一塊可抽動的樓扳。這樣,繩子一拉,犯人的身體就落下,原則上他的頸椎就斷裂了。

這種統刑的真正施行是在19世紀後半期。受1953年達成的英國皇家委員會有關死刑的協議的影響,目前在美國和一些非洲、亞洲國家仍在使用這種絞刑。根據「人道、安全、審慎」的原則,英國審查了各種極刑,認為當時他們採用的絞刑應予以保留。

幾個世紀以來,在整個歐洲,絞刑都針對平民和社會最低階層,而對貴族則處斬首刑。有一句法國的權力格言如是說:「斧頭向貴族,絞索向平民。」而如果要低毀一個貴族,則先根據他的身份和地位對他施以相對應的酷刑,然後再施以絞刑。五個金融總管和一個部長就是被吊在蒙法孔的絞刑架上處死的,他們是熱拉爾德·拉蓋特、皮埃爾·雷米、讓·德·蒙泰漢、奧利維埃·勒·坦、雅克·德·拉·博姆、昂格朗·德·馬里尼。他們是被斬首后再施絞刑的,絞索套在腋下。

為了儘可能長時間地打擊靈魂,要等到屍體因腐爛而掉下后才把屍體與絞刑架分離。殘骸被扔進堆屍處。

侮辱與死刑相連的歷史與死刑本身一樣悠遠。川日約》影射了許多絞刑,並告訴我們若蘇埃在殺了五個圍攻加彭的阿莫雷國王后,將他們吊在五個絞刑架上直至晚上。

曾經有一段時間絞刑架相對較低,後來為了讓死刑更帶有侮辱性,才升高了絞刑架,判決更加明朗:要吊得「高而短」。絞刑架越高,處決越帶有侮辱性。絞刑架上最高的那根梁位於北面,讓人想起是「絞死猶太人的梁」。

絞劑具有侮辱的性質在現代意識中也保留了下來。離我們近點的有德國的例子。1871年民事刑法典包括了斬首刑,軍事法典有槍刑(絞刑架仍適用於保護國中的土著人)。1933年,希特勒在他的國土上重又支起了絞刑架,主要用來處決傷風敗俗的犯人。從此,斷頭台和斧頭針對民事犯罪,而絞刑架則針對所有「損壞德意志民族利益的罪犯」。

「將他們像牲口一樣弔死!」富勒爾如是說。1944年7月,他用屠夫的肉鉤弔死了一些企圖謀殺他的官員。

侮辱性的「頭朝下」

歷史學家約翰·瓦·惠勒·貝內特對這次集體死刑曾有一段記載:「第一個進來的是埃爾溫·馮·魏茨勒本,他六七十歲,穿著因服和長靴……人們把他置於肉鉤下,然後卸去了他的手銬,剝掉了上衣,接著在他的脖子上繞了一根細而短的繩子,繩子被打了個活結。劊子手將犯人稍稍抬起,繩子的另一端穿過約子,被使勁打了個結,然後劊子手讓犯人作自由落體。由於疼痛,犯人拚命掙扎,而劊子手最終剝光了他的衣服……他一直掙扎到斷了氣。死亡過程差不多持續了五分鐘。」

至於頭朝下的絞刑,則向來被看做是最大的侮辱。1945年4月28日,在義大利的羅洛托廣場,貝尼托·墨索里尼和克拉拉·貝塔克西就是頭朝下被弔死的。

巴黎14世紀和15世紀的許多雕塑都是有關兩個永遠擺放在格雷伏廣場的絞刑架的。16世紀和17世紀絞刑的儀式被詳細地記錄在一篇未署名的文章中,被19世紀的歷史學家經常弓佣。

罪犯的死刑習慣上於星期天或節日隆重地舉行。「犯人坐在大車上赴刑場,背朝馬。在他的身邊有位神甫,後面是劊子手。他的脖子上拖著王根鬆弛的繩子:兩根有小指頭那麼粗,每根的一端有一個活結。第三報所謂『投射』的繩子,只用來將犯人拉離梯子或按當時的說法叫『把他拋向來世』。絞刑架下有修道士或悔罪者正在高唱『偉哉天後』。大車到后,劊子手首先爬上去,倒退著把梯子靠在絞刑架上,邊往上爬,邊藉助繩子將犯人慢慢地吊起。劊子手第一個到上面,迅速將兩根小指粗的繩子系在絞刑架的兩邊,依靠膝蓋,把船射』繩繞在自己的手背上,然後將梯子抽掉,犯人一下子就被活結扼殺了,並在空中搖擺」。

