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傑疑案

羅傑疑案

一、香水女郎

能使有頭腦的人是不會相信巧合的。但是世上確有奇妙巧合,能使最有頭腦的人也為之震驚,從而對超自然的存在拍案叫絕。人們這種半信半疑心態只有靠「偶然性」學即「或然率微積分學」推證,才能掃除。至於這種微積分學,其實是一種純數學,在此我們把最嚴謹的科學方法用于思維來分析最難解釋的幻影與幽靈現象。

我應大家要求將公佈於此的奇案,按照時間順序,一條主線貫穿於一連串不可思議的「巧合」中。而它的另一條線,則是最近發生在紐約的「瑪麗·羅傑兇殺案」。

一年前,我曾在《莫格街兇殺案》一文中講述了我的朋友杜邦是如何聰慧過人,善於分析。當時我沒想到會再寫他的破案故事。然而,最近發生的驚人事件使我不得不再次將其付諸紙筆。由於我近來聽到了種種事情,如果我仍對以前耳聞目睹保持沉默,那反倒不合常情了。

杜邦破莫格街兇殺案后,立刻將其拋諸腦後,又恢復了過去那種沉思冥想的老習慣。他整天茫然出神,我與他氣味相投。我們仍住在聖日爾曼區的房子里,將身邊的平凡世界編織成夢幻。但我們的夢並被打擾。由於杜邦在莫格街兇殺案中的出色表演,巴黎警察局對他頗為另眼相看。杜邦之名變得家喻戶曉,他解開那樁謎案的方法其實極為簡單。這一點他從沒向警察局長說過,除我之外,可以說誰也不知道。這樣一來,難怪大家都覺得那是奇迹一樁,認為他的分析能力之所以高,是因為有超人的直覺。杜邦誠實但白,本可以把事情講明,但生性懶散,事過之後就興趣頓失,懶得舊事重提。因此他在警方眼中成了熱門人物,巴黎警察局有不少案子想請他幫忙。其中最重要的一起便是一個名叫瑪麗·羅傑的少女被殺的案子。

這事發生在莫格街兇殺案兩年之後。瑪麗·羅傑是寡婦愛絲黛·羅傑的獨生女。她幼年喪父,自父親死後,母女倆一直住在聖安德烈街。母親經營家庭客店,瑪麗給她幫忙。姑娘出落得儀態萬方,22歲時,美貌引起了一個名叫拿布蘭克的香水商的注意。拿布蘭克先生在皇宮街地下室開店,顧客是那一帶的投機商,拿布蘭克先生非常清楚,讓漂亮的瑪麗替他賣香水,肯定生意興隆。於是他重金相聘,瑪麗欣然接受,只是母親不大願意。

香水店老闆的預料果然變成現實,金髮女郎的美貌使他的店鋪名聲大噪。姑娘在店裡幹了一年多,有一天忽然失蹤,弄得那幫給她捧場的老主顧困惑慌張。拿布蘭克先生也說不清楚她去了哪裡,羅傑太太急得六神無主。報界立刻將此事大肆渲染,警言也準備立案調查。可是在一個風和日麗的早上,失蹤了一個星期的瑪麗又忽然回到香水店站櫃檯。她身體健康無恙,只是稍帶愁容。當然了,除了親友的問安外,誰來詢問她都一概不答。拿布蘭克先生同以前一樣,什麼都一問三不知。而瑪麗和她母親的口徑是她在鄉下親戚家住了一個星期。於是事情平息下來,為人淡忘。而姑娘顯然為了擺脫流言和大家對她的好奇,不久後向老闆辭職,回到聖安德烈街她母親那裡去了。

回家后大約過了五個月,姑娘忽然再度失蹤,這不禁又引起親友們的一陣驚慌。三天當中她杳無音訊,第四天有人發現她的屍體漂在塞納河上,就在聖安德烈街那一區對面的岸邊,離僻靜的圓木門一帶的荒郊不太遠。

這顯然是一起謀殺,由於此案的殘暴性質,由於受害人的年輕美貌,特別是她以前的名氣,敏感的巴黎人不禁對此案極感興趣。我真想不起來有哪件類似的事情曾產生過如此廣泛的強烈影響。人們一連好幾星期都談論著這個熱門話題。警察局對此案特別賣力,巴黎的全部警力當然發揮到最大的程度。

警方認為兇手不會逃得很遠,因為一發現屍體警方就開始了偵破。可一個星期過去,兇手仍逍遙法外。這時警方認為有必要懸賞通輯,賞金是1000法郎。與此同時,漫天撒網的調查仍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警方毫無目標地傳訊證人。由於此案沒有線索,公眾反而變得愈發好奇了。過了十天,有人建議應將獎金加倍。兩個星期過去了,案情仍毫無進展,於是巴黎人對警方固有的成見便通過幾次騷動發泄出來。警察局長見狀親自宣布,「擒得兇手者,賞金2萬法郎」,或者,如果兇手不止一人,則「每擒一名兇手,賞金2萬法郎」。同時還宣布,同謀犯若出面檢舉,可獲全赦。公告正文以外,還附有一個市民委員會的私人懸賞,說:除警方的懸賞外,該委員會另賞1萬法郎。這樣一來,全部賞金至少已是3萬法郎了。那姑娘本是一個平民,這樣的賞金算是破格的高了。

二、圍繞著屍體

人人都認為這起謀殺案會馬上偵破。警方也逮捕了幾名嫌疑犯,案子看上去確有希望,但審訊之後,發現所捕者均與此案無關,只好予以釋放。說來也怪,案發三個星期後偵破工作仍一籌莫展,弄得謠言四起,事情也傳到我和杜邦耳朵里。我倆當時差不多一個月;沒怎麼出門,報紙很少看,首先把這起兇殺案告訴給我們的是警察局長。他於7月13號下午登門造訪,一直和我們談到深夜。為了將兇犯繩之以法,他已使出渾身解數,但終告失敗,因此頗為氣憤。他帶著巴黎人特有的神氣說,此事關係到他本人榮譽,公眾都在看他,只要能解開疑案,任何代價他在所不惜。他最後以半開玩笑的口氣恭維了杜邦一番,說對杜邦的「傑出才能」敬佩之至,並提出一筆優厚的酬金。

我的朋友沒有接受局長的恭維話,卻欣然接受了酬金條件,雖然要到破案之後方可兌現這筆酬謝。條件談妥,局長立刻言歸正傳,解釋了自己的看法,並發表冗長評論,好不有板有限。杜邦穩坐在他常坐的那把靠背椅里,一副洗耳恭聽模樣。他始終戴著一副墨鏡,在局長長達七八個鐘頭的大侃之中,杜邦偶爾順著墨鏡底下往外瞟上一眼,從他的目光不難看出,他這個瞌睡睡得還真夠甜的。

第二天早上,我去警察局調出全部證詞的詳細筆錄,又到備家報社,將所有刊載此案的報紙各取一份。我剔除掉那些不真實的消息后,這批資料的內容是這樣的:

18XX年6月22日,星期日,上午9點鐘,瑪麗·羅傑離開聖安德烈街她母親的住所。出門時她與一個名叫雅克·聖尤斯達西的先生打了個招呼,說她要到德羅姆街的姑媽家待一天。德羅姆街是一條又短又窄、人口稠密的街道,離塞納河不遠,從羅傑太太家去那裡,抄近路只有兩英里。聖尤斯達西是羅傑太太家庭客戶的房客,也是瑪麗的男友。他說好晚上去接瑪麗,陪她回家。可那天下午下起大雨,他認為瑪麗可能會在姑媽家住一宿,所以沒如約去接。晚上,年愈七十、體弱多病的羅傑太太念叨說她恐怕「再也見不到瑪麗了」。不過當時她這句話並沒有引起人們注意。

到了星期一,才知道姑娘根本沒去德羅姆街。一天過去,仍無她的音訊,於是大家各處尋找。到她失蹤的第四天,才有了她的確切下落。那天,即6月25日星期三,一個名叫博韋的先生同一個朋友一起去聖安德烈區河對岸的圓木門一帶尋找瑪麗,在圓木門他們聽說塞納河上漁夫發現水中漂著個女屍。拖到河邊,博韋先生一看屍體,就認定這是「香水女郎」。而他的朋友第一眼就將死者認出。

死者的臉上滿是污血,有些血是從嘴裡流出來的。溺死者大都口吐白沫,可這個死者臉上沒有白沫。死者的皮肉尚未變色,喉部有青紫印記和指甲痕。雙臂彎於胸前,已經僵硬。右手緊握成拳,左手半張。左腕有兩圈擦傷,顯繫繩索勒系所致。右腕亦有部分擦傷,背部滿是傷痕,以肩胛骨一帶為最嚴重。漁夫們是用繩子將屍體捆住拖上岸的,但並沒有因此而造成擦傷。死者的脖子腫得很厲害,未見刀口,亦未見任何硬傷。她的頸部緊勒著一條花邊帶子,帶子已勒入肉中,幾乎看不見,在右耳下方打了一於死扣。法醫檢查后認定死者已不是處女,曾遭暴力姦汙。屍體被發現時狀況完好,所以不難被親友認出。

死者的衣服很零亂,被撕破過。外衣上有一道30成公分寬的口子,從臀部往上撕到腰間,不過沒有撕斷。這條布在腰間繞了三圈,在背後打了個扣結系住。外衣下面的襯衣為麻紗質地,撕了一道半米長口子,撕得非常均勻,看來撕的時候很小心。撕下的那一條,鬆鬆地繞在她的脖子上,打著一個死結。這條麻紗和那條花邊帶子之間拴著一根帽帶,帽帶上連著頂無邊女帽。帽帶打的不是女人們通常打的那種結扣,而是水手常打的滑結。

