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離婚

第16章 離婚

第16章

離婚

在大多數時代和國家,由於多方面原因,離婚制度已普遍被人們所接受。離婚的目的並不是要取代一夫一妻的家庭,而只是想減少痛苦。有些人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已經無法忍受婚姻的繼續。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在各個時代和各個地區是迥然不同的。當今社會,甚至在美國,離婚法也是南北有別的:在南卡羅來納不準離婚,而在內華達則極易離婚。在許多非基督教的文明國家中。丈夫申請極易獲准離婚。而在一些國家,妻子申請也不難獲准離婚。摩西的法律允許丈夫提交離婚申請。在中國,離婚也是得到法律許可的,條件是妻子的嫁妝要如數奉還。天主教視婚姻為聖禮,無論怎樣,也不準離婚。但實際上,如果確有許多證據表明婚姻無效,事情還是可以通融的,尤其是涉及上層人物的時候。也許我們還記得馬爾巴勒公爵和公爵夫人一案。他們要求教會宣判他們的婚姻無效,因為公爵夫人是被迫成婚的。雖然他們已同居多年而且有了孩子,這理由還是被認定成立。

在基督教國家,對離婚的寬大程度是與人們信奉新教的程度成正比的。大家知道,密爾頓曾撰文贊成離婚,因為他是新教的忠實信徒。過去,當英國教會認為自己屬於新教時,它曾承認因通姦可以離婚,雖然其他原因不在考慮之列。而今,英國教會的絕大多數教士都是反對離婚的。斯堪的納維亞擁有非常寬鬆的離婚法。美國大多數新教地區也是如此。蘇格蘭比英國更贊成離婚。在法國,反教權主義者擁護離婚自由。在蘇聯,只要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離婚申請,即可獲得批准,但是由於通姦或生私生子在蘇聯不受社會或法律懲罰,所以那裡的婚姻也就失去了婚姻在其他國家所具有的那種神聖性,至少這適用於統治階層。

然而,關於離婚,那最奇怪的現象之一,就是法律和習俗往往是兩回事。最寬鬆的離婚法並非總能發生最多的離婚事件。在革命前的中國,人們幾乎不知道離婚為何物,儒家思想中雖有七出之條,離婚仍被視為是一件極不體面的事。在瑞士,經夫妻雙方同意即可離婚,這在美國則不能作為離婚的依據。但是,我所了解的數字錶明,1922年,每1萬人中離婚的數量,在瑞士為24起,在美國則為136起。我認為,法律和習俗之間的這種差異是十分重要的。雖然我主張對離婚一事應有寬鬆的法律,但只要一個完整的家庭仍被視為是標準模式,習俗就會成為反對離婚的重要因素,僅有極個別的情形例外。我之所以持有這種觀點,是因為我不僅把婚姻看成是單純的性的結合,而且,應把它看成是生育和撫養孩子的一種合作。正如我們在前幾章所看到的,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首先是經濟因素的作用,我們通常所說的婚姻是會破裂的。但是如果婚姻會破裂,離婚同樣會遭到破壞,因為離婚是因婚姻存在而有的一種制度,離婚是婚姻的安全閥。因此,我們應當把現在所進行的討論。完全局限於人們所公認的父母雙全家庭的框架之內。

總的來說,新教和天主教對於離婚的看法,都是根據神學對於罪的觀點,而不是根據家庭的生物目的。既然天主教徒認為,按照上帝的意圖,婚姻是不可解除的,他們自然會主張,一旦兩個人結了婚,無論哪一方,只要對方還活著,就不可能與第三者有聖潔的性關係,不管他們的婚姻會是怎樣一種情況。新教教徒雖然贊成離婚,但他們之所以這樣做,一方面,由於他們反對天主教關於聖禮的說教;另一方面,由於他們認定,不可解除的婚姻必將導致通姦。而且他們還深信,較為自由的離婚可以減少消滅通姦現象的困難。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婚姻容易解除的新教國家,通姦被視為大逆不道,而在那些不允許離婚的國家裡,通姦雖說也被視為犯罪,但總有點默許的意味,至少對男人是如此。在離婚極為困難的沙皇時代的俄國,高爾基從未因他的私生活遭到非議,且不管人們認為他的政治見解如何。在美國則完全相反,雖然沒有人指責他的政治主張,但他卻因道德問題遭到驅逐,甚至沒有一家旅館願意為他提供住宿。

