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解密農發行窩案

第一章 解密農發行窩案

2006年11月10日,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原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作出終審判決,沸沸揚揚長達2年多的「農發行窩案」終於到了落幕的一刻。此案之所以非同尋常,在於不僅把農發行兩個位高權重的副行長拉下馬,還把財政部頗有前途的金融司司長徐放鳴拉下水,農發行窩案更因此成為2006年反商業賄賂第一大案。

由審計風暴引出的這起窩案,直到以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而宣告審判終結,所有的一切都水落石出,其中的曲折和複雜的案情才能解密。

為了方便讀者閱讀,在講述這個錯綜複雜的窩案之前,有必要像章回小說那樣,把本案的主要人物名單羅列一下:

胡楚壽: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因貪污罪被判無期徒刑。

於大路: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會部主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被判無期徒刑。

徐放鳴:原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蔡國安:原北京美禾電子公司總經理,因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黃俊傑:原亞捷電子(深圳)公司董事長,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趙東明:原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王剛:原中國瑞聯實業集團公司副總裁,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中國政府向商業賄賂宣戰

2006年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第四次全國廉政會議,部署2006年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治理商業賄賂」成為重點之一。在不到10天時間裡,溫總理已就這一問題進行了兩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溫家寶在部署行政監察工作時,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並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

據新華社報道,這兩次會議,均系對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在2006年1月6日舉行的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反商業賄賂首度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被提出,並被明確定為2006年的工作重點,反商業賄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敗的高度。

與此同時,為治理商業賄賂而由中央紀委牽頭成立的「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其成員也由原來的18個部委擴充到22個部委。這個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在內的高規格領導小組隨之成立。其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單位。

所謂商業賄賂,是以獲得商業交易機會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報銷各種費用、提供境內外旅遊等各種名義直接或間接給付或收受現金、實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儘管普遍存在於各個行業,但商業賄賂大多數作為一種「潛規則」,長期遊離於執法部門的視野之外。

打擊商業賄賂,被提到「影響中國經濟社會能否持續發展」的高度。商業賄賂給中國經濟已經造成巨大危害。來自商務部的統計表明,在全國藥品行業,僅藥品回扣一項,每年就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佔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

令人觸目驚心的是,在經濟流通領域內,幾乎每個行業都存在著權錢交易的商業賄賂潛規則。其中尤以醫療衛生、基建、電信、金融等部門為重。商業賄賂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會有難以承受的社會後果發生。

在中央下發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被確定為重點治理的對象。

在我國,已查處的高級領導幹部受賄犯罪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涉及商業賄賂,因此反商業賄賂的同時也就是在反腐敗。2006年2月24日的廉政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強調,要依法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他說,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有密切關係。

本書所涉及的官員犯罪中,大部分是因為商業賄賂落馬。

就農發行系列行賄受賄案而言,這起案件之所以成為2006年度第一個被關注的大案,不僅在於這個案件把眾多金融高官拉下馬,更重要的是,2006年度國家反腐倡廉重拳打擊的對象是商業賄賂,此案是2006年度國家反商業賄賂案件中最大的案件之一,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農發行窩案不但是2006年度反商業賄賂第一大案,也是2006年度第一大案。

其實,在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中,農發行窩案既無數額上的突破,也無情節上的特別惡劣之處。但這個案件和同一時期其他腐敗案件一樣,也深深打上了這個時代特有的烙印。這是一個變化中的時代、一個轉型中的時代、這是一個市場經濟大變革的時代、這是一個政府官員在「官商勾結、貓鼠結盟」中紛紛落馬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官員犯罪,具有的時代特點是:他們既是「遊戲規則」制訂者,又是「遊戲」的參與者和既得利益者。為確保自己能贏得這個遊戲,他們還常常利用訂規立制之便,把自己設計成「監督者」或者「裁判員」。正因為「遊戲規則」的不透明、不穩定,導致了「遊戲」的不公正。國家資源總是很輕易地被「規則」的制定者們壟斷並加以利用,過多的任意處置權則為腐敗提供了滋生暗長的廣闊空間。

以徐放鳴為例,這位財政部前司長所掌控的金融司,是財政部負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核心部門,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等11項重要職能。用業內人士的話說,金融司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是「有監有管有審批」。作為司長,徐放鳴擁有的這些權力足以「令每一位知情者敬畏有加」。所以我們才能看到,當農發行一份報批租賃業務的報告遞交給了徐放鳴時,他「首先推薦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接部分租賃業務,隨後又將自己熟悉的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安排為租賃業務的中介公司」。在徐放鳴手裡,某項動輒數億元業務的歸屬,誰來做、怎麼做,都是動動嘴皮子的事情,卻可以在談笑間獲得數百萬元的好處。

儘管農發行窩案中官員腐敗的具體情況不同,但這些官員腐敗的軌跡卻個個相似:未入官場之前根正苗紅,上任之初也曾勤勉有加,一旦手握權柄,不用多久就失足於權力陷阱。絕對的權力加上虛無的監管和貪慾動機,構成了當今官員墮落定律。而我們的防腐之道仍然一廂情願地相信官員會基於自己的理想信念而遠離權力背後的慾望誘惑。然而在市場經濟時代,能夠完全依靠道德力量和組織力量來約束自身的官員實屬罕見,更多的政府官員在絕對的權力面前涌動著以權謀私的衝動。