認屍之後,屍體並沒有按例送至停屍所(因為這樣做已是多餘),而在岸邊不遠的地方草草埋掉。博韋沒有聲張,盡量將此事掩蓋起來,直到好幾天後,公眾才有所知曉。但是,一家周報把這件事宣揚開來,於是警方將屍體挖出,重新檢驗。結果,除了上述情況外,什麼也沒驗出。警方把衣服拿給死者的母親和朋友們看,他們都證實說這正是姑娘出門時穿的。

這時,公眾的好奇心越來越大。警方逮捕了幾個嫌疑犯,又統統放掉。聖尤斯達西特別受到懷疑。一開始他說不清楚瑪麗出門那天他在什麼地方,後來又交給警察局一份具結書,把那天每個鐘頭幹什麼都列得詳詳細細。時間一天天過去,案情仍無進展,於是無數相互矛盾的謠言迅速傳開,新聞記者們也忙於推測分析。在這些推測分析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認為瑪麗·羅傑仍然活著——河中撈到的屍體是另外一個不幸者。我看不妨把這些推測摘給讀者,以下幾段就是從一家名叫《星報》的報紙上摘錄下來的:

18XX年6月22日星期天早晨,羅傑小姐離開母親家,說是到德羅姆街去看姑媽,或別的親戚。從此以後,再沒人看到她了,她蹤跡全無。到目前為止,尚無人聲明在她離開母親家后還見到過她。我們沒有證據說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點鐘以後瑪麗·羅傑仍在人世,不過我們卻有證據可以說,直到那天上午9點鐘她還活著。星期三中午12點,圓木門附近的河岸處漂浮一具女屍。如果假設瑪麗·羅傑離開母親家三小時即被人拋入河中,那麼從她離家到屍體出現,也只有三天——三天還差一個小時。但是如果瑪麗果真慘遭殺身之禍,那麼認為兇手動手很早,得以在午夜前將屍首拋入河中,是講不通的。殺人犯通常選擇月黑風高行兇,不會在光天化日動手。推而論之,如果河中女屍確系瑪麗·羅傑,那麼死屍在水中也只泡了兩天半,充其量不過三天。經驗證明,溺水者之屍體,或者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嚴重腐爛而浮出水面。即使用一門大炮轟擊一具浸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屍體,強迫使其浮出,事過之後,它也會重新沉下。因此我們不禁要問,在此案中,是什麼力量使屍體違反自然規則,提前浮出水面呢?如果死者遇害,屍體一直放在岸邊,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扔下水,那麼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迹。此外,即使是人死兩天後扔下水,屍體也未必那麼快就浮上來。何況,如果是樁兇殺案,殺人兇手也太蠢了些,拋屍時居然不系重物。在當時系重物本是一件舉手之勞的事。

編輯進而推論說,屍體泡在水中一定不止三天,至少15天,因為屍體已經嚴重腐爛,連博韋都辨不出了。接下去他的筆鋒一轉,開始對博韋發難。文章如下。

那麼,博韋先生根據什麼事實確信那就是瑪麗·羅傑的屍體呢?他一撕開衣袖,就說發現記號,證明死者是瑪麗。大家普遍認為,他所說的「記號」一定是疤痕之類的東西。其實他只摸了摸死者的胳膊,摸到了上面的汗毛——這也有點太玄了。博韋先生當天晚上沒有回來,7點鐘才捎話給羅傑太太,她女兒案子仍在調查之中。退一步說,羅傑太太上了年紀,悲傷過度,無法親臨現場,當屍體辨明是瑪麗的時,也總該有個親朋好友去現場了解一下驗屍情況。可是竟沒人出這個頭。聖安德烈街好象什麼事都沒發生一樣,就連寓居在羅傑太太家的房客都一點消息也沒聽到。瑪麗的未婚夫聖尤斯達西先生也是房客之一,他供稱,直到第二天早上博韋先生到他房裡,他才知道找到了屍體。人命關天的大事,大家竟這樣淡漠侍之,真使我們驚訝。

這家報紙刻意描述瑪麗親友那種無動於衷的態度,暗示他們並不真認為屍體是瑪麗的。文章寓意不言自明:因有人指責瑪麗失貞,於是瑪麗便在親友的幫助下,離開本市前往它處。塞納河撈出的女屍有點象瑪麗,於是親友便藉此機會,使公眾相信她死了。不過《星報》未免結論下得過早。事實上,親友們對瑪麗之死並不那麼冷淡。老太太本已身體極弱,加上這麼一刺激,當然無法前往現場。而聖尤斯達西呢,他悲痛欲絕,弄得激動異常,神智昏亂,博韋只好找來一位親友照顧他,並嚴禁他去參加開棺驗屍。此外,儘管據《星報》說,重新下葬是公家花的錢,說死者家屬力拒私人贈送購置墳墓厚禮,說沒有一名死者親人參加葬禮,可全部被事實推翻。後來,《星報》又撰文,企圖將髒水潑到博韋身上去,該文說:

現在此案又發生了新變化,據說,有一位B太太去羅太太家,正趕上博韋先生要出門。博韋先生對B太太說,過會兒有個警察來。他囑咐B太太,對警察什麼也不要說,等回來後由他來說,由此可見,博韋先生顯然知道些不為人知的情況。沒有博韋先生,案子就一籌莫展,不管你從哪裡下手,都要先攻開博韋先生。出於某種原因,他決心自己獨攬此案進程,不容別人插手。據某位當事人說,他巧妙地將死者的男性親屬擠出此案調查。看來他極為反對家屬看屍體。

文中又舉了一例,使博韋先生顯得更加可疑。姑娘失蹤前幾天,有個人造訪博韋先生辦公室,恰值博韋先生不在。此人發現房門的鎖孔上插著一朵玫瑰花,旁邊還掛著一個小留言牌,上書「瑪麗」二字。

到目前為止,我們從各報得到的印象是瑪麗為一幫流氓所害,他們把她劫過河去,糟蹋了她,然後殺死了她。然而,頗有影響的《商報》卻竭力反對這一流看法,我在此引述幾段它的文章:

我們認為,偵查工作已誤入歧途,因為偵查目標始終是河對岸的圓木門荒郊。瑪麗是一個大眾認識的女子,所以如果她走過三個街區,就不會沒人看到她。不論是誰,只要是看到她,就會記住她,因為每個認識她的人都對她感興趣。她離家出門,正是街上人多時。……若是她跑到圓木門或德羅姆街,一路至少有十幾個人認出她來。但是,至今尚無人呈報說她出門后見過她,而且除了有關人士提供的「他說她要出門」的證詞外,再沒有一樣證據證明她確實外出了。她的衣服被撕破,纏在身上,又打了結,這樣一來,屍體就成了一個可以拎提的包裹。如果兇殺確實發生在圓木門荒郊,兇手就不必這樣做了。屍體的確是在圓木門一帶的水面上發現的,但這並不足以證明兇手是在那裡棄屍的。……兇手將這個可憐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長、30公分寬的一條,綁到她的下巴底下,繞到腦袋後面,可能是為了防止她喊叫。由此看來,兇手是沒有帶手帕的。

然而,就在警察局長拜訪我們之前的一兩天,警察局得到一則重要情報,這則情報可以將《商報》的主要論點推翻。德呂克太太的兩個小男孩在樹林玩耍時,偶然走進了密林深處一處有腳凳的座位,發現狀似靠背的石頭上有一條白裙子,狀似座位的石頭上則放著一條絲圍巾。地上有踐踏的痕迹,矮樹枝條折斷了,肯定是搏鬥所致,在密林與河流之間,還發現一處被弄倒的籬笆,根據地面的狀況可以看出,有人拖著重物打此經過。

一家名叫《太陽報》的周報,對這一發現作了如下評論——

這些物品在那裡至少三四個星期了,都己因雨發霉,板結成硬硬的霉塊。有幾件物品的周圍長了草,甚至物品上也生了草;陽傘的綢面質地結實,裡面的絲線卻纏在一起。陽傘是摺疊式的,上部已發霉腐爛,一撐開就破。……被矮樹叢扯下來的布條均為10公分寬20來公分長。有一條是上衣的衣襟,縫補過。還有一條是從裙子上撕下來的。它們掛在離地一尺來高的荊棘上,像是扯碎的布條條。……因此,現在可以肯定地說,兇手現場已被找到。

緊接著這個重大發現后,又出現了新證據,德呂克太太稱,她在離河岸不遠的地方開了一個路邊小酒館,正對圓木門荒郊。那一帶人跡罕至,十分荒涼。一到星期天,城裡的流氓們就乘船過河,來此胡鬧。在出事的那個星期天的下午3點來鍾,一個年輕姑娘和一個皮膚黝黑的青年來到酒館。他倆在這兒待了一會兒.就順著小路往密林的方向走去。姑娘身上的衣服引起了德呂克太太的注意,她特別注意到了那條圍巾。兩人走後不久,就來了一群流氓。他們大吃大喝,吵吵鬧鬧,吃完了一抹嘴,連錢都不付就順著那對青年男女所走的路走去,他們快天黑了才回來,匆匆地過河離去。

這天晚上天剛剛黑下,德呂克太太和她的大兒子聽到附近有女人的尖叫聲,聲音凄厲短促。德昌克太太不僅認出了在密林發現的那條圍巾,而且也認出了死者身上的衣服。一個叫瓦朗斯的公共馬車車夫現在也供稱,出事的那個星期天,他曾看見瑪麗·羅傑和一個皮膚黝黑的小夥子一起乘渡船過塞納河。瓦朗斯認識瑪麗,所以不會看錯。密林中發現的物品,經瑪麗的親屬辨認后,認明全部系死者之物。

