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第三部第十八章第三節(一)

107:第三部第十八章第三節(一)

自從龍煥章答應將蘭庭社口岸最好的興盛賭場給青幫經營后,杜月笙就開始盤算著自己如何在這風雲際會的虞城立足,如何在這幫派林立的大碼頭讓青幫創出一片天地來。但是,畢竟自己才剛剛到達虞城,對這一方的社會行情還沒有看準,路子也還沒有摸熟,他深知「強龍不壓地頭蛇」的道理,所以,他現在要保持低調,等看準時機了再出手。但是,無論如何,杜月笙心裡是有底的,因為他有了龍煥章這位在四川袍界叱吒風雲的好兄弟,他相信龍煥章的為人一定會幫助自己的,畢竟,他也是青幫的人嘛。

杜月笙在虞城歇息了一些日子,這期間被蔣介石召見了兩次,蔣介石問了問他的狀況,關心他有什麼需要的可以隨時講,同時向他打兩個招呼。一是要關注虞城的大事,在虞城積蓄力量,將來有的是發揮他作用的時候。二是虞城社會很複雜,不要輕易攪到幫會爭鬥這潭渾水裡去。聽了蔣介石的話,杜月笙的心裡有底了。委員長既然讓他要積蓄力量,說不定什麼時候就要用到他,就像當年上海「四·一二事變」那樣借用他的力量。但是,現在他基本上就是一個光桿兒司令哪來的力量?因此,杜月笙領會委員長的意思還是希望他在虞城有所發展的。但是,虞城幫會情況複雜,委員長是希望他謹慎行事,不要捲入到幫會的爭鬥中給他添亂。這是要他自己好好把握,拿捏好分寸。

過了些時日,整天當個寓翁宅在家裡,已經讓闖蕩江湖幾十年的杜月笙不勝其煩,覺得應該亮亮青幫的招牌了。於是,趁著這一天心情極佳,杜月笙開著車帶上尤三虎等人,興緻勃勃的親自來到蘭庭社的堂口「興隆茶莊」。早有人向曾大兵通報,驚得曾大兵慌忙出來迎接杜月笙。

主賓一時坐定,曾大兵向杜月笙抱拳作揖說道:「昨下午的時候我就聽見喜鵲叫,我就想今天會是什麼貴客要到呢?沒想到是杜老闆光臨呀,哈哈哈。不知道是什麼大風把杜老闆吹到敝碼頭?杜老闆如果有什麼事情吩咐一聲就是了,還勞動您過來走一趟啊。」

杜月笙「呵呵」一笑說:「杜某來虞城有些日子了,整天呆在公館里無聊得很呀。也是好久都沒有見到煥章老弟了,心裡想的慌,見今天天氣這麼好,就不揣冒昧出來走動走動,找找路認認門,我杜某今後還要請蘭庭社各位哥弟多多關照呢。哈哈哈。」

曾大兵說:「杜老闆言重了。杜老闆是什麼人?我們又是什麼人?再怎麼也輪不到我們,而是杜老闆今後要多多關照我們蘭庭社呢。但是,在虞城只要杜老闆一聲招呼,蘭庭社定當鼎立而為絕無二話。這是我們龍大哥向我們交代的喲。」

杜月笙問道:「煥章老弟呢?躲到哪兒去了還不出來見我呀?」

曾大兵說:「實在不巧,我們龍大哥家有急事回老家銀沙鎮去了。」

杜月笙有些失望地說:「怎麼這麼不巧啊?那,他幾時回來呢?」

曾大兵說:「龍大哥家裡出了大事,他那叫什麼芝兒的堂妹失蹤了,因此他走得很急,至於什麼時候回來還不好說,肯定是要把人找到了才能回來吧。杜老闆找龍大哥是不是為了興盛賭場的事情?」

杜月笙說:「是,也不完全是。這次來,也有想看看龍老弟的意思,既然他不在,那隻能等他回來后再見面羅。至於,興盛賭場的事嘛······」

曾大兵說:「龍大哥臨走的時候向我交代過的,說他已經許諾把興盛賭場交給杜老闆經營,既然您今天親臨敝碼頭,那不如我們今天就把交割辦了吧行嗎?」

杜月笙說:「那就辦吧,我也正想找點事情做做呢。哈哈哈。」

曾大兵說:「其實,這個交割也沒有什麼辦的,就是把賭場里的東西簡單清點一下,搞個清單就行了,其它的事情還是等龍大哥回來由他決定吧。」

當杜月笙踏進興盛賭場的時候,看到裡面的情景心裡非常受用。只見裡面人頭攢動,熱鬧非凡。杜月笙知道,這興盛賭場可是虞城最好的口岸,有了這麼好的口岸,賺不賺錢賺多少錢還在其次,杜月笙感興趣的是這裡四通八達,人流如織,這裡距離水虞城碼頭也就幾分鐘的路程,南來北往的人都會經過這裡,任何一個風吹草動很快就會傳遍整個虞城,甚至會沿江傳到四川的各個地方。青幫如果在這裡把大旗豎起來,那影響可就大了,效果可就好了,結局當然就會更好了。因此,杜月笙是非常感謝龍煥章的大力支持的。

不一會兒,尤三虎過來對杜月笙說:「老闆,蘭庭社的的人已經走了。」

杜月笙問:「都交割完了?」

尤三虎說:「他們的人就把賭場里的東西簡單點了一下,我給他們開了張清單他們就走了。」

杜月笙說:「哦,其實,煥章兄弟這樣做也就是一個形式而已,走個過場,是做給他們蘭庭社的人看的。因為,煥章兄弟就是咱們青幫的人嘛。」

尤三虎說:「老闆,這個地方真他媽的好哇,這可是虞城的一塊寶地喲。」

杜月笙打趣地說:「是呀,當初你不就是在這裡栽在人家煥章兄弟的手下了嗎?哈哈哈。」

尤三虎也笑著說:「也虧得當初在這裡栽了,否則,我們也認識不到煥章老弟,也沒有後來上海、虞城江頭江尾的聯合生意,更沒有現在的再度聯手呀。」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亂世梟雄之男兒豪情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軍事歷史 亂世梟雄之男兒豪情
上一章下一章

107:第三部第十八章第三節(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