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父權

第六章 論父權

52.在這種性質的論文中,對於世界上已經通用的一些字眼和名詞加以挑剔,或者會被

指責為一種不恰當的非難,但是當舊名詞易於使人陷於錯誤時,則提出一些新名詞來可能不

會被認為是不對的。父權這一名詞或許就是這樣,它似乎將父母對兒女的權力完全歸屬父

親,好像母親是沒有份的;可是,如果我們請教一下理性或啟示,我們就會知道她也有同等

的權利。這就使人有理由問,稱做親權是否更要確當些?無論自然和傳種接代的權利責成兒

女負有何種義務,它必然是要他們對出生的共同因素的雙方承擔的。所以我們看到上帝的明

文法到處都要兒女不加區別地服從父母。如「當孝敬父母」(《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

章,第十二節);「凡咒罵父母的」(《舊約》利未記,第二十章,第九節);「你們

各人都當孝敬父母」(《舊約》利未記,第十九章,第三節);「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

里聽從父母」(《新約》以弗所書,第六章,第一節)等等,這是《舊約》和《新約》的

語調。

53.假如當初單就這一點加以很好的考慮而對問題的實質不作深入的探討,也許不致使

人們就雙親的權力問題鑄成他們所犯過的大錯。儘管這一父母親的權力在父權的名稱下似乎

由父親獨佔時可能並不太生硬地帶有絕對統治權和王權的名義,可是如果這一假定的對兒女

的絕對權力被稱做親權,原來的名稱就會聽起來很不順耳,本身顯得很荒謬,因而就會發現

那種權力也是屬於母親的。因為如果母親也有份,那麼對於那些根據他們所謂父親身份而竭

力主張絕對權力和權威的人們,就會很不受用。這樣就會使他們所主張的君主政體失去很好

的依據,因為從名詞本身來說,他們所依據的作為僅由一人統治的基礎的基本權威,並非屬

於一人,而是為二人所共有。但是,且不談這個名詞問題吧。

54.雖然我在前面說過(第二章),所有的人生來都是平等的,卻不能認為我所說的

包括所有的各種各樣的平等。年齡或德行可以給一些人以正當的優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

長可以使另一些人位於一般水平之上。出生可以使一些人,關係或利益使另一些人,尊敬那

些由於自然,恩義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應予尊敬的人們。凡此種種都與所有人們現在所處的有

關管轄或統治的主從方面的平等相一致的。這就是與本文有關的那種平等,即每一個人對其

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權利,不受制於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權威。

55.我承認孩童並非生來就處在這種完全的平等狀態中,雖然他們生來就應該享受這種

平等。他們的父母在他們出世時和出世后的一段期間,對他們有一種統治和管轄權,但這隻

是暫時的。他們所受的這種支配的限制,猶如在他們孱弱的嬰兒期間用來纏裹和保護他們的

襁褓衣被一樣。隨著他們的成長,年齡和理性將解脫這些限制,直到最後完全解脫而能使一

個人自由地處理一切為止。

56.亞當生來就是一個完整的人,他的身心具有充分的體力和理智,因而他一生出來就

能自己維護自己,並照上帝所賦予他的理性法則的要求來支配他的行動。從他以後,世界上

繁殖了他的子子孫孫,他們生下來都是嬰兒,孱弱無能,無知無識。但是為了補救這種直到

成長和成年才能去掉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亞當和夏娃以及他們之後的所有父母根據自然法

具有保護、養育和教育他們所生的兒女的責任;並非把兒女看作他們自己的作品,而是看作

他們自己的創造者、即他們為期間兒女對之負責的全能之神的作品。

57.支配亞當的法律就是支配他的所有後裔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則。但是他的後人和他

天然出生的情況不同,是由另一種途徑進入世界的,這就使他們愚昧無知而不會運用理性,

所以他們一時還不受那個法律的約束。一個人不能受不是對他公布的法律的約束,而這個法

律既是僅由理性公布或發表的,那麼他如果還不能運用理性,就不能說是受這個法律的約

束;亞當的兒女既不是一生下來就受這個理性法則的約束,他們一時還不是自由的。法律按

期間真正的含義而言與期間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

利益,它並不在受這法律約束的人們的一般福利範圍之外作出規定。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