我根據杜邦的建議,從報紙中收集了許多證據和情報。它們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有一則極為重要。發現瑪麗那些衣物后不久,又發現瑪麗的未婚夫聖尤斯達西奄奄一息地躺在那被認為的兇殺現場附近。他的身邊有一個空瓶子,上面標有「鴉片酊」字樣。從口中呼出的氣息中可以聞出,他服了毒。他一句話沒說就死掉了,在他身上找到一封信,簡短地說,他深愛瑪麗,所以決計自殺。

三、真相來自細節

杜邦仔細地讀完我摘錄的資料,說:「不用我說你也看得出來,這個案子比莫格街兇殺案複雜多了。雖然此案的手段十分殘酷,但它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犯罪。正因為如此,人們認為這個案子容易破。其實,也正因為如此,這個案子才真正地不容易破。出於這一點,一開始警察局認為不必懸賞,以為局長大人的部下可以馬上查明來龍去脈。他們能想象出兇殺的方式——種種的方式。他們能想象出兇殺的動機——種種的動機。由於這許許多多的方式和動機都是說得通的,他們便想當然地相信了其中的一種方式和動機。以假當真,以為很容易,幹起來就難了。因此,我認為,一個人若是憑著自己的智慧來探求事情的真相,那麼他就應該具有超於常人的見地。在這類案子中要問的不是『發生了什麼?』而是『發生的事情中有哪些是以前沒發生過的?』對於頭腦訓練有素的人,『不同尋常的情況』正是打開成功之門的鑰匙。

根據圓木門發現的屍體狀況來看,咱們大可不必為自殺或他殺去費心。有人認為死者並不是瑪麗·羅傑,可是警察局懸賞捉拿的卻是殺害瑪麗·羅傑的兇手,咱們同警察局長達成的協議也是查出殺害瑪麗·羅傑的元兇。你我都很了解局長為人,不可對他過於相信。如果咱們從那具屍體著手查起,最後查出一個殺人兇手,卻發現那具屍體其實不是瑪麗的。或者,咱們假定瑪麗仍然活在人世,以此作為調查人口,最後找到好端端的她。這兩種情況不論哪種,咱們都是白費力氣、因為這樣一來,局長先生不會給錢了。所以,即使不是為了伸張正義,僅僅為自己著想,咱們首先要做的也必須是驗明屍體的正身,看死者是否就是失蹤的瑪麗·羅傑。

「《星報》的觀點對公眾輿論很有影響,這家報紙自己也認為自己的觀點很重要。但在我看,那篇文章中的定論不過是作者的一片熱心而已。咱們應該牢記一點:報紙的目的,一般來說並不是想探討事情的真相和原因,而是想炮製一種觀點,製造出一場轟動來。當探討真相與製造轟動兩者不相矛盾時,新聞界才願意探討事情的真相。一家報紙,如果只提出普普通通的看法,它不會得到大眾的青睞。只有觀點同普通的看法大相徑庭時,才被大眾認為深刻。推理與文學頗為相似,只有發些驚人之論才會立刻受到普遍讚賞。其實,不管推理還是文學,故發驚人之論都是最低層次的東西。

「我說這話的意思是,《星報》聲稱瑪麗·羅傑仍活著,是故作驚人之論,作誇大性的渲染,以嘩眾取寵來吸引讀者。咱們來分析分析該報觀點中的幾個頭緒,且不管它一開始就表現出的先後矛盾。

「作者的第一個目的是要表明,從瑪麗失蹤到發現浮屍,這中間時間很短,所以屍體不會是瑪麗的。於是這位推理者故意將這段時間縮小到最小程度,一開始即作臆測,說:「如果瑪麗果真慘遭殺身之禍,那麼認為兇手動手很早,得以在午夜前將屍首拋入河中,則是講不大通的。』咱們自然要問:為什麼?認為姑娘離家五分鐘后即被殺害,這為什麼講不通?認為謀殺是在那天的某一時間發生的,這為什麼講不通?任何時候都可以有殺人案發生。只要兇殺是在星期天早9點到晚:45之間的任何一刻,兇手就有足夠的時間『在午夜前將屍首拋入河中』。所以,作者的這一臆測等於是這樣的:兇殺案根本就不是發生在星期天。如果允許《星報》這樣臆測的話,那麼便無異於允許它胡猜亂測了。可以想象,撰文者的腦子在根深蒂固地這樣想,『如果瑪麗果真慘遭殺身之禍,那麼認為兇手動手很早,得在午夜前將屍首拋入河中,則是講不大通的。而如果同時還認為,午夜之後屍體仍未拋到河裡,這也是講不通的。』——這句話看起來很矛盾,但其實並不如登在報上的那句話那麼荒謬。」

杜邦繼續說:「假如我只想駁斥《星報》這一觀點,以上一番評論就夠了,事情到此為止。然而想在的任務不是評論《星報》文章,是查出事實真相。《星報》中的那句話表面上看只有一個意思,但它有潛台詞,我們要了解作者欲說未說的那些話。作者是想說:無論兇殺案發生在星期天的何時,無論是在白天還是在夜晚,兇手都不會冒險在午夜之前將屍體弄到河邊。我認為作者這種看法是不對的。作者認為,兇殺案發生在這麼一個地方,兇手就必須把屍體拖到河邊去。其實兇殺也可以就發生在河邊,或乾脆發生在河上。這樣一來,就可以在那一天的任何時間,不論是白天還是晚上,拋屍入水,因為這是一種最使捷的方法。

「《星報》作者認為,如果屍體是瑪麗的,那麼它在水中浸泡的時間就非常短暫。這樣,他大大縮小了推理範圍,使其適合自己需要。他接著又說:『經過證明,溺水者之屍體,或者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上水面。即使用一門大炮轟擊一具浸泡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屍體,強使其浮出,但事過之後,它又會重新沉下去。』除了《箴言報》外,巴黎的各家報紙都默認了這一觀點。而《箴言報》則極力駁斥『溺水者屍體』這一段,列舉了五六個實例來說明溺水者屍體浮起不必用《星報》所說的那麼長時間。不過《箴言報》想用幾則特殊例子駁倒《星報》的總論點,有點不太聰明。即使它舉出的不是五個例子,而是50個屍體兩三天就浮出水面的例子,這些例子對《星報》聲稱的『自然規則』來說,也只能算是例外。只要承認這一『自然規則』(《箴言報》沒去否定這一『規則』,只是強調有例外),《星報》的論點就依然十分有說服力。

「你一定會馬上明白,若想駁倒《星報》論點,首先要駁倒《星報》提出的「自然規則』。因此,必須先討論討論這一規則。人的身體與塞納河的河水比重差不多,既不比河水輕,也不比河水重。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一個人身體的浮力,等於其排水量。骨小脂多者的身體,一般比骨大肉瘦者的身體比重輕,女人的身體一般比男人的身體比重輕。河中之水的比重有時是要受海上湧來的潮水的影響的。不過,即使不考慮海水的困素,也還是可以說,在淡水中也極少有誰的身體會沉下去的。落水者差不多都可以浮出水面,只要他肯把自己全部浸於水中,使身體的排水量達到浮起自身的程度。不會游泳者在水中最好採取陸地上走路時的那種直挺挺的姿勢:頭盡量向後仰,浸於水中,只讓鼻子和嘴露出水面。這樣一來,准可以毫不費力地漂浮。然而,人體的體重與其排水量很不容易保持平衡,一不小心,其中之一就會超過另一方。比如說,伸出一條胳膊,胳膊失去了水的托浮,變成了額外的重量,頭也就隨之沉下去了。而如果藉助一塊小木頭的浮力,頭就可以完全探出水面,四下張望。不會游泳的人在水中掙扎時,手總是往上舉,而頭則總想象平常那樣直伸著,結果鼻子和嘴都浸入水中。當他在水中掙扎著呼吸時,水就進入了肺里,與此同時大量的水也進入了胃裡,胃裡和肺里本來都是空氣,現在灌滿了水,重量就發生了變化,整個身體比以前重了。一般來說,這增加的重量足以使人體沉下去。可是如果是骨小脂多的人,卻不致沉下去。所以,這類人即使淹死了,依然會浮在水面上。

「屍體一旦沉到河底,會一直留在那裡,直到由於某種原因,它的比重變得再度輕於水。屍體腐爛會造成這種結果。腐爛會產生氣體,氣體充滿了細胞組織和五臟,使全身呈現可怕的腫脹。隨著氣體越充越多,屍體的體積也越變越大,但重量卻未增加。這樣一來它的比重就比水輕了,屍體便浮出水面。但是腐爛是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的,有的因素使腐爛加快,有的因素使腐爛減緩。季節的冷暖、水的純度和礦物質的含量、水的深淺和流動狀況、屍體本身的體溫、死者生前有無疾病,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屍體的腐爛速度。所以,很難準確斷定究竟需要多長時間屍體才會因腐爛浮出水面。有時它可能一個鐘頭就浮出來,有時則可能根本浮不上來、某些化學液體可以使屍體永不腐爛,二氯化汞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除了腐爛之外,胃裡的蔬菜等物發酵也會產生氣體,別的臟器里可能也會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而產生氣體,致使屍體因充氣而浮出水面。朝屍體放一炮,只會造成一些震動,強使屍體脫開水底鬆軟的泥土,這時其它因素產生的效果就會使屍體浮起來。震動也會消除部分腐爛組織的粘性,使內臟在氣體的作用下膨脹。