審計風暴揪出胡楚壽

為了讀者儘快弄清農發行窩案的來龍去脈,首先應該介紹一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的有關背景資料。

北京市月壇北街甲2號,這座北京西二環邊上的大樓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部所在地。作為政策性銀行,農發行的辦公地址及業務範圍鮮為人知,在業內有「最寂寞的銀行」之稱。

1994年4月19日,國務院下發「國發(1994)25號」文件,宣布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依上述文件,農發行最初的業務範圍相當廣泛,兼有信貸業務和財政任務,即承擔國家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主要任務是「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1994年6月30日,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正式向農發行划轉農業政策性信貸業務,由中國農業銀行代當時尚未組建的農發行接收。1994年8月,農發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

1994年農發行成立之時,國務院高層領導就對農發行提了「兩不」要求:不購置豪華汽車,不購置高檔寫字樓,要完全從服務農業、農村經濟為出發點。除此之外,另有人士提出農發行「不要設分支機構,以避免風險」。但農發行成立不久,便背離原來的初衷,一舉購買約3萬平方米的寫字樓,也就是月壇北街甲2號的月壇大廈南樓。月壇大廈1998年竣工,農發行總行第一時間即已入住。月壇大廈已經成為農發行的代名詞。

對「兩不」約束的突破並未就此中止,農發行分支機構的建設也緊鑼密鼓。到1997年3月末,農發行在機構設置上實行總行、分行、支行制,系統內實行垂直領導。總行設在北京,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分行,地市二級分行295個,縣(縣級市、區)支行1613個。全行員工接近6萬人。

銀行業內很多人士認為,農發行完全沒必要建立這些分支機構。但實際情況卻是,全國1000多家農發行縣級支行,均斥巨資建辦公樓。如遼寧某市農發行分行辦公樓,耗資近1.2億元。

除辦公大樓外,存儲並處理銀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機,以及獨有的電子安保監控設備,為另一項最重要的投入。一份資料顯示,截至1999年,農發行總行、省分行、地(市)分行及縣級支行的電子化網點數量約佔總數的85%,共約1647個。

為此,農發行共租賃了8000多套PC台式機、PC伺服器、筆記本電腦,還為各機構租賃激光印表機、路由器、UPS等設備。其中僅農發行總行配備的PC機就超過300台,已基本做到了人手一台。顯然,為農發行提供租賃業務的公司,是這筆大買賣的受益者。

農發行高官落馬的導火索,就是這些租賃業務。

在這起窩案中第一個落馬的是農發行原副行長鬍楚壽,他的落馬緣於2002年的審計風暴。

2003年6月,審計署2002年審計報告提到:1996年至1999年,農發行總行以租賃的名義,委託某公司購買電子設備和汽車等固定資產,總金額9.2億元,其中8.1億元曾被挪用投入股市,進行股票買賣,所獲收益去向不明,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當時負責該租賃工作的就是胡楚壽。在偵查中,反貪部門發現該租賃案牽涉到一家大型公司,而且確認胡楚壽之子在該公司擁有股份,由此查出胡楚壽涉嫌受賄。

胡楚壽,1945年7月生,湖南漢壽縣人,曾任農發行農業信貸部主任,農發行第一副行長,並分管資金計劃工作。2001年,時年56歲的胡楚壽調入中央金融工委,先後出任中央金融工委駐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信達、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主席。

隨即,檢察機關介入此案。

根據北京檢察機關的調查,1996年初,胡楚壽與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蔡國安相識后,將兒子胡剛引薦到了美禾公司。1997年12月,蔡國安通過胡剛,得知農發行有一筆2億元的租賃業務。在胡剛的斡旋下,胡楚壽將這筆業務交給了美禾公司,因此獲得了500萬元「好處費」。儘管胡楚壽認為這500萬元是「燙手山芋」,他還是收下了,並讓兒子胡剛用此款註冊成立了北京日通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即將退休的胡楚壽就這麼落馬了。

很快,第一個捲入農發行腐敗窩案的胡楚壽,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檢方指控,60歲的胡楚壽涉嫌受賄600多萬元。胡楚壽承認了檢方指控的事實。

檢方指控胡楚壽涉嫌收受共600多萬元賄賂:

胡楚壽通過兒子胡剛收受美禾公司總經理蔡國安500萬元賄賂。

胡楚壽收受當時尚未升任副行長職務的於大路30萬元賄賂。

胡楚壽收受兩家深圳企業共90萬元港幣的賄賂。

胡楚壽收受農發行大連分行程某賄賂10萬元。

檢方同時表示,胡楚壽認罪態度好,向檢方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行為。

2006年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楚壽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判決后,胡楚壽沒有提出上訴。

根據法院的判決,1996年至2003年間,胡楚壽利用其擔任中國農發行副行長、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等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胡剛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635萬餘元。

因為農發行窩案已經牽涉到胡楚壽兒子胡剛。胡剛因該案已被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

胡剛,1973年1月生,1994年7月大學畢業後進入深圳京儀投資發展公司工作,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在北京某公司任職。隨後進入日通成科技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據工商資料顯示,日通成科技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胡剛、韓效國各持50%的股份,知情者透露,胡剛入股的250萬元股金,實為蔡國安代付,而韓效國也是蔡國安的親戚。

1998年10月,胡剛通過日通成公司介入美禾公司,持該公司10%的股份。1999年12月,日通成公司所持美禾公司10%的股權全歸胡剛名下。此時,胡剛在美禾公司的股權達到560萬元。

