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貨幣經濟

唐代貨幣經濟

昨日有讀者大大『半壺小道』問之『飛票』,然而書中所寫為『飛錢』,為了解釋清楚何謂『飛錢』,特加此章。

唐朝貨幣的歷史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期是建立以銅錢『開元通寶』本位的單一時期。但是實際上並未達到完全統一,在銅錢為本位貨幣之外,尚存絹帛貨幣(或轂帛及其他實物)貨幣。唐代前期在財政收支及官府出納、記帳中,多用絹帛(或轂帛)為計算單位。例如全國的租、庸、調;租收的是轂米,調與庸收的是絹帛。

開元九年(公元721年),玄宗下詔規定,「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現錢,深非道理。自今以後,與錢貨兼用,違者准法罪之」。

唐德宗在貞元二十年(公元804年),「命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唐憲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也下令「公私交易,十貫錢以上,即須兼用疋段」。

各位看官請注意,開元通寶所說的「開元」並不是唐朝的開元年間。所謂「開元」,是表明大唐取代了隋朝,開創新紀元的意思。而「通寶」則指通用寶貨。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在唐朝初步穩定國內局勢后,唐高祖李淵下令「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從此,青銅鑄幣告別了以半兩和五銖標重命名的傳統,開始向抽象化、符號化轉軌。

「開元通寶」在重量和形制上樹立了中國貨幣的標準形象,它以一錢為法定重量單位,每十枚錢重一兩。十錢一兩的十進位制由此產生,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開元通寶」這四個字出自唐代四大書法家之首的歐陽詢的手筆,寫的方圓兼備,頗能顯示初唐文化的兼收並蓄。

正如國學大師白壽彝先生所編撰的《中國通史》第九冊第五節《貨幣的鑄造與流通》中寫的那樣,「唐代在開元通寶錢鑄行后,錢制主要有兩次變更。第一次是唐高宗乾封元年(公元666年)改鑄『乾封泉寶』錢,幣值比價過高,導致民間拒用,『商賈不行,米帛踴貴』,結果僅行用七個月即廢止;第二次是安史之亂后的唐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因朝廷財政困難,鑄錢使第五琦鑄造『乾元重寶』錢,由於乾元重寶錢定值過高,民間稱為『虛錢』,物價劇烈上漲,並且引起民間盜鑄之風,僅長安地區因盜鑄在幾個月內即有八百餘人被處死。到唐代宗即位后,迫於幣制混亂,盜鑄盛行,只好下令乾元重寶錢與開元通寶錢等值流通。乾元重寶錢於是被民間大量熔鑄為器,退出流通。」只有「開元通寶」在唐代盡三百年的歷史中通用,未有中斷。此外與唐朝通商密切的許多國家,也流通「開元通寶」。

在後期,唐德宗開始實行兩稅法后,改以銅錢為單位,徵收銅錢。唐後期雖然貨幣經濟較前期發達,但幣制本身並不穩定,政府鑄造新幣,新舊幣交錯使用,兌換率不等,標註不一,失去「貨幣作為價值計算唯一標準」的作用。而一般通病則在貨幣減重、銅質減少、鉛錫砂等雜質增加,貨幣日益濫惡,失卻貨幣自身標準的只能。又因銅料缺乏,貨幣鑄造不善,通貨缺乏,民間交易兼用布帛、絹帛。唐代後期,歷代因為錢缺、銅缺,採取禁止私藏現錢、禁止使用銅器並沒收銅料、獎勵告發,法令苛刻,以挽救貨幣供給量不足的問題,但實際上並沒有實質的效果。從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到憲宗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的四十年中,物價下跌到原來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因為銅錢大量外流,唐朝中央政府有限的鑄幣量不敷使用,各地經常出現「錢荒」,唐憲宗時的飛錢(也稱為便換)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

最早的飛錢出現在唐憲宗元和年間(公元806年),「飛錢」又稱「便換」,就是用一張紙券,寫明錢數,蓋上圖章,分為兩半,雙方各持一半,用飛快的速度發往目的地。雙方所持紙券相合,核對無誤,即會拿到現錢。此項辦法,是我國匯兌業務的初始,也是世界第一。此方法對於北宋「交子」的出現有很深的影響。

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

「飛錢」有兩種,一種是各地在京師的商人,將售貨所得款項,交付各道駐京的進奏院,由進奏院開具發聯單式的「文牒」或「公據」,一聯交給商人,一聯寄往本道。所謂進奏院,是唐代中後期藩鎮節度使為加強與中央政府的聯絡,在長安設立的辦事機構,專門負責呈遞奏章,向朝廷各部門請示彙報及搜集政治、商業消息等。到九世紀初,全國節度使已發展至四十多個。使用「飛錢」的商人與節度使派遣在京的進奏院交涉完畢后,以一紙憑據即可隨時隨地兌換現錢。另一種「飛錢」是由一些「邸店遍海內」的私商辦理的。這些私商就是明清時期,在全國各地及歐亞國家開設錢莊、票號的山西商人的祖先。私商招徠這種生意,一是為了避免輸送現錢,二是牟利。他們利用總店與設在各地邸店之間的聯繫,向不便攜款遠行的商人發放票據,商人可憑此「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在私商所開的聯號合對票券后取兌貨款。當時進奏院所辦的「飛錢」曾一度收費,元和七年時,每千錢「便換」收取匯費達百文。而私商受理的「飛錢」都是平價匯兌,不收匯費。但古時交通不暢,加之邊地路途遙遠,合券付款往往在一兩個月之後,這實際上已使私商獲取了利息收益。

飛錢也成為了唐朝後期貨幣流通中的重要制度。這種新的流通方法,對於後世金融業的發展貢獻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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