把這一問題整個道理弄明白之後,就可以方便地用它來檢驗《星報》的說法了。它說,『經驗證明,溺水音之屍體,或者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這段文章現在看來是極為矛盾和不合理的。經驗並沒有證明「溺水者之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水面。無論是科學還是經驗,都告訴我們,屍體浮出水面的時間無一定規。此外,如果用炮轟擊屍體,強使它浮出水面,再不去管它,它也不會重新沉下去』,除非屍體已極度腐爛,屍體裡面的氣體已經逸出。但是請你注意,『溺水者之屍體』和『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二餚是有區別的。文章作者雖然也承認這種區別,但卻把二者歸為一類。我剛才已經說過溺水之人為什麼會比水重。我也說過,一個不會游泳的人,只有當他掙扎把胳膊伸出水面,腦袋在水下呼吸,致使小擠走了肺中的空氣,他才會往下沉。但是『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卻不會這樣地掙扎和呼吸。因此,對於這樣的屍體來說,通常的自然規則是,屍體根本不會沉下去。《星報》顯然忽略了這一事實。等到屍體極度腐爛的時候,即肉在巨大的壓力下脫離了骨頭的時候,我們才看不見屍體。

「現在咱們再來討論討論《星報》的另一個觀點:屍體可能不是瑪麗·羅傑的,因為照它看來,剛剛過了三天,屍體怎麼會浮上來呢?她是一個女人,即使是淹死的,也有可能沉不下去。即使沉下去了,也有可能在24小時內重新浮上來。但是並沒有人認為她是淹死的。如果她是被害后才拋下水去的,那麼隨時都有可能發現她漂在水面。

《星報》又說:『如果死者遇害后,屍體一直放在岸邊,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扔下水,那麼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迹了。』這句話乍看起來很難辨出推理者的用意,其實推理者是預料到別人會對他的觀點提出反駁,即,屍體在岸上放了兩天,迅速腐爛,比沉在水裡腐爛得還要快。他認為,如果此具屍體是這樣的話,它有可能星期三就會浮出水面。他認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它才會這時漂浮。於是他趕緊指出屍體並沒有放在岸上,因為,如果放在岸上的話,「那麼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迹了。」你對這一推論一定也感到好笑,屍體放在岸上的時間長短,怎麼會增加兇手的痕迹呢?你不明白,我也不明白。

「這家報紙接著說:『何況,如果事情真象大家所想的,是樁兇殺案,那麼殺人兇手也太蠢了些,拋屍時居然不系重物,在當時系重物本是一件舉手之勞的事』。你看,這種思維邏輯有多麼混亂可笑!包括《星報》本身在內,沒有一家報紙說這具屍體不是兇殺致死,因為暴力留下的痕迹太明顯了。推理者的目的是想說屍體不是瑪麗的,他想證明瑪麗並未被殺——而不是想證明屍體的主人並未被殺。然而他的這番評論只能證明後面一條。屍體上未系重物,兇手拋屍時理應系重物,所以屍體不是兇手拋入水中的。作者只證明了這一點。他甚至沒探討死者究系何人。《星報》不遺餘力地論述,只不過是否定了它剛剛承認的事實。它說:『我們完全相信,打撈上來的這具屍體是一位被謀殺致死的女性。』

「這並不是這位推理者自相矛盾的唯一例子,他總是不自覺地做出有悖於自己論點的推論,我已經說過,他的目的很明顯,是儘可能縮短從瑪麗失蹤到發現屍體這一段的時間長度。可是他卻總是強調:姑娘離開母親家后,就再沒有人看到過她。他說:『我們沒有證據說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點鐘以後瑪麗·羅傑仍在人世。』由於他的觀點顯然是片面的,他至少應該不提這一問題。假如真有人在星期一或星期二見到過瑪麗,那麼時間長度就又大大縮短了,而根據他的理論,屍體是女店員的可能性也就大大減少了。可是說來有趣,《星報》是由於充分相信這樣說可以加強自己的論點,所以才堅持這樣說的。

「咱們再讀一讀該報對博韋辨認屍體的看法。關於胳膊上汗毛的描寫,《星報》顯然是信口雌黃。博韋先生不是傻瓜,絕不會一上來就看汗毛,僅僅憑胳膊上的汗毛就斷定死者的正身,每個人的胳膊上都有汗毛。《星報》文中所說的話非常含糊籠統,這正好暴露出它在篡改證人的證詞。證人一定說到了汗毛的某種特別之處,準是在顏色、疏密、長度等狀況方面有什麼特別之處。

「《星報》還說:『她的腳很小——其實女人的腳都是很小的。她的弔帶襪不成為任何證據,鞋子也不成為任何證據,因為弔帶襪和鞋子都是市場上成批出售的。她帽子上的假花當然也屬於上述情況。博韋先生堅持指出的一件事是,死者弔帶襪上的吊鉤是翻轉過來的,往下移了一些。這其實也說明不了什麼問題,因為婦女大都不在商店裡試弔帶襪,而是買一雙回去,如果不合適就再將吊鉤調整。』從這段文字中不難看出,作者絕不是在認真推理。如果博韋先生在尋找瑪麗屍體時發現一具女屍,這具女屍在體格和外貌上都與失蹤的姑娘差不多,那麼他不必多考慮死者的穿戴,盡可放心地認為自己已經找到了瑪麗的屍體。如果除了體格和外貌相似外,他又在屍體的胳膊上發現了特別的汗毛,與瑪麗生前他所看到的汗毛一樣,那麼他對這一辨認的準確性就更有把握了。汗毛越具特殊性,他的辨認準確性就越大。如果瑪麗的腳小,屍體的腳也小,那麼死者就是瑪麗的這一可能性便又增加了——不僅僅是以算術級增加的。除此之外,再加上死者的鞋子與她那天失蹤時所穿的鞋子一樣,儘管這種鞋子可能是『成批出售的』,那麼死者是瑪麗的可能性就幾乎達到了無疑的地步。有些東西本身並不足以作為辨屍證據,但通過它與其它證據相吻合,便構成了確鑿的證據。比如說,死者帽子上的花與失蹤姑娘帽子上的花是一樣的,花兒每增加一朵,證據的可靠性就增加幾倍。證據可靠性的增加,不是象做加法那樣相加,而是象做乘法那樣百千相乘。現在再來看看死者的弔帶襪,這雙弔帶襪同瑪麗生前穿的一樣,這點倒沒什麼。但是這雙弔帶襪的吊鉤翻轉過來,因此變緊了,而瑪麗離家時,她的弔帶襪也是吊鉤翻轉,收緊過的,這一點便變成確鑿無疑。《星報》對縮緊弔帶襪的解釋,只能說明它堅持自己的錯誤觀點而已。弔帶襪是有彈性的,翻轉吊鉤,這本身就不尋常,自身可以變長變短的東西,當然不需要藉助外力來調節長短。瑪麗用翻轉吊鉤的方式收緊弔帶襪,那準是因為某種偶然的情況。所以,單單弔帶襪本身就足以證明死者系瑪麗。但是說死者就是瑪麗,這並不是因為死者穿有瑪麗的弔帶襪,或穿有瑪麗的鞋子,或戴有瑪麗的帽子,或帽子上有瑪麗戴的花,也不是因為死者的腳同瑪麗的大小相仿,或胳膊上有特殊的記號,或身材與外貌酷似瑪麗,而是困為死者具有所有的這些特徵,正所謂樣樣齊全。在這種情況下《星報》的編輯大人還真的懷疑死者就是瑪麗,他實在就沒必要請律師為證人做心智狀態調查了。他認為從律師們的閑談中拾些牙慧,拉大旗作虎皮,為明智之舉。其實,律師們大都是法庭成見的應聲蟲。我要在此說明,有許多事物雖然不被法庭承認為證據,只要有有識者認可便是最好的證據。因為法庭只講事物的普遍性,根據已被大家公認並且已成為文字的原則辦事,而不講事物的特殊性,根據特殊的情況來辦事。法庭墨守成規的作風,以及不具體事情具體分析的態度,形成了一個固定模式,即:在任何一段相關聯的時間中,最大程度地獲得可獲得的真相。從總體上看,這種模式是明智的。但是在許多單個的案子中,這種模式卻會產生錯誤。

「至於說博韋值得懷疑的那段,只應對它嗤之以鼻。你已經充分調查過這位好好先生,他是個愛管閑事的人,人挺浪漫,心眼兒不多。大凡這樣的人,遇上刺激的事情,會有點舉止失措,引起神經過敏者或別有用心者的懷疑中傷。根據你的報刊摘錄看,博韋先生同《星報》編輯私下交談過幾次,他不管那位編輯對案情的看法,把自己的意見一古腦提出來,說屍體肯定就是瑪麗的。這使編輯先生大為不快。《星報》說:『他堅持說屍體是瑪麗的,但是除了上述的證據外,他再拿不出別的證據來使人相信他所做的辨認了。』現在且不評論《星報》所說,只說說這一點:在這類案子里,某人對某事極為了解,因此對某事深信不疑,但他卻完全可能說不出一個簡單的道理,使別人也相信他的深信不疑是有根據的。辨認人的事情尤為如此,沒多少道理可言。每個人都認得出自己的鄰居,然而卻很少有誰能說出他認出領居的道理。博韋先生對自己的辨認深信不疑,這完全是正常的。《星報》編輯大可不必為此生氣。

「我覺得,用『浪漫而好管閑事』來解釋博韋的可疑行徑,要比作者所推論的『博韋有罪』合理得多。一旦接受這種『度人以善』的解釋,就不難理解鎖孔上的玫瑰花、來客留言牌上的『瑪麗』、『將死者的男性親屬擠出此案』、『反對家屬看屍體』、囑咐B太太在他本人回來之前不要同警察談話,以及『他決心自己獨攬此案進程、不容別人插手』之類的事情了。依我看,博韋肯定是瑪麗的追求者之一,瑪麗曾對他賣弄風情,而他則想讓人們認為他與瑪麗有極為密切的特殊關係。對此我不想多說。至於瑪麗的母親及親人對瑪麗之死所持的冷淡態度,如果他們真的相信屍體是瑪麗的,那麼漠不關心當然就不合情理了。不過有關的證據已經將《星報》的這一說法完全駁倒,他們對瑪麗之死並不是麻木不仁,漠不關心。現在咱們姑且認為『屍體身份『的問題已經解決。且認為屍體就是瑪麗的,然後再一步步往下分析。」