快樂的話,那麼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而單單為了使我們不致墮下泥坑和懸

崖而作的防範,就不應稱為限制。所以,不管會引起人們怎樣的誤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

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

里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裡沒有法

律,那裡就不能有這種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們告訴我們的,並非人人愛怎樣就可怎樣的

那種自由(當其他任何人的一時高興可以支配一個人的時候,誰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

受約束的法律許可範圍內,隨期間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動、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

的那種自由,在這個範圍內他不受另一個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

的意志。

58.所以父母所享有的對於他們的兒女的權力,是由他們應盡的義務產生的,他們有義

務要在兒童沒有長成的期間管教他們。兒女所需要的和父母應該做到的,是培養兒女的心智

並管理他們還在無知的未成年期間的行動,直到理性取而代之並解除他們的辛苦為止。這是

因為,上帝既賦予人以一種指導他的行動的悟性,就讓他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範圍內享有一

種意志的自由和正當地屬於意志的自由範圍內的行動的自由。但是當他還處在缺乏悟性來指

導他的意志的情況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誰替他運用智力,誰也就應當替

他拿出主張;他必須規定他的意志並調節他的行動;但是當兒子達到那種使他父親成為一個

自由人的境界時,他也成為了一個自由人。

59.這一點在一個人所受約束的一切法律中都可適用,不論是自然法或國家法。一個人

是否受自然法的約束?什麼東西使他擺脫了那個法律?什麼東西使他在自然法的範圍內可以

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處置他的財產?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達到這個境界,就可

以被認為能夠理解那個法律,從而他可以把他的行為限制在那個法律的範圍之內。當他達到

這一境界時,他可以被認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應用自由的程度,從而取得自由;而在這

以前,被認為知道法律所容許的自由程度的人必須對他進行指導。如果這種理性的狀態、這

種成年使一個人自由,同樣的情況也可以使他的兒子自由。

一個人是否受英國法律的約束?什麼東西使他不受那個法律的支配?即在那個法律的許

可範圍內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來處置他的行動和財產的自由?這就是了解那個法律的能

力;

按照那個法律的假定為二十一歲,在某些情況下還要早些。如果這曾使父親自由,它也

該使兒子自由。在這以前,法律不容許兒子有意志,他要受替他使用理智的父親或監護人的

意志的指導。假如父親死亡,而又沒有委託一個代表來接替,假如他未曾準備一個導師在他

兒子未成年和缺乏悟性期間加以管教,法律將負責做這件事情。在一個人尚未達到自由的狀

態,他的悟性還不適於駕馭他的意志之前,必須有人來管理他,作為支配他的一種意志。但

是過了這個階段,父親和兒子,正如導師和成年之後的徒弟一樣,都同等地自由了,他們同

樣地受制於同一法律,不論他們只是處在自然狀態而受自然法的約束或受一個已成立的政府

的明文法的約束,父親對他的兒子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都不再享有任何統轄權。

60.但是,如果由於超出自然常規而可能發生某些缺陷,以致有人並未達到可被認為能

夠了解法律、從而能遵循它的規則而生活的那種理性的程度,他就決不能成為一個自由人,

也決不能讓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因為他不知道他自己的意志應有限制,並不具有作為

它的正當指導的悟性),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能擔負此項責任時,仍須繼續受他人的監護和管

理。所以精神病者和白痴從來不能脫離他們父母的管束;胡克爾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七

節中說:「尚未到達能正確運用理性來指導自己的年齡的兒童,由於自然缺陷而從來不會正

確運用理性來指導自己的獃子,以及第三,目前還不能運用正確理性來指導自己的精神病

者,只有以他們的導師用以指導期間行動的理性作為他們的指導,來為他們謀求他們的福

利。」凡此種種,似乎不過是上帝和自然加諸人類以及其他生物的一種責任,以保護他們的

後裔,直到他們有能力自立為止;這很難被當做父母享有王權的一個例子或證據。

61.所以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實際上就能運用

此兩者:年齡帶來自由,同時也帶來理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從父母是一

致的,兩者都是基於同一原則的。一個兒童是依靠他父親的權利、依靠他父親的理智而自由

的,他父親的理智將一直支配著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時為止。一個成年人的自由和一