2005年年底,胡剛從國外回到海南時被警方抓捕歸案。

「執行者」於大路

作為農發行窩案的二號人物,媒體和於大路本人,都將其在本案中的身份定位於「執行者」。

2004年6月初,剛剛參加完全國金融監事會議的胡楚壽被宣布「雙規」。同一天,農發行腐敗窩案的「二號人物」、農發行副行長於大路也遭遇同樣的命運。於大路在審計署披露的農發行「租賃案」發生時,還任財務會計部主任,胡楚壽調離農發行后,於大路順利升任副行長。

於大路出身書香門第,15歲時在黑龍江中蘇邊境珍寶島附近的生產建設兵團參加工作。之後就讀於黑龍江銀行學校,畢業后曾在黑龍江金融系統工作,當過出納、會計、信貸員,並較早地走上了領導崗位。熟知於大路的一位金融界人士稱,憑著「靈活的辦事能力」,於大路從省級金融系統的普通科員,一路升至中國農業銀行重要部門的負責人。

1994年農發行成立后,於大路出任會計部主任。2001年胡楚壽被調離農發行時,於大路順利升任農發行副行長。

2004年9月,農發行「租賃案」被移交到檢察機關,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隨後立案偵查。不久,胡楚壽、於大路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批捕。

2006年1月9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原副行長於大路因涉嫌受賄、行賄和挪用公款罪在法庭上受審。表情平靜的於大路戴金絲眼鏡,穿著潔凈的軍大衣,腳著乾淨布鞋,臉面光潔,耳鬢修剪整齊。

於大路從被逮捕到受審已一年有餘。2004年8月25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於大路涉嫌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移交市檢一分院審查起訴。因證據不足,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兩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並三次延長審查期限。

檢方指控,於大路利用「租賃」職權,先後受賄5筆總共831萬元。這5筆受賄為:於大路於1999年初至2001年7月,先後收受汽車供貨商天津某公司陳某的42萬元,設備供貨商深圳某公司譚某的30萬元,海南某公司鄧某的100萬元,北京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趙東明的259萬元。另外,於大路於1999年7月,與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俊傑共謀,向北京美禾電子有限公司索要了400萬元的「補償費」。檢方還指控於大路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於大路挪用公款41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1999年初,於大路為了職位升遷,通過胡楚壽之子胡剛給了時任農發行副行長的胡楚壽30萬元。

開庭過程中,於大路表示檢方的指控基本屬實,只是在幾個具體問題上他需要解釋。他否認曾為升遷行賄胡楚壽30萬元。於大路說,檢方指控他行賄的30萬元,和指控他收受深圳某公司譚某上供的30萬元是同一筆錢。「收錢之初,我很猶豫。」於大路說,是譚某的「寬心話」令他收下了錢。譚某稱送「感謝」款有三層意思,「一些給你們老闆(領導),為了你的進步,一些給你,一些給你們財會部」。於大路說,為了防備譚某「外露」,於大路通過胡剛將錢全部轉交給了老領導胡楚壽。

「給胡楚壽錢,是譚某的意思,如果沒他這句話,我不會給。」於大路否認給胡剛30萬元是向胡楚壽行賄,他認為不是為了陞官才給胡楚壽錢的。

「為什麼你今天的供述與之前不同?」法官打斷了於大路的辯解。「胡楚壽案也是本院審理的,當時法庭播放了你的證言錄像。」法官提醒於大路說:「你當時說是為了陞官給了胡楚壽30萬元,法庭希望你在作證和受審時,都能如實供述。」

於大路解釋說,他翻供的原因是,在接到起訴書前他根本不知自己還被控行賄。於大路說:「當時中紀委幫我分析了譚某的話,說為了我的進步實際上就是升遷,我當時沒有重視,我一直以為只指控受賄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還有行賄罪,我不會那麼說」。

檢方反駁稱,於大路曾親口承認給胡楚壽錢是為了升遷,且事實上胡楚壽又確實提名推薦了於大路。檢方稱,胡楚壽的親筆證言中稱,於大路行賄30萬元「就是想讓為職位升遷幫助他,我雖然起不到決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們實際上就是買官和賣官」。

此外,於大路在法庭上否認與黃俊傑共同索賄400萬元。於大路稱,自己既沒有與黃俊傑共謀分錢,也沒有參與簽訂合同,更沒有拿到過錢。於大路承認曾向美禾公司老總蔡國安提出「補償款」,但那是黃俊傑提議的,因為「補償款是商業慣例」。於大路說,他沒有利用職位強行索要,並且蔡國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於大路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和許昔龍在承認其他6項指控的基礎上,針對行賄罪的指控,為於大路做了無罪辯護。

錢列陽認為,於大路通過胡剛給胡楚壽30萬元的行為只是違反黨紀的行賄行為,而非觸犯國法的行賄罪行,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但公訴人並沒有就「不正當」舉出任何證據。錢列陽說,首先於大路沒有向胡楚壽提出升遷請託,其次於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職條件的問題,他的升職是正當的。

許昔龍稱,2000年3月,於大路升職為行長助理,11月升職為副行長,而2000年四五月間,胡楚壽就被調離了農發行,因而胡楚壽能夠幫助於大路升遷的就只有他升為行長助理那一次。根據農發行的升遷程序,必須先有黨委推薦,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總行主任級以上的幹部進行民主選舉,並非胡楚壽一人所能辦到的。