幾百人中的一個

阿爾貝爾·皮埃爾普安頂替了他的父親和叔叔,在1966年基

本法修改極刑前,一直是國王的正式劊子手。

1950年11月,因英國「王室委員會」正在審查世界各地的極刑,以便確定是否在英國保留絞刑,皮埃爾普安被召到「王室委員會」前作證。以下是他的陳述的幾個片段:

「你做劊子手多長時間了?」

「差不多二十年。」

「你共執行了多少起死刑?」

「幾百起。」

「有沒有碰到過難堪的時刻?」

「只有一次。」

「是怎麼回事?」

「那是個胖子,我們運氣不好。他是英國人,他吵鬧得很厲害。」

「只這麼一次?」

「可能有兩三次,比如說最後時刻昏倒了。但這都不值得一談。」

「你能肯定大部分犯人都是很鎮定地走向統刑架的嗎?」

「依我的經驗,我可以肯定99%是這樣的,這是絕大多數了,不是嗎?」

「每次都是你自己施刑嗎?」

「劊子手必須自己去做,這是他的工作。」

「你覺得你的工作特別難以忍受嗎?」

「現在我已習慣了。」

「你從來沒被感動過?」

「沒有。」

「我想人們會跟你談到你的職業?」

「是的,但我拒絕談及。對我來說,這種職業很神聖。」

一個結就完事了接著劊子手將腳踩在被弔死的犯人的那雙綁在一起的手上,同時將自己緊緊地綁在絞刑架的木樁上。因為犯人的身體在不停地搖擺,他直到確信犯人已完全被弔死才算完成。我們還知道劊子手不必使用三根繩子,只要把一個活結套在脖子上就可完事。

在巴黎及法國其他許多城市,當一個犯人經過女修道院時,傳統的做法是修女要給犯人喝上一杯酒,吃點麵包,這被稱為「犯人的最後一塊麵包」。

參與這種凄慘的施捨的人群總是很可觀。因為對許多迷信的人來說這是一種接近犯人的機會。死刑結束后,聽懺悔的神甫回到小城堡,吃上一頓由政府出資的飯。

絞刑很快成了大眾參與的一道景緻,這樣,劊子手不僅要清楚地將自己的能力展示在深話此事的大眾前,在執行集體絞刑時,更要「導演」好。因此,他們努力使極刑富有「美感」。1562年,天主教徒佔領昂熱后,新教徒被對稱地絞死。以後又出現了根據體重和身材把犯人吊在不同的絞刑架上。人們稱讚那些知道將高矮胖瘦的人輪流處死的劊子手。

犯罪格言中經常明確寫著「吊著直至死亡」。

這話並不是白說的……

有時劊子手也會「失手」(假如我們可以玩這一文字遊戲的話)。於是他就將犯人鬆開,給他的腳後跟放血,讓他清醒,然後再次施絞刑。這種「失敗」經常出現,多得我們無法相信,尤其在19世紀,這種情況經常引起人們的關注。

以前,執行統刑的方式根據城市和施刑者的不同也有變化。

17、18世紀直至大革命時期,巴黎的劊子手將活結套在犯人的下頜和枕骨上,這樣產生對抗牽引力。大部分情況下,都能將犯人的脖子折斷。

更何況劊子手還爬在犯人的手上,用身體的重量使犯人使勁地抖動。這種做法有個別名叫「斷絞索」。

其他劊子手,比如說里昂和馬賽的劊子手,更喜歡將活結套在犯人的預背上。繩子上還打有一個死結,固定在前面,阻止活結滑到下巴下面。這種施刑法,劊子手不爬到犯人的手上,而是爬到他的頭上,使勁往前拉,使死結固定在喉部或氣管動脈處,這經常會引起撕破或撕裂。

現在,「英國式的方法」是將繩子套在左下頜。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肯定能弄斷脊椎。

美國人把結打在右耳後。儘管這樣做會使脖子拉長,有時導致斷頭,但美國人仍偏愛這種方式。我們知道脖子上的絞刑並非惟一一種被廣泛使用的絞刑。四肢絞刑以前也相當普遍,但這種絞刑往往得加上一樣酷刑。比如上肢絞刑是在火的上方進行,而施行下肢絞刑時,構在吞食受刑人,這種絞刑需要花幾小時,場面很凄慘。

