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以智(6)

方以智(6)

康熙十年朱國治復起,被任為雲南巡撫。惟一的原因,即由於朱國治以漢人而忠於滿洲,為政苛峻。如果對吳三桂採取強硬態度,則用他到雲南去跟平西王周旋,是最理想的人選。康熙十二年冬,吳三桂舉兵,朱國治首先被害,劉健《庭聞錄》記:

「三桂召各官赴王府會議。中丞朱公率眾往,賊黨不候全害之,刃之下乃死,余皆被執。朱中丞……素為賊黨切齒,三桂使其子飛騎傳諭,不得輕殺,至則中丞已身首殊。」《研堂見聞雜記》謂朱國治被「提出開膛梟示」,則惡之甚,言之亦過甚了。

以上所引敘,皆在證明康熙對吳三掛遲早必叛,已經料定。而防範惟恐不周,亦有事實可稽。表面上幾大臣言官有公然奏劾吳三桂者,無不獲譴,乃是故為安撫,以待謀定後動。其實,對吳三桂的動態,無時不在注意之中。內地入滇投靠吳三桂,以及吳三桂所遣親信赴內地活動的情況,皆有密報到京。方以智的被禍,我的假設,即因以訛傳訛,誤認方以智為吳三桂的親信,潛入安徽。可能為方光琛之子方學詩曾回徽州活動,而方孝標曾入滇獻詩吳三桂,故誤方學詩為「方學士」。而方學士與方以智音似,滿文奏摺中漢人名字皆為音譯,更易誤會。

假設雖可大膽立論,但假設之能成立,必須經過邏輯的考驗。逐次排除其不能者,至最後僅剩者,方能作為假設。今按康熙初年屬於「謀反大逆」的案子,不外朱三太子的傳聞,及三藩之亂。干連朱三太子的疑案甚多,且每與和尚有關,似與方以智的情況相近。但果為推戴朱三太子以起事復明,則方以智即或被誣,固與名節無損,方中通不必以死力爭,一通道理已在前面談過,無須多說。其次,謀反決非一人之事,干連必眾,王夫之論族誅曾申明其義。而方以智一案不聞有他人牽連,孟心史先生《明烈皇殉國后紀》篇云:「東華錄自康熙十二年始,屢破獲朱三太子干連犯案,多不勝載。」是則方以智如干連朱三太子案,何以官書獨無記載。凡此皆足證明,方以智與此類案件無關。

至於牽涉及於三藩之亂,如歸罪於謀反大逆,則又分兩種情況,一為事發的按問,一為事前的猜防。方以智案雖發於吳三桂舉事之前,但吳三桂反形早著,康熙防堵甚嚴,已如前述,則誣指方以智為吳三桂親信,潛入安徽等地活動,是很可能發生的事,但事必有因,或者方學詩確曾潛回徽州。行蹤曾經廣西,而又誤傳為「方學士」,於是構陷者有意張冠李戴,指「方學士」為方以智,向廣西巡撫馬雄鎮告密,因而移文安徽,逮捕方以智歸案待質。

據《方以智晚節考》所錄資料及方中通《題結粵難文》、《論交篇》兩詩,案發後的情況如此:

一、發難於廣西。論交篇《粵西題請講再三》可證。

二、移文安徽,至桐城方家逮捕方以智,而方以智由幼子中履陪侍在青原。官疑方家藏匿以智,是故「吏卒操兵圍宅,鈴析達曉」。而「道路洶湧,莫不咋指吐舌。在於人情、賓客、門人、故舊遠害引避,固宜其然」(方中履《宗老臣梅先生七十序》)。則有幾天的搜索,或者直至方以智被逮,方始撤圍,皆可想而知。

三、桐城搜查不獲,移文江西逮捕,此涉及三省的因由,情況非常單純。

四、江西泰和富人蕭孟藏方以智於複壁,其後乃由水路赴廣西報案。此出於方以智自己的主張,或者他人所勸,則不得而知。但可確言者,方以智願就複壁,絕非畏罪,而為不甘致禮於異族衣冠之前。惶恐灘自裁,亦為此意。當初披緇,大致亦為避免作清朝裝束。

如上所述逮捕情況而言,凡稍知清朝司法制度者,皆可想像得到,方以智涉嫌的罪名雖異常嚴重,而案情固甚簡單。因如案內述及方以智如何從事謀反的活動,則本人未獲,家族必定被捕就審,藉以偵訊方以智的一切。今觀資料所載,方氏家族除中通願同父生死,自甘投獄以外,固皆安然無恙。

然則案情簡單到如何?就方中通兩詩篇推斷,不過查證一名字而已,大致廣西原咨是:聞有安徽方學詩或方學士潛回活動,不知是否方以智?當案之初起,不明究竟自易涉張皇,所以「三省羽書急如箭」,但其事本易於辨明,最清楚的是,方以智自順治年間南歸后,足跡即從未再到兩粵滇黔,是故複壁之出,不過到廣西「過堂」即可結無事。而方以智即因不甘生前受辱,故自裁於惶恐灘,以文信國自擬而明志全節。但官方則必報病故,因如報自殺則必欲追究其自殺之因,究系畏罪,或有其他凌虐致死情事,豈非自找麻煩?地方官縱不明此中訣竅,但司刑名的幕友則必如此辦理。

於此可知,方以智自裁,地方官報病故,而案情亦原已明了,方以智與吳三桂無涉,與方學詩或方學士不過音聲近似的誤傳,則此案實已不了而了。但案牘未結,所以方以智的靈柩不能歸葬。因就司法的手續而論,或恐須開棺相驗,以及查察當時的情況,靈柩須留置於原地。

