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聯省同盟

第九章 聯省同盟

就在第一波東北通電傳向全國的第二天,東北三省黑龍江、吉林、奉天議會分別在瀋陽召開全體會議。選舉鄭謙為黑龍江省長、莫德惠為吉林省長、金毓黻位奉天省長,並於當天再次通電全國。同時,黑龍江、奉天軍隊再次通電全國,表示接受新的民選省長的統帥。這一天的通電大致在人們的預料之中,倒沒給敏感的國人的神經增添更大的壓力。不過全國人就都知道事情遠沒有結束。

東方的事西方列強暫時還沒有能力東顧。在東京首相官邸里日本新首相原敬也納悶萬分。不過,日本國內的米騷動剛剛平息下去,他的前任寺內正毅就在這場騷動中於9月份下台了。而在國外,日本軍隊已經侵入俄國遠東,這個時候的他也無力直接插手中國事務。

而在旅順的關東軍司令部里,日本關東軍司令最不舒服的就是奉軍幾乎全部撤回關外,而且短短的不到一年,奉軍已經達到近十萬人。現在整個奉天境內軍隊密布。儘管張作霖沒有表示對日本的敵意,可是他以軍人的直覺對張作霖不免感冒。不管怎麼說,他知道在東北,還是張作霖說了算的。

就在當天,北京政府發表了一個通電。「民主乃民心所向,中央樂見其成。」

而在此時,東北的孟恩遠正在他的寓所里和他的親信陸承武和高士檳商量。孟恩遠的心情現在沮喪極了,他在這個位置上作了四年多,他感覺到他似乎無路可走了。吉林的軍隊總數才兩個旅,而黑龍江就有四個旅,奉天更有四個師五個旅。國外日本人什麼話都沒有,國內北京政府不痛不癢的一句話表明了她就是不管了。在他看來張作霖挾持民意,他若抗拒,就是和國民作對。不過他就是不明白張作霖為什麼就這麼毒,自己不做督軍還要帶上自己。

「大帥,現在形勢對我們十分不利,現在張作霖撤回關外,他有十萬大軍,關內是沒人管我們的,那些人只知道在關外爭權奪利,我們吉林遠在東北邊疆,他們是不會為了我們得罪了張作霖的。而且在日本人看來,張作霖也比我們重要多了,況且現在日本軍隊正在俄國土地上,哪管得了這呢?」陸承武說道。

「士檳,你怎麼看?」

「我看為今之機,只有順水推舟,效仿其他兩省了。」

孟恩遠默然,他也早就知道他是無路可走了,所有的人似乎都是張作霖的朋友,而他卻孤身一人。找兩個心腹來商量,不過是不甘心而已。

「只好這樣了。」孟恩遠頹然道。

其實他哪知道,陸、高二人本是不甘心的,他們和張作霖沒有關係,當然不想張作霖控制吉林,因為那會擋了他們的升遷之路。可是張作霖一撤回關外就不一樣了,實力懸殊,擺明了沒好處。北京政府又不管,他們就打退堂鼓了。最重要的是有人秘密送來一人1萬大洋,要他們勸走孟恩遠。他們不知道究竟是誰,不過肯定和張作霖脫不了干係。但是發了一筆財,何樂而不為呢?這次賄賂行為我當初是不知道的,直到後來才知道,原來是吉林士紳集體掏的。我聽后,就想這招好啊,從此又受教一番。陸、高二人高興了,我當然更高興,兵不刃血就解決了吉林問題,後來想想,真是妙阿妙。

就在當天晚上,孟恩遠攜屬下發表通電宣布辭去督軍職位,將軍權移交給莫德惠,第二天便頹然返回關內。同時,吉林的兩個旅長接到莫德惠的命令叫他們去奉天軍事大學進修,這兩人也只好乖乖的前去。

而就在這一天,11月14日,三省議會召開聯合會議,宣告了東北新時代的來臨,也揭開了中國巨變的序幕。我作為被邀請的對象列席了這一次會議,我的老夥計張作相、薛烈臣、吳俊升、張景惠以及汲金純、郭松齡等都被邀請列席。當我和這些將領穿便裝進入會議廳時,全體議員起立鼓掌歡迎我們。

「大帥,沒想到你這麼受歡迎,真是難以想象。」張作相可以看出這些議員不是作假。

「沒想到吧,這就是民心阿!」我想我這話至少郭松齡會認同。事實上,這一幕使到場的每一名高級軍官都產生了重大影響,那種震撼使他們以後一直堅定地忠於同盟和後來的聯邦政府。我到後來也終於明白為什麼那麼多所謂的反動軍官會被**感化。

「這一次我們三省議會集聚一堂一是為了慶祝東北三省之民主的實現。」說完,劉哲頓了一頓,場下響起了一片掌聲。

「二是,也是最重要的是,我們要在這裡定立聯省之間的同盟,以鞏固我們的民主,更好的實現我們的利益,更好地為中華民族守衛這片土地,更好地為中華民族守衛北邊邊疆,更好維護我們偉大的祖國中華民國的國內和平和民眾幸福。」下面又是一片掌聲。