個尚未達到那個年齡的兒童對他的父母的服從,兩者沒有抵觸但又判然有別,以致以父權之

說來主張君主制的最盲目的人們也不能無視這一區別;最頑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認它們的一致

性。假如他們的學說是完全正確的,假如亞當的合法嗣子現在已經確定,並基於這一權利被

立為君,享有羅伯特·菲爾麥爵士所說的一切絕對的無限權力;假如他在他的嗣子一出世的

時候就死亡,這個嬰孩不論他怎樣自由、怎樣至高無上,在年齡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和能力

來管理他自己和他人之前,難道就可以不服從他的母親和保姆、導師和監護人的支配嗎?他

生活上的需要、身體的健康和心靈的培育都要他受他人的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導,然而

是否有人會認為,這種限制和服從是不符合於或剝奪了他有權享受的那種自由或主權,或把

他的王國喪失給在他未成年期間對他管教的一些人呢?這種對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

早地具備行使他的自由權或主權的條件。如果有人問我,什麼時候我的兒子可以達到自由的

年齡,我將答覆說,正就是當他的君主可以當政的年齡。明智的胡克爾在《宗教政治》第一

卷第六節中說:「但是什麼時候一個人才可以說是已經達到這樣的運用理性的地步,以致足

以使他能夠了解那些他必須用來指導他的行動的法律,這用感覺來辯認要比用技能和學問來

決定容易得多。」

62.國家本身就注意到並承認人們要到某一時期才開始像自由人那樣行動,所以直到那

時為止,不需要作出效忠或忠順的宣誓,或對他們國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開的承認或順從。

63.由此可見,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來行動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為基礎

的,理性能教導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動的法律,並使他知道他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

什麼程度。在他具有理性來指導他的行動之前放任他享有無限制的自由,並不是讓他得到本

性自由的特權,而是把他投入野獸之中,讓他處於和野獸一樣的不幸狀態,遠遠地低於人所

處的狀態。這就是使父母有權管理未成年的兒女的根源。上帝要他們以管教兒女為己任,並

賦予他們以適當的慈愛和關切心情,來調節這一權力,而在兒女需要受這一權力的約束期

間,按照他的智慧所籌劃的那樣,為了兒女的好處來行使這一權力。

64.但是能有什麼理由把父母對兒女的這種管教責任引伸成為父親的一種絕對的、專橫

的統轄權呢?他的權力至多只能採用他認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他們的身體有這樣的體力

和健康、他們的心靈這樣地奮發和純正,從而使他的兒女很好地具備條件,無論對己對人都

成為十分有用的人;而如果對這種情況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在他們有能力時使他們為自己的

生存而工作。但是,這項權力,母親也和父親一樣,是有她的份的。

65.不但如此,這個權力之屬於父親,並非基於自然的任何特殊權利,而只是由於他是

他的兒女的監護人,因此當他不再管教兒女時,他就失去了對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是隨著

對他們的撫養和教育而來的,是不可分割地互相關聯的,而且它屬於一個被遺棄的兒童的義

父,如同屬於另一個兒童的生身父親一樣。如果一個男子只有單純的生育行為,對兒女並無

照管,如果他能享有父親的名義和權威是僅僅由於生育行為,那麼他對自己的兒女是沒有什

么權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區,一個婦女同時有幾個丈夫,或在美洲有些地區,時常發生夫

婦分離的情況,兒女都留給母親,跟著母親,完全受母親的撫養扶持,在那些地區,父權又

將發生什麼變化呢?