我插嘴問道:「你對《商報》的觀點如何看法?」

「它的觀點比其它報紙的叫喊值得注意得多。它所做的推論是尖銳而又有一定學術性的。但是它所依據的前提在兩點不夠準確。《商報》想說明,瑪麗出家門不遠就被一夥流氓劫持。它說:『瑪麗是一個大眾都認得的女子,如果她走過三個街區,那麼就不會沒有人看到她。』這是一個久居巴黎之人所持的觀點,他用自己的知名度與這位『香水女郎』的知名度相比較,於是馬上認定,瑪麗在街上走同他在街上走一樣,會碰上認識的熟人。這種論點若要成立,前提必須是瑪麗一定要象那位官員一樣在自己特定的熟人多的街區之內。然而瑪麗的出門行走,總的來說可能是沒有規律的。在她最後一次出門的時候,咱們幾乎可以這樣說,她走的路線並不是她常走的。《商報》所認為的那種瑪麗會象別的名人一樣被人認出,這種兩個人的完全相似,只有在兩個人都橫穿全市時才會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個人的熟人相等,那麼他們也就有同樣的機會遇到同樣多的熟人。我個人認為,如果瑪麗在某一時候上街,在從她家到她姑媽家的許多路線中揀一條去走,那麼她不僅可能,而且大有可能沒碰上一個熟人。這類問題應該這樣看:即使巴黎最有名的人,他的熟人,在巴黎的總人口中也只是滄海一粟。

「不論《商界》的觀點看上去多有說服力,只要一考慮到這位姑娘出門的時間,這種說服力就大大減少了。《商報》說:『她離家出門時,正是街上人多的時候』。其實井非如此。那是上午9點鐘,上午9點鐘確實正是街上人多的時候,但星期天例外。星期天的上午9點鐘,人們大部在家裡準備去教堂。善於觀察的人都會注意到,每個安息日,從早上8點到10點鐘,城裡格外冷清。10點到點鐘街上就熙熙攘攘了。但9點鐘卻沒有多少人。

「還有一處也可以看出《商報》的觀察不仔細。它說:「兇手將這個可憐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長、30公分寬的一條,綁到了她的下巴底下,繞到腦袋後面。兇手這樣做可能是為了防止她喊叫,由此看來,兇手是沒有帶手帕的。』咱們回頭再分析這種論斷是否有根據,不過編輯用『兇手是沒有帶手帕的』這句話,是想表明兇手屬於流氓中最下等的。然而,他所說的這種人,即使不穿襯衣,也總是帶手帕的。你應該也已注意到.近年來,十足的下流痞也總是身帶手帕的。」

我問道:「怎麼看《太陽報》的文章呢?」

「極為可惜此文的作者生下來時不是一隻學舌的鸚鵡,如果是,他肯定會成為同類中的佼佼者。他的文章不過是把那些已經見報的看法重複一遍而已。他勤奮可嘉,把各家報紙上的觀點收集到一起。他說:『這些物品在那裡顯然已經至少三四個星期了。現在可以肯定地說,兇殺現場已被找到。』《太陽報》在文中重述的這些事實,根本無法消去我對這一問題的懷疑。」

「現在必須先看看其它方面的調查。你一定注意到,驗屍是很草率的。當然,死者的身份問題很好確認,但是還有其它問題也需確定。死者是否遭過搶?她出門時是占戴有珠寶首飾?如果戴了,那麼發現屍體時珠主首飾還在嗎?這些問題非常重要,可居然沒有這方面證據。還有一些問題也很重要,必須親自調查這些情況。聖尤斯達西自殺案也要重新調查。雖然我並不懷疑他與瑪麗之死有關,可還是要一步步把事情弄清楚。他交給警察局長的那份關於他星期天行蹤的具結書,也得查查說的是不是實話。這類的具結書很容易被弄得神神秘秘的。不過,如果聖尤斯達西在具結書中所言全是實話,咱們就可以不再去調查他了。他自尋短見,確實很有些可疑,但只要他在具結書中沒有撤謊,那麼即使他有關聯,也可以理解。咱們不必多在他身上下工夫了。」

「我的想法是,咱們且不去管這樁慘案中的各種內部因素,而從外往裡攻。進行這類調查時,人們往往只顧研究直接證據,而全然不管那些附帶的細節。這是一種錯誤。法庭審理案件時也常常失當,它只對明顯有關的事情進行查證、討論。實踐和正確的理論表明,真相大部來自那些看起來似乎無關的事。根據這一原則,現代科學才總是考慮偶然性因素。人類知識的歷史始終表明,無數重大的發現都是通過不重要的偶然事件實現的,歸根結底為了科學的不斷進步,必須盡量留有餘地,允許意想不到的發明通過偶然機遇來實現。以想象為基礎,這已是人們常做的事情了,人們已經承認意外事件是基礎結構的一部分。我們認為機遇是一件完全可以計算進去的因素。我們甚至可以用數學公式去計算那些未曾斯待、未曾想象的東西。

「我重申一遍,真相大部來自細枝末節的小事。這不僅是事實,而且涉及到了重要的原則。在本案中,我就是要本著這種原則,先不去調查那些人們已調查了好久卻毫無收穫的重點線索,而去研究與其相關的環境證據。你去核實那份具結書,而我再範圍更廣泛地看看報紙資料。到目前為止,咱們只是弄清楚了調查範圍。說真的,如果我廣讀報紙之後,仍無調查方向,那就怪了。」

四、對密林打問號

我遵照杜邦的建議,仔細對聖尤斯達西具結書中內容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聖尤斯達西所言句句是實,他是清白的。與此同時,我的朋友仔細而廣泛地閱讀了各種各樣的報紙,苦幹了一個星期後,他給我拿來這樣一份摘錄:

三年半前曾發生過一件轟動一時的新聞,那便是同一位瑪麗·羅傑從皇宮街拿布蘭克先生的香水店貿然出走,弄得也和現在一樣輿論沸騰。但是一星期後,她又象平時那樣出現在了顧客面前,只是略顯惟悴罷了。據拿布蘭克先生和她母親說,她只是去鄉下看了一趟親戚。這件事很快就平息下來。我們估計,她現在的這次失蹤和上回情況差不多,過上一個星期,或者頂多一個月,她就又會回到我們大家中間了。——6月23日星期一《晚報》

昨天一家晚報提到羅傑小姐上一回的神秘失蹤。很多人都知道,那次她從拿布蘭克香水店出走,是去找一個放蕩得出了名的青年海軍軍官。據猜測,只是因為他倆吵了一架,她才回家。這位海軍軍官名叫洛塔利奧,目前駐於巴黎,但卻因種種不言自明的理由,不願公開自己的身份。——6月24日星期二晨版《信使報》

前天傍晚本市近郊發生了一起極為殘酷的暴行。有六名青年在塞納河划船遊玩。一位偕妻帶女的紳士雇這些青年划船送他們過河。船抵對岸,三位乘客離船登陸。他們走了沒多遠,己看不見船了,女兒忽然發現陽傘丟在船里。她回去取傘時,這伙青年歹徒將她劫持,堵住她的嘴,載入河中強暴糟塌,然後又將她送至原岸,離她與雙親上船之地不遠的地方。目前歹徒在逃。不過警方正在加緊追輯,其中幾名很快就會被擒。——6月25日《晨報》

我們收到一兩封檢舉信,指控曼納斯為前幾天發生的強姦少女案的罪犯之一。但是由於曼納斯先生已經法律審查證明無罪,且檢舉信均熱心有餘,證據不足,所以本報認為不宜發表。——6月28日《晨報》。

我們收到數封措辭有別,來源各異的讀者來信,來信者均肯定地認為,瑪麗·羅傑是被一夥星期天在塞納河一帶搗亂的流氓分子害死的。本報認為這些來信者的推測是可信的。我們將開闢一個專欄,陸續登出部分來信。——6月30日《晚報》

星期一那天,一名受雇於稅務局的駁船船夫看見塞鈉河上漂來一條空船,船帆置於船底。船夫把這條船拖至駁船辦事處。第二天,有人未同駁船辦事處工作人員打招呼,即將該船取走。現在這條船的船舵仍留在駁船辦事處。——6月26日星期四《交通報》

讀過這幾則摘要后,我覺得它們不僅風馬牛不相及,而且與本案也沒多大關係。我等著杜邦做出解釋。

杜邦說道:「這些摘錄中的前兩條,我現在不想多談。我把它們抄下來,是為了讓你了解警察多麼粗心大意。我從局長那裡得知,他們竟然還未去調查那位海軍軍官。然而,如果因為缺少證據,就認為這兩次失蹤沒有聯繫,那麼就太愚蠢了。咱們暫且認為《晚報》所言是實:第一次私奔后兩個情人發生了口角,致使受騙者歸家。現在咱們不妨把第二次私奔(假如確實知道這是私奔的話)看作是偷花賊的再度得手,而不應看作另一個男子的偷香竊玉。也就是說,要看作舊情人的『鴛夢重溫』,而不是新情人的喜結連理。如果說一種可能是瑪麗的舊情人再次提議私奔,另一種可能是瑪麗被另一個男人拐跑,那麼這兩種可能的比例便是十比一。請你記住這樣的事實:第一次私奔與第二次假設的私奔相隔數月,二者的時間差與海軍軍艦的出海周期差不太多。是否可以這樣認為:瑪麗的情人第一次誘拐瑪麗時,由於出海任務而好事中斷,於是他剛一回國,就趕緊去完成他那未竟之業?」