根據理性,我們都不能擁護新教和天主教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首先,讓我們看一看天主教的觀點。假如一對男女結婚之後,丈夫或妻子患了精神病,那麼這樣的家庭就不能再生育孩子了,而且那些已經出生的孩子也不能與精神病患者接觸。因此,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即使患精神病的一方仍有神志清醒的時候,父母的徹底分離仍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假如我們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那精神正常的一方也不能有法律所許可的性關係,無疑這是一種荒唐的殘酷行為,是與社會的意願背道而馳的。那精神正常的一方就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他或她是應當繼續保持那種法律和社會道德所希望的婚姻,還是應當有不生育孩子的秘密性關係,或是應當進行所謂不管是否生育孩子的公開的同居生活?對於以上幾種方式,我們都有充分的反對理由。

先看第一種方式,即繼續保持法律和社會道德所希望的婚姻。完全避免性,尤其對於一個在婚姻中已經有了性習慣的人,是非常痛苦的。這往往導致男女未老先衰,甚至很可能會引起神經的錯亂。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情形所包含的掙扎將產生充滿厭煩、嫉妒和暴躁的性格。對男人來說,主要危險在於他的自制力會突然喪失,會使他變得殘暴起來。因為如果他真的相信婚姻以外的一切性交都是罪惡的,他很可能會由於尋求婚外性交的慾望,產生一不做、二不休的想法,以至視一切道德約束於不顧。

第二種方式,即不生育孩子的秘密性關係,是我們現在所談到的在現實中最為廣泛採用的一種方式。對此,我們也是有充分的反對理由的。一切見不得人的事都是不對的,而且既無孩子又無共同生活的性關係是不會持久的。另外,如果男女雙方都是年富力強的,按照社會的利益,我們無法說「你們不能再生孩子了」。事實上,如果法律規定說:「你不能再要孩子,除非你選擇一個有精神病的人做孩子的父親或母親。」那麼,這與社會利益更為不相符。

第三種方式,即「公開的同居生活」,這是對個人和社會危害最小的一種方式。但是由於一些經濟上的原因,這種方式在多數情形下是行不通的。一個企圖過公開同居生活的醫生或律師,會失去他的病人或客戶。一個在教育部門工作的人會立刻失掉他的職業。即使經濟狀況使這種公開同居生活成為可能,大多數人仍會受到社會影響的制約。男人希望與俱樂部有聯繫,女人則希望受人尊敬,並且喜歡常有其他女人拜訪。失去這些樂趣顯然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因此,公開的同居生活是很難實現的,除非他是擁有隨意生活職業的富翁、藝術家、作家,以及其他職業的人。

由此可見,在那些不允許因精神不正常而離婚的國家,例如英國,那些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的人就落入了難以忍受的境地。其實,除了神學的迷信之外,我們毫無理由去擁護這種情形。這不但適用於精神病人,而且也適用於花柳病、習慣性犯罪和習慣性酗酒的人。總的來看,所有這些都會給婚姻帶來危害。它們使夫妻生活成為一紙空文,使生育成為一件不應有的事,以至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到不應有的接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反對離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個陷阱,它要把那些上當受騙的人再送人煉獄,讓他們經受痛苦的煎熬。

當然,真正的遺棄應當成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只是把婚姻已經破裂的事實,追認一下而已。然而,從法律的觀點出發,這種做法會帶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如果遺棄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那就會引起連鎖反應,使遺棄現象變得普遍起來。至於其他各種能夠自行生效的原因,也都有同樣的問題。許多已婚男女渴望離婚的心情極為迫切,以至他們會主動去創造法律所許可的一切離婚條件。過去在英國,如果一個人想離婚,他的配偶必須有虐待和通姦的行為。因此,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夫妻雙方預先約定,丈夫在傭人面前毆打妻子,以作為虐待的依據。對於兩個迫切希望離婚的人,是否應當通過法律的壓力,使他們忍受伴侶生活的痛苦。我們姑且不談。可是,我們必須坦率地承認,無論離婚的理由怎樣規定,許多人還是會刻意照著去做,以製造這些理由。然而,我們現在還是拋開法律問題不談,繼續討論婚姻的勉強維持為什麼是不應該的。

