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金、兩宋兵制
遼朝和金朝是中國北方契丹族和女真族上層相繼建立的兩個王朝。由於他們都保留著原始部族的痕迹﹐並處於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迅速轉化的歷史階段﹐軍事制度初期多與本民族社會制度合為一體﹐進入長城以南地區後﹐既保有本民族特色﹐又逐步接受漢族影響﹐具有民族融合的特點。
遼朝皇帝親掌最高兵權。下設北﹑南樞密院。北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構﹐一般由契丹人主管﹔南樞密院亦稱漢人樞密院﹐掌漢人兵馬之政﹐因而出現一個朝廷兩種軍事體制並存的局面。
遼軍大體分為宮帳軍﹑部族軍﹑京州軍和屬**。宮帳軍﹐徵集直屬皇帝的著帳戶壯丁組成﹐是契丹族親軍﹐供宿衛和征戰。部族軍﹐主要由契丹以外的部族壯丁組成﹐供守衛四邊。以上兩種部隊是遼軍的主力。京州軍﹐亦稱五州鄉軍﹐徵集五京道各州縣的漢族﹑渤海族等的壯丁組成。屬**﹐由臣屬國壯丁組成。後兩種部隊為輔助兵力。遼初﹐貴族男子人人服兵役﹐年齡在15~50歲之間的列籍正軍﹐兵器﹑戰馬自備。「正軍一名﹐馬三匹﹐打草谷﹑守營鋪家丁各一人」﹐「人馬不給糧草﹐日遣打草谷騎四齣抄掠以供之」(《遼史□兵衛》)。後來﹐「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餉。」(《遼史□食貨》)遼軍以騎兵為主﹐主要武器是弓箭和刀槍。後期從宋朝傳入拋石機式的火炮﹐編有炮手軍。
金朝軍事大權亦由皇帝直接掌握。其下設都統﹐後改為元帥府﹑樞密院等﹐協助皇帝統轄全軍。戰時﹐指定親王領兵出征﹐稱都元帥﹑左右副元帥等﹐權任極重﹐但是臨時設置﹐並非固定職務。邊防軍事機構有招討司﹑統軍司等。金軍的編製﹐初時與社會組織相結合﹐主要編為「猛安」﹑「謀克」﹐一般以百戶左右為一「謀克」﹐千戶左右為一「猛安」。「猛安」上統於萬戶府﹐「謀克」之下還有五十﹑十﹑伍等組織。兵員的徵調﹐1名正軍﹐配1名副軍﹐戰時副軍可以遞補正軍。兵為世襲﹐可以子弟替代﹐但不能以奴充任。
金軍大體可分為本族軍﹑其他族軍﹑州郡兵和屬**。前二者為主力﹐後二者為輔翼。最初﹐奴隸主﹑封建主都應從軍。進入長城之南地域後﹐主要實行徵兵制﹐簽發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兵﹐謂之「簽軍」。後期也行「募兵制」。金統治中原後﹐還仿漢制﹐實行發軍俸﹑補助等措施。對年老退役的軍官﹐曾設「給賞」之例。對投降的宋軍﹐常保留原建制﹐仍用漢人降將統領。金軍亦以騎兵為主﹐步兵次之。騎兵一兵多馬﹐慣於披掛重甲。各部族兵增多後﹐步兵數量大增。水軍規模也較大﹐但戰鬥力較弱。另編有炮軍萬戶。除冷兵器外﹐還使用火炮﹑鐵火炮﹑飛火槍等火器作戰。
北宋時期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職官》)。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調發全**隊﹐「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以及「侍衛諸班值﹐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宋史□職官》)﹐設有樞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分統全國禁兵和廂兵﹐各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等﹐地位低於樞密院長官。樞密院與三衙分握髮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率(帥)臣在平時統領同駐一地的各司軍隊﹐即同駐一地的軍隊平時要受三衙和率(帥)臣雙重統轄。戰時﹐軍隊受樞密院調發﹐由皇帝臨時派遣統帥(率臣)﹐給以都部署﹑招討使等頭銜﹐率兵出征﹐事已則罷。這樣就使兵將分離﹐將不專兵。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北宋主要有禁兵﹑廂兵和鄉兵﹐在邊境地區還有蕃兵等。