「你一定會說,瑪麗的第二次出走,並不是人們想象中的那種私奔。當然不是,不過咱們就不能認為這次出走是一種未遂的私奔嗎?除了聖尤斯達西,也許還要除了博韋,咱們就再找不出大家公認的、公開追求瑪麗的體面人了。沒有關於其他男子追求她的傳聞,由此看來,約她的人一定是個秘密情人。瑪麗的親戚(至少大部分親戚)都不知道此人,不過星期天上午瑪麗卻是與此人幽會的。瑪麗對此人極為信任,所以才同他一起在圓木門一帶密林里一直呆到暮色降臨。瑪麗的親戚大都不知道這個情人究竟是誰。瑪麗離家的那天上午,羅傑太太曾說『恐怕我再也見不到瑪麗了。』這句預言性的話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不便認為羅傑太太暗中參與了這起私奔的策劃,那麼可以假設瑪麗接受了偷情者的私奔計劃。她離家時向別人說是去看望德羅姆街的姑媽,並讓聖尤斯達西傍晚去接她。乍一看,這些事實與我的假設大相徑庭,不過咱們不妨好好想想。現在已經知道,她確實遇見了一個男人,並在下午3點鐘的時候同那人一起過河,去了圓木門荒郊。但是在她答應同那男人一起時,她肯定想到她離家時向別人說的她要去姑媽家的話。她肯定也想到,當她的未婚夫在約好的時間找不到她時,聖尤斯達西的心中會湧起什麼樣的驚恐、懷疑之情。我敢說,當時她一定想到了這些。她肯定預見到了聖尤斯達西的苦惱神色,預見到了眾人的懷疑表情。她不敢回去面對人們的這種懷疑。不過,如果她決定不回去了,這種懷疑對她也就無足輕重了。

「咱們不妨設想她是這樣考慮的:『我要去見一個人,同他一起私奔,或者是為了干一件只有我自己知道是什麼的事情。這件事情一定不可被別人打斷,一定要有充足的時間逃過追尋。所以我要大家以為我這一天是去看姑媽了,我要讓斯尤斯塔謝傍晚再去接我。用這種法子比用其它法子可以得到更長的時間,而且合情合理。我讓聖尤斯達西傍晚接我,他就不會在傍晚之前接我。但是如果我沒告訴聖尤斯達西傍晚接我,我的逃跑時間就會減少,人們會以為我傍晚之前會回來,我沒回來勢必很快引起人們的不安。再說,假如我真打算回來,假如我回來后解釋說我同某個人散了散步,那麼我就不必讓聖尤斯達西接我去了。因為他一來接我,就會發現我是在騙他,而如果我真的是騙他,我索性不踉他打招呼就走,天黑以前趕回,然後說我去看姑媽了。這樣一來,他就會蒙在鼓裡,根本不知道我把他耍了,但是,既然我要永遠不回來,或者幾個星期後再回來,或者藏一陣后再回來,那麼對我來說最重要的就是爭取時間了。

「從你所摘錄的資料來看,大家對這不幸事件的普遍看法始終是。這個姑娘是被一夥流氓弄死了。當然,一定情況下,大眾的看法值得重視,而公眾自發性形成某種看法時,應該把這種看法當作一種類似於直覺的東西對待,直覺屬於天才者的特性。在一百起案子中,九十九起我要跟著大眾的看法走,但它的前提是,這種公眾的看法中必須不含有受人指使的痕迹。在此案中,我覺得『公眾的看法』有偏激之處,我摘錄的第三則消息是一起歹徒強暴少女的事件,大眾對瑪麗案的看法多多少少受這種案件的影響。瑪麗,一個年輕貌美、人人皆知的姑娘,屍浮塞納河,這當然震驚了巴黎。而且屍體上還傷痕纍纍。然而大家聽說,在瑪麗遇害的這段時間中,有一幫少年流氓也對另一名少女實施了類似暴行,儘管程度稍遜。一件已為大眾所知的暴行竟然會影響大眾對另一件尚不知道原由的暴行的判斷,你說這妙不妙?大眾的判斷是需要在方向上加以引導的,而那件已知的暴行恰逢其時地引導了它!那樁暴行是在塞納河上發生的,而瑪麗的屍體也是在塞納河上找到的。兩起暴行的聯繫,實在是太明顯不過了,大眾若看不出這種聯繫,不趨之若騖,那才叫怪了呢。但事實上,把一件已知暴行當作另一件幾乎發生在同一時間的暴行的證據,它能證明的多半是那件幾乎發生的同一時間的暴行其實並不是象這件已知的暴行那樣發生。一夥流氓在某地幹了一件令人髮指的惡行,而在同一時間,用同樣的手段、同樣的器具,幹了一樁同樣的惡行,那可真是奇迹一樁了!然而,大眾這種受到意外指使的看法要我們相信的,不是這種令人驚奇的巧合,又是什麼呢!

「在作進一步的深入探討之前,咱們先來研究研究圓本門密林中那所謂的兇殺現場。這個密林儘管幽深,卻離公路不遠。密林里有三四塊大石頭,狀如一張帶有靠背和腳凳的坐椅。上首的石頭上發現了一條白裙子,第二塊石頭上有一條絲圍巾,還發現了一柄陽傘、一副手套和一條手帕。手帕上綉有『瑪麗·羅傑』的名字。周圍灌木叢的枝條上掛著衣服的碎布片。地面被踩踏過,灌木眾的樹枝折斷了,種種跡象都表明這裡發生過一場搏鬥。

「儘管新聞界與大眾一樣,對密林中的這一重大發現喝彩不已,但咱們卻極有理由對其表示懷疑。這就是現場,這點我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如果如《商報》所說,真正的兇手現場在聖安德烈街一帶,那麼殺人兇手,假如仍在巴黎,自然就會因為大眾目光密切注視正確方向而感到膽戰心驚。按照一般人的思維方式,兇手會立刻想到必須採取某種行動,轉移人們的視線。因此,既然圓木門一帶的密林已受到懷疑,兇手自然就會想到把瑪麗的遺物放到那兒去,讓人發現。雖然《太陽報》認為,密林里的那些物品已放了好長時間了,但它卻沒有中產夠的證據說明這點。許多間接證據表明,從出事的星期天到兩個男孩發現它們,這中間整整隔了20天時間,這麼長的時間中它們是不可能在那兒而不被人看見的,《太陽報》說:『這些物品都因雨淋而發了霉,結成了硬硬的霉塊。有幾件物品的周圍長起了草。陽傘的綢傘面質地結實,但是傘裡面的絲線卻纏在了一起。陽傘是摺疊式的,上部已發霉朽爛,一撐開就破了。關於有幾件物品的周圍長起了草,甚至物品上面也生了草』,這顯然是那兩個小男孩說的,是他們憑記憶說的,因為他們把這些東西拿回家后才告訴別人。應該想到,兇殺案發生在潮濕炎熱的夏季,在這種季節,青草只需一天就可以長兩三寸高。而一個星期,草就會長得又密又高,把陽傘完全掩埋,看也看不見。咱們再來說說《太陽報》一再強調的『發霉』吧,在這段短短的段落里,這位編輯提到的『霉』字竟有三次之多。莫非他真不懂『發霉』是怎麼回事嗎?莫非他沒聽說過所謂『霉』,即是一種真菌,而這種真菌的最普通的特性之一就是能在24小時之內迅速成長和凋萎?

「於是一眼便可看出,《太陽報》提出這些物品在密林中『至少有三四個星期』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另一方面,實在難以相信這些物品在密林中會超過一個星期,即,從那個星期天到下一個星期天。凡是對巴黎郊區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除非在很遠的遠郊,否則要找到一個『僻靜』之處是極為困難的,而要在圓木門樹林里找到一個人跡罕至的隱密場所,那根本不可能,連想都不要想。一個熱愛大自然,因工作終日束縛在大都市裡的人,讓這樣的一個人去試試看,讓他在遊人極少的工作日,到近郊那些風景優美的地方去滿足自己對幽靜的渴望,他一去會不斷看到成群的流氓惡少大吵大鬧,侵犯人身,於是他便會興趣全無。他想在密林深處找個沒人的去處,但絕不會找到。密林深處成了最骯髒的角落,是最遭玷污的殿堂。這位漫遊之人會心中作嘔,趕緊返回污染嚴重的巴黎,彷彿骯髒的都市都比惡人橫行的郊區乾淨幾分。然而,既然郊區在遊人較少的工作日都這樣流氓成群,那麼到了節假日則會何等不堪!節假日中,城裡的下流人不必上班了,再加上這時城裡的人少了,犯罪份子缺少了作案機會,便一窩蜂湧到郊區。他們來郊區並不是想接近美好的大自然,他們來這裡是為了逃離社會的種種習慣和束縛。他們渴望的並不是新鮮的空氣和翠綠的樹木,而是鄉村環境給予人的『放縱』條件。這裡,無論是在路邊酒館還是林蔭之下,狐朋狗友聚在一起,沒有人向他們投來責難的目光,他們可以毫不拘束地狂飲胡鬧,盡情享樂,哪怕鬧它個昏天黑地也不要緊。我所說的這番話毫無添枝加葉的成份,這種情況許多人都親眼見過。所以我要再次指出,在這種情況下,上述物品在巴黎近郊的樹林中放了至少一個星期,竟沒人發現,這實在是奇事一樁!

