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斷想
首先我認為,用人為的方法結束植物人的生命,並不在「安樂死」的範疇之內,因為植物人已經喪失意識,已無從體嘗任何痛苦和安樂。安樂死是對有意識的人而言的,其定義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瀕死狀態時,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或親友的要求下,經過醫生的認可,用人為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全過程(引自《安樂死》第15頁)。
在弄清一件事是否符合人道主義之前,有必要弄清什麼是人?給人下一個定義是件很複雜的事,但人與其他東西的區別卻是顯而易見的:人是這星球下唯一有意識的生命。(《辭海》上說,意識是「人所特有的」。有意識當然不是指有神經反射或僅僅能夠完成條件反射,而是指有精神活動因而能夠創造生活和享受生活。而植物人是沒有意識的。那麼植物人還是人嗎?這樣問未免太殘酷,甚至比聽說人是猴變的還要感覺殘酷。但面對這殘酷的事實科學顯然不能迴避,而是要問:既然如此,我們仍要對植物人實行人道主義的理由何在?我想,那是因為我們記得:每一個植物人在成為植物人之前都是驕做的可敬可愛的堂堂正正的人。正因為我們深刻地記得這一點,我們才不能容忍他們有朝一日像一株株植物似的任人擺布而喪失尊嚴。與其讓他們無辜地,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無從行使自己的權利的狀態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幫他們凜然並莊嚴地結束。我認為這才是對他們以往人格的尊重,因而這才是人道。
當然,植物人也已無從體嘗人道。事實上,一切所謂人道都是對我們這些活人(有意識的人)而言的。我們哀悼死者是出於我們感情的需要,不允許人們有這種感情是不人道的。我們為死者穿上整齊的衣服並在其墓前立一塊碑,我們實際是在為包括我們在內的人類唱支讚歌。人是不能混同於其他東西的,因而要有一個更為莊嚴的結束;讓我們混同於其他東西是不人道的。讓一個人僅僅開動著消化、循環和呼吸系統而沒有自己的意志,不僅是袖手旁觀他的被侮辱,而且是對我們所有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嚴重威脅,所以是不人道的,那麼,讓一個實際已經告別了人生的植物人妨礙著人們(譬如植物人的親屬)的精神的全面實現,使他們陷於(很可能是漫長的)痛苦,並毫無意義地爭奪他們的物質財富,這難道是人道嗎?當然不。
總之,人為地結束植物人的生命無疑是人道的。至於如何甄別植物人,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技術問題,技術的不完善只說明應該加緊研究,並不說明其他。
真正值得探討的是(符合前述定義的)「安樂死」是否人道,是否應該施行?
譬如,一個人到了癌症晚期,雖然他這有意識,但這意識剛夠他受盡精神和肉體的折磨,除此之外他只是在等死,完全無望繼續創造生活和享受生活了。這時候他有沒有權利要求提前死去?醫生和法律應不應該幫助他實現這最後的願望?我說他有這個權利,醫生和法律也應該幫助他實現這一願望。反對這樣做的唯一似乎站得住腳的理由是:醫學是不斷發展的,什麼人也不能斷定,今天不能治癒的疾病在今後也不能治癒。保證他存活,是等待救治他的機會到來的最重要前提。而且只有這樣才能促進醫學的發展而造福於後人。但是首先,如果醫學的發展竟以一個無辜者的巨大痛苦為前提,並且不顧他自己的權利與願望,這又與法西斯拿人來作試驗有什麼兩樣呢?法西斯的上述行為不是也使醫學有過發展么?看來,以促進醫學發展為由反對安樂死是站不住腳的,這是舍本求末丟棄了醫學的最高原則人道主義。況且,醫學新技術完全可以靠動物試驗而得以發展,只有在這新技術接近完善之時才能用之於人,絕不可想象讓一個身患絕症的瀕死的人受盡折磨,而只是為了等待一項八字還沒一撇的醫學新技術。其次,醫學的發展確實是難以預料的,有時一個偶然的機會也許就能使絕症出現轉機。這又怎麼辦呢?一邊是百分之九十九的無可救藥,一邊是百分之一的對偶然的企盼。我想,所以安樂死的施行第一要緊的是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科學不能以偶然為依據,但科學承認偶然的存在。醫生把情況向患者講明,之後,患者的意願就是上帝,他寧願等待偶然或寧願不等待偶然,我們都該聽命於他。當然,如果他甘願忍受痛苦而為醫學的發展作出貢獻,他理應受到人們加倍的尊敬。但這絕不等於說別人可以強迫他這樣做。
另外我想,安樂死的施行,會迢迫人們更注重疾病的早期防治與研究。如果能把維持無望治癒者暫時存活的人力物力,用於早期患者的防治上,效果肯定會更好。
據說,發生過極少數「植物人」蘇醒的病例。但這除了說明有極少數誤診之外還能說明什麼呢?一項正確的措施顯然不能因為極少數例外或失誤而取消,因噎廢食差不多是最愚蠢的行為。難道我們真要看到盒中的每一根火柴都能划著才敢相信這是一盒值得買下來的火柴嗎?倘如此,人類將無所作為,只配等死,因為現行的很多診斷和治療方法,都有著被科學和法律所允許的致死率。甚至在交通事故如此頻繁發生的今天,也沒有哪個正常人想到要把自己鎖在家裡。
