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合約事件
阿桑臉上露出果然如此的樣子,「她她她的,不會是連我也要隱瞞對方的身份吧,別忘了,我過來的時候可是說好了友情簽約哦,要是告訴我是誰的話,嘿嘿,便宜你了,在原來五年的的基礎上我會翻上一番,怎麼樣?」
說還是不說呢?這事李明基現在的想法,阿桑的唱功那是沒話說的,特別是李明基之前的想法就是打造幾個台柱型的歌手,之前的劉若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可是最後卻又因為那些在李明基看來麻煩不已的小事件下給黃了,不過李明基也知道,就算劉若英過來之後對於新公司來說效果也沒有自己公司培養出來的人大。
阿桑簽的合約是五年,這個簽約時間確實比其他公司的短得多了,畢竟如果是一個成名的明星還好,可是一個剛入行的人得到這份這樣的合約,而且李明基給出的薪酬和分成都不低。特別要說的是,李明基還參照了以後的娛樂圈簽約制度中的一些東西加了進來,使得雙方都對這份合約沒有那麼的感觸。
在這裡要說一下經紀人和唱片公司以及藝人的關係以及職責。
經濟人為藝人洽談業務,處理瑣碎事務,作宣傳業務等等,一般經紀人是由演藝公司為藝人指定的,除非這個藝人很大牌,要自己找經紀人。
藝人簽約演藝公司,演藝公司的職責是為藝人安排工作,培養藝人,做宣傳公關等;藝人的職責是服從演藝公司的安排,為演藝公司賺錢;
經紀人是介於藝人和演藝公司中間的角色,職責是協調藝人與演藝公司之間的工作。經紀公司是為一些沒有簽約演藝公司的藝人準備的,經紀公司為前來的藝人(一般是沒名氣的)尋找試鏡的機會,而藝人在試鏡成功后付一些中介費用。當然經紀公司也有大的業務,例如為某部大製作的電影拉贊助,為演藝公司介紹大的項目,為製作人介紹好的劇本和演員。
就像李明基這裡那樣,一般的演藝公司會結合出自己的經紀公司,特別是在中國更是最尋常。李明基在一開始就開誠布公的和他們談過合約上的問題,其他的沒有說過什麼過分的要求,當然了,這個時候的合約唱片公司與後世的那些唱片公司來說有著巨大的優勢,那就是藝人更需要仰仗公司的宣傳力度,也因而唱片公司的比例獲得更地打比例收入的。
後世中2000年到2005年五年中娛樂界最熱門的兩個詞語莫過於「超級女聲」合約風波和「黃聖依星輝事件」了,前者在創下地方衛視綜藝節目的收視新高同時,各種「幕後新聞」源源不斷;而後者則猶如一部現代娛樂圈的《羅生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天一個新狀況,撲朔迷離,充滿懸疑。這兩個娛樂事件之間有一個共通的地方,就是都與演藝合約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有著驚人相似之處,當時可是在在娛樂圈引發了有關演藝合約的大討論。
2005年8月具體是哪天李明基忘了,只記得是在八月的時候在中國中國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頻道的「中國法治報道」節目播出了「超女」簽約事件訪談引發了有關超女合約的討論。受訪的法律專家稱:天娛公司與「超女」們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超級女聲」中,進了10強的選手必須與天娛公司簽長達八年的合約,否則就不能繼續參加比賽,除此之外她們還要一切聽公司的安排,否則將賠償高達500萬元的違約金。
當時的法律專家表示:天娛公司的這個規定是違法的,所以合約也就是無效的,選手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除這種合同。而當時的成都賽區的第四名馮家妹曾向天娛表示因為想繼續學業而解約,天娛卻要家妹做出一個匪夷所思的保證:「保證今後再也不踏入演藝圈!」這樣不近人情的「霸王條款」和長達八年只有義務沒有權利的「賣身契」讓人非常質疑天娛公司在超女演藝合約上的誠信度,直接影響「超級女聲」的口碑。這是典型的逼著人家新人作出的「霸王條款」以及賣身契合約啊,李明基當時就下了這樣的一個定論。