「除此之外,其它的一些理由也可以使人產生懷疑,認為密林中的那些物品意在轉移人們的視線,使人們不去注意真正的作案現場。首先,請你注意發現那些物品的日期。你把這個日期同我摘錄的第五則消息的日期比較一下。你會發現,剛有人寄信給《晚報》報社,那些物品就出現了。讀者來信雖然來源各異,但用意卻都是一樣的,即:把人們的注意力引向一夥流氓,說他們是殺人兇手,並且把人們的注意力引向圓木門荒郊,說那裡是行兇現場。當然,這種情況並不意味著,是由於讀者來信,由於人們的注意力被報上的讀者來信所引導,那兩個男孩子才找到那些物品。但是咱們可以這樣懷疑:為什麼孩子們以前沒發現這些物品呢?這是因為這些物品以前根本就不在密林里,是寫信的『讀者』在寫信的當天,或寫信前不久,親手放到那裡去的。

「這片密林很特別,非常非常特別。它密得很,在密林深處,有幾塊特殊的石頭,它們的排列形狀就象是一個有靠背、有腳凳的座位。這片充滿藝術氣息的密林,離德呂克太太家非常近,不過幾十米罷了。德呂克太太家的兩個孩子常在密林的灌木叢中仔細地尋找黃樟樹皮,不信你我就賭一賭,一對一千的賭注,我說他倆每天至少有一個要在這『林中大殿的寶座』上坐上一坐。凡是打小時候過來的人,沒忘記什麼是男孩子的天性,就都會同我一樣,敢打這個賭。我重申一遍,那些物品若是放在密林中,即使一兩天尚不被人發現,就是咄咄怪事,所以咱們可以完全不管《太陽報》那教條式的無知。我們應認為,那些物品是在相當晚的時候才放到那兒去的。

「除此之外,我還有其它更有力的理由相信東西是后擱的。現在請你注意這些物品擺放方式中的人為痕迹。狀似靠背的石頭上放著一條白裙子,狀似座位的石頭上放著一條絲圍巾,地上扔著一柄陽傘、一副手套和一方手帕,手帕上還綉著『瑪麗·羅傑』的名字。這樣一種擺放方式肯定是一個不太精明的人,想使『現場』顯得自然搞出的把戲。但是這種擺放其實並不自然。如果這些東西都扔在地上,被人踩過,踏過,那倒更象是真的。在這片狹小的林蔭地,經過許多人激烈的搏鬥,裙子和絲中竟然還在石頭上,這簡直不可能。據說,『土地有踐踏的痕迹,矮樹枝條都折斷了,肯定是搏鬥所致。』——但是裙子和絲巾竟然還好好地擱在那兒,就象放在架子上一樣。而《太陽報》則說:『被矮樹叢扯下來的布條都是10公分寬20公分長,有一條是上衣的衣襟,縫補過,它們象是扯碎的布條條。』《太陽報》無意中一語道破天機。它說那些碎布『象是扯碎的布條條』。它們確實是被扯碎的,是用手故意扯碎的。這種質地的衣服,居然被荊棘扯成條,這是極為罕見的。如果是荊棘或釘子釘在衣服裡面,會把布撕出三角形的口子,但絕不把布撕成條。這種情況我從未見過,我想你也一樣。要想從這樣的布料上撕下一條來,需要不同方向兩股力量同時用力。如果這塊布料兩面都有邊,比如說象手帕那樣,這時候,只有在這種時候,一股力量就足以撕下一條來了。但是現在咱們講的是一件衣服,它只有一道邊。而從衣服中間開撕,則一道邊都沒有,在這種情況下荊棘是絕對無法把它撕開的。但是,即使有一道邊,也需要有兩根荊棘,而且布邊還得是沒縫上的。如果縫上了,那就根本撕不開了。而現在咱們面對的卻是,不僅撕下來了,而且還扯成了許許多成條。其中有一條竟是上衣的衣襟!還有一條是從裙子上撕下來的。也就是說,憑著荊棘的力量,把它們從沒有邊的衣服上完完全全地撕了下來!這很難讓人相信。然而,從整件事上來看,這隻能算是一處小小的疑點,而更為顯著的疑點則是,兇手既然是謹慎地將屍體轉移,卻如此粗心地對這些物品不管不顧,留在了密林里。我想否定此片密林為殺人現場。這兒有可能發生過犯罪,或者更為可能的是,德呂克太太的酒館發生了一起事件。然而這一點其實並不怎麼重要。咱們現在找的不是犯罪現場,而是要查出誰是殺人兇手。我這繁瑣的推論首先是想證明《太陽報》的武斷結論是錯誤的,其次一點,是想讓你順著一條最自然不過的思路去思考,去推理,進一步地去懷疑:這起兇殺案究竟是不是一夥流氓乾的。

「只要一想到法醫的驗屍報告,就不得不重新產生這樣的懷疑,我只須說,巴黎所有著名的解剖學都嘲笑該法醫驗屍報告中關於流氓數目的推論,認為這一推論全無根據。這並不是因為此事不可以這樣推論,而是因為,如果這樣推論是無根據的,那麼就沒有充分理由做另一種推論了嗎?

「咱們現在再來想想文中所說的矮樹枝條折斷『肯定是搏鬥所致』。我倒要問一問這種混亂的現場應該表明的是什麼?表明有一夥流氓。但是其實不是也「表明」並沒有一夥流氓嗎?一方是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姑娘,另一方是所謂『一夥流氓』,力量對比如此懸殊,怎麼可能發生一場如此激烈的搏鬥。竟然把現場到處都弄得一塌糊塗?兩條大漢只需抓住她的胳膊,一切就都辦成了。姑娘從也得從,不從也得從。我的這番論斷並不是否定這個密林是犯罪現場,而是否定這個密林是一伙人作案的犯罪現場。如果作案的只有一個人,那麼留下這種激烈搏鬥的痕迹倒是說得通的。

「再有,剛才我已提到現場那些物品的可疑性。罪犯竟然會這麼傻,任這些證據留在林子里,等著讓人發現。這一事實本身就非常值得懷疑。罪犯偶然把這些證據留在那裡,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罪犯想到了要轉移屍體,其實屍體經過一段時間的腐爛就會特徵消失。而罪犯卻把比屍體更能說明問題的證據大大方方地留在現場——我是指綉有死者姓名的手帕。如果說這是一種偶然,那麼兇手就絕不會是一夥歹徒了。可以想象,這種偶然性只會發生在單個兒人的身上。咱們來看一看:某人殺了瑪麗,林子中只有他和死屍,躺在地上一動不動的屍體令他心驚肉跳,他的一時之氣已經消退,頭腦冷靜下來,恐懼之情自然也油然而生。作案者人多的時候,會互相鼓勁兒,一個個賊膽包天,而兇犯單槍匹馬時,就不那麼有信心了。他單獨守著一具屍體,會渾身發抖,不知所措。然而,屍體無論如何也是要打發掉的。他把屍體背到河邊,卻把其它犯罪證據留了下來,因為一下子把東西都弄走不僅是困難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再說處理完屍體后回頭再拿這些東西也很容易。然而,他費儘力氣往河邊弄屍體的路上,心裡的恐懼也在不斷地增加。他總是聽見有聲響,有十幾次,他以為有人在跟著他。甚至市區的燈光都使他疑神疑鬼。他一路上心驚肉跳,走走停停,終於趕到了河邊,也許是藉助一條小船,處理掉了這具可怕的屍體。此時此刻,想到那冤冤相報的凶兆,即使給兇手再大的甜頭,他也不肯重走這條恐懼之路,重溫那令人心寒的一切了。他絕不冉回去,他只有一念頭:逃之夭夭。他掉轉過身,逃離這可怕的灌木叢,生伯報復會降臨在自己頭上。

「如果兇手是一夥流氓呢、他們人成勢眾,賊膽包天,況且這種傢伙本來一個個就都膽子不小。他們人多,所以不會象單個兒的作案者那樣,嚇得魂不守舍。如果說一兩個人或三個人,還有可能發生疏忽的話,那麼四個人就絕對不可能疏忽了。他們絕不會把任何證據留在身後,因為他們人手夠,一下子就可以把證據全轉移走。沒必要再回來一趟。

「現在再來看看屍體外衣的情況,『外衣上有一道30多公分寬的口子,從臀部往上撕到腰間,不過沒有撕斷。這條布在腰間繞了三圈,在背後打了個扣結,系住。』這樣做顯然是想弄出一個提手,好拎屍體。但是請問,在幾個人的情況下才會想到使用這樣的運屍法?如果有三四個人的話,有抓胳膊有抓腿的,屍體的四肢正好派上用場,抬起來方便之極。這種打扣法是供一個人運作的。這不由使人想起警察局的那番描述:『在密林與河流之間,還發現一處被弄倒的籬笆,根據地面的狀況可以看出,有人拖著重物打此經過。』如果兇手是一伙人,他們何必為了拖一具屍體而把籬笆弄倒?他們完全可以毫不費力地把屍體抬過籬笆去!況且,他們又何必非將屍體拖著走,留下那麼一長串拖痕呢?