如果父親在兒女幼年時死亡,難道他們在未成年時不是自然而然地到處要同樣地服從他

們的母親,如同對他們的父親一樣,假如他活著的話?是否有人會說,母親對於她的兒女有

一種立法權,她能制定有永久服從義務的條例,用來規定與他們財產有關的一切事情,並約

束他們一輩子的自由呢?或者說,為了執行這些條例,她能使用死刑呢?這是法官的正當權

力,而這種權力父親是連影子也沒有的。他支配他的兒女的權力只是暫時的,不能及於他們

的生命或財產;這不過是對於他們在未成年時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種幫助,為他們的教養所必

需的一種約束。雖然在兒女沒有餓死的危險時,父親可以任意處理他自己的財產,然而他的

權力不能推及於兒女的生命或他們靠自己的勞動或他人的贈與所得的財物,而當他們達到成

年並享有公民權時,也不能及於他們的自由。父親的主權到此為止,從此就不能再限制他的

兒子的自由,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樣。而且可以肯定這決不是一種絕對的或

永久的許可權,一個男子可以擺脫它的束縛,因為神權准許他離開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66.但是,縱然到了一定時候,如同父親自己不受任何旁人的意志的支配一樣,兒女不

再受父親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他們除了同樣要遵守自然法或他們國家的國內法之外,各人

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自由卻並不使兒子免除他根據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則對他父母應盡的尊

禮。上帝既以世間父母為他延續人類種族大業的工具,以及他們兒女的生活的依靠,一方面

使父母承擔養育、保護和教育他們兒女的義務,同時他又要兒女承擔永久尊禮他們父母的義

務,其中包括用一切形諸於外的表情來表達內心的尊崇和敬愛,因此就約束兒女不得從事任

何可以損害、冒犯、擾亂或危害期間生身父母的快樂或生命的事情,使他們對於給他們以生

命和生活快樂的父母,盡一切保護、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責任。任何國家、任何自由都不能

解除兒女的這種義務。然而這決不是給與父母一種命令他們兒女的權力,或一種可以制定法

律並任意處置他們的生命或自由的權威。應該尊崇、敬禮、感恩和幫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種

絕對的服從和屈從是另一回事。一個在位的君主對他的母親也要盡到對父母應盡的尊禮,但

這並不減少他的權威,亦不使他受她的統治。

67.未成年人的服從使父親享有一種與兒童的未成年同時結束的臨時統治權;兒女所應

盡的尊禮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禮、贍養和孝順的永久權利,這是多少與父親的照管、花

費和對他們的教育方面的關懷所費的力量相當的。這並不因成年而告結束,而是在一個人一

生的各方面和一切情況下都存在的。對這兩種權力、即父親在子女未成年時有權予以管教和

終身應受尊禮的權力不加區別,就是引起有關這個問題一大部分錯誤的緣由。把它們說得確

當些,前者無寧是兒女的特殊利益和父母的責任,而不是父權的任何特權。教養兒女是父母

為了他們兒女的好處而不容推卸的職責,以至任何事情都不能解除他們在這方面的責任。雖

然同時也還有命令和責罰他們的權力,但是上帝把人們對兒女的深厚感情交織在人性的原則

之中,簡直不必擔心父母會過分嚴苛地使用他們的權力;過分之處很少是在嚴苛方面,自然

的強烈傾向倒是引向另一方面。所以當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對於以色列人的寬容處理的時

候,他告訴他們說,雖然他管教他們,但是他管教他們如同一個人管教他的兒子一樣(《舊

約》申命記,第八章,第五節)——那就是說,用慈愛的心腸——除絕對對他們最有好處

的管教之外並不對他們加以更嚴厲的約束,而如果加以縱容倒是不夠慈愛。這就是要兒女服

從的那種權力,使父母不致增加操心或徒勞無功。

68.另一方面,尊禮和贍養,作為兒女應該報答他們所得的好處的感恩表示,是兒女的

必要責任和父母應享的特殊待遇。這是為了父母的好處,猶之另一種是為了兒女的好處一

樣。不過作為父母之責的教育似乎具有特別大的權力,因為孩童時期的無知和缺陷需要加以

約束和糾正,這是一種看得見的統治權的行使,是一種統轄權。而尊禮一詞所包涵的責任並

不要求那麼多的服從,但是這種義務對成年的兒女要求得比年幼的兒女高些。「兒女們,要

孝順你們的父母」,誰能認為這條命令要求自己有兒女的人對他父親所表示的服從,要同他

年幼的兒女應該對他自己所表示的一樣;如果他的父親由於狂妄的權威感,還要把他當作孩

子看待的話,誰又會根據這句箴言,認為必需服從他父親的一切命令呢?

