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縣律師公會會長阮性存(8)

杭縣律師公會會長阮性存(8)

省自治就成為當務之急,他希望浙江能成為先導。「或謂浙省現本無事,何必多此一舉,致滋紛擾?然北京及各省情勢岌岌如此,豈容一省獨得逍遙事外?所謂無事,顯系自欺欺人之談。況有備無患,古有明訓。及今不早定大計,一旦圖窮而匕首見,雖欲自為謀而不可得矣。」

自治大綱八條指出,「浙江省設臨時議會,為臨時立法機關。」「本大綱自議決宣布之曰起,發生效力。」

他同時草擬了浙江省臨時議會法草案十一條,「現任省議員一百五十二人,皆為議員,另由全浙教育會聯合會選出學界十一人;商界、農界、工界、軍界,各選出八人;律師界,報界,各選出四人;女界,選出十一人。」「不設議長,互選委員七人,輪流擔任開會時之主席。」「議員不支公費。開會時出席者,支給出席費每日二元。」「議決案,由省長公布施行。但得於五曰內,交複議一次。」

他起草的省臨時議會法草案,採用職業選舉制,不用議長制而用委員制,議員不支公需支出席費,都前所未有,為他首創。

1924年8月1日,浙省自治法會議開會,各縣縣議會各選代表一人,省議會選代表三十七人,各法團共選三十七人組成,他被各法團推為代表。

1925年7月2日,浙江省自治法起草委員會開會,推他任臨時委員長,著手整理浙江省自治法草案。4日,繼續開會,草案整理完畢。由他向省自治法會議提出報告。浙江省自治法及其施行法,由浙江省自治法會議,於1926年元旦公布,多出於他的手筆。自晚清以來,尤其是民國時代他以杭縣律師公會會長身份致力於地方自治,凡浙江發生的法律、政治的變化,無不與他息息相關,贏得了鄉人由衷的敬意。他去世后,杭縣律師公會請浙江高等法院轉函杭州市政府,將法院路改名為性存路。1927年3月11日,也就是他下葬當日,得到省政府核准,將法院路西段改名為性存路。二十年後,熟悉他的杭州參議會議長張佐時說:「先生在浙江服務二十餘年,他雖則從事實際政治工*作的時間很短,但浙江二十多年來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司法、實業等等,卻沒有一件事,與他無關。他的確做到了社會的導師,輿論的中心,民意的代表,政府的畏友,青年的明燈。」「如要說意志強固,思想銳穎,遇事頃刻計劃立具,而人格復淵靜純潔,如精金美玉。勿論識與不識,當之舉無間言者,獨先生一人而已。」

阮性存始終為自己所處的時代憂心焦慮,有人說,他不僅是一省一鄉的賢哲,實在是一國一代的楷模。

褚輔成回憶,阮性存等地方士紳都曾支持辛亥革命,「或斥資接濟黨人,或遇黨案暗中掩護,贊助之力甚大。」民國成立,他一度出任浙江提法司署僉眾事,奠定浙江司法制度。不久辭職,走上職業律師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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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律師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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