相反,腋窩絞刑本身就能置人於死地,只是垂危時間很長。緊束的帶子或繩子阻止了血液循環,導致胸肌麻痹而窒息。許多犯人被吊了兩三個小時后,從級刑架上解下來時就已經死了,或者解下來時是活的,但活不了多長時間。這「緩慢絞刑」經常用來處置成年罪犯,目的是叫他們坦白罪行或供出同謀。然而,對於應處死刑的孩子或青少年罪犯,也經常用這種絞刑。1722年強盜卡圖什的弟弟就是一個例子,他被處死時還不滿15歲。

一些國家傾向於延長處罰的時間。早在19世紀,在土耳其,人們將犯人吊起,卻讓他們的手臂沒有束縛。這樣,他們的手在一段時間內可抓車頭上的繩子,直到精疲力竭,才重新會落下來,陷入長長的昏迷狀態。

在歐洲,人們通常讓犯人的屍體一直懸挂至腐爛,因此出現了「示眾架」,這不應跟絞刑架混為一談。在示眾架上掛著的大部分是被絞死的犯人的屍體,但也有一些是以其他方式處死的犯人的屍體。

「示眾架」代表著領主的審判權,提醒所有享有特權的貴族要引以為戒,減少犯罪。為達到這種目的,「示眾架」總是被放在人們經常經過的路邊,放在一塊高地上則更好。「示眾架」的規模根據有審判權的領土的重要性和地位而定:兩根橫樑是一個普通約土的領地,三根是僅次於男爵的貴族的,四根是男爵的,六根是伯爵的,八根是公爵的,而國王的則多到他認為夠了為止。

巴黎王室的「示眾架」要追溯到菲利浦·勒·貝爾,那時總有五六十具屍體懸挂在那兒,肯定也是法國最有名的「示眾架」了。「示眾架」位於首都北部,差不多在布特·肖蒙附近,那時叫布特·德·蒙福孔。後來馬上成了示眾架的代名詞了。

蒙福孔曾有過一次大規模泥水工程,長12.2米,寬9.15米。底部用石子形成一個平台,由一個石階梯通往那兒,起初階梯口的門是關著的。

在平台的三面豎著16根16米高的石柱。這些石柱的上方由木樑和鐵鏈連接,木樑、鐵鏈主要用來懸挂屍體。在大約5米高處,還有一些橫樑,也是這種用途。

長而結實的梯子靠在石柱上,劊子手從梯子爬上去,在助手的幫助下將活人弔死或將城市其他地方以統刑、車輪刑或斬首刑處死的犯人的屍體懸挂上去。

在平台中央有個巨大的洞穴,如果橫樑上空位不夠,劊子手就將屍體的殘骸扔到洞里去腐爛。

這個可怕的堆屍處成了築巢生活在蒙福孔的成千上萬隻烏鴉日常食物的供應處。

蒙福孔不夠用后,1416年和1457年在其附近又建了兩個「示眾架」,一個被稱為聖·羅朗教堂示眾架,另一個是蒙蒂尼示眾架。知道了這~切以後。我們便對這些可怕的地方有了些了解。

路易八世統治時期,不再在蒙福孔施絞刑了,「示眾架」也於1761年完全被摧毀。但絞刑並沒有被廢除,並在18世紀末的法國和19世紀後半期的英國繼續泛濫。

正如我們上文已指出的,沈刑的工具、級刑架和示眾架經常長時間地豎立在歐洲及其殖民地的各個城市,甚至各個小鎮。

從邏輯上講,~種不會減少的恐懼應該制服了城裡和鄉村的居民。但事實並非如此,人們不再害怕在示眾架上搖晃的支離破碎的屍體。本想給他們留下深刻印象,卻使他們漠然置之。在法國,幾個世紀以來直至「為大家斷頭」的大革命時期,絞刑成了「娛樂」、「消遣』必組成部分。

有的人來到示眾架下喝酒,有的來收曼德拉草根或割斷有用的繩子。

可怕的臭氣,腐爛成晒乾的屍體隨風晃動,這一切並不能阻止小酒館和咖啡館的老闆在示眾架附近做生意。人們在那兒甚至生活得很好。

比如弗朗索瓦·維府和他的朋友們就是屬於這類人。我們還記得這位詩人的詩:

走向罪犯

我們聚在一起

還有許多女的

顯得特別高大

人們已經習慣了絞刑,他們已不再有任何反感。布朗托姆向我們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少婦,她的丈夫被絞死,但屍體得懸挂幾天,並有士兵看守,以示做戒。婦人來到示眾架下時,其中一個衛土向她大獻殷勤,「把她丈夫的棺材當床,讓她躺在上面」。

