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請淮鹽一千三百引

18、請淮鹽一千三百引

太監回到宮裡,據實回報鄭貴妃。葉向高說的是老實話,鄭貴妃深有所感,決定遣愛子就國,但仍舊提出很苛刻的條件:

第一,莊田四萬頃減半,仍須兩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的良田湊足。

第二,籍沒張居正的財業,尚存官的撥歸福府。

第三,從揚州到安徽太平,沿江各種雜稅撥歸福府。

第四,四川鹽井的一部分收益劃歸福府。

第五,請淮鹽一千三百引。

以上五項,尤以最後一項影響國計民生、及於邊防軍餉,後果異常嚴重。按:明朝的鹽法是如此:沿海產鹽人家稱為「灶戶」,政府自灶戶收買的鹽稱為官鹽。招商運銷有特定的地界和數目,這類商人稱為「引商」,運銷的地界稱為「引界」。「引」有好幾種意思,可以解釋為「運銷官鹽的許可證」,亦可以解釋為「鹽的重量計算單位」。

鹽的收買方法是:各鹽場定出每年生產的數目,由公家收買,稱為「正鹽」,支給工本。正鹽每引四百斤,支給米一石。洪武十七年以後,改米給鈔,兩淮兩浙每引兩千五百文錢,其餘各處兩千。

官鹽的運銷,招商承辦,以引為單位,每引納米若干,收米入倉后,發給鹽引,註明數量、取鹽地點、運銷區域。販賣完畢,五日內應將鹽引繳銷,以防一引兩用。

在正鹽中又分「官鹽」與「客鹽」兩種:運至官倉,以供政府正用的,稱為官鹽;由引商憑引支取,合法運銷的,稱為客鹽。此外便都是私鹽。客商販鹽,鹽不離引;否則亦作私鹽論,處罰甚重,販賣者處絞刑,買私鹽食用的,罪減一等,也要充軍。

明初定製,以鹽課收入充當邊境軍餉及水旱饑饉救災之用;情況與需求常有變動,因而有「開中」及「計口配鹽」兩種方法。福王得淮鹽一千三百引,以致邊餉不足,就因為與「開中法」發生了嚴重抵觸的緣故。他所得的鹽引,自然照官鹽算,每引四百斤,合計便有五十二萬斤,而事實上遠不止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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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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