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節 也知留後路
這個案子駭人醒世,留給所有國營企業的當家人思考的東西實在太多了。
首先,法人代表陳光輝是帶壞這「一班人」的罪魁禍首,他借走私牟取暴利而轉移海外變為私有財產。正是他的貪慾,將好端端一個註冊資金超億元的國營外貿公司拖進了罪惡的泥坑。而「一班人」亦步亦趨,為金錢所迷惑,根本忘記了自己是公有財產的掌權人身份,最後也深陷不能自拔!
由於借用了遠華的走私通道,開元走私植物油可以說是無本生利的買賣:自1997年5月始到第二年的6月,一年零一個月的時間裡,毛豆油、菜籽油,做了16船次,棕櫚油做了一船,走私進口植物油26.9萬噸。
因為對外簽約訂貨,他們向銀行申請開具的是90天至180天的遠期信用證,只要交納15%的開證保證金就行,也就是一船3萬噸的毛豆油,開證時只要付750萬保證金以後,所有環節便可運作起來。簽約后,到貨在40天左右的時間,然後便是銷售。由於國內客戶在向外訂貨時便已聯繫好,所以油到售完。銷售的錢款將訂貨的油款部分由遠華公司通過「地下錢莊」在香港換匯打到指定賬戶上,再由香港匯到開元公司的開證行的賬戶上,待到遠期信用證兌付期一到,銀行劃撥已到賬的外匯用於兌付信用證就行。
開具信用證時以轉口貿易單證向銀行備案,因此也就不要進口批文。香港外匯打進賬戶,正好造成了植物油復出口了的假象。財務部便可堂而皇之地進行付匯核銷手續。
國內銷售款的另一塊,即走私利潤則由陳光輝指定進入某個賬戶。這利潤的一塊便可用作下一船再開遠期信用證的保證金了。如此周而復始循環,哪用得著一分錢的本錢?
國內銷售中如果開增值稅發票,那增值的部分便要交上15%的增值稅。陳光輝這「一班人」竟連這15%的稅都不肯交給國家。他們先後多次到廣東汕頭潮州從地下渠道接洽上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嫌疑人姚錦潮、李土專,商定手續費為開票金額的1.4%至1.8%。案發後,姚錦潮逃亡,李土專落網。
首批判決的罪犯中便有李土專,被判了個死刑,已於2001年2月23日伏法。
國內銷售完后,便由陳光輝與遠華對賬,分配走私利潤。開元公司從走私植物油中獲得非法所得超過億元。這「一班人」業務倒是抓得很緊。他們不光是走私植物油,而且還單獨利用自己公司的保稅手冊進口西藥原料,內銷牟利,然後製作假轉口手續進行假核銷。從1996年到1998年,開元公司用上述手法走私西藥原料共20票2.8萬多公斤,案值6700餘萬元,偷逃稅1500餘萬元。
因為這是公司自己單獨做的,所以走私利潤當然是獨得了!
1998年上半年,「一切都報」的時候到了,陳光輝聽說中央準備下決心查處廈門遠華走私大案時,指使「一班人」將各部門保存的植物油走私的合同、發票、提單等單據,將與遠華之間的對賬單、小金庫賬冊轉移;而且指使蔣均生、吳民生到博坦油庫更改傳真裝卸油指令單上的簽名,並將原件銷毀。西藥原料走私的單證也由專人銷毀。
誰知,中央專案組來得太快了,陳光輝於1999年6月獨自一人逃往國外去了,而留下來這「一班人」中的膽怯者終於醒悟到共產黨是決不會放過他們的,為留條後路,將轉移的大量檔案材料保存了下來,於1999年8月21日晚交給了辦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