「只要是生命,就應該無條件地讓它存活下去,這才人道。這才體現出一個社會的進步程度。」這樣的觀點就更糊塗,糊塗到竟未弄清人與某種被飼養物的區別。人是不能無條件活著的,譬如,不能沒有尊嚴。人也是不能允許其他東西無條件地活著,譬如,當老鼠掠奪你的口糧的時候。而且我們倡導人道,並不是為了體現出社會的進步,而是為了所有的人生活得更美好,如果人道主義日益發達,人們生活得日益美好,那麼體不體現出社會的進步就不是一件需要焦慮的事了。
「重殘」、「嚴重缺陷」、「智力缺陷」、「畸形兒」,就施行安樂死來說,這些都不是嚴格的標準。我想,無論有何種殘疾或缺陷,只要其喪失了創造生活的能力(譬如完全不能動也不能說話的人),或喪失了享受生活的能力(譬如徹底的白痴和植物人),那麼,他就有權享受安樂死,人為地終止其生命就都是人道的。但是,一個雖無創造生活的能力但還有享受生活能力的人,只要他願意,他就有繼續生存的權利,社會也就有贍養他的義務。(享受生活,是指能夠從生活中獲取幸福和快樂,而不是指單能吃喝拉撒睡卻對此毫無感受者。)
對初生的重殘兒童怎麼辦?一個無辜的兒童來到這世界上,而且他註定要有一個比常人百倍嚴酷的人生對於這樣的兒童我們應該為他們做些什麼?我覺得對他們施行安樂死的標準應該放得更寬些,我們何必不讓這些註定要倍受折磨的靈魂回去,而讓一些更幸運的孩子來呢?這本不是太複雜的事呀。我從感情上覺得應該這樣做,但從理性上我找不到可以信服的理由支持這樣做。我知道感情是不能代替科學和法律的。這是件非常令人沮喪和遺憾的事。我希望人們終於有一天能夠找到一個辦法,至少使所有的人一來到這個世界上,就都站在一條平等的起跑線上,儘管他們前面的人生仍然布滿著坎坷與艱難。
安樂死還有「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之分。前者指在醫生的指導和監督下,用藥物結束患者的生命。後者指撤除對患者的一切治療,使其自行死亡。我以為很明顯,前者是更為人道的。因為,當已經確定應該對某人施行安樂死之後,哪種方法更能減少其死亡過程中的痛苦,哪種方法就是最人道的。
還有「自願安樂死」和「非自願安樂死」之分。前者是指本人要求安樂死,或對安樂死表示過同意。後者是指那些對安樂死已不能有所表示的人,和以往也不曾對安樂死有過確定態度或乾脆是持反對態度的人。對前者施行安樂死,顯然是無可非議了。那麼對後者呢?對那些對安樂死不曾表示過確定態度的人,或許他的親朋好友還可以代他做出選擇。但是,對那些反對安樂死而又譬如說成了植物人的人,又當如何呢?真是不知道了。就像不知道一個無罪者的行為既不能利己又損害了他人,面對這種局面人們應該怎麼辦?這值得研究。
不過我想,如果使每一個人在其健康時都有機會表明自己對安樂死的態度,則肯定是有益的。而且我相信,隨著人們生命觀念的日益進步,反對安樂死的人會越來越少。
還有「自殺安樂死」和「助殺安樂死」之分。前者是說,確認一個符合了安樂死的標準,但是醫生(或其他人)不予幫助,死的手段由其自已去找。後者是說,醫生(或其他人)為其提供死之手段並幫助其施行。我覺得前者除了像拿人開心之外,別的什麼都不像。
現在從《安樂死》一書中引一段文字:"1961年9月的一天,英國『聖克里斯托弗安息所'的花園林蔭小道上,一位中年男子和一位年輕的女子,推著手推車慢慢行走。手推車上半躺著一位老人,臉色蒼白,十分清瘦,看上去就是一位重病人,這一男一女一邊推著車,一邊與老人輕輕交談。他們像是父子,像是祖孫,老人不時地被小輩的話語所打中,輕輕地點頭,時而也做做手勢,表達自己的意思。明媚的陽光照在老人的臉上,給他十分蒼白的臉上增加幾分精神。老人神情安逸,心緒穩定。
「其實他們是醫生、護士和病人。老人已患晚期腫瘤,即將離開人世。醫生和護士但然地與老人一起討論『死』,討論『如何無痛苦地死』,討論『死給你帶來的感覺』,討論『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規律』,討論『應有選擇死亡的權利』等等。
「這是目前在西歐、北英國家大量存在的安息所。它是60年代后出現的醫療保健系統中的一種新形式,旨在使臨終的病人在生命的最後日子裡得到很好的照顧。」這也是安樂死的一項內容,甚至可能是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如果我們國家還役有這樣的條件,那麼像《中國殘疾人》和《三月風》也許就應該擔當起這樣的職責使人們對生和死有更為科學的認識,更為鎮靜和坦然的態度。
以上是我對安樂死的一些看法,肯定有很多毛病和錯誤。我非常感謝《中國殘疾人》雜誌辟出版面開展這樣的討論。我也非常感謝他們給我說出上述觀點的機會,以便有一天我不幸成了只能浪費氧氣、糧食和藥品的人,那時候,人們能夠知道我對此所持的態度,並仁慈地賜我一個好死。
再從《安樂死》一書上引一段話,作為此女的結尾:「1976年在日本東京舉行了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其宣言中強調,應尊重人『生的意義』和『莊嚴的死』。這樣的提法究竟能夠為多少人接受,眼下還難以確定,但把人的生死權利相提並論,至少可以說標誌著人類對自己生命意義的認識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
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