我認為,通姦本身不應作為離婚的依據。除了那些受教權禁令愚化和強烈的道德心束縛的人以外,其他人都不可能在一生中對於通姦從不產生強烈的衝動。但是,這種衝動絕不意味著婚姻再不能保有它的功用了。即使有了這種衝動,可能夫妻之間仍會具有熱烈的愛情,而且雙方仍會希望婚姻能夠繼續。例如,一個離家數月的男人,如果他的身體機能是健全的,必定很難始終壓制住他的性慾,儘管他可能很愛他的妻子。這同樣適用於他的妻子,如果她對傳統道德的正確性有所懷疑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的不忠行為,不應成為日後幸福生活的障礙。事實上,它也不可能成為日後幸福生活的障礙,因為夫妻雙方都會認為他們毫無必要沉浸在嫉妒的戲劇式的神秘中。也許可以進一步說,每對夫妻都應當有這種暫時婚外的興緻,因為只要那種潛在的愛情仍然存在,這種興緻總是不可避免的。傳統道德歪曲了通姦的心理,它認為,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國家中,若對一個人有了愛情,那就不可能同時再對另一個人有真正的愛情了。所有的人都知道事實並非如此,但是由於嫉妒的影響,所有的人又都根據這一偽理論,而把一件極微小的事造成了一件極大的事。因此,通姦並不能構成離婚的充分依據,除非人們在通姦的時候,真的認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

我說這番話當然指的不是那種導致生育孩子的通姦式的性交。一牽涉到私生子,問題就會變得複雜了。如果孩子是妻子生的,事情就更為複雜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婚姻仍在繼續維持,丈夫不但要撫養自己的孩子,還要撫養別的男人的孩子。而且為了遮掩住醜聞,還要把別的男人的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這是違反婚姻的生物根據的,而且會帶來幾乎無法忍受的本能上的極大痛苦。因此,在避孕法還沒有產生以前,通姦也許確實是一件值得反對的事情,但是避孕法的產生已經使得我們很容易把性交和生兒育女的夫妻生活區別開來。因此,我們應當轉變我們的傳統觀念,因為現在通姦已經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了。

合理的離婚理由有兩種:第一,由於夫妻中某一方有問題,如精神病、酗酒和犯罪行為;第二,夫妻關係不合睦。夫妻關係不合睦主要有以下表現:雙方雖然從不爭吵,但無法和睦生活。雙方均從事重要工作,而且工作要求雙方必須分居兩地。其中一方雖然不討厭另一方,但對第三者卻一往情深,以致認為婚姻是一種無法忍受的束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不能適時給予幫助,仇恨無疑會接踵而來。事實上,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樣,這種狀況很可能會導致謀殺。如果婚姻破裂是由於雙方合不來,或某一方對第三者懷有非常深切的愛慕之情,法律不應做出否定的判決。因此,雙方自願是最好的離婚理由。只有當婚姻破裂是由於某一方具有確鑿無疑的重大問題時,才不需要求徵得雙方的同意。

制定離婚法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情,因為無論法律如何規定,法官和審判員還是要為他們的感情所支配,丈夫和妻子也會極力歪曲立法人的本意。按照英國的法律,雖然夫妻之間的協議並不能作為離婚的依據,但人人皆知,夫妻之間實際上是常有這種協議的。在紐約,人們往往走得更遠,他們會僱用偽證人,以通姦作為可依法判決離婚的憑據。從理論上說,虐待完全可以作為離婚的充分根據,但是對虐待的解釋卻可以達到荒誕無稽的程度。一位著名的男影星因虐待妻子而被判處離婚,他妻子提供了許多虐待的證據,其中一條是,他經常把那些談論康德的朋友帶到家裡來。我很難相信。加利福尼亞的立法者們會因為某位妻子的丈夫時常當著她的面談論知識,而同意這位妻子離開她的丈夫。避免出現這種混亂、欺騙和荒誕現象的唯一途徑是: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沒有那種顯而易見的理由,如精神病,來證實一方的離婚申請,離婚必須徵得雙方的同意。這樣,雙方就會在法庭之外解決一切有關經濟方面的問題,而且雙方也都沒有必要僱用精明之人,去證實對方的不法行為。應當補充的一點是,當性功能障礙導致沒有生育時,我們應當同意解除婚約。這就是說,如果沒有孩子的夫妻希望離婚,而且持有關於妻子不能懷孕的醫生證明,他們便可以離婚。孩子是婚姻的目的,把人們束縛在一種不能生育的婚姻中,那真是一種殘酷的欺騙行為。