歷史詳情

法國;直到1449年,出於體面,婦女不被弔死,但被活埋。1448年,一個被西米亞婦女在訴訟中要求用絞刑。結果,她真的是用裙子綁在膝蓋處被弔死。

英國;關於「赦免」有一規定:對由於身體原因而不能施行絞刑的某些犯人保留赦免權,比如脖子實在太粗的人。1940年至1955年,共有5個犯人享受了這一規定。

南非:這個國家的軍事法庭保持了綏刑的記錄;1978年至1988年統死了1861個犯人。

孟加拉國:犯罪時只有十六歲的青少年不能被統死。

緬甸:除非聲名「還未成熟」,否則七歲以上的孩子若犯罪都可被判死刑。

蘇丹:20世紀年紀最大的波紋死的人叫馬英·邁哈曼德·塔阿,他於1983年被公開處決,時年72歲。

伊朗:1979年以來,成千上萬的犯人依奧杜之法被處決(罪行是違背上帝的意志)。

美國:1900年,27個州決定廢除被認為殘酷和不人道的絞刑。

目前,只有四個州仍在使用這種死刑:華盛頓、獲大拿、特拉華和堪薩斯。其中前三個州可讓犯人選擇安樂死。

利比亞:1984年的黎波里大學的十個大學生的絞刑和1987年另外九個犯人的絞刑都通過電視播放。

奈及利亞:1988年,進行了十次公開絞刑,當局認為是為了。減少過剩人口」,因為人口過剩是監獄騷亂的原因之一。

日本:該國是公認的判刑與執行處決之間持續時間最長的國家。貞已平澤於1950年被判絞刑,於1987年老死,他是每天都有可能被弔死最終卻自然死亡的。

匿名:在日本,為了不讓家屬感到羞恥,官方和媒體從不公開被處死刑的人的名字。

血的代價:伊斯蘭法典規定,所有的殺人犯要經得被害人最親近的一位親人的同意後方可被處死,後者與其要求處決罪犯,還不如要求得到一筆賠償金——血的代價。

電視:喀麥隆、扎伊爾、衣索比亞、伊朗、科威特、莫三比克、蘇丹、利比亞、巴基斯坦、敘利亞、烏干達等國家於1970年至1985年間都組織過公開統刑,其中至少一半被拍成電影或進行過電視直播。

肉的代價:在史瓦濟蘭,人們認為人對肉體享有特權。這是惟—一個為此而使用絞刑的國家。1983年,7個男人和一個婦女被絞死。1985年,處死了一個因一起謀殺案而賣了自己的侄子的男人。1986年,技死了兩個謀殺孩子的人。

孕婦:原則上膠有一個國家對孕婦處統刑。有的國家給孕婦減刑,有的則根據法典,等到她們分娩后一個月到兩年內再施極刑。

絞死孩子

在歐洲,處死孩子時,使用最多的是絞刑。其中一個理由是統刑到處都針對平民,而貴族的孩子很少在法庭上被判死刑。

·法國:孩子若不滿13~14歲,則把繩子套在膠南下,直到窒息而死。這經常要花兩三個小時。

·英國則相反,可能是絞死孩子最多的國家。孩子同成年人一樣,脖子上套上繩子。對孩子用統刑一直延續到1833年,最後一個波紋死的孩子被控偷了墨水。

·而歐洲許多國家早已廢除了死刑。英國法典規定。從7歲起,除非有「證據確鑿的危害行為」才可被統死。

·1800年,在倫敦,一個十歲孩子因詐騙波紋死。他仿造了一家服飾用品店的賬本。第二年安德魯·布倫寧被處死,他偷了一個調羹。1808年,在切爾姆福德,一個七歲孩子因縱火被紋死。同年,在梅德斯通,另一個13歲孩子也因縱火被處死。

這種例子在19世紀前半期不勝枚舉。

作家薩米埃爾·羅歇在《餐桌漫談》里寫道,他看到一群穿著不同顏色的衣服的小姑娘被押赴絞刑架。

幾個很年輕的小夥子因重大案件而被判絞刑。格勒維爾看到判決下來后他們管陶大哭。他寫道:「他們顯得很驚訝,我從沒見過男孩這樣哭過。」

人們可以認為世界上對《少年已不再處以極刑,但在有些國家仍》立即處決的方式(即不經過度審)對付青少年。此加工987年伊拉克當局在軍事法庭上對14個庫爾德人進行了模擬訴訟.最後判處他們搶刑。

絞死者和迷信

不管是兇狠的還是和善的政權機構都被認為與統死者的一切有關。根據不同時民間信仰。統死者的手指頭、牙齒、肉和技繩分別會有不同的效用:能治好某些疼痛和疾病,減輕產婦的痛苦,讓人產生愛情,甚至在諸詩式彩票中帶來運氣。