在庭審時,檢方同時也指出,於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從輕情節。在到案之後,於大路揭發徐放鳴、王剛、趙東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為,並經過司法機關查證,屬於重大立功行為。於大路在雙規期間,不但承認了偵查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而且主動交代出偵查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受賄259萬元及挪用公款410萬元的行為,並委託家屬積極退贓,因此建議法院從輕判決。

在最後陳述階段,於大路表示認罪伏法,並無條件接受法院的判決。於大路說,他辜負了國家對他的教育,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我願意以最誠懇的態度向人民認罪,痛改前非,當再次回到社會中時,將會全心投入社會服務。」同時,於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釋全部是事實,希望法庭可以對他從輕處罰。

於大路在法庭上稱,自己在收第一筆錢時心裡也激烈鬥爭過,但最後還是將錢掖進了腰包。他僥倖地認為:「一個送錢,一個收錢,一無旁證,二無憑據,風險何在?況且行賄與受賄在法律上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誰會送了錢之後又去告發自己犯了行賄罪呢?」但是,於大路在被捕后卻連續供出了黃俊傑、徐放鳴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於大路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情節嚴重。但鑒於於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后,能夠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同時還能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並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因此,法院判決:於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於於大路的犯罪軌跡,請參閱本文附錄中於大路在看守所里寫下的懺悔書。

斂財有術蔡國安

在農發行窩案背後暴露出的是至為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在這起窩案中實施「糖彈」戰術的蔡國安,是一個極為關鍵的人物。

蔡國安,美禾公司董事長,湖南益陽人,40歲,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後分配至空軍第六飛行學院工作,後轉業到亞運會組委會辦公室。

蔡國安的一個人生轉折點發生在1991年4月,當時他調至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工作。因為胡楚壽和蔡國安是湖南老鄉,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蔡國安與當時擔任該行農業信貸部主任的胡楚壽,保持相當密切的關係。

1994年8月,農發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胡楚壽出任農發行第一副行長,分管資金計劃工作。同年10月,美禾公司成立,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經理。自此10餘年間,蔡國安的個人前程與胡楚壽維持著特殊的關係。

1994年10月,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郭某。最早的四家股東中,中國農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出資36%,北京四創高技術開發公司等四家股東分別出資16%。這些資金來源顯示出美禾與農業銀行的特殊關係。公司成立后,蔡國安離開農行總行辦公室出任該公司總經理。

巧合的是,農發行於1994年6月成立,比美禾公司早成立4個月。農發行的業務本是從農行中分離而出的,創辦初期,農發行的人員包括領導層大多曾在農行總行任職,包括後來的農發行第一副行長鬍楚壽。美禾公司一成立,便與農發行有不解之緣。後來根據監察部的調查,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國安利用增資擴股與上級公司脫鉤之機將巨額國有資產據為己有。

工商資料顯示,美禾公司歷史上曾有兩次增資。直到1999年12月,一次大規模股權轉讓使美禾公司變成了一家徹底的私營公司。其他4家股東將股份讓到蔡國安名下,蔡國安一人控制了公司大約60%的股權。到此為止,美禾公司創辦時的幾大國有股東已經與該公司沒有任何股權聯繫。

美禾與農發行的關係是本案的焦點,隨著案件的審結,真相趨於明朗。

農發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固定資產除去辦公大樓,最重要的當數存儲、處理銀行日常交易信息的大型主機和金融部門獨有的電子安保監控設備。銀行大型主機售價動輒達數百萬美元,而每一家分行至少有一台大型主機和相應的存儲設備,還需要多台售價不菲的中型機和小型機。

這裡不能不再次重申一下農發行成立初期,國務院高層領導對農發行提出的「兩不」要求:不購置豪華汽車,不購置高檔寫字樓。而多種大型設備,也採取租賃使用的辦法。

銀行的租賃高達數億元的設備,年租金將相當豐厚。以美禾公司的規模,根本無力購置價值達9.2億元的固定資產。事實上,正是農發行貸款給美禾公司,美禾公司用貸款購進設備后再轉租給農發行。美禾公司的資金,不論是用於購買電子設備還是投入股市,來源都指向農發行。

蔡國安在農發行腐敗窩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7年12月,他得知農發行有一筆兩億元的租賃業務,便通過農發行原副行長鬍楚壽拿到這筆業務,並給了胡楚壽500萬元賄賂。後來,在另一筆3億元的租賃業務中,他又給了農發行原副行長於大路400萬元賄賂。

可以說,胡楚壽和於大路都是被他的「糖彈」打中的。

根據檢察機關查證,1996年至1999年期間,蔡國安利用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採取虛構業務支出騙取公司資金並使用虛假髮票平賬及侵吞公司賬外資金等手段,先後將公司3000萬元非法佔有。在美禾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及其部分股東轉讓股權時,蔡國安把這3000萬元用於對該公司的投資及購買該公司股東轉讓的股權,非法取得註冊資本5000萬元的美禾公司約60%的股份。蔡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如果蔡國安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3000多萬元足以判處其死刑。但在案件審理期間,蔡國安的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以調取證據。恢複審理后,他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機關、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表以及海淀區各類企業保留全民身份人員調出審批表,以證明蔡國安在1998年就辭去公職,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些證據後來被法庭採納,從而使蔡國安佔有的3000多萬元巨額款項只能以職務侵占罪來處罰。