69.所以,父權或者不如說責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屬於父親的,這部分權力到一定

的時候就告結束。教育的任務終了時,這部分的權力即自動告終,而且在這以前也是可以讓

予的。這是因為,一個人可以把教導兒子的事託付旁人,當他把他的兒子交給旁人充當學徒

時,他就免除了他兒子在那個時期內對他和他的母親的一大部分的服從義務。但是父權的另

一部分,即尊禮的義務,還是完全屬於他們的,這是無法取消的。這種義務絕對不能同父母

兩人分開,以致父親的權威不能剝奪母親的這種權利,亦沒有任何人能免除他的兒子尊禮他

的生身之母的義務。但是這兩部分父權都與制定法律並以能及於財產、自由、身體和生命的

處罰來執行這些法律的權力截然不同。命令兒女的權力到成年而告結束;雖然在此之後,一

個兒子對他的父母總應盡到尊崇和敬禮、贍養和保護,以及感恩的心情能夠責成每一個人盡

到的一切義務,以報答他自然地能夠得到的最大好處,然而這些並未把王權、君主的命令權

給予父親。他對於兒子的財產或行動並無統轄權,也沒有任何權力在一切事情上以他的意志

拘束他兒子的意志,儘管他的兒子如果尊重他的意志的話,在許多方面對他自己和他的家庭

並無太不方便的地方。

70.一個人為了尊禮和崇敬長者或賢人、保護他的兒女或朋友、救濟和扶助受苦受難的

人和感謝給他好處的人而負有種種義務,即使盡期間所有和盡期間所能也不足應付於萬一;

但是這一切並不能使那些要求他克盡義務的人享有權威,享有對他制訂法律的權利。很明

顯,這一切不是僅僅由於父親的名義也不是如前面已經說過的由於也受恩於母親的緣故,而

是因為對父母所負的這些義務以及對兒女所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可以隨著扶養、慈愛、操心和

花費的不同而有所出入的,這些照顧在兩個孩子之間時常是有厚薄之分的。

71.這就表明,何以身在社會而本身作為社會成員的父母,對他們的兒女保持著一種權

力,並且享有同自然狀態中的人們一樣多的權利來要求兒女們對他服從。假如說一切政治權

力只是父權,兩者實際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這樣了。因為這樣的話,所有的父權既

屬於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享有。但是政治權力和父權這兩種權力是截然不同而有區別的,

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礎上而又各有期間不同的目標的,因此每一個作為父親的臣民,對於他的

兒女具有和君主對於他的兒女同樣多的父權;而每一個有父母的君主,對期間父母應當盡到

和他的最微賤的臣民對於他們的父母同樣多的孝道和服從的義務;因此父權不能包括一個君

主或官長對他臣民的那種統轄權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程度。

72.雖然父母教養兒女的義務和兒女孝敬父母的義務意味著一方享有全部權力和另一方

必須服從,並且這對雙方關係都是正常的,但是父親通常還有另外一種權力,使他的兒女不

得不對他服從;雖然這種權力他和別人都是同樣具有的,但是由於這種權力的實施機會差不

多總是出現在父親們私人的家庭里,別處這樣的例子極少,亦很少受人注意,因此現在就被

當作父權的一部分。這就是人們通常所具有的把他們的財產給予他們最歡喜的人的權力。父

親的財產是兒女們所期待和承繼的,通常依照每一國家的法律和習慣按一定比例分配,然而

父親一般地有權根據這個或那個兒女的行為是否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氣而多給或少給。

73.這對於兒女的服從起著相當大的約束力。由於土地的享用總是附帶著對這塊土地所

屬的國家的政府的順從,因而一般就認為父親能夠強制他的後人服從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