禁兵是軍隊的主力﹐兵額多時在百萬以上﹐主要任務是「守京師﹐備征戍」(《宋史□兵志》)。禁兵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除駐京師外﹐還分別到邊地或衝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輪換一次﹐既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勞苦﹐又使兵不識將﹐將無專兵﹐以防止武裝割據或擁兵叛上。一般以50人為隊﹐2隊為都﹐5都為營﹐5營為軍﹐10軍為廂。營又通稱為「指揮」﹐是作戰的基本單位。步兵1指揮為500人﹐騎兵少於此數。各級主官名目繁多﹐大體是﹕廂﹑軍分別設都指揮使﹐軍還設都虞候﹐營設指揮使﹐其下尚有都頭等。禁兵的給養按規定較優厚﹐月俸分等發給﹐年節有賞﹐大典有賜﹐行軍另有行裝錢等。但有的妻室隨營﹐又加軍吏剋扣嚴重﹐禁兵生活都很困苦﹐特別是社會地位低下﹐深受將校欺凌和虐待﹐以致常常發生兵變。
廂兵名義上也是一種常備兵﹐實際上是一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內總於侍衛司」(《宋史□兵志》)。其組織編製大體如禁兵﹐給養比禁兵低﹐主要擔負築城﹑修路﹑運輸等雜役﹐多不訓練和校閱。
鄉兵亦稱民兵﹐有的稱強壯﹑弓箭手﹑土兵﹑果毅等﹐是不脫離生產﹑農隙集結訓練的民眾武裝﹐以按戶選﹑抽的壯丁或募集的土人組成。其組織編製﹐各地極不統一﹐有的設指揮﹑都等﹐有的設甲﹑隊等。鄉兵服習水土﹐有的戰鬥力較強。朝廷遇有邊事緊急﹐也徵發鄉兵出戰﹐併發口糧和醬菜錢。鄉兵有的還可轉為禁兵。
蕃兵是由北﹑西北邊境少數民族組成的武裝。在西南邊境還有砦兵﹑峒丁等。任務主要是邊境戍守。組織編製因部落而異﹐常見的有部族﹑姓﹑小姓等。朝廷對其首領區分不同等級給予錢糧﹑衣服和土地﹐對士兵也偶有賞賜。蕃兵﹑砦兵等熟習邊情﹐勇悍善戰。
北宋神宗時﹐王安石等人曾推行新法﹐在軍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甲法﹑保馬法和將兵法。保甲法規定10家(後改為5家)為1保﹐5保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宋史□王安石傳》)﹐農隙教戰。保馬法﹐即與保甲法相配合的牧養軍馬之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由官府給予馬匹﹐或按市價發錢自買﹐每戶養1~2匹﹐免一定賦役﹐馬匹如有死病等情須補償。將兵法﹐即改變原來的「更戍制」﹐在全國重要軍事地區置將統兵﹐平時就地訓練﹐戰時接受調遣﹐「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宋史□兵志》)。新法初行﹐頗見成效﹐但推行不久﹐隨著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而被廢止。
南宋時期軍事制度較之北宋有很大變化。高宗開元帥府節制諸軍。樞密院的軍事領導體制雖然基本保留﹐但朝廷控制軍隊的能力已削弱﹐樞密院的軍權也隨之縮小。禁兵已不居主要地位﹐廂兵所在多有﹐蕃兵已不存在﹐而鄉兵建置更為繁雜﹐制度紛歧。軍隊的主力為屯駐大兵和三衙諸軍。屯駐大兵即抗金各將領所率領﹑屯駐在前線的軍隊。其稱謂幾經變易。後來﹐朝廷為加強對各屯駐大兵的控制﹐將其改為御營軍或行營護軍。紹興十一年(1141)﹐又剝奪韓世忠﹑張俊﹑岳飛等大將的兵權﹐把他們的部隊改為御前諸軍﹐「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宋史□兵志》)。屯駐大兵多是親族鄉里和軍將的舊時部曲﹐戰鬥力較強。其中﹐岳飛所率岳家軍最為著名﹐有「撼山易﹐撼岳家軍難」之說。此外﹐三衙分別領率3支大軍﹐初﹑中期在沿江和川陝邊界還陸續組建10支御前諸軍。這13支軍隊有軍﹑將﹑隊等編製﹐統兵官有統制﹑統領﹑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兵士一般區分為效用和軍兵兩級﹐每級又分若干等。每支軍隊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隊人」﹐充輜重﹑火頭(炊事)等非戰鬥任務。寧宗時﹐這些制度又遭破壞﹐往往以文臣控制軍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