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第161章

第161章 第161章

十二月初,早朝時由內閣次輔鍾清衡提出,現有的大蘅國律例,與和離有關的部分有失偏頗,故而他提出應對律例做出修改。

第一條,改「義絕」認定標準,夫妻雙方若對本人及其親屬做出任何故意傷害行為,一旦造成實質性身體傷害,便可判為「義絕」,若傷人致殘,傷人者應酌情收監判刑;第二條,若為夫者若強迫其妻與其他男子通姦,抑或為夫者外出三年未歸,婦女前往官府里請求和離,一旦官府判定符合和離條件,此和離將不必經過夫君或是夫家同意;第三條,民間女子遭拐賣為妻妾之事雖明令禁止,卻依舊有此類違法之事發生,故凡被拐賣被迫嫁入夫家為妻或為妾,經查若情況屬實,此婚姻關係將不予以承認,另,行買妻、買妾之事者將收監判刑,並徹查追捕拐賣之徒,抓捕歸案后罪人販賣人口所得之財歸於受害女子。

在鍾清衡提出此議案后,一度遭到部分朝臣的反對,其中尤以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壬最為激烈。

王壬堅持,女子出嫁從夫,夫為妻綱,為夫者對其妻行教導之責便是有體罰之舉也屬天經地義之事,若以身體傷害為標準判「義絕」,不僅有違禮法更會讓妻不從夫鬧得家宅不安。

對此,鍾清衡當庭辯駁:「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此為三從中的兩從;夫為妻綱,父為子綱,此為三綱中的兩綱;王左都御史可記得,此綱為何意?沒錯,正是夫應為妻的表率,父應為子的表率。可若是,為夫者以教導之名毆打其妻又或將其妻關起令其挨餓,其妻以此為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又該如何說?再有,為夫者也為夫,他的這些行為落在其子眼中,其子該如何想?他會想,父親做的對。於是日後仿照其父之行,毆打其母甚至囚禁其母令其挨餓,此舉,難道就不有違孝道,有違禮法嗎?

「何為禮法,有禮方有法。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律例之法乃國家長治久安的開端,而德才兼備的君子乃律例之法的本源。而何為君子?孟子有道:『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禮者敬人。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說明君子應當心懷仁德,懂得禮讓尊敬他人,如此方能為自己贏得同等的敬愛。孔子亦言,『人而不仁,如禮何』。更說明,仁德的重要性,一個人若是連最基本的仁德都沒有,又怎會將禮制當回事?一個會做出動手打妻子等有失斯文之事的人,若說心中還懷有仁德,王大人信嗎?其他反對鍾某議案的大人,你們信嗎?這樣的人,教導出來之子,恐會有樣學樣地對待其母,行不孝之事,如此,又將禮置於何地?長此以往,君子何在,禮制何在?

「對於實質性身體傷害的程度,自當給出標準,絕非任何傷害都能被判『義絕』,有明確的規定,又怎會讓妻不從夫家宅不安?在鍾某看來,若是暴行得不到制止,懂君子之道行君子之行的人越來越少,那才當真是有違禮法,動搖國之根本!」

此辯令王壬等人語塞,面色難看至極地過了一會兒后才紛紛斥言:「你這是強詞奪理!」

鍾清衡絲毫不怒,只道:「既說鍾某強詞奪理,那便請諸位大人有理有據地反駁鍾某。」

王壬難以反斥,唯有轉而對議案第三條開火,直言無論女子是否因買賣為妻為妾,既已被官府記錄在案,那便是合法的婚姻關係,斷無承認之後再否定之理;且買妻買妾雖有錯,可並非主使拐賣之徒,若是判刑恐此法過於嚴苛。

而王壬的這一番反斥,鍾清衡尚未開口,禮部尚書江晟已先忍不住辯駁道:「王大人怎的此時又不把禮法掛在嘴上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買妻買妾敢問可有遵雙方父母之命?再者,大蘅國律例規定,定婚成婚需是男女雙方自願。拐賣本已違法,買妻買妾便更談不上自願,既是非自願便是違法,即便官府記錄在案,其本質亦是違法,又何來的合法婚姻關係?官府承認的是經過造假的違法婚事,為何不能否定?