2006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兩罪並罰判處蔡國安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判決書中稱,蔡國安於1996年至1998年1月期間,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美禾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美禾公司343萬元,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他還於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期間,侵吞美禾公司3000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法院對其兩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

趁火打劫黃俊傑

2005年11月14日,農發行窩案中的另一位關鍵人物黃俊傑,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只有初中文化的黃俊傑41歲,是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根據黃俊傑的供述,他是在1993年推銷產品時和於大路認識的,於大路其時在中國農業銀行工作。1999年,黃俊傑得知農發行有3億元的設備租賃業務,能獲得5%利潤,於是向已調到農發行的於大路提出承攬該業務,於大路同意給他一半業務。於是,黃俊傑所在公司就開始進行市場調查,並製作出了可行性報告送到了農發行。

但是到了1999年9月份,於大路卻說把業務全交給了美禾公司,費了勁又沒拿到業務,黃俊傑不甘心,於是他就想通過於大路出面協調,分給他一半業務,或者給三分之二的利潤。其後黃俊傑與時任農發行財務會計部主任於大路共謀,利用於大路負責設備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由於大路出面,以美禾公司若想獨自承擔全部租賃業務,就要為競爭對手支付補償費為名,向承攬該項業務的美禾公司索要「補償費」人民幣400萬元。黃俊傑為了隱瞞他和於大路共同索要該款的事實,指使他人假冒深圳市恆明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採取與美禾公司簽訂虛假委託服務合同、偽造委託付款書等手段,收受美禾公司人民幣400萬元。

但在法庭受審時,黃俊傑在關鍵問題上翻供,否認自己與於大路共謀索賄400萬元。他在法庭上說,1999年他得知財政部核准了農發行3億元的租賃業務,便找到於大路想承攬這項業務。而美禾公司的老總蔡國安找到了農發行副行長鬍楚壽。黃俊傑說,美禾公司正面臨上市,需要積累業績,所以蔡國安拿出一半利潤,作為競爭對手退出的補償。根據於大路和蔡國安的口供,檢方指出黃俊傑教唆於大路,憑藉職務便利向美禾公司索要400萬元。根據於大路的交代,當時胡楚壽已決定讓美禾公司全攬業務,黃俊傑看著眼紅,便讓他和蔡國安談判。於大路深知,憑藉自己的權力,可以讓蔡國安讓出一半業務或一半利潤。蔡國安也清楚「如果不分錢出來,是不可能順利簽約的」,所以蔡國安最終決定犧牲一些利益。檢方指出,黃俊傑利用親屬劉某,找來蓋有恆明達公司公章的紙張等,讓劉某與美禾公司簽訂委託維修服務合同。蔡國安交代,合同是虛簽的,「只是為了給400萬元一個合法的名頭」。檢方稱,蔡國安按照農發行的付款進程,分期將400萬元全部付清,而恆明達公司沒有提供過任何維修服務,這是「合法外衣下的索賄」。「恆明達公司是我買的,和亞捷公司沒什麼不同。」黃俊傑在法庭上狡辯說,亞捷公司至今還在為美禾公司提供維修服務,並出具維修服務記錄單證明。對此,檢方指出,記錄單是亞捷公司的單方面記錄,且維修時間全在美禾公司付款之後,「不符合商業常理」。無可奈何之下,黃俊傑辯稱,他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與國家工作人員於大路合謀,根本就不構成受賄罪。他一口咬定400萬元是蔡國安給他的合理補償。檢方指出,根據於大路的口供,當初是黃俊傑提議他去與蔡國安談的,由於黃俊傑答應分給於大路所得錢財的三分之一,他才去做了說客。檢方說,審計署查賬時,於大路曾讓黃俊傑退錢,說明於大路很清楚這400萬元的性質,黃俊傑是因「過於自信」,認為合同簽得天衣無縫才沒有退錢。黃俊傑是索賄的提出者,他教唆於大路,憑藉特殊身份和職權索賄,並偽造收款指令接受贓款,屬於主犯。

庭審過程中,黃俊傑的律師將一份黃俊傑具有貝里斯國籍的證據送上法庭,建議法庭給予黃俊傑「驅逐出境」的處罰。檢方懷疑證據的真實性,指出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應以戶籍為準。黃俊傑表示,他於1992年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了貝里斯國籍。他只在該國住過一個月,也沒有房產,只是當時將5萬元美金投入股市。最後,這個「驅逐出境」的請求沒有被採納。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俊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俊傑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合謀貪贓的王剛、趙東明

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和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都是於大路揭發出來的。

根據法院對於大路的審判,於大路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利用主管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攬農發行4.36億元的汽車租賃業務提供幫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間,於大路多次收受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東明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59萬元。

檢方指控稱,趙東明於2000年5月,假借支付諮詢費的名義,與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副經理王剛共同騙取該公司493萬元,非法佔有。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趙東明還利用其負責中電租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為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諮詢費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該公司賄賂112萬元。此外,趙東明還於1998年5月至7月,先後將中電租公款3060萬元挪至證券市場進行個人股票交易。