疑問是案牘何以不結?此須就兩個角度來看,在官方,案子已了,形式上的結與不結,無關宏旨,而所以不結者,因別有關礙。在方中通,則案牘不結,無正式官文書宣示方以智被誣,則各節不能昭雪,因而不肯出獄,「憐我不肯脫羅網,委屈導我真纏綿」,「非是不遵宛轉之深情,乃深痛吾老親之不測」,不測者非生死不測,而是名節被污。

然則關礙為何?當康熙十年時,朝廷對吳三桂雖已有作最後制裁的決心,但表面仍作優容之狀。方以智一案原為秘密防範措施中所發生的波瀾,自不便公開其事。否則,便適足資吳三桂以口實,而道路流傳,吳三桂將反,朝廷防制甚力,則影響民心,影響甚巨。至兩年後「題結」,已是康熙十二年七月,吳三桂踵尚可喜之後,自請移藩之時。廷議中康熙諭韋臣:「三桂蓄異志久,撤亦反,不撤亦反;不若及今先發,猶可制也。」瀕臨決裂階段,無所顧忌,故方案不妨題結。

最後,要破釋一個關鍵性的問題:何以方中通抵死要辨清其父與吳三桂無涉,更不會為吳三桂效任何奔走?此即因永曆帝為吳三桂所殺,昆明五華山平西王府即為永曆故宮。當三桂決意反清時,曾議出師之名,不可假借,劉健《庭聞錄》云:

「三桂集請士議舉兵之名。劉茂遐謂:『明亡未久,人心思奮,宜立明后,奉以東征,老臣宿將,無不願為前驅矣!』方光琛云:『出關乞師,力不足也,此可解於明。永曆已竄蠻夷中,必擒而殺之,此不可解矣!』」

由此可知,恢復明室的名義,連吳三桂的謀士亦知不可假借,可以想見明朝遺民對吳三桂的剿絕明后之深惡痛絕。方以智曾為永曆拜為大學士,雖君臣之道不終,但名分既定,舊恩難忘,則與殺永曆的吳三桂,其仇不共戴天。而謂之為竟為吳三桂所用,無異認賊做父,一生名節,盡皆掃地。此所以方中通如有人子之心,必不忍坐受坐視。而方中通所一再強調其父的志節,固不在反清而在存明,表其始終為盡忠明朝的遺臣。必明乎此,始知方以智所保的晚節何在?

方以智三子,皆學行醇謹。尤其難得的是,如鄧石如所云:「方氏閨門所富文采」。《清詩紀事》陳舜英條前記:

「陳舜英字玉佩,溧陽人,名夏第三女,適方中通,在順治八年。撰《文閣詩選》一卷,有中通姊方御序。清言娓娓,如敘家常,不作議論,才女也。舜英詩亦超脫,惟觸事興悲,蓋境遇使然。附其女如環如璧和章,婉約可誦。方氏閨門多富多采。方孟式妹維儀有《清芬閣集》七卷;方孔妻吳令儀有《秋佩居遺稿》一卷,最有名。」

按:朱竹《明詩綜》錄方維儀、方維則詩,記方維儀:「桐城人,大理卿大鎮之女,嫡姚孫,再期而大,遂請大歸守志,有《清芬閣集》。」方維則:「大理卿大鉉之女,嫁生員吳紹忠,有《松茂閣集》。」又記:「方氏三節,一為孟式,字如耀,大理卿大鎮之女,嫁山東布政使張秉文,濟南城潰,同其夫殉節,贈一品夫人,有《紉蘭閣集》;一為維儀,年十七而寡,壽八十有四;一為維則,十六而寡,壽八十有四。」此外《方以智晚節考》曾記中履妻張瑩亦為才女。張瑩即張秉文之侄;亦為康雍年間貴盛無比的張英的堂妹。

張秉文殉難事見明史《忠義傳》,秉文有兄弟二,一名秉彝,即張英的父親;一名秉貞,明朝崇禎四年進士,官至浙江巡撫。入清於順治十年由兵部右侍郎調升刑部尚書,不久改兵部,死於順治十二年。其女張瑩即方中履的妻子。

張瑩亦有詩集,而見稱於鄉黨者,德勝於才,《方以智晚節考》引方中履《亡妻行略》述辛亥之禍云:

「君處之坦然不亂。與余書札往還,惟大節是礪。君最孝於母,至是絕不歸寧!曲:『吾生死方氏,豈跬步離哉!』」所以「坦然不亂」,正因方以智之禍,罪嫌雖重,而情節固一剖即明,無所用其張皇。至於「絕不歸寧」,亦為避免株連及於母家之意。類似案情,最忌不可與言而言,勢必揣測多端,反致紛擾而益難澄清,張瑩跬步不離方氏,確為明哲之計。

方中通的岳父,亦為顯貴,即清初南派的首腦溧陽陳名夏,已見前述。《清詩紀事初編》錄其詩二首,皆為五律,第一首題為《聞亂》:

「烽火傳來急,風生滿目塵。何方為樂土?此地慰慈親。患難尋常事,艱危疾病身。長安消息遠,愁殺未歸人。」

玩味此詩,乃甲申之變時所作。「未歸人」者,其父名夏。陳名夏崇禎進士,官至戶、兵兩科都給事中。李自成破北京,降附,為阮大鋮列入「順案」,以致不能南歸,次年在大名降清。其時輾轉流離,消息不通,家人不卜其存亡,所以舜英有此詩。清初南北兩派,皆倚滿人為重。陳名夏獲罪,出於寧完我所劾,而論死則因「留髮復衣冠,天下即太平」,則究非良心已死者可比。如果阮大鋮不因私嫌有意辦「順案」以排擊東林、復社中人,則陳名夏可能南歸隱居。小人行事,往往逼人為惡,而不能與人為善,類皆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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