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庭審1

第59章 庭審1

第59章庭審1

鸝城區人民法院審判辦公樓坐落於鸝港區鸝湖大道83號。

這算不上林薔第一次來到鸝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庭了。

小時候爸爸媽媽在法院工作的時候,自己無人照料,下午放學之後就會到法院來找媽媽,媽媽會在她的辦公桌旁邊支一張小桌子,然後小林薔就在一旁做作業,做完作業之後就在大院里跟其他孩子們一起玩。

等到上小學之後,下午放學之後被寄托在韓哲家,這種情況才略微有所改變。

上大學的時候選了法學專業,大一的時候老師就帶著學生們一起來鸝城區人民法院參觀過,還旁聽過一場審判,不過是一場民事審判。

小時候爸爸還是刑事審判庭的審判員,爸爸參與的刑事審判有很多,其中他最掛心的一場刑庭案件是關於一個神父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最後這個神父被判定為強/奸罪,判處了無期徒刑,林薔沒有參加這個案子的庭審,只記得那時候爸爸在家總是唉聲嘆氣,好像不是很能接受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

正當林薔還沉浸在回憶中的時候,只聽到坐在法庭中間的書記員大聲宣布法庭紀律:

「訴訟參與人應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必須警告制止。」

「參加旁聽的群眾不準進入審判區、不得鼓掌、喧嘩、吵鬧、錄音、錄相、攝影和其他有礙審判活動的行為,不準發言和提問。」

「報告審判長,開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審理。」

書記員說完之後,坐在中間的審判長宣布:「現在開庭,傳被告人楚臨東到庭。」

楚臨東在法警的押送下走到了法院被告席上,審判長大聲說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本庭今天在這裡依法開庭審理鸝港大學美術學院譚天霖被殺一案,由鸝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王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慶生、王程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李明潔擔任記錄員。」

「鸝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程昌盛出庭支持公訴,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陸紀瀟擔任被告人楚臨東的辯護律師。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檢察員程昌盛宣讀起訴書。」

檢察官程昌盛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衣服,慢慢站起來,程昌盛今年26歲,剛考上檢察院沒兩年,正是意氣風發的時候,他身材頎長,舉手投足之間都十分優雅。

「被告人楚臨東,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漢族,現居住地為鸝港市鸝城區花湖大道168號,鸝港大學大三在校生。未曾受到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情況。」

「本案由鸝城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楚臨東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於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楚臨東有權委託辯護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譚天霖的法定代理人譚光弘,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楚臨東,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吳承強和被告人的辯護人陸紀瀟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楚臨東於2020年5月26日將被害人譚天霖騙至鸝港大學美術學院509教室,先是採用致幻藥物、催眠、招/靈/遊戲等方式,后採用對被害人注射過量精神類藥物的方式導致被害人死亡。」

「本院認為,被告人楚臨東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被告人楚臨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232條,犯有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楚臨東有自首行為,應當對被告人判處18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程昌盛說完之後,翩然回到了座位上。

審判長說道:「被告人楚臨東,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

「我有異議。」一直低著頭的楚臨東抬起頭來,嘴角露出一絲詭異的微笑,「我沒有殺人,我有不在場證明。」

法庭一陣嘩然,旁聽席上一陣騷動,一波波聲浪如同海浪一般撲向審判庭,審判長皺起眉頭,用力敲了兩下面前的法官錘:「肅靜!肅靜!」

法庭逐漸恢復安靜,審判長說道:「現在進入法庭舉證、質證階段,請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程昌盛站起來:「我要出示美術學院的監控視頻。」

審判長:「同意。」

「大家可以看向大屏幕,5月26日晚上5點30分,有顧婷婷進入美術學院的監控記錄,在美術學院511教室裡面有楚臨東和顧婷婷掉落的頭髮,說明5月26日晚上楚臨東和顧婷婷到過美術學院。」

「反對!」被告人楚臨東的律師陸紀瀟站起來,「511教室裡面有楚臨東和顧婷婷掉落的頭髮只能證明他們去過美術學院511教室,而譚天霖的死亡現場是在509,這不能證明楚臨東和顧婷婷殺了譚天霖。」

審判長:「反對有效。」

程昌盛:「我出示錄音證據。6月1日凌晨1點時,楚臨東在吳嶺山區雲塘公墓的錄音,在錄音中楚臨東詳細地說出了他和顧婷婷的殺人過程。」

「反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陸紀瀟繼續說道:「鸝城區公安局在雲塘公墓取得的證據是鸝城區刑偵支隊唐楷警官和林薔警官對當事人楚臨東進行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取得的,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程昌盛拍案而起:「你有什麼證據說鸝城區公安局對楚臨東進行了刑訊逼供?」

陸紀瀟:「我有證據,請法官允許我出示我在雲塘公墓所取得的監控視頻。」

法官:「同意。」

「請大家看大屏幕,這是5月31日晚上雲塘公墓的監控視頻,在這條黑暗的小路上,我當事人正在雲塘公墓東側小路上拿著手電筒上山,在上山過程中被旁邊埋伏的一個人用電棍襲擊,然後昏迷倒地,手電筒滾落在地上,黑暗中無法看清襲擊者是誰,但是經檢測,我當事人的手電筒上面有唐楷警官的指紋。」

陸紀瀟說完這段話的時候朝著旁聽席上的林薔看了一眼,然後推了一下鼻樑上的眼鏡,嘴角牽起了一絲微笑。

陸紀瀟長相英俊,他的眉眼是那種帶著冷感的英俊,在他看向林薔的笑容里,林薔不寒而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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薔薇雨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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