上面所說的都是有關離婚法律的事情,至於風俗,那則是另外一個問題。正如我們已經知道的那樣,法律雖然能使離婚成為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風俗卻可以使離婚率大為降低。離婚在美國之所以極為普遍,我認為,一方面,由於美國人在婚姻中所尋求的並不是他們所應當尋求的東西;另一方面,由於通姦得不到寬容的緣故。雙方都應當把婚姻看成是一種至少在他們的孩子幼小時必須維持的伴侶生活,而不應當把婚姻當成暫時的戀愛。如果社會輿論或當事人的良心不容納這種暫時的戀愛,我們就可以得到美滿的婚姻。這種視婚姻為戀愛的做法,會很容易徹底毀滅父母雙全的家庭。如果一個女人每隔兩年換一個丈夫,並從每個丈夫那裡得到一個孩子,那些孩子就會失去他們的父親,婚姻也就因此而失掉了它的意義。我們又想起了聖保羅的觀點。正如《哥林多前書》中所說的那樣,在美國,婚姻被視為私通的替換形式,所以當一個人得不到離婚就會去私通時,那麼他就必須離婚。

我們如果完全根據孩子的利益來看待婚姻,就會得出一種截然不同的道德觀。凡是疼愛孩子的父母都應當約束自己的言談舉止,以使他們的孩子獲得幸福和健康成長的最佳條件。有時,這需要父母具有極大的自我剋制力,而且無疑要求父母認識到孩子的權利遠比他們自己的浪漫情感重要。其實,如果父母的感情是真實的,而且虛偽的道德不會燃起嫉妒的火焰,這一切都是會自然而然產生的。有些人說,如果夫妻不再彼此熱烈相愛,如果他們不防止對方會有婚姻以外的性經歷,他們就無法在教育孩子的問題上通力合作。因此,沃爾特·李普曼說:「沒有愛情的夫妻,在生育子女一事上,是不會像伯恩特·羅素先生所要求的那樣精誠合作的,因為他們總是心不在焉,而更為糟糕的是,他們認為夫妻關係只是一種責任而已。」在這裡,有一點也許是偶然的微小紕漏。沒有愛情的夫妻在生育子女一事上當然不會通力合作,但是當孩子出生以後,他們是不會像沃爾特·李普曼先生所說的那樣孩子失去父母的撫育的。對於那些具有自然情感和理智夫妻來說,即使他們在熱烈的愛情衰退之後,撫育子女一事上的合作也決不是一項強人所難的事情。關於這一點,我能舉出大量眾所周知的事實加以證明。至於說這些父母「認為夫妻關係只是一種責任而已」,那是因為他並不了解父母的愛情——只要這種愛情是真摯而熱烈的,那麼在肉體的慾望衰退很久之後,它還是會保持夫妻間那種牢不可破的聯繫的。

李普曼先生大概從未聽說過法國的情形,因為在法國,家庭是非常穩固的,父母也是十分盡職的,儘管他們在通姦一事上享有相當大的自由。正是由於美國人的家庭觀念極為淡薄的,所以那裡的離婚率非常之高。如果家庭觀念十分濃厚,離婚率就會很低,即使在法律方面離婚是很容易的。美國目前存在的輕易離婚的現象,應當看成是從父母雙全家庭向純粹母性家庭過渡的一個階段。當然,這是一個會給孩子帶來極大傷害的階段。因為在當前社會上,孩子們都希望擁有一個父母雙全的家庭,而且在父母離婚之前,孩子可能與父親已經有了相當深的感情。只要父母雙全的家庭仍被公認為是一種標準的模式,在我看來,離婚的父母,實屬沒有盡到做父母的責任,當然要排除那些因重大原因而離婚的夫妻。我認為,在法律上對已婚男女進行強制約束,很可能於事無補。依我來看,真正需要的是:第一,互相給對方一定程度的自由,使婚姻變得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第二,認識到孩子的重要性,因為聖保羅和浪漫主義運動已把人們的注意力誤導到了性上。

我們的結論似乎應當是,雖然離婚在許多國家,其中包括英國,是一件過於困難的事,但輕易的離婚也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真正途徑。如果婚姻將繼續下去,那麼為了孩子的利益,穩固的婚姻是很重要的。但是得到穩固婚姻的最好途徑是,把婚姻和單純的性關係區分開來,注重夫妻之愛的生理方面,而不是浪漫方面。我不敢妄自斷言,婚姻可以擺脫法律上的義務。按照我所建議的制度,無疑人們可以擺脫夫妻間性忠實的義務,但他們還是應當有控制嫉妒的責任。雖然,美滿的生活離不開自我約束,但是,與其約束那豐富而廣博的愛情,倒不如約束那狹隘而充滿敵意的嫉妒之心。傳統道德的錯誤並不在於它要求我們自我約束,而在於它並沒有要求到點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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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與婚姻(經世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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