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選舉篇
第五章
選舉篇
考試為中國固有之良法,然歷代任官,由於考試者,實僅科舉一途而已,猶未盡其用也。及孫文乃大昌,其義列為五權憲法之一焉。案自國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舉行考試者,以縣長佐治員,教育、警察、衛生各行政人員,會計人員,司法員吏管獄員、承審員、承發吏等為多。使領館職員,外交部亦曾舉行考試,然非定法也。十八年(1929)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乃公布考試法,分考試為普通、高等、特別三種。普通考試在各省區舉行,高等考試在首都或考試院指定之區域舉行,每年或間年一舉。初試國文、黨義,次分科試其所學。其事由典試委員會任之,以主考官為委員長普通考試,主考官由國民政府簡派,高等考試特派。監察院派員監試。應試及格者,由考試院發給證書予以登記。舉行考試之前,先之以檢定考試,在各省舉行。二十年(1931)三月分佈特種考試法,以試候選及任命人員及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而定其資格。定以是年四月至六月為檢定考試之期,七月十五日舉行高等考試,其普通考試分區巡迴舉行。分全國為九區,區設典試委員會,以次分赴各省。江蘇、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為第一區,河北、山東、河南、山西、察哈爾、綏遠六省為第二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四省為第三區,陝西、甘肅、青海、寧夏四省為第四區,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四省為第五區,廣東、廣西、福建三省為第六區,新疆為第七區,蒙古為第八區,西藏為第九區。第一次甘肅、寧夏、青海三省,四川、西康兩省皆合併舉行,新疆暫行委託考試,蒙古西藏則暫緩。定於是年九月十五日舉行,高等考試既畢,大水為災,交通艱阻,展期至次年一月至六月間,因國難又未果,展至七月至十二月間,至十二月乃有山西省舉行。明年河北、綏遠、河南繼之。二十三年(1934)首都及浙江乃又行之焉。軍興以來,需才孔亟,而平時典試等法,至此或難盡行。二十八年(1939)十月二十八日,乃公布非常時期特種考試暫行條例,規定特種考試由考試院視需要隨時舉行,分類分科及應考資格亦由院規定。其試法得分初試再試,而二者又各得分為若干試,亦有院定之。得不設典試委員會,由院派員辦理。與普通考試相當者,得委託任用機關行之。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亦頗得援用其法。考試院又擬訂戰地任用人才考試辦法,先分地調查,次分類籌備,乃指定後方地點,派員巡迴舉行。又制定全國人才登記規程,有應高等、普通考試資格者,或由調查,或因申請,予以登記其學歷經驗,優者或介紹工作,或舉行獎學考試,以資鼓勵。其特種公務員郵電、路航、關鹽等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之法,亦在擬訂之中前此數嘗舉行,惟未有定法。高等考試是年十月一日分在重慶、成都、昆明、桂林、皋蘭、城固、永康七處舉行,先是中央政治會議議決,此後高等考試分初試及再試,合格者一律入中央政治學校訓練,期滿后舉行再試,及格乃依法任用。及是依以舉行初試及格者,皆送中央政治學校訓練,訓練之期定為一年,期滿由院再試及格,則發給證書,依法任用。不及格者得再試一次,訓練期內,膳食、服裝、講義均由學校供給,並月給津貼30元焉。其普通考試,戰後廣西、雲南、陝西,皆嘗舉行。二十九年(1940)十二月十六日公布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考試暫行條例,分試驗、檢討二項,試驗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檢討除審查資格外,得舉行測驗或口試,其辦法亦由考試院訂定。