「各位,下面我們來審議同盟的最高法律同盟盟約。下面我們開始無記名投票。」

最後,三省議會聯合會議以230票贊成、20票反對、5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同盟盟約。

當天,聯合會議通電全國聯省同盟成立,並公開發表了盟約。我又於當天再次發表通電錶示了支持,並對同盟盟約進行了讚賞,表示若全國能有一部如此憲法,則是國之大幸。

該盟約一發表,局勢頓時明朗。雖然有人對行省結盟頗為反感,但實際上全國的形勢是各省自行其是,行省結盟大行其道,一年前的督軍團實際上就是行省結盟,只不過像這次這樣通過完全民主的程序來結盟還是第一次。不過很多人都明白東三省在我掌握之中,我不放手,誰也進不去。儘管這次東三省實際上結成了一個除非自行解散否則將永久存在的同盟,不過至少在可預期的將來對各方還看不出明顯的影響。況且我打著民主的旗號,這個大帽子就可讓北京政府應付好一陣。不過,很多人都知道,那個總督十有**會是我。

到第二天,當議會聯合會議已經選舉我為聯省同盟總督時,全國各界的反應已經出來了。

附《聯省同盟盟約》

(註:該盟約系由伯辰的國色--輪迴中的《大中華共和國聯邦憲法》稍微修改而來。伯衡我基本上是法盲,慚愧啊!)

前言:

我們中華民國實現民主自治的諸省國民,為了樹立正義,確保境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公共福利,並保證我們自身和子孫後代永享自由的幸福,並更好地為中華民族守衛國土,更好地為中華民族守衛北邊邊疆,更好維護我們偉大的祖國中華民國的國內和平和民眾之自由、民主、幸福,特制定聯省同盟盟約。本盟約直到同盟解散方可不對同盟各省發生最高之效力

該盟約設定的目的為限制軍隊及政府的權利,使軍隊不得干政、政府不能獨裁。本約僅單向限制性規定聯省政府及其軍事力量的權力及義務,並無限制本盟盟內各省之關於個人權利的條款。

本約分為單向保護個人權利的《權利法案》和界定同盟政府及其軍事力量的權力和義務的《普通條款》及附加條款三部分。

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第一條自由權

1、聯省議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及新聞、出版自由;剝奪國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禁止宗教活動自由。

2、公職官員、公眾人物遭批評指責,不能動輒以誹謗罪或其他罪名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能指證其實出於「確實惡意」,意即「明知其言虛假,或不在乎是否虛假」。

權利法案第二條自衛權

個人持有和攜帶合法輕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權利法案第三條對軍事力量的排除干預權

和平時期,非經聯省議會上下兩院聯合要求並用於對抗自然力,同盟常備軍不得用於國內及對抗本國民。和平時期,軍事力量不得佔用、徵用民用設施;戰爭時期,除依法律規定外亦不得佔用、徵用民用設施。

權利法案第四條人身及財產保護權

1、個人保護其人身及私有財產不受無理搜查扣押之權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根據認為有罪,以宣誓或鄭重聲明保證,並詳細開列應予搜查之地點、應予扣押之人或物,不得頒發搜查和扣押證。

2、政府對於個人人身及財產的任何侵害必須予以賠償,賠償原則為個人權利優先於政府權利。

權利法案第五條刑事權

1、非經大陪審團提出起訴,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之懲罰,惟在戰時或同盟抑或國家危急時期發生在軍事力量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2、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嫌疑而兩次處於生命或身體安全、自由受到威脅之處境,被陪審團一致判決罪名不成立即為終審判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非有恰當補償,不得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

權利法案第六條刑事訴訟權

1、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由犯罪行為發生地之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之審判;獲知受控事件之性質及原因;有權保持沉默,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與原告證人對質;以強製程序取得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並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2、非經大陪審團裁定,不得剝奪刑事被告保釋之權。不得索取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或施加殘酷的、非常的刑罰。

3、刑事訴訟中,對被告適用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的合法權利被侵犯的事實一經被法庭認定須判定審判的失敗。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實行必須達成一致肯定或一致否定受控罪名之裁決方式,否則須判定審判失敗。

權利法案第七條訴訟平等權

在任何訴訟中的訴訟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訴訟中,爭執價額超過100元者,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保護;案情事實經陪審團審定后,除非依照習慣法的規則,聯省同盟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審理。陪審團成員定員12人。

權利法案第八條限制權

本盟約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個人保有的其他權利。本盟約未授予同盟政府也未禁止各行省行使的權力,分別由各行省或由個人保留。