趙東明承認檢方的指控屬實,但他認為他貪污的款項是於大路主謀,挪用的公款也是和於大路一起炒股。趙東明說,中電租和農發行的4.36億元業務是中電租提供運鈔車,農發行每年支付1億元左右的租賃費,實際上中電租根本不能做租賃汽車的業務,所以就把業務轉給有汽車租賃資質的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而中電租就坐拿代理費。趙東明說,購置車輛所需款項只有3億餘元,與租賃費有1億的差價。於大路提出這筆租賃業務以後要經財政部審批和審計部門審查,於是他和王剛從中瑞聯拿出493萬元,於大路拿了303萬元,其餘的錢他和王剛分了。

2000年5月,趙東明與王剛經預謀后,在負責執行瑞聯公司與農發行的汽車租賃業務中,採取假借支付誠奧達公司諮詢費的名義,使用偽造的誠奧達公司《委託付款通知書》等手段,共同騙取瑞聯公司資金493.14萬元非法佔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間,趙東明在負責中電租公司與農發行汽車租賃業務過程中,為誠奧達公司從租賃業務中賺取諮詢費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誠奧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冰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12萬餘元。

庭審中,趙東明沒有否認這些犯罪事實,但他強調,這些都是農發行原副行長於大路指使或主謀的,自己系從犯。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東明在貪污罪中,事先有預謀,並私刻公章偽造文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其主動交待的挪用3060萬元公款一事中,依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認定於大路共同參與。

法院認為,趙東明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因其被羈押后,主動交待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應以自首論,且所挪用的款項全部退還,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繳,本應予以從重處罰,但鑒於趙東明能夠認罪、悔罪,對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亦可從輕處罰。法院一審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判處趙東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日,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剛也接到了法院的判決,王剛因貪污490餘萬元公款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根據法院判決書,2000年8月,王剛與汽車租賃商北京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老總趙東明預謀,偽造支付諮詢費,非法佔有本單位資金493.14萬元,趙東明將其中259萬元送給於大路,王剛則分得贓款63萬餘元。

無疑,這起重大商業賄賂案件中,蔡國安等多位企業老總通過向農發行關鍵人物行賄,實現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當然,也因此葬送了自己。

學者型高官徐放鳴

2006年11月10日,農發行窩案最終落幕的一刻,其實才是這個案件的最高潮,原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被判刑13年,成為農發行窩案「鳴金收兵」的結尾。「老徐(徐放鳴)和韓冰(誠奧達公司的負責人)太黑了。」徐放鳴的落馬是於大路的一句抱怨抖出來的。

儘管只是被界定為農發行窩案之一,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落馬的影響和引起的震蕩,卻遠遠超乎此案,因為徐放鳴是近年來財政部涉案的最高級別官員。

徐放鳴最初被檢察機關注意的是,1997年12月,財政部批准由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汽車給農發行,而中電租是徐放鳴點名推薦的,而且徐放鳴的關係公司為此拿走700多萬元「諮詢費」。

作為三大政策性銀行之一的農發行,其工資決定、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都要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於大路在供述中稱:「因農發行受財政部金融司徐放鳴管轄,農發行與財政部談追加一部分汽車租賃指標,財政部內定給農發行6個億指標。徐司長問我:『你們汽車租賃商選沒選好?如果沒選好,我可以推薦。』我認為財政部推薦的租賃商比較可靠,而且是徐司長推薦的,我們以後也方便理順關係。於是,我就按徐放鳴的推薦選中了中電租和美禾公司。」後來,由於稅收政策的變化,農發行將整筆業務交給中電租的合資子公司瑞聯公司。為解決貸款的事情,於大路再次找到徐放鳴。

業務結束后,農發行支付了2000萬元的手續費,徐放鳴的關係公司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拿走了700多萬元。在檢察機關供述到此處時,於大路不禁憤恨地說道:「老徐和韓冰太黑了。」

經檢察機關查證,1997年徐放鳴擔任財政部金融司領導時,曾負責審批農發行一份報批租賃業務的報告,而農發行方面的負責人正是於大路。審批時,徐放鳴首先推薦中電租承接部分租賃業務,隨後又將自己熟悉的誠奧達介紹給了中電租,作為租賃業務的中介公司。為此,徐放鳴4次收受誠奧達負責人韓冰給予其的109萬餘元人民幣。

現年47歲的徐放鳴是內蒙古赤峰人,1982年自上海財政經濟學院本科畢業后,直接分配進了財政部。從一名普通的科員,很快成為財政部綜合司工資處處長。在人才濟濟的財政部,徐放鳴表現突出。徐放鳴受到賞識主要與其所學專業有關。徐放鳴是上海財經學院「文革」后復校初期第一批畢業生,當時全國範圍都面臨金融人才的斷檔現象,所以即使在財政部,徐放鳴這種專業金融類本科生已是相當搶手。

正是因為他工作上的突出表現,1998年中央進行機構改革,財政部機構設置作了調整,其中一項就是成立金融司。在這次改革中,徐放鳴脫穎而出,由商貿司副司長調任金融司副司長,並在2000年轉任司長,年僅42歲。

在社交場合,徐放鳴一直非常低調謹慎。作為金融系統內的一名重要官員,他很少參加公開的研討會。作為一位身居要職的官員,在領導、同事和合作者眼裡,他「幹練、敏銳、熟悉業務、有一定的理論功底」。徐放鳴是公認的學者型官員,出版過大量著作及論文集,諸如《世界貿易組織與農業政策》、《社會保障初論》等。同時,他擁有高級經濟師的頭銜,他還擔任著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05年碩士研究生的導師。

