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傳統中國的財政與稅收(5)
第四點,我們將這體制與外界比較的話,不要只抓著一人一時一事指摘,而注意其整個系統之全貌。上面已經講過,一個社會真正的轉折點在法律(這法律也要在社會上行得通才能算數,民國初年政府頒布的法律與社會脫節仍是具文)。根據西方改革的經驗,最產生效用的首先是遺產法與破產法。我如果投資與人經商,我要知道合伙人去世之後他的資產如何處理。如果我先去世,我也要知道我的錢財如何留給後人。並且投資即有風險,我也急於知道自己冒險之程度,和對方遇到損失時準備認賬的程度。在農業社會裡人與人之關係為單元,只有短線的來往,以上各節也視私人關係和私人節操而定。在新型的商業社會,人與人之關係成為多元。我買了王安公司的股票,不能因王安先生去世,這股票就作廢,就算公司虧本,股東也仍有權利義務之保障,因之凡事都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再進一步,一個人開的公司大了,務必委派旁人管理,因之所有權與經理權分離。如果經理監守自盜,以前在農業社會裡系屬私事,在商業社會裡關係很多人的利害,也要秉公處理。更擴而充之,如果做廣告宣傳以蒙蔽欺騙,醫藥診斷之不當貽害病人,這些做廣告的人、開藥方的人、經營葯坊的人如何負責,都要由司法機關判斷。我這裡所講的情形都屬於信用。而信用之展開,必須有法律在後保障支持。總之社會愈進化,社會上分工合作的程度增高,需用法律之處亦愈多,政府之干預亦愈繁。一個似非而是(paradoxical)的現象:一個現代化的政府抽稅多,組織龐大,對人民的生活干預深,而人民不以為苦(最近這情形也有改變,可是與我刻下所講的題材限於農業社會與商業社會間之比較的不同)。明清帝國之政權表面看來,抽稅輕,政府人員少(雖說編製之外有半官方身分的人很多)。業務簡單而人民反蹙額地怕衙門。主要的原因,乃是現代西方的政府帶服務性質,不僅以上各節有關法律可以算作一種服務,而且交通、通信、保險各種事業政府不是在後實際主持,就是在監督輔助。這在明清政權,也都談不到。它的職責純在管教。在運河裡運糧的情形已如上述,責任所在及於運軍的連長、排長,當然政府在後勤業務缺乏組織。各位也知道明朝有所謂"糧長制度"。這也就是政府不注重後勤,而將責任托諉到納稅人。凡是各地方土地稅內有糧1萬石的區域,由政府指派糧長一人,以當地殷實大戶充之。他有組織運糧隊、在地方上抽派運夫、徵集損耗的附加、選定路程、督運食糧赴遠處倉庾交納的任務,凡屬於路途上的治安、醫藥、衛生、損耗的防範,都是他的責任。不到指定的地點照數完繳,他的責任無可交卸,遇有損耗也由他出資賠補。即使16世紀之後納稅用銀,此種組織之體系並未變更。一縣要交納銀物到一二十個被供應的機關,每一機關又接受十來個州縣的供應,是為常態,因之全國蓋滿了許多此來彼往短距離的補給路線。凡銀行業務、匯兌業務都無從展開,這種辦法繼續到清朝。自洪武至宣統凡543年,明清兩朝始終未設立一個中央銀庫。不僅鴉片戰爭時揚威將軍奕經的戰費,以這樣的姿態由各處零星抽來,即甲午中日戰爭前李鴻章的北洋艦隊也賴各省津貼。明清帝國之中層缺乏帶整體性的出納機構與後勤能力,是其特色。從我們今日之眼光看來,明朝有很多資源在其掌握。若合理地利用,盡能解決其財政問題,有如初期之紙幣及以後之鹽稅。但明代君臣只重威權,不顧商業信用,使其有利之因素無從發揮功效。大明寶鈔在永樂年間(1403-1424)即已貶值到無可挽回的程度,加以明朝又疏於鑄銅錢,據估計全朝代所鑄不會超過800萬貫,北宋可以在兩年之內鑄出明朝276年所鑄數。明朝後期被迫使用碎銀,這是對人民及本身極不利的辦法,各位試設想若是今日大家要用金子買汽油和麵包,市場是何局面?以後明朝軍隊與清軍作戰,也吃了貨幣的大虧。16世紀末年和17世紀初年,中國每年由南方自賦稅內運北方銀400餘萬兩至500萬兩,散及軍民手中之後,北方即用此銀兩購買南方之出產,主要的是棉花、布匹、綢緞與瓷器,大概幾個月內,已使貨幣回籠。和清軍作戰,每年要用銀2000萬兩,缺乏這種平衡的辦法,將貨幣大量輸至平日不用銀的地方,只有使通貨膨脹物價高昂。現在再說鹽稅,對明朝講這是食鹽專賣的利潤。整個法制訂在朝代初期,依照宋朝的辦法,叫做"開中"。凡是出鹽的地方整個區域劃為鹽場,用河流和運河與一般民眾隔離。河東區域有一座鹽湖,橫寬大概不逾5里,倒有50里的縱長,裡面的水含鹽的成分達到飽和點,一到適當的季節,鹽花可以用網撈出,於是政府圍著這鹽湖築造一道磚牆,長達百餘里,高13尺,以後增高到21尺。沿湖都有兵士把守。在其他產鹽的區域,在鹽場的戶口稱為"灶戶",他們無一般當兵納稅的義務,但是每一個"丁"要向政府繳納定量之鹽。一般為每年3200斤,由政府酬報米6石。這鹽不賣與一般市面,而由政府招致商人,由商人先向邊區交通不便的地方,對邊防軍供給糧草,邊防軍給予收據叫做"倉鈔"。商人憑倉鈔至出鹽之處領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