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節 整頓京軍(二)
戚繼光二人即刻到各衛所去宣讀並詳加說明!皇榜主要是針對以下幾個方面做了改變:
一,若京軍軍戶家中無十八至三十歲之男丁,可不必選丁入伍,亦不必由親屬族人代替,直到家中有合乎此條者再行征丁。若家中有丁數人,則選輕壯之丁,現在軍營中之兵士不符以上者,悉數退出。
二,今年秋收過後,所有京軍屯地田畝,包括被強佔及被官將押賣的土地將統一收歸朝廷所有,再行按家中人頭分配租與軍戶耕種,來年以一成半收租。租期每二十年一簽,若無特殊情況,二十年後今日所耕種之地依然由其耕作,但會因家中人頭增減而有所增減。若家中有丁在伍者,伍丁亦可領租地,並可免其所領租地之租銀。若伍丁為國捐軀,其租地依然可領二十年之期滿止。另外有丁在伍之軍戶還可免卻一切役銀。
三,往後京軍兵員調動,軍戶不必隨軍遷移,可長期在現居住地生活。
四,京軍糧餉供應由朝廷負責,有剋扣糧餉者,將以法處之!
五,若二十八歲以上之兵士,又無行軍之意者,可轉為屯兵,專事屯田。屯兵與伍兵都可領餉。
六,兵士在軍中服役滿五年者或超過三十歲就可離開,由家中比之年少者代之。
這一張皇榜的張告,在京城裡引起的動靜絕對要比讓戚繼光陞官要大的多。特別是那些軍戶無不拍手叫好,互相奔告。都希望著能挺過今年,明年就有好日子過了。
軍戶地位低下,主因就是其年收稀少,居無定所,比之尋常百姓還要不如。此時的百姓,靠天地食,地中所產即是其一年收成大份。若租種他人之田,收成十之六七被租及稅所取,自留三四勉強渡日,若是耕自家田地,也只得六七而已。皇榜所言真能實行,單租一項就比尋常百姓的民戶少了一半。若家中有丁在伍,還可省去稅賦之中佔了一多半的役銀。朝廷又按人頭分租,以一家不管男女老少五人計,人租一畝。家中去一丁入伍,以四人之力當可耕五人田。一年收入就足以翻番,大大超出民戶。若是家無伍丁,租銀減半,也比之民戶要好。租約又是長租,只要朝廷的天不變,世代耕種,比之現在,當可以豐衣足食言之,又豈會不大聲叫好?
但由此引發的包括土地、賦稅、人口、軍事以及朝內政治鬥爭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百姓們自然是不會去考慮的,他們也考慮不了。可我這個當了皇帝沒幾天的朝政新手,卻沒法逃避!
皇榜發出之時,兵部第一時間就上了一本。梁夢龍倒不是反對,只是這軍戶及軍屯乃由兵部管理,既然皇上決定這麼做了,他自然應當將詳請拿出來供我參考。原以為這軍屯田地被將官賤賣應是少數,買家也非『貧下中農』,收了也就收了,也鬧不出多大的事來。沒曾想這京城一地之軍田已然或賣或賞,去了三分之二,而且多為良田。這些都是京軍各衛所報給兵部的明帳之數,帳上所記變賣乃為修築軍工籌資所致。這種情形估計在其他地方衛所同樣存在,而且得到了朝廷的默許,要不然不會報到兵部入賬。現在賬上可用的軍田只有六十多萬畝,按四十萬軍戶計,每戶只能分租到一畝半。以這點面積,縱是種植現代的雜交水稻,也難保一家口糧!
這些之前我是不清楚的,還以為這軍戶既是靠耕種軍田而活,田畝之數應當足夠。把軍田分給他們,又減少租金稅銀,日子自然好過!沒曾想軍田數既然會這麼般少,他們除了靠著軍田外,還要再租外邊地主的田地,才能勉強渡日。
自從永樂建都北京,京軍所屯在冊田地佔京城田畝的一半少些,共有160餘萬畝,以此數分租給軍戶還是足夠有餘的。軍戶們單看皇榜還以為是以這數分租,那自然是高興。若是知道以剩下畝數分租,高興還是高興,畢竟依然能多點收成。卻絕不會像現在般高興過頭,整個京城到處都到看到他們臉上的笑容。
皇榜既出,當然不能改,而且改回去也不是解決問題之道。至此,我才深刻理解到,朝政之事並不是一個現代人以一點現代知識就能輕鬆解決。現在我真有點騎虎難下之感,當中曲折已經完全打亂我先前想定的先任用人才再行施政的步驟。秋收立馬就到,若想依皇榜在明年耕種前完成此事,時間就絕不能再托!
要將賣出之80萬畝田地強制收回,已是不可為,由此會造成很多人的破產,或許還會引起變亂。收不得只能買!可是以市價每畝二十五兩銀計,就得2000萬兩,這筆巨款我上何處籌去?就是把張居正存下的那點家當全拿了出來,也是不夠。
腦子不由的動起了這買賣當中定有文章的腦筋。
史書說這軍田都為賤賣。既是賤賣,自然不能以市價估算。若以賣價買回,當可省去三分之一。那些買家也無多少損失,畢竟買去后這些年裡收的租銀要大大高於利息。再者,既有明帳,以明朝的官場,自然就會有暗帳。軍屯之數肯定要超160萬畝,多出之數由京軍將官私下賣出。或為將官例錢,或為個人貪墨,此數應不會太少。既是非法買得,不治罪已是大幸,被強制收了自然無話可說。而且敢於買這些見不得光的田的人,肯定不會是一些小民!只要將這些田地收回,當可充買回田地之不足。最後,有賤賣,自然就會有**。有私賣,自然就會有貪墨。依法治罪,查抄家產,順理成章。如此,一來可以以此除去京軍中之蛀蟲,掃掉那些多餘之人。二來,也多了買地之銀。只是不知這查抄能抄出多少錢來!
一道上諭在心中擬定:所有被賣軍田,朝廷一律按賣價購回,此諭頒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各人自到京軍總兵衙門辦理買賣文書!但凡未在兵部軍田冊記錄,又經查實,實為軍屯之田。一律強制收回,朝廷不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