高等考試之分科,有外交官、領事官、教育、衛生、財務、行政人員,有會計統計人員,有司法官、監獄官、律師,有西醫師、藥師,其條例皆十九年(1930)公布;有警察行政人員、工業、農業、農林技術人員,其條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后又有建設人員普通考試,科目有普通行政人員、教育衛生行政人員、監獄官、書記官,其條例皆十九年(1930)公布;警察、農林行政人員,工業、農業技術人員,其條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后又有審計人員。二十八年(1939)高等考試分(一)普通行政,(二)財務行政,(三)經濟行政,(四)土地行政,(五)教育行政,(六)司法官,(七)外交官、領事官,(八)統計人員,(九)會計、審計人員九項,后又加合作行政人員一項。特種考試,有監所看守,有圖書管理員,有助產士,有牙醫,有商品檢驗技術人員,有郵務人員,有中小學教師(檢定),有引水人,其條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戰後財務、交通、電信、路政、郵務、會計、工程、地方行政、農業推廣、土地呈報、教育視察、氣象測候,皆嘗舉行考試。蓋有所求,則試之無定限,已公布之條例,或亦不能改廢也。
十九年(1930)十一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公布考試複核條例,京內外各官署,在考試院舉行考試以前,遵照中央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均依該條例加以複核,如考試章程是否根據中央法令,或經中央核准考試方法,是否依照考試章程考試科目,是否與所任職務相當,成績是否及格是也。二十年(1931)一月乃呈請,嗣後各省請舉行考試者,一律停止。各項考試概歸考選委員會呈院核准施行焉。惟仍有由各機關自辦而呈院核準備案者,建設委員會於普通工程及事務人員,即嘗行之。
銓敘部設登記、甄核、育才三司及銓敘審查委員會,以審查公務員資格成績,任免升降轉調俸給年金獎恤撫恤本屬內政及司法行政部及規劃公務員補習教育及公益之事。十九年(1930)四月公布現任公務員甄別審查條例,印就表格及證明書發交中央各院部會及各省市政府,請轉發所屬各機關,限期填送。是年六月開始審查,分資格、成績兩項,資格分革命功勛、學歷、經歷、考試及格四項,成績由長官加具考語,分甲、乙、丙、丁四等。報部之期本定是年十二月,后展期五次,至二十二年(1933)乃截止,然未填送者,實尚十之六七也。審查既竣,乃行登記,舉審查合格者而籍錄之,是曰初次登記。其後升降調免及其他事項如死亡等一一籍錄,謂之動態登記焉。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八日公布非常時期公務員考績條例,分工作、操行、學識為三項,工作佔50分,操行、學識乃各佔25分,總計滿60分為及格留任惟工作不及30分,操行、學識不及15分者,仍以不及格論。不及格者降級或免職,在80分以上者晉級。二十九年(1940)十二月二十日公布各機關人事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機關就原有經費及人員中,設置人事處司科股或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送請銓敘、進退遷調、考核獎懲,其他人事登記、訓練補習、撫恤公益等事項焉。
法不難於立而難於行。二十二年(1933)考試院秘書處致考選委員會公函,內附周邦道等條陳云:兩年來第一屆高考及格,依法任用,呈薦試署實授者,只34人,內已遭罷免者10人,現在任用者,不過24人,皆有備員之名,而無得官之實。公務員任用法雖已施行,能否推行盡致,尚不可知。且依該法施行條例,有輪班選補3名敘一之法則,如教育部分發,尚未任用者有6人,即令今後歷任長官均能守法不渝,亦須候至第十六個缺,第六人始能進敘,實非一二年所能,其他機關情形,亦多類是云云。考試及格者,任用之難可以想見。二十七年(1938)二月四日《譯報》載《字林西報》雲,中國目前引用私人非常普遍,文官考試實已不存。六月二十八日《文匯報》轉載《新華日報》「保衛武漢與第三期抗戰問題意見」一文,其第五節,「解決一切問題之中心樞紐」云:一是黨派門戶成見未能全泯。二是個人親故私情時常發生作用,抗戰之時如此,平時可知。今之所謂公務員任用法者,核其實,已難盡如人意,而其行之之難,猶如是。昔人所謂去河北賊易,去朝中朋黨難,其理亦不外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