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哈赤私秘生活全記錄--第十一章(6)

努爾哈赤私秘生活全記錄--第十一章(6)

后金汗王努爾哈赤連夜行軍,直撲北石山,天亮前,兵馬已到北石山下,傳令兵馬隱伏於大山溝里。然後,帶著范文程、三貝勒莽古爾泰、四貝勒皇太極等,後面隨著一些侍衛人員,迎著晨光,登上北石山頂。努爾哈赤向松山城周圍一看,見城外山巒層迭起伏,城東又有大片樹木,不由身上頓起一層雞皮疙瘩,心裡說:他們有威力很猛的大炮,再加上伏兵,利用有利的地勢,咱們的兵馬再多,鐵騎再不怕死,也難以抵禦。想到這裡,他立即轉過身來,領著眾人匆匆下山,回到營里命令把兵馬退出山溝,退往錦州去。於是,眾將領分別回到各自所在的兵馬中去,組織隊伍,抓緊撤退。誰知那偌大的山溝,這時卻進去的容易,出來時困難。四萬八旗士兵,集中在裡面,加上那眾多的戰車、雲梯等,原已擠得滿滿的了。現在,撤退的命令一下,頓時亂了起來。突然傳來「轟!轟!轟!」三聲炮響,從松山城裡「嘩啦啦」一下子衝出一萬多兵馬,向後金的隊伍殺過來。努爾哈赤畢竟歷經戰陣,急忙命令三貝勒莽古爾泰、四貝勒皇太極組織旗兵應戰,兩軍混戰在一起,松山城上的大炮,也不斷呼嘯著,在後金隊伍中爆炸,更增加了混亂。突然,松山城兩邊埋伏的兵馬,由左輔、朱梅領著,從兩邊一齊殺出,衝擊后金的隊伍。努爾哈赤與范文程騎在馬上,由四貝勒皇太極保護著,周圍是層層迭迭的旗兵,護衛著往外撤退。不久,從大、小凌河派來的明朝軍隊,也從兩邊衝殺過來,八旗兵馬不敢戀戰,只得邊應戰,邊往錦州方向退去。當后金的兵馬撤退到錦州城下時,那裡也早已炮聲口隆口隆,喊殺連天,打得非常激烈。由於城外新挖了又寬又深的護城溝,后金的戰車、鐵騎都無法一時通過,等到抬土填溝時,又遭到城上炮火的轟擊,給旗兵們攻城帶來了很大困難。努爾哈赤大隊兵馬退到城下時,本想聯合起來一起攻城,誰知松山方面的明軍也隨著追殺過來,於是雙方軍隊在錦州城下展開了一場混戰。正當拼殺激烈之時,城東門那邊突然殺來一支人馬,立即與松山的明軍配合起來,殺入八旗兵中。原來這支兵馬是從海上來的,是祖大壽從山海關乘船從海上來支援的。努爾哈赤看到後面松山方面的明軍緊緊盯著追殺過來,錦州城又一時難以攻下,山海關方面又從海上派來了援軍,不由得連聲嘆息,只得退兵回瀋陽。回到瀋陽,計點兵馬,損失了將近一萬人。丟失了攻城器械、兵器、甲杖等不計其數。努爾哈赤見眾貝勒、將士們有些頹唐的樣子,心中也有些悶悶不樂,但是他只得說道:「勝敗乃兵家常事。」於是,努爾哈赤就坐鎮瀋陽,一方面督促訓練八旗士兵,一邊靜觀明朝上層政局的變化,準備伺機再興兵南攻。天啟五年(1625年,天命十年)的下半年,孫承宗因為皇帝批發的二十四萬兩餉銀,被魏忠賢扣住不發,收復遼東失地的計劃不能實施,便想借著西巡薊遼,路過北京的機會,面見皇上,陳述詳情,順便告魏忠賢一狀。另外,孫承宗也想在十一月中旬,再去北京城,兼賀萬壽節,以便奏明皇上。孫承宗哪裡想到自己身邊,被魏忠賢竟暗中埋下一顆定時炸彈,此人便是監軍紀文華。平日,孫承宗的一言一行,一顰一笑,紀文華都記錄在案,交專人送北京,交給魏忠賢審察,一向耿直厚道,忠心朝廷大事的孫承宗,儘管在軍事上謀略過人,卻被身邊的營利小人算計了。孫承宗寫了辭職報告,主動請求皇上罷他的職,放他回家務農。在孫承宗被罷職之前,又發生了柳河事件,這就讓魏忠賢有了可乘之機,追使孫承宗提前退職回籍。孫承宗接到罷職回鄉的聖旨之後,便準備立即離開山海關。可是,袁崇煥、馬世龍、祖大壽等一班部下,再三挽留,非要他多住兩天不可。盛情難卻。後來,又喝了兩天的悶酒,才讓他走。孫承宗原先的十五名侍衛,堅持與他一起回鄉。袁崇煥將自己養了好幾年的一條名叫阿寶的黑色獵犬送給孫承宗並囑咐孫秉宗路上要小心。魏忠賢派遣的刺客名叫康進思,此人原是一個和尚,因為酒色犯了戒,被主持逐出寺門,后被魏忠賢收進錦衣衛里。康進思武功高強,善用暗器傷人,被魏忠賢視為心腹,留在身邊作保鏢。這次派康進思帶十名錦衣衛人員,全是挑選出來的亡命之徒,一心要置孫承宗於死命。他們經過精心策劃,埋伏在山海關與北京之間的碣石山下,想在那片林子里刺殺孫承宗。兩人在林子里相遇了。他們刀劈去,鞭打來,戰了十幾個回合,不分勝負。只見康進思突然虛打一鞭,借著轉身的機會,從袋子里取出一把小東西,分別兩手拿著。然後,猛然轉身,對著孫承宗大喝道:「看打!」康進思用右手食指一彈,一個鐵珠約有蓮子大小,直奔孫承宗的面門打來!其實,孫承宗早已看出他的行動有異,這時略一偏身,那小鐵珠兒便從眼前飛過。幸虧孫承宗早有警覺,要是粗心大意一點,准被那鐵珠子打住不可。他見康進思又想打那小鐵珠,便縱身一躍,攔腰一刀掃去,嚇得康進思不敢再打珠子,忙用九節鞭去擋。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中國歷代帝王私秘:《努爾哈赤私密生活全記錄》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言情穿越 中國歷代帝王私秘:《努爾哈赤私密生活全記錄》
上一章下一章

努爾哈赤私秘生活全記錄--第十一章(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