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人格的概念(1)
這樣,我們就正式談到一個概念:人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活法,不僅因為他現在的處境不同,還在於他有不同的人格;不同人格的人在相同的環境中,會對生活做出完全不同的反應。人格是一個心理學概念,它最初來源於拉丁語persona,原意是面具。把人格定義為面具,這裡包含著兩層意思:一層,是在生活中像角色一樣表演出的種種行為;第二層,是在這個面具下隱藏的真實自我。人格這一概念進入心理學的嚴肅研究範疇之後曾經有過各種演變,對其有過各種定義。人格心理學家阿爾波特也曾綜述過五十個有關人格的定義,不同的定義表明不同心理學流派、心理學家研究的出發點,也表現為他們研究的結果。總的來說,人格可以看成人的一種慣常行為。美國心理學家B·R·赫根漢曾經在他的《人格心理學》一書中這樣論述:「幾乎所有的人格理論家都贊同這個觀點,即人格可以根據一個人的慣常行為模式加以描述。在種種不同的情況下,人們反應定勢的差異形成了各人不同的個性特徵。正是這些慣常行為模式才有可能使我們對人們的未來行為做出具有一定準確性的預測。當我們看到自以為熟悉的某某人做出一些反常行為時,就會無比驚訝地說:『這不像是他乾的。』當人們不再以過去的方式對某種情景作出反應,那麼,我們說他們的人格已經發生了變化。」人格一詞在英文中為「personality」,如果對其做一個最簡練又相對比較權威的定義,我們可以引用《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的條目:「人格personality每個人所特有的心理-生理性狀(或特徵)的有機結合,包括遺傳的和後天獲得的成分,人格使一個人區別於他人,並可通過他與環境和社會群體的關係表現出來。人們提出過種種關於人格的學說,用以解釋一個人如何與他人相同和相異,以及是什麼因素把某個人的各種異同點組織成一個完整的模式。」如果用中文來註釋人格,最妥當的詞是個性。在中國的《心理學大詞典》(朱智賢主編)中,對此做了如下註釋:「個性(personality),也可稱人格。指一個人的整個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心理特徵的總和。個性結構是多層次、多側面的由複雜的心理特徵的獨特結合構成的整體。這些層次有:1,完成某種活動的潛在可能性的特徵,即能力;2,心理活動的動力特徵,即氣質;3,完成活動任務的態度和行為方式方面的特徵,即性格;4,活動傾向方面的特徵,如動機、興趣、理想、信念等。這些特徵不是孤立存在的,是錯綜複雜交互聯繫,有機結合成一個整體,對人的行為進行調節和控制的。如果各種成分之間的關係協調,人的行為就是正常的;如果失調,就會造成個性分裂(雙重人格或多重人格),產生不正常行為。個性不是天賦的,是在先天生理結構基礎上,在後天環境教育影響下形成的。個性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和所處社會地位的制約,它具有民族的、階級的、團體的共性。即使在同一社會歷史條件下人們所經歷的具體生活道路也各不相同,又形成區別於他人的獨特特點。人的個性一經形成,就具有穩定性特點,但個性也並不是不可改變的,它是隨著現實的多樣性和多變性或多或少地變化著。在個性中具有核心意義的東西,如理想、信念和世界觀等隨著生產關係、社會制度的變化而緩慢地變化,生活情景、個人一時的心理狀態、人的身體的自然特點、年齡和健康狀況也影響個性的某些特點。」不同的人格具有對環境的不同反應,具有對生活的不同應對,讓人有不同的活法。人格既然有相當的穩定性,我們就能由此看清自己「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的慣性;人格又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由此又可以把握改造自己人格的可能性。心理學研究成果告訴我們,人格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因素影響及決定的,最主要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