使他的兒女也受他的契約的約束。期間實,這不過是土地附帶的一項必要條件,而處在那個

政府之下的地產的繼承,只有那些願意在那種條件下承受的人們才能享受,所以這並不是什

么自然的約束或義務,而是一種自願的順從。這是因為,既然每一個人的兒女天生和他自己

乃至他的任何祖先一樣地自由,當他們處於這種自由狀態時,他們就可以選擇自己願意加入

的社會、願意隸屬的國家。但是假如他們要享受他們祖先的遺產,他們就必須接受他們祖先

原來接受的同樣條件,受制於這一產業所附帶的一切條件。誠然,父親可以運用這種權力,

迫使他們的兒女即使已經達到成年仍然對他服從,而且通常使他們隸屬於這個或那個政治權

力之下。但是這些都不是基於父親的任何特殊權利,而是用他們所持有的賞賜來貫徹和酬答

這種服從;這並不比一個法國人對於一個英國人所享有的權力更大,如果後者要想得到前者

的一份財產,當然對他自己的服從不肯絲毫放鬆。而當財產傳給他的時候,如果他要享受這

份財產,他就必須接受該土地所在國家對於土地佔有所規定的附帶條件,不論是法國或英

國。

74.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縱然父親的命令權只在他的兒女的未成年期間行使,而

且只以適合於那個期間的管束教訓為限;縱然兒女在他們的一生中和在一切情況下,對於他

們的父母必須盡到尊敬、孝順和拉丁人所謂「孝道」以及對他們應盡的一切保護和贍養,而

並不給予父親以統治的權力——即制訂法律和處罰他的兒女——雖然這一切都不能使他對於

他的兒子的財產或行動有何統轄權,然而很明顯地可以設想,在世界初期以及現在的某些地

方,人口的稀少容許一些家庭分散到無主的地區去,他們還可以遷移到或定居在尚無人煙的

地方,在那種情況下,一家的父親成為家庭中的君主是極為容易的。他從他的兒女的孩提時

期就是一個統治者。由於進行共同生活而沒有某種統治權有其困難,於是很可能當兒女長成

的時候,基於他們明白或默認的同意,將統治權歸於父親,而實在說來,這個統治權只是繼

續下去,並沒有什麼改變;事實上,要做到這一點,所需要的只是容許父親一人在他的家庭

里行使每個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執行權,而由於這種容許,當他們還留在這個範圍之

內時,就給予父親一種君主的權力。然而顯而易見,這並非基於任何父權,而只是基於他的

兒女的同意。因此沒有人會懷疑,假如有一個外人偶然或因事到他的家裡,在他家裡殺死了

他的一個兒女或者作了其他任何壞事,他可以把他定罪處死,或者像處罰他的任何兒女那樣

處罰他。當然他這樣做,對於一個不是他孩子的人,不可能是基於任何父權,而是基於他作

為一個人而享有的自然法的執行權。在他家裡只有他一人能處罰他,因為由於他的兒女的崇

敬,他們願意讓他具有高於家庭中其餘成員的尊嚴和權威而行使這種權力。

75.因此,兒女們以默認和難以避免的同意使父親具有權威並進行統治,那是很容易的

和幾乎是很自然的。他們在孩童期間就習慣於服從他的管教,把他們的小的爭執向他提出;

而當他們成人以後,誰更適宜於統治他們呢?他們的些微財產和不大的貪心很少會引起較大

的爭執。當爭執發生時,除掉像他這樣把他們都撫養長大並對他們都有愛心的人以外,還能

從哪裡找到更合適的公正人呢?難怪他們對未成年和成年並不作出區別,而當他們無意擺脫

被保護者的身份時,也並不期待那可以使他們自由處理自身和財產的二十一歲或任何其他年

齡。他們在未成年時所處的那種統治局面,依然對他們是保護多於限制;他們的安寧、自由

和財產沒有比在父親的統治下能夠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76.所以,一些家庭的兒女的生身父親不知不覺地也變成了政治上的君王;而如果他們

碰巧壽命長,留下了連續幾代能幹而適當的繼承人或由於其他原因,他們就隨著機會、策劃

或某些情況的促成,奠定了各種組織形式和形態的世襲的或選舉的王國的基礎。但是,假如

認為君主是以他們作為父親的身份而享有君權的,因而認為這就足以證明父親們享有政治權

力的自然權利,因為統治權的行使事實上通常是在父親手裡的——我要說,如果這個論證是

對的話,那麼它也會同樣有力地證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主——應當成為祭司,因

為在最初,一家的父親擔任祭司和他是一家的統治者這一事實是同樣地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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