權利法案第九條勞動權

任何人有通過勞動而獲得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權力。

在聯省同盟境內或屬聯省同盟管轄的任何地方,不準有奴隸制或強制勞役存在,惟用於業經定罪的罪犯作為懲罰者不在此限。

權利法案第十條公共權利

在同盟出生或移民於同盟並受同盟管轄的人,均為聯省及他所居住的省的國民。不得制定或實施任何剝奪聯省同盟國民的公共權利、公民權利特權或豁免的或追溯既往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拒絕給予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護。

普通條款--同盟政府的權力和義務

第一條議會

第一款本盟約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均屬於由上議會和下議會組成的聯省同盟聯省議會。

第二款上議會獨自享有對政府官員之彈劾權。下議會享有審理一切彈劾案的全權。彈劾案之提出即意味該政府官員之一切行政行為須在該彈劾委員會的控制之下。

第三款兩會議員不得因其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質問及追訴。

第四款法案的議決

1、除徵稅案,政府不得制定任何徵收令。所有徵稅案應首先由上議會提出;由下議會投票通過實施。向特定地區征特定稅案須經該地區聯省議會上議員及該地區議會之雙重超3/4多數同意。

2、上議會或下議會通過的每一議案,均應在成為法律之前送交總督;總督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而不得耽擱;如不批准,則應附上異議書將議案退還給提出該項議案的議會,該議會應進行複議。如複議后,該議會2/3議員同意通過,即應將該議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議會,另一議會亦應加以複議,如經該議會2/3議員認可,該項議案即成為法律。

第五款聯省議會擁有下列權力:

1、規定和徵收直接稅、間接稅、進口稅與貨物稅,以償付公債、提供聯省同盟共同防禦與公共福利,但所有間接稅、進口稅與貨物稅應全盟統一;

2、決定向國內其他地方或國外派出或增派軍事力量。通過法案,軍隊方可下達任務並監督其執行及發布對軍事力量中各軍種首席指揮官之任命。

(3)、總督如認為有必要,可就有關問題向聯省議會提出法案。

第二條行政

行政權屬於聯省同盟總督。該職務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擔任該職務三次以上。軍人不得在政府中任職。

第三條司法

聯省同盟之司法權、司法審查權屬於同盟法院以及由聯省議會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同盟法院各級法官需由總督提名,議會多數通過。非經同級議會彈劾或在審判中獲罪,法官得終生任職。

第四條盟約之修正

聯省議會應在兩會各2/3議員認為必要時,提出本盟約的修正案,或根據盟2/3省議會的請求召開公議提出修正案。以修正案方式增補而不得刪改盟約原文。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提出的修正案,經全盟的省議會或3/4省的制約會議批准,即成為本盟約的一部分而發生實際效力。

附加條款--特殊條款

第一條總督若預計到任何使同盟或整個國家處於不利或危機狀態的狀況,可要求聯省議會召開秘密會議並通過授權法案。

第二條總督若確實獲得了任何同盟或整個國家已處於危機狀態的信息,若聯省議會閉會或卻已不適合於召開聯省議會會議,則可以行使緊急處置權。但在同盟或國家形勢恢復正常后,總督應該接受聯省議會的質詢,已確定其沒有濫用該權力。

第三條同盟武裝力量分為同盟的常備軍,平時歸屬各省長指揮的國民警衛隊,以及預備役部隊。總督作為大元帥是整個同盟一切軍事力量的最高指揮官,通過同盟防務總署和參謀總屬行使指揮權。防務總署行使軍政權,參謀總署行使軍令權。關於軍隊的編製和徵集需以法案的形式獲得聯省議會的批准,除非附加條款第二條所述之緊急狀態。

第四條任何實現民主或承諾實現民主之屬於中華民國的行省或特別行政區可申請加入同盟。經同盟聯省議會3/5多數通過即可入盟。任何同盟省份若要退盟,則必須經由該省議會投票表決,如獲2/3多數通過,則提交該省省長進行關於是否退盟的全省國民投票。若投票通過退盟,則再向聯省議會提出申請,此時,該省議員不享有投票之權力。若聯省議會2/3多數通過,則必須提交各省議會,若沒有其他省份反對其退盟,繼續提交總督在全盟範圍內進行國民投票。若在全盟國民投票中獲得2/3多數方可退盟。

第五條若聯省議會2/3多數通過解散同盟的法案,則應立即提交各省議會,若各省議會沒有反對者,則應立即提交總督,由總督在全盟範圍內進行國民投票,若該法案獲得2/3多數,則同盟自動解散。

第六條同盟解散后,原同盟聯省議會應就同盟常備軍之處置通過議案,該議案應獲2/3多數通過。若無議案通過,則同盟常備軍歸屬所在地各省。若有各省無法處置之軍隊應該接受原總督指揮。

第七條本同盟屬於中華民國,但同盟不得接受任何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損害同盟及各省國民自由、民主的任何法律、法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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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民國史之戲說張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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