·戈瓦亞的一幅名畫描繪的就是一個西班牙婦女從一具懸挂在紋別架的屍體上拔牙。

·如果處決是公開進行的,那到了晚上就不難看到在犯人旁邊的晃動的陰影,這些都是來找曼德拉革的人,這是繽死者在享受了他的最後一對生命后長出的一種有魔力的植物。比豐在《自然歷史》中回憶說法國婦女或者說歐洲婦女認為,如果花們從被絞死的犯人下面走過,那她們的不孕症就會不治而愈。

·19世紀初,在英國,母親們會帶著她們有病的孩子來到統刑架過.讓孩子的手觸摸犯人,因為她們認為這樣做能治好孩子的病。

·統刑過後,人們取幾塊統架的碎片做成治療牙治的葯。

·與統死者有關的迷信自然也讓別於手得到了好處,因為人們認為服他們的工作一樣,劊子手有神奇的、世襲的治癒病人的能力。因為他們那令人毛骨依然的活計,讓他們懂得了某些解剖學知識,成了靈巧的土法接骨醫生。

·但最主要是因為他們知道他們有特權以「人的脂肪」和「統死者的骨頭」為原料炮製香脂和香膠,並以高價出售。

·鄧克·提拉呂在有關劊子手的書里告訴我們,與死刑犯有關的迷信一直延續到19世紀中葉,因為1865年還能看到病人和殘疾人聚集在絞架達,希望能汲取幾滴絞死者的血,來治好他們的病。

·我們還記得1939年法國的最後一次公開死刑。那時,出於迷信,幾個「觀眾』肥他們的手帕浸在了滴到鋪路石上的血中。

「私刑處死』」這個詞因林奇審判官的知名度而起。事實上,林奇是一個十分殘酷的人物。有篇博士論文提到過一個叫李·林奇的人,說他是17世紀的審判官,他擁有他的同胞給予的特權,他以連

戰速決的方法處死做壞事者。而依另一些人之見,林奇是弗吉尼亞的一個農場主,也有人說他是這個州林奇鎮的創建者。

美國殖民初期,這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吸引了許多冒險家.而司法部門大部約束很多,不能執法,因此在各個州,尤其在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俄勒岡、內華達等州出現了做戒委員會。如果發現現行犯罪,則不以任何方式進行訴訟就被處以絞刑。

雖然逐漸建立了正規的司法機構,但直到20世紀中葉,人們才被挖了幾起私刑處死案。在盛行種族隔離主義的某些州,黑人更成了犧牲品。估計在1900~1944年間以私刑處死法被絞死的受害者至少有4900人,其中大部分是黑人。許多人被統死後,屍體被澆上汽油焚燒。

處絞刑有三百種理由!

另一次非做戒性的絞刑是在1820年執行的。英國曾對兩百五十個犯人進行過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其中的一百七十人曾觀看過一次或幾次絞刑。另一份1886年的類似的報告披露:被監禁在布里斯托爾監獄的167個被判絞刑的犯人中,只有三人從沒去看過死刑。

絞刑不僅用來處決損害財產的人,也同樣用來處決有小小過失的人。平民於是就構成了一支不可思議的被絞死者的隊伍,一切行為都可能成為被處死的借口。

1533年規定要剃掉鬍子.否則將被絞死,因為鬍子是區別貴族和軍人及非貴族和非軍人的標誌。一次小偷小摸也可被絞死。拔一根蘿蔔或鈞一條鯉魚也將被絞死。更有甚者,1762年,一個名UH安托瓦內特·圖塔的僕人,因為偷了一塊製作精美的小餐巾而被弔死在格雷伏廣場。

大革命前,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215種罪行可被處死刑。英國的刑事訴訟法典則更有過之而無不及。所有的邊關,不管後果是否嚴重,都不存在可減輕罪行的情節,一律宣判絞刑。1823年,按照「血腥法典」的規定,共執行了350多起死刑。

1837年仍有220起死刑,直到1839年死刑才減少至15起,1861年4起。因此,在英國,19世紀與可怕的中世紀一樣,人們可因為輸了一棵蔬菜或因為他了裝后在森林裡被發現而被處絞刑。

對偷了十便士以上的人都可處死刑。如今。某些國家仍有這種規定。比如在馬來西亞,偷15克海洛因或兩百多克大麻即可被判處統刑。

1985年以來已有一百多人因違反此項規定而被處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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