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瘋狂中保持清醒
經過四個多月的審訊,舉世矚目的柏林圍牆守衛案子終於有了結論。一九八九年二月,圍牆頹倒的半年前,十歲的克利斯和高定在逃亡時被擊倒;克利斯當場死亡,高定足踝踩中槍。
被告的四個年輕的士兵,兩個被判無罪,因為他們只是口頭髮出命令:"射!"用槍射擊高定腳部的士兵判了兩年徒刑,但是可以假釋;最重的,是開槍射殺克利斯的士兵,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法官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
克利斯憔悴的母親說:"對,我滿意了。殺人的人受到了制裁。"在審案期間,許多東德人寫信給這個母親:"你就饒了那年輕的士兵吧!他有小孩,還有前途,死者也不能復生……"克利斯的母親說:"他有小孩,還有前途——我的克利斯本來也會有小孩、有前途的,誰想到他呢?"
死者的母親滿意了,不滿意的人卻很多。法官的判決,並沒有回答任何基本問題:以今日之是非昨日之是,公平嗎?法官援引當年納粹的審判,說是個人良知必須超越國法軍令,可是,在戰後的審判中,也有法庭認為不能以今天的標準問罪昨天的標準。東德的守衛當年是在捍衛圍牆,"保國衛民",而逃亡者就是叛國者。誰都知道,狙擊到逃亡者的士兵會受部隊長官表揚、會得獎金、假期、升遷機會……他所捍衛的國家沒有了之後,說他是殺人兇手、懲治他,不僅只是以今日之是非昨日之是,而且是以西德的法律強加在東德人民的頭上。
法官也不曾回答,究竟誰真正有罪?把槍拿在手裡直接開火的人被懲罰了,那麼那發號施令的連長呢?統籌作業的將軍呢?下達格殺令的總理呢?當年負責築牆、把人民當囚犯的政治首領呢?如果克利斯不死,他的逃亡罪會被東德的法庭判三年以上的徒刑。在圍牆建起之後,有兩萬三千人因試圖逃亡而坐牢,這當然也是不義的迫害。所以,該從哪裡開始懲罰和報復呢?解押犯人的法警?辯護無力的律師?開判決書的法官?監獄的獄長?牢房的守衛?極權統治是一個密密麻麻、脈絡繁複的大網;開槍的守衛只不過是大網中一個極小的環結。
法官也沒有回答,在這個大網之中,個人究竟能為自己負責多少?"尊重生命",法官嚴肅的教訓被告,"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士兵怎麼會知道呢?他是在什麼樣的環境中成長的?他的幼稚園老師、中學教官、部隊長官,曾經教過他"良知超越法律"嗎?在他的社會教育過程,電視上的新聞主播、報紙上的社論專欄、國慶日和勞動節的演講者,可曾告訴他"尊重生命是人生最高準則"?
法官所倚賴的,是一個非常高的道德標準:他要求個人在一個瘋狂的社會裡保持清醒。他自己或許做到了。三十年前,看穿了所謂社會主義的面具,逃亡到西方。幾年之後,法官的哥哥也走上逃亡之路,卻被捕下獄。或許因為親身受過圍牆的迫害,法官對士兵下了較嚴的判決。但是他同時不可能不知道,要求無形的道德超越有形的法律,他就踩進了哲學和法學的沼澤區——究竟有沒有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道德原則?舍法律而講道德是不是等於給自由心症開了後門?法律,並不能涵蓋所有的正義;相反的,有許多時候法律,因為它有形而缺少彈性,反而阻礙了正義的伸張。我們知道以法律來規制正義,其實是一種無可奈何的折衷之計,可是,以無形的,往往模稜兩可的"良知"來決定正義的話,危險是不是更大?
緊接著這一場官司的落幕,下一場審判又開庭了。時間往前推。一九八四年,兩名士兵射殺了一個名叫米夏的年輕人;在圍牆的腳下,他流血過多而死。
這一場,短短几天就有了結果。另一位法官,認為被告有罪,因為他們做了違背良心的事,取人性命,可是判得很輕,十六個月,而且緩刑。判得輕的緣故?女法官說,因為被告在一個極權社會中成長,沒有學習到以良知判別是非的能力;而且,法官說,人大多是弱者,怕事、隨俗……能夠抵抗大環境的只是少數的英雄,我們不能要求大家都是英雄。
你滿意這個判決嗎?
被殺的米夏的父親搖頭,他說:
"這叫什麼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