「若說買妻買妾有錯卻罪不至判刑,我認為此言差矣。買賣因何而起,正因有買家出價,方有人鋌而走險充當賣家,拐賣者罪不可赦,買者亦然。甚至可以說買者才是拐賣屢禁不止的罪惡之源。當然,我知道王大人一直以來都反對酷法,頻頻以商鞅變法失敗為例證明酷法不可取。然若是商鞅之法當真如此不可取,何以後世不斷以商鞅之法為藍本制立新的律例?荀子言,『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有此儒學在上,證明禮儀教化為先,律法治理為輔,可若是將禮法不放在眼中,便該重用刑罰禁止這些惡徒的不法之行!王大人身為都察院左都御史,竟連儒學與律例都不研明,這些年來怕是冤了不少人啊!」

江晟之言把王壬氣得差點便在殿上昏過去,王壬向楚岳峙下跪懇請三思,表示律例沿襲多年,萬不可輕言改之,更不能輕易動用酷法。

楚岳峙卻道:「鍾次輔所言,句句在理,禮在法前,何以不能改?若說酷法,這杖八十是刑,牢獄是刑,流放是刑,可如今這判刑標準尚未定,怎的就成酷法了?」

王壬啞口無言,楚岳峙乾脆讓其就這麼跪著,想通了再起來,其餘反對的朝臣見狀頓時未敢再多言。

至此,鍾清衡提議律例修改得以確立,將在與刑部及大理寺進一步商議,敲定各項細節后頒布推行。

十二月中旬,離正月休朝尚有大半個月,大理寺卿阮邢與內閣次輔涼忱共同提出,今民間有女子從商,其中以寡婦或因為幫補夫家而不得不從商的婦人居多,但在從商過程中,時有糾紛,因大蘅國並無相關律例,即便上報官府也難做定奪,故提案應對女子從商訂立相關律例,讓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審判。

女子不應拋頭露面,此乃默認之禮,女子從商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違禮制,於是再次有大批朝臣進言,比起訂立規範女子從商的律例,更應明令禁止女子從商破壞禮制。

禁止女子從商之言,幾乎是一提出便遭到了駁斥,因與之相關的乃女子拐賣案的受害女子在獲救后,若家人不願領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願回歸故鄉遭人指點,朝廷都將會幫助受害女子改名換姓,並統一安排她們進入由朝廷設辦的繡房與織布坊中,以自己的雙手養活自己。若是禁止女子從商,那便是在質疑朝廷多年來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錯,而那些因被拐賣而人生遭毀的受害女子豈不是又要失去棲身之所?

部分朝臣庭上進言,遭拐賣的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不該納入用以作為對比,且若准女子從商,豈非鼓勵女子罔顧禮制在外拋頭露面?

司淵渟對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為反駁:「《太平廣記》有記,『唐汴州西有板橋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餘,無男女,亦無親屬,有舍數間,以鬻餐為業。然而家甚富,多有驢畜』。若夫已亡故,又無子女,寡婦不從商該以何為生計?敢情真要讓人餓死,再讓人議論,大蘅國容不下無依無靠的寡婦,還不如前朝?不僅如此,《太平廣記》中還有許多關於女子在紡織、冶金與果蔬商鋪等經營記載,足可見過往朝代歷史上並非沒有女子從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從商,何以到了今日,反倒不能容了?

「誠然,大蘅國開國之初也認定工商雜色之流,大蘅國對工商早已開放,海禁解除后海貿更讓大蘅國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如今律例早已參照《全唐文》定下新法,應屬諸軍諸使司等在村鄉及坊市店鋪經紀者,宜與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許商人與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貿繁榮也令百姓衣食有餘家給人足,又為何不準部分情況特殊的女子經商立業,讓她們得以憑己謀生?

「長久以來,休妻遵從七出,且『三不去』中有定,若妻子娘家已無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復存在,則不能休妻。休妻需經過宗族定奪,絕非輕易能定一紙休書。然妻者若只能依附與丈夫,這於男子而言難道就不是一種負擔?准女子立業從商,未見得就不是雙方互惠之事,婦人可名正言順幫補夫家;如若不幸,夫君早逝又無子女,也能從商養活自身而非只能指望亡夫留有遺產。若論事例,《唐代墓誌彙編》便有記,皇甫賓之妻楊氏,在丈夫死後經營財產,會陶公之法,固得水旱無懼,吉凶有資。」

司淵渟之辯出於理據也出於過往記載事例,有此開頭,令阮邢與涼忱在之後的庭辯中也更立得住腳。

而說妻者只能依附於夫於男子而言為負擔,也不過是為了說服那些堅持己見自視甚高的朝臣們。

之後又再經過半個月的庭辯,終於在正月休朝之前決議,將在次年商定準女子從商立業的相關法規,一要合乎禮法,二要關注民生,三則必須嚴規女子可進入的行業。

至此,距離設立女子學堂之後又過去十一年,終於在宴清二十年最後一個月成功推進修改與女子相關種種律例。

和離以及女子立業從商等律例,最終分別在宴清二十一年九月,宴清二十二年十二月正式頒布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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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話說:

引用出處: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

「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仁者愛人,有禮者敬人。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孟子·離婁章句下》

「人而不仁,如禮何?」————《論語·八佾》

「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荀子·性惡篇》

鍾清衡:禮法之辯我熟,讓我來!

楚七:是個人才,幸好當初被涼忱罵醒了。

姬本末:作者本人可能已經耗盡活到現在學習過的禮法存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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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岳臨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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