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等級
外交官是為一個國家從事外交事務的官員。外交官的任務是代表他的國家與其他國家進行雙邊或多邊談判。外交官有臨時性的、只為商討一件特定事務而到他國去的,也有在另一個國家常駐的。常駐外交官的辦公地一般是一個大使館或一個領事館。常駐外交官往往還有為本國公民提供服務或管理本國公民事務的任務。往往也有外交官在他國從事間諜或其他情報工作,這種做法一般被看作是一種對他國不友好的做法,因此一般國家不承認他們的外交官在外從事諜報工作,但實際上外交官在外從事諜報工作是所有國家都進行的,包括對友方或聯盟的國家。
按照1961年4月18日簽署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官在他國享受豁免權,其所在的國家不允許將外交官加以逮捕、扣留或審問。外交官在進出國界時不被海關搜查,也不必交關稅。外交官在其駐在地享受制外法權。
當兩國因宣戰或其他原因斷絕外交關係時,或駐在國的局勢緊張、無法保障外交官的安全時,外交官一般被撤出。兩個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惡化時,召回駐他國的首席外交官(大使)、或者降低外交等級(比如1980年因向中華民國出售潛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荷蘭的外交關係由大使級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一般而言是代表一種對他國表示非常不滿的姿態。
外交代表的等級
特命全權大使
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中一國君主向另一國君主派出的全權代表,對外代表君主本人,享有極大的決定權。后成為國家首腦之間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參見大使
特命全權公使
等級低於大使的外交代表。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后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
代辦
來自法文「Chargéd『affaires」,原意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時臨時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代表,后在維也納會議中被規定為等級最低的外交代表。相當於一國外交部向另一國外交部派出的使節。
其他外交官員
武官:代表本國武裝部隊,與駐在國武裝部隊進行聯繫的外交人員。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駐在國的同意。
公使:大使館中的官員級別,區別於擔任外交代表機構首腦的特命全權公使。
公使銜參贊
參贊和專員:與駐在國有關部門保持聯繫和進行交涉的專業外交人員,如商務參贊、文化參贊、新聞專員、農業專員等
一等秘書
二等秘書
三等秘書
隨員
領事
領事區別於外交官,並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是在一些範圍內不受駐在國的裁判權管轄,如通信權益、免稅權益等。領事官員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名譽領事等級別。通常情況下,總領事在外交禮賓場合中的等級與代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