但無疑的是,徐放鳴擁有巨大的權力。財政部內部人士則將金融司的職能概括成: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有監有管有審批」。

徐放鳴擁有的權力,與其學識一樣令人羨慕,他一直是國內外銀行家追逐和奉迎的對象。在中國,中央政府是管理各種國家銀行、資產經營公司、國有發展銀行及證券公司的「最大股東」,而徐放鳴所在的部門恰恰代表了政府在這方面的意志。

根據工作分工,財政部金融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統計、分析、評估;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划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訂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指導地方金融機構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等。

徐放鳴晉職不久,即趕上農發行開始組建。農發行的固定資產和設備購置等事宜,由商貿金融司來決定。

有人曾笑稱,「行長要換輛車,也得徐放鳴批」。

正是循著於大路提供的線索,圍繞徐放鳴的調查展開了。2005年6月24日,徐放鳴因涉嫌受賄被執行刑事拘留。7月1日,檢察院簽發並下達了對徐放鳴的批捕令。

按慣例,徐放鳴這類幹部會經過「雙規」程序,但徐放鳴由北京市檢察機關直接採取強制手段。此後,經反貪部門的偵查,又經兩次退偵,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檢方終於在逮捕徐放鳴一年多后,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97年至1998年,徐放鳴利用其先後擔任財政部商貿金融司副司長、國債金融司副司長主管金融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誠奧達公司的經營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韓冰分4次給予的20萬元人民幣,10.8萬美元的賄賂,摺合后總計人民幣109萬餘元。1999年至2000年,徐放鳴還收受他人賄賂12.8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05萬餘元。

2006年9月15日,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身著囚衣,被押上法庭。法院認定,徐放鳴在任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並受賄214萬餘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徐放鳴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慎重審理,鑒於徐放鳴的犯罪後果沒有給國家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在偵查期間已經追繳部分受賄款項,在二審期間徐放鳴的親屬又積極代為退繳全部剩餘受賄款項,且認罪態度較好等具體情節,可對其再予從輕處罰,依法予以改判。

2006年11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徐放鳴有期徒刑13年。

金融高管落馬的切膚之痛

隨著涉案人物相繼受審和判決,農發行窩案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是該案所反映出的問題並沒有因司法懲處而終結。金融高管問題頻發顯然不是中國銀行業改革的必然產物,但毋庸諱言,這些事件的發生說明中國金融業存在一些問題。金融高管出事,從表面上看是一個金融腐敗問題,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什麼樣的人才放心讓他們看管國家「錢袋子」?

金融高管頻頻出事,暴露出我國金融界傳統的人事任免機制存在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的金融高管基本上不是由市場選擇而是由組織任命的。因此這些高管更多的是對上級組織而不是對所在銀行負責,這便造成個人權力過大,缺乏市場的有效約束監督。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規範和有效的用人機制是:在市場上選拔人才,以市場方式對待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銀行業改革必須進行人事任免制度創新。

金融高管落馬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中國的金融高管頻頻出事,不能抹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經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貪污受賄、弄虛作假,仍是當前我國金融界的弊病之一。在這樣一種大環境下,金融高管不能獨善其身,腐敗現象仍然存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這裡固然有中國銀行業整體改革滯后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國銀行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孕育出優質的商業銀行和銀行家。因此,必須改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銀行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政府要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去積極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近年來,金融大案頻頻發生,銀行高管接二連三落馬,部分銀行內部管理鬆弛、有章不循的混亂局面暴露無遺。2006年陸續宣判的農發行窩案、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受賄案,更讓人們認識到金融犯罪之猖狂。

根據北京檢察機關的調查,近年「窩案」、「串案」主要發生區域指向金融、財政、交通、電信等行業。金融等行業「窩案」、「串案」多發為「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提供了註腳。一些位高權重的腐敗分子「紮成堆」、「抱成團」,問題越來越嚴重,他們「利益均沾」、「互相掣肘」、「披著合法外衣」的手法使案件的查辦越來越艱難。

近年來,在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毯式的排查中,一批金融案件浮出水面。中國銀監會官方網站2006年11月披露,僅僅2006年1月到9月,銀行業金融機構累計處理涉案人員744人,有110人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高管犯罪行為大多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和本世紀初的幾年,而這正是國有商業銀行轉型的關鍵階段,國家開始賦予各商業銀行運用信貸資金的充分權力,而與此相適應的監管體制和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卻未完全到位。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金融大案,顯示了中國銀行業這段特殊的歷史時期的案件特點。

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銀行的高管與一些政府管理機構的官員無異,個人的絕對權力過大,產生尋租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計劃經濟時代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國有銀行帶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銀行的高管為「高官」已成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並沒有完全解決。

最近,國務院在對農發行業務範圍拓展申請的答覆中,特別要求農發行必須首先搞好內部體制改革和管理。這是非常及時的,內部問題不解決,事後的懲罰只能是「屢懲屢犯」。目前,中國金融行業必須從體制上產生讓金融家主動為國家著想的原動力。只有如此,才能為防止金融家群體的「塌方」尋找到一條出路。

於大路的懺悔書

我原來任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是2004年6月3日被中央紀委「雙規」的,8月13日是因為涉嫌受賄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5日被檢察院依法逮捕的,成為人民的罪人。