天娛公司一口氣用極少代價簽了50位「未來之星」讓人感覺猶如「守株待兔」:「我先把你簽了,哪怕你後來再紅,合約也在我手裡。」雖然說天娛搭建了「超級女聲」這個平台,使這些少女有了展現才華的機會,有了一炮走紅的契機,但作為成熟的演藝經濟公司,考慮更多的應該是如何培養和規劃簽約選手的未來,而不是只想到從她們身上獲得巨大利潤。
「黃聖依星輝事件」其實就是未來超女合約糾紛的預演。對於這個事件各有各的看法,但目前為止,這個事件對黃聖依和星輝兩方面來說都沒有任何好處,雙方都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可以預見,在超女比賽全部結束之後,這50位選手中如果有一半選手要求解約的話,天娛公司將陷入接二連三的合約糾紛中。支持超女的網友們表示:「我們希望超女們都能和天娛和平解決合約問題,湖南衛視也不要再操縱比賽結果,否則我們聯合起來罷看湖南台、罷買酸酸乳,後果也同樣嚴重。」社會輿論的導向從另一個方面也為超女合約事件帶來新的壓力,如果天娛處理不好這一事件,帶來的負面效應也許會大大超過靠出賣超女得到的傭金。
這兩個娛樂圈的合約糾紛可以說是當時中國娛樂圈的普遍現象,天娛公司使用的是「守株待兔」之方法。而關於黃聖依和周星馳的公司星輝合約事件,呵呵,就他所知,是由於,事情是因為黃聖依本人私自接了一些活,沒有告知公司,沒有經過公司的同意。
簡單點理解,是不守公司規定,不尊重公司的表現。
她私自接活網上寫出來的有兩次:真怡美服裝代言事件和《男人裝》照片事件。
服裝事件批露是因為代言發布會那天,黃聖依沒有出現,因為星輝公司沒有安排她去。服裝公司怒了,感到被耍了,因為服裝公司
和黃聖依簽了代言合同的,合同上有黃的親筆簽名,並且據服裝公司說,黃聖依是收了錢了的。
那麼星輝公司為什麼沒有安排黃聖依出現呢,據星輝公司聲明,星輝公司沒有同意代言,黃聖依簽字和收錢,都是私下與服裝公司接觸的,沒有經過經紀公司。
黃聖依拍攝《男人裝》事件,也就是直接引起星輝公司發怒的事件。根據星輝公司的聲明,同樣,黃聖依私自接受《男人裝》雜誌邀請,拍攝了一些尺度比較寬的照片,做為雜誌的封面、內頁全版彩圖。
而據說星輝公司一直包裝黃聖依的形象是清純示人,黃的大尺度表現令星輝的前期包裝和制定的長遠發展包裝計劃遭到破壞。
值得注意的是,網上之前並沒有星輝公司要雪藏黃聖依的報道,可能是她自己知道內部消息,或者有自知之明,所以主動提出解約。(這是網上的網友經過查證給我的,呵呵,大家知道是假的就可以了,或許說他不是真的也可以。事情已多年過去了,很多人或許還不知道呢),可以說這兩件事情最後公司和藝人的下場都不好,鬧得兩敗俱傷。
這兩個都是再後來的娛樂圈裡面引起人們對娛樂明星和公司簽約的條款中各種事項的關注,也因此後來出現了每每簽約明星們都要把他個人的經紀人或者法律代表地在身邊一字一句的分析之後才拿出筆頭簽約。這也是為了以後的合作愉快以及不至於鬧出糾紛而已。不過說了那麼多的都是以兩敗俱傷為結果的,,其實有一個還沒有講的事件,那就是周迅和經紀人李小婉的和平解約。
周迅和經紀人李小婉的和平解約不僅為周迅的個人發展帶來更多可能性,也使大家對李小婉的氣度產生由衷的佩服,這樣的和平互利的合約關係才應該成為主流。當然,還是要奉勸一句夢想著進入演藝圈,懷揣著明星夢的少男少女們:娛樂圈裡並非都是一夜成名的神話和五光十色的華麗人生,其中還有很多謊言、陷阱和灰色地帶,一不小心就會迷失甚至被吞沒,合約可能是一個你玩不起的「奢侈遊戲」,務必慎重。
李明基之所以這麼做這麼多也是有原因的,他為的也是不想自己的公司以後會出現諸如「超級女聲」和「黃聖依星輝事件」,雖然他對阿桑和馮曦妤很放心,可是以後公司的新鮮血液會源源不斷的輸入進來的,如果按照「苛刻」的條件的話,那時候忠貞度沒那麼高的人鬧起來的話那可就真會演變成相同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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