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兵制
中國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的君主競相變法圖強﹐攻伐爭雄﹐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重大變革。
各諸侯國建立了統一的軍隊﹐國君掌握軍隊的徵調大權﹐實行憑「虎符」發兵的制度。「虎符」符身虎形﹐一般為銅製﹐分兩半﹐有銘文。戰國時期秦國國君頒發給杜縣(今陝西省西安市郊)的「虎符」上刻的銘文規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徵發兵甲50人以上﹐必須與君符會合。但有烽火報警﹐也可「毋會」君符而採取行動。國君之下﹐始設將軍(楚國稱上柱國)等專職武官﹐文武已明顯分職。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徵。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17歲「傅籍」﹐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里﹐後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幹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武卒」﹐要求能「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荀子□議兵》)。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並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帶甲百萬」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之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境內》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一伍﹐十人為一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伍制令》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一屬﹐百人為一閭。
兵器中﹐劍﹑戟﹑刀﹑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製造的「府庫」(即武庫)﹐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注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20等「軍功爵制」﹐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陞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係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