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蠻千金閃婚記(6)
法庭上,這對冤家為了房子爭得很激烈,羅瑞說:「法官,既然我提了這麼低的底線她都不接受,那就按法律辦,房子給她,她給我60萬折價款!」喬慧卻說:「法官,我也同意就按法律辦,但是應該是我只要給他30萬元就行了!因為我父母那60萬元是在婚前出的,是我一個人的,他父母那60萬元是在婚後出的,是我們兩個人的,一人一半就是30萬元!」羅瑞一聽就暈了:「怎麼回事?你父母出了60萬元,我父母也出了60萬元,怎麼就不一樣了呢?這跟婚前出還是婚後出有什麼關係呢?」
法點鏈接: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子女離婚時如何分割?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借貸贈與婚前:對子女一方婚後:對夫妻雙方
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提供出資,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一旦離婚對於這些出資的性質如何確定?不外乎兩種情況:一是借款,二是贈與。如果當時子女向父母出具了借條,那就是借款;如果子女在當時沒有出具借條一般就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問題是,這種贈與究竟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有意思的是婚前婚後兩種情況同時存在:喬慧的父親是在他們結婚登記前出資60萬元,出資時沒有表明給小兩口還是只給女兒一人;而羅瑞的父母同樣出資60萬元,同樣未明確送給羅瑞一人還是送給小兩口。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上述規定,喬慧父親的出資因發生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視為是對喬慧一人的贈與,在離婚時不予分割;而羅瑞父母的出資因發生在領取結婚證之後,則應該視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在離婚時理應分割。這就是為什麼喬慧只肯補償羅瑞30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