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崇佑:抗辯政府的大律師(6)

劉崇佑:抗辯政府的大律師(6)

辯護人竊惟國家設刑,本意在於排除惡性,並非用為教育補助之資。莘莘學子,學校培植有年,縱使氣質未盡精醇,而青年蹈厲發皇之概與夫純凈真摯之心,政府果有以善處之,使其身心得安然沉浸於學術之淵,進其智能,以資世用,豈非甚善?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遷連淪沒於渾流之中。年少學生方自以為保吾讀書之地,無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職,而不知所謂「國法」者即將俟隙而隨其後。

當此語在法庭上以「此輩青年不幸而為中華民國之學生,致欲安分求學而不得,言之實可痛心」述說時,其所引起的反應,在《晨報》先後刊載的兩篇各有側重的報導中,竟然記憶相同:「語至此,滿堂欷歔,為之淚下,被告學生中(魯士毅一派),有一人哭不可仰,法庭竟變成悲劇之舞台,即記者亦為之嗚咽不已。」(《晨報》1919年8月22日)當日以協和女子大學學生代表的身份出席旁聽的冰心,更以女性的細膩,對現場氛圍作過生動描述:

劉律師辯護的時候,到那沉痛精採的地方,有一位被告,痛哭失聲,全堂墜淚,我也很為感動。同時又注意到四位原告,大有「踧踖不安」的樣子,以及退庭出的時候,他們勉強做作的笑容。我又不禁想到古人一句話「哀莫大於心死」。唉!可憐的青年!良心被私慾支配的青年!(《二十一日聽審的感想》)

正因旁聽者的同情本就傾向於魯士毅一方,劉崇佑才可能把對學生的審判,倒轉為對政府的控訴。

而當年只有17周歲的劉仁靜,也因被控共同犯罪,出庭受審。當審判長令其答辯時,劉作出「莫名其妙,不自知所犯為何罪」的表現。劉崇佑更從旁「時時請堂上注意,謂彼十餘齡之小子,實在極可同情」,這也成為《晨報》記者「出旁聽席后所惻惻不忘者」(《晨報》1919年8月22日)。而劉崇佑辯護之成功、感人,於此又得一證明。

不過,既然政府決意起訴,便不會輕言失敗。8月26日的宣判結果於是並不出人意外,魯士毅等六人分別被判處拘役14天到4個月的刑期。而在社會輿論無形的壓力下,特別是經過律師劉崇佑出色的抗辯,也迫使法庭在判決時,不得不做出相當讓步。強迫謄具悔過書一節,以未提出原件,「不審其內容」,且「僅就『悔過』二字以觀,尚屬道德上責備之意」,裁定為不構成犯罪。更引人注目的是,判決書中宣布劉仁靜、易克嶷、狄福鼎等五人無罪,許有益等四名原初的被告,則同時被處以拘役14日至3個月不等的刑罰。所有拘役時間准以在押日數扣抵,其它3個月以上的刑期,一律緩期三年執行。這即是說,所有十一名被控學生,事實上都被當庭釋放。法庭派法警送已有人具保的六名緩刑者回北大,移交給蔡元培校長的代表蔣夢麟。而法庭門外,北大同學及北京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聯合會的代表們,已手持「歡迎魯士毅等」的旗幟在等待。這分明是英雄凱旋。

五四運動的第二年,1920年,劉崇佑仍本著為學生盡義務的初衷,擔任了馬駿、周恩來、郭隆真、張若名等人的辯護律師。可以說,在「五四」期間,幾乎所有被當局起訴、與學潮相關的案件中,都能夠聽到劉崇佑的聲音。這在其律師生涯中,無疑是最*得社會關注的時期。

1999年2月28日於京北西三旗

(原刊《讀書》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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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律師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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