小的時候,我也有過美好的童年和遠大的理想與抱負。15歲就參加工作,是在黑龍江中蘇邊境珍寶島附近的生產建設兵團,那個地方非常艱苦,6年務農我什麼活都干過,什麼苦都吃過。

1975年作為優秀知青被選送到哈爾濱的一所大學讀書,我的父母均是教師,家庭可謂書香門第。

從學校畢業后,我被分配到銀行工作,我當過出納、會計、信貸員,當過縣支行行長。在黨的培養教育下,又較早地走上了領導崗位。由於我熟悉銀行會計業務、文筆還算可以,1989年被選調到農業銀行總行會計部,以後給一位副行長當過三年專職秘書。可以說那一段時間是一路升遷,朝氣蓬勃。女兒現正在北京大學讀書,愛人也在銀行工作,一家人十分幸福。

往事不堪回首,在我仕途剛剛起步,事業輝煌、家庭幸福的時候,我卻淪為階下囚。人生慘痛的失敗一夜之間造成的巨大反差,常使我暗自流淚,痛心疾首。歲月無情地流逝,而我的人格永遠釘在了恥辱的十字架上,對子女、對家庭、對我們一切都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我為什麼會墮落到這個地步,又有哪些深刻的教訓呢?

拜金慾念是我世界觀蛻變的開始。

20世紀90年代,經商熱潮使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由於市場剛剛建立,市場規則尚不完善,不法官商相互勾結髮不義之財的大有人在。與此同時,拜金主義,一切朝錢看的思想也在社會上泛濫起來。我覺得自己作為金融企業掌握財政部門的負責人,為黨工作了近三十年,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經濟也不厚實,心態因此失去平衡。

日子長了,由以往憤恨官商變為羨慕官商。特別是見到有的領導為自己下海經商的子女鋪墊,為所謂的朋友介紹生意,日子一下闊綽起來,真是眼熱心燙。這使我對金錢的慾望迅速地強烈起來,從而導致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扭曲和蛻變。最終在金錢的誘惑下失去應有的拒腐防變能力,淪為人民的罪人。1998—2001年,我利用職權之便為他人經商提供方便,謀取利益,收受了數百萬元巨額賄賂。

在以後幾年的日子裡,我斂的錢是多了,而良心卻黑了,守著不義之財不敢花,而每天過得提心弔膽,斂財越多,內心的罪惡感越重。當我見到別的貪官紛紛落馬,就倍感「心憂魂驚、草木皆兵」。

我的「金錢夢」現已破碎,這個結局的始作俑者就是我自私、虛榮的不平衡心理和錯位的人生觀。如今我身陷囹圄,讓我重新描繪心中幸福,那就是:淡泊名利、知足常樂、一家團圓、無憂無慮,吃家常飯,睡安心覺,健康平安每一天,即使錢少了,也是幸福的。

以權謀私是我蛻變的根本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市場經濟大潮中,我漸漸地放鬆了政治學習和思想改造,結交的朋友整天吃喝玩樂、燈紅酒綠。羨慕和追求腐朽的資產階級生活方式,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個人謀取利益的工具。1998年總行租了一批設備,某些供貨商得到利益后,為表示感謝,送錢給我。當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間就可以成為暴發戶,覺得他們掙錢真容易,送給我這點錢對他們來講可謂「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講得過去。

當我知道徐放鳴通過我介紹的一家公司做了農發行租賃業務,而徐的朋友從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萬元。不言而喻,這個時候大家都在抓錢,我不撈點也白不撈。當這家公司的經理送我200多萬元錢時,我就欣然笑納。一連串的骯髒交易,暴露了我無恥的權錢交易和對金錢的貪婪。

權力是一把「雙刃劍」,一旦與利益掛鉤,就是對權力的褻瀆,最終被權力所傷,甚至是致命的傷。我深深地體會到,作為一個領導幹部,不管工作多麼繁忙,切不可放鬆學習,不管社會生活如何變化,切不可放鬆自律,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

僥倖心理是我斂財不計後果的動力。

我的犯罪是從世界觀蛻變,革命意志衰退開始的。當我第一次收受別人的賄賂時,思想也有過「收」還是「不收」的矛盾鬥爭,心裡也在自問,這是犯罪嗎?其實答案是肯定的,可我偏要做否定。你幫我忙,我領你情,人與人之間往來誰人能免?掩耳盜鈴的自欺欺人無非是為淡化內心深處的罪惡,為自己的犯罪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而核心則是僥倖心理。一個送錢,一個收錢,一無旁證,二無憑據,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風險何在?況且行賄與受賄在法律上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誰會送了錢之後又去告發自己犯了行賄罪呢?

權錢交易的假象,行賄受賄的隱蔽性,確實不是一時一事就可以暴露的,僥倖心理在一定時間內得逞,其結果便是膽子越來越大,到後來受賄已不是什麼僥倖心理,而是肆無忌憚,利令智昏,因而最終敗露就毫不奇怪了。

綜上所述,我的人生悲劇和血的教訓,再次警示人們,尤其是那些重權在握的領導幹部,平時就要防微杜漸,潔身自好,慎重交友,淡泊名利,珍惜人生美好的幸福生活,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走穩、走好。「痛莫大於不聞過,辱莫大於不知恥。」雖然我已年過半百,但我仍有信心,自覺學法守法,認真改造世界觀,告別恥辱的昨天,珍惜難得的今天,迎接美好的明天,努力重塑健康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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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國大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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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解密農發行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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