「在此咱們必須回顧一下《商報》上的一番話,這話剛才我已經讀過一次。該報說:『兇手將這個可憐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長、30公分寬的一條,綁到了她的下巴底下,繞到腦袋後面,兇手這樣做可能是為了防止地喊叫。由此看來,兇手是沒有帶手帕的。」

「我剛才說過,十足的下流痞也總是帶手帕的。不過,我現在想談的並不是流氓們帶不帶手帕的問題。既然已在林子里找到了一塊瑪麗的手帕,這足以說明事實並非象《商報》所言那樣,沒有手帕。兇手使用布條,而不使用好用得多的手帕,這也足以說明兇手的目的並不在於『防止她喊。』。然而警方證詞中卻說那條麻紗布是『鬆鬆地繞在她的脖子上,打著一個死結』。這句話雖然相當含糊,但卻與《商報》所言大有出入。這條布儘管是麻紗質地,但是有30公分寬,疊在一起或搓在一起,也足以成為一條結實的帶子。發現屍體時,這條布就是這樣搓成一條帶子的。我的推論是這樣的:這個單個兒作案的兇手把帶子系在屍體的腰上,把屍體提了一段距離——也許是從密林中往河邊提,也許是從別處。他覺得屍體太重了,這麼提不是個辦法,於是改為拖拽。證據也已顯示,屍體是被拖著走的。要想拖著走,就得在屍體的頭上或腳上繫上一根繩索之類的東西。而把繩子系在脖子上最好不過,這樣一來頭可以防止繩索滑脫。於是兇手就一下子想到了屍體腰間的那條布帶子。兇手本來是會用這條現成的帶子的,可是這條帶子在屍體上繞了好幾遭,還打了個死結,況且它又是從外衣上撕下來的。兇手一想,從襯裙上另撕一條也很容易。他就這樣撕了一條,綁在死者的脖子上,這樣把屍體一路拖到河邊。兇手之所以使用這條得來費事而又不甚合用的帶子,只能說明當時已經沒有手帕了,換句話說,這時他已經把屍體弄出密林了(如果密林果真是現場的話),他當時處在密林與塞納河之間的路上。

「可德呂克太太的證詞卻是怎麼說的呢,『一群流氓……大吃大喝,吵吵鬧鬧,吃完了一抹嘴,連錢都不付就順著青年男女走的那條路走去,直到快天黑才回來,匆匆地過河離去。』

「這所謂的『匆匆』,可能是德昌克太太所認為的匆匆,因為她在痛惜那些白白葬送掉的點心和啤酒,希望至少得到一點補償。否則的話,既然『快天黑了』,『匆匆』便是理所當然,她何必還要強調『匆匆』二字呢?即使是一群流氓,暮色將至,要乘一條小船過河,當然也是趕早不趕晚,行色『匆匆』,這是不足為怪的。

「我說『暮色將至』,是指夜晚尚未到來。正是因為「快天黑了』,這伙流氓的匆匆行色才在德呂克太太那清醒的眼睛中顯得格外刺目。但是據說當天晚上德呂克太太和她大兒子『聽到附近有女人的尖叫聲』,德呂克太太是怎樣形容她聽到尖叫聲的時間的呢?她說的是『天剛剛黑下來』。但是『剛剛黑下來』,是說當時已『黑』;而『快天黑了』,則是說天仍然『亮』著。由此可見,德呂克太太聽見尖叫聲肯定是在這伙流氓離開圓木門之後。然而儘管許多證詞中也都無一例外地表達了我所說的這層關係,但卻沒有一家報紙,沒有一個只知道執行主子命令的警察注意到這一情況。

「我再為『兇手並非一夥流氓』補充最後一個論據,這個論據在我看來也是最有份量的一個,警方既然已經公布了檢舉者重賞、自首者特赦的政策,那麼這伙全是由下流痞組成的流氓團伙中,就應該有人站出來出賣自己的同謀犯。流氓團伙中的每一個成員,也許並不貪圖賞金,也許也並不急於逃命,但卻惟恐自己被別人出賣。於是為了避免自己遭人出賣,就先下手為強。趕緊出賣別人。然而,始終未有人站出來泄密,這本身就足以證明,它確實是個秘密。這就是說,世上只有一個人或兩個人知道兇殺案的真相,除此之外,只有老天爺心裡明白。

五、「水手結」

「現在咱們來把這番冗長的分析歸納一下。咱們分析的結果是兇殺案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可能性是兇殺案發生在德呂克太太的小酒館,另一種可能性是兇殺案發生在圓木門荒郊的密林里。而兇手則是死者的情人,或者至少,是一個暗中與死者關係暖昧的人。此人皮膚黝黑,這種膚色,再加上死者背後的『扣結』和帽帶上的『水手結』,說明兇手是一個海員。死者是個風流美女,但卻不輕浮,此人能與死者交上朋友,足見他不是一名普通的水手。各家報社收到的那些情詞懇切的讀者來信,也都說明了這點。單從《信使報》報道的第一次私奔來看,咱們很容易產生一種想法:這個海員就是那個最初引誘不幸姑娘的『海軍軍官』。

「而這一點恰恰又使人不禁想起,黑皮膚的此君已經好長時間不露面了。我要在這裡插上一句,說說此君的皮膚,他的皮膚不是普通的黝黑,而是黑得足以使瓦朗斯和德呂克太太過目不忘,把這膚色在記憶中留作唯一的特徵。可此君為什麼不露面了呢?莫非他也被流氓團伙殺害了?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現場只留下了姑娘的痕迹?如果現場發生兩起兇殺,這總應該通過蛛絲馬跡看得出來。再說,他的屍體在哪兒?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兇手是會用同樣的方法處置同案中的兩具屍體的。但是也許有人會說,此君還活著,只是因為怕受到殺人嫌疑,不敢露面。他現在的確可能這樣考慮問題,因為證詞上說,有人見到他與瑪麗在一起。不過這並不能說明就是他殺害瑪麗。一個無辜的人對這種事首先想到的應是說明事情的真相,並且協助警方辨識兇手,這是上策中的上策。有人看見他與姑娘在一起,他倆又一道乘敞篷渡船過河,即使是傻瓜也會明白,檢舉兇手才是開脫自己的最佳方法。在那個出事的星期天晚上,他是不可能自己清白無辜,又不知道發生了這起暴行的。如果現在他仍然活著,那麼只有一種情況使他不去報案。

「咱們用什麼方法來探明真相呢?隨著一步步的分析,就會發現方法會越來越成,越來越具體。咱們來查查第一次私奔的細節,查查『海軍軍官』的全部歷史、他目前的狀況、以及案發時他究竟在哪裡。咱們再來仔細地比較一下每一封投寄給《晚報》、旨在說明兇手是一伙人的讀者來信。然後,再按文風和筆體,同那些早些時候投寄給《晨報》的、旨在誣陷曼納斯的揭發信進行一番比較。比完之後,咱們再用兩家報紙收到的信件與那位海軍軍官所寫信件的筆體進行比較。咱們還要再盤問盤問德呂克太太和她兒子,盤問盤問公共馬車車夫瓦朗斯,進一步弄清那個『皮膚黝黑』的人的長相和舉止。只要會問,問得有技巧,肯定會問出一些被盤問者本人都沒意識到的有用的東西。接下去咱們就要去問問6月23日星期一早上拾到那條小船的駁船船夫。這條『沒有舵的』小船是在發現屍體之前拾到的,有人沒向駁船辦事處打招呼,就把它給取走了。只要咱們仔細尋查,鍥而不捨,就准可以找到這條小船,因為不僅那個拾到船的駁船船夫能把它認出來,而且船舵現在駁船辦事處。一個問心無愧的人,不會連問都不問一聲,連船舵也不要了,徑直把自己的船給取走。在此我要插入一個問題,駁船辦事處並沒登廣告招領失船。船是悄悄地拖到辦事處,又悄悄地被人取走了的。但是船主也好,船夫也好,既然沒有廣告,他怎麼會星期二一大早就知道船被誰檢去了呢?除非這人與航運業或海軍有關,知道船舶方面的一切小小動態。

「至於那個單個兒作案的兇手把屍體拖往河邊嘛,剛才我已經說過他很可能有一條船。現在咱們應該這樣認為:瑪麗·羅傑是從船上扔下去的。實際情況應該如此。兇手絕不會將屍體扔在岸邊的淺水中一走了事。死者背部和肩部的傷痕是船底硌的。屍體上未系重物也證實了這一點。如果兇手在岸邊拋屍,肯定會在屍體上繫上重物。咱們現在只能推測兇手划船離岸時一時疏然,忘記帶重物了。他投屍入水時,當然發現了這一疏忽,但是這時已沒有別的法子,手邊確實沒東西。即使不系重物日後會有很多風險,但也總比返回那倒霉的岸邊強。兇手拋下屍體后,就匆匆趕回市區,找了一個僻靜的碼頭,一躍上岸。但是小船呢,他為什麼不把它系住?他準是太著急了,來不及系船。再說,他覺得把船拴在碼頭上,這無異於留下了一份於己不利的證據。他本能地希望,把一切與這樁兇殺有關的東西都扔得越遠越好。他不但要逃離碼頭,而且也不許這條船留在這裡。他當然希望它遠遠地漂走,隨波逐流。但第二天早上,這個倒霉蛋驚恐地得知小船已被人拾到,並被拖到了一個他每天都要去的地方——也許是出於工作需要每天都必須去的地方。到了夜裡,他把小船偷走,但沒膽量去把舵一起找來。現在這條無舵的小船在哪兒呢,這是咱們首先要查明的事情。只要找到了它,勝利就為期不遠了。這條小船將會以驚人的速度把咱們引向那個星期天午夜劃過它的人。這樣一來,證據一環套一環,兇手就無從藏身了。」

我聽到這裡,不禁抽案叫絕,催促杜邦立即行動。杜邦笑了,他道:「下面的一切,該我們那位可愛的警察局長幹了。」這時局長大人剛好造訪,我於是迫不及待地讓他去查。他相當困惑,又半信半疑,但還是勉強按「船——使駕人——海軍軍官——軍官那天的行為」這條線索查了。這裡不想以繁瑣的取證細節勞累讀者諸君,只想指出一點,結果與杜邦的推論絲毫不爽。兇手就是那個海軍軍官,而杜邦也因此得到局長許諾的雖然極不情願給還是給了的酬金。

因此,從杜邦辦案之後,我打心眼兒里不相信什麼超自然的力量。我把一切都說成巧合,困為我所講的這個故事說明了這樣一點。我所使用的「偶然性規律」表明推斷事實真相時,如果只見樹木不見樹林,過分注重細節,那麼就會推出一連串的錯誤;反之,如果只見森林而不見樹更令失之謬誤,百思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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