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第二次上訴
第二次上訴的法庭成員有亨利弗蘭德利法官,他是一個享譽極高的法學家,威康廷伯斯法官,一個康涅狄格州的保守派及穆雷格爾芬,以前的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最近剛剛被提升為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我們對格爾芬法官參與此案感到歡欣,因為我們本來打算主要依靠第一次上訴時他做的結論部分來據理以爭。
這次上訴由我為羅斯納辯訴,薩戈爾為政府辯護。我提醒法庭,特別是格爾芬法官,在第一次上訴中由他執筆的法庭結論把此案的關鍵形容為魯齊與羅斯納之間的一場可信性之爭,法庭認為被告之間最初沒有錄音的會見對陪審團決定是否有誘騙犯罪至關重要。現在,法庭如果接受鮑曼法官關於陪審團的認定是完全根據錄音帶而不是根據對魯齊的可信性的分析這個結論,上訴法院就需從自己原先的結論上來個180度大轉彎。
辯訴後幾個星期,我們接到通知,法官要親自審聽魯齊與羅斯納談話的錄音帶。薩戈爾和我一起來到上訴法院會議室,在那裡已準備好五副耳機。三位法官和兩位律師開始聽魯齊與德斯捷法諾和拉瑪蒂納的談話。他們聽了一會兒才聽到羅斯納的聲音。他的聲音含糊不清,沒頭沒尾,但是他似乎在同意為得到他的案情材料而付錢。其他的內容就不能肯定了。法官們已經聽得精疲力盡。有個法官幾次三番地要求重放對話部分,他們不停地搖著頭,一臉疑慮的神情,就好像是說:他們這是在說什麼?是誰在說話?我們離開會議室時都確信,沒有一個人僅憑這些錄音帶就能決定羅斯納是否被誘騙去犯罪。
又過了幾個星期,消息杳無。隨後在1975年4月29日,辯訴結束五個星期後,上訴法院下達了裁決,三個法官的意見是一致的羅斯納又一次敗訴。
這個結論,與第一個結論一樣是由格爾芬法官執筆的,可是你很難認為這兩個結論是出自一個法官的手筆,甚至是同一位法官在法庭上宣讀的。如果說第一個結論反覆地強調陪審團是依靠魯齊的當庭證詞和可信性做出有罪認定,第二個結論卻同意鮑曼法官的結論,認為魯齊不是政府賴以取勝的關鍵,錄音帶才是取勝的關鍵。法庭因此做出結論,如果戈伊備忘錄和魯齊勞倫斯談話錄音帶當時已交給被告方面(就像它們早就應該這樣做一樣),他們就不會改變陪審團對魯齊可信性的理解,即以他是被騙去犯罪為由對羅斯納是否應該被判有罪產生疑問。除了主觀臆斷外,格爾芬把注意力集中在戈伊備忘錄和勞倫斯錄音帶上,這樣就避開了關鍵問題:如果陪審團預先知道魯齊的全部罪惡,包括他反覆再三的偽證行為,他們會做出什麼認定?令人費解的是,格爾芬法官一直未能正視這個關鍵問題。
相反,他把焦點集中到審判之後莫維洛和薩戈爾隱瞞情況上。在這個問題上他同意我們的分析。他用嚴厲的口氣作出結論,認為莫維洛未能通知被告辯護方面關於勞倫斯的情況,釀成大錯。法庭認為我們認為在勞倫斯對魯齊的指控完全符合上訴人在要求重新審判動議中指出的那種行為時,檢察方面不應單方面地認定勞倫斯的可信性不足,這是完全正確的。法庭也認為薩戈爾可能不恰當地向聯邦最高法院隱瞞了戈伊備忘錄。可是法庭在結論中說這些錯誤並沒有給羅斯納帶來什麼偏見和不利影響,雖然對此未加深入分析探討:
這樣,上訴人的律師雖然十分雄辯,很有說服力,然而他未能證明政府受指控的非法行為給上訴人帶來任何特別的、具體的偏見和不利影響。
根據我們的理解,這段話的意思是,不管你怎麼為羅斯納辯護,他也得進監獄,他的律師執照也得被吊銷。(格爾芬法官後來私下向一個朋友透露了這個意思,那人恰恰也是我們的朋友。)
那種理解在格爾芬法官做出羅斯納案裁決6天前,為同一個法庭對另一個案件做出的裁決所證實。在那個案子中,政府的關鍵證人在審判中承認他曾吸用鴉片;他嗜海洛因成癮;他非法出售海洛因;在審判期間他一直在服用美沙酮。審判結束后,又發現該證人除了以上嚴重吸毒販毒問題外,還曾被法庭認定犯有私藏大麻罪。政府當時說它把這樁私藏毒品有罪認定的材料錯放在另一個人的檔案里了,所以在審判時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並不知此事。
在那個案子中,上訴法院裁定:雖說過去曾犯有私藏大麻罪與〔該證人〕販賣毒品的罪行相比只是小事一樁,然而,因為陪審團若得知政府疏忽大意地使他們未能得知私藏大麻的有罪認定,他們必然傾向於認定被告無罪,所以有罪認定應予撤銷。
而羅斯納案的事實則比上面那個案例更有說服力,更應該推翻原判有罪認定。可是格爾芬法官卻在法庭結論的一條腳註里爭辯說,那個案例與羅斯納案有根本的不同,除其他不同之處外,在那個案例中政府有未能及時發現過去犯罪記錄的過失,而這種情節在羅斯納案中無可爭辯地並不存在。這後面的理由完全不是事實。羅斯納從不認為政府在他的案子中沒有發現魯齊過去的犯罪歷史,恰恰相反,他的律師用了幾百小時,花費了幾十萬美元,寫了成百頁的辯護詞來證明政府與未能發現魯齊的罪惡歷史有直接的關係。如果一個律師在上訴書中提出這個指控,他就有可能被指責成說謊,有可能受到律師協會的紀律處分。可上訴法院三位法官卻成心在公開發表的法庭結論中把這個錯誤結論寫進去。這個插曲終於使我看清上訴法院已經下決心枉法,不願撤銷對羅斯納的判決。
我們立即給上訴法院的九位常任法官寫了一封申訴書,要求重新舉行聽證。在申訴書中我們對格爾芬法官所說羅斯納承認政府沒有過錯提出質疑,認為這兩個案子的結論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上訴法院否決了我們的請求,於是我們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最後的申訴。在申訴書中我們提出本案案情獨特,極適合最高法院做一番複查。因為我們的論點正是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在前次要求複審請求尚未決定時有意識地向這個法院隱瞞了有關情況。我們提請法院注意,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遇到這類法律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6月30日否決了我們的請求,但沒有下達具體的文字意見。
到了這個關節所有申冤告狀的渠道都已訪遍,我這才得以說服羅斯納夫婦公布與兩位前陪審員的談話內容。我們把這些簽字宣誓證詞呈交聯邦最高法院,爭辯說,有了這些材料鮑曼法官和上訴法院的結論就顯得根據不足了,而且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如果陪審團預先知道了魯齊的全部罪惡歷史,他們很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最高法院簽署了一份文件,要求政府對此作出回答。這種做法極不尋常,極大地鼓舞了我們,因為大部分要求複查的請求都得不到這種特別關注。政府在答覆中又一次發動進攻,指責我在未通知聯邦地區法院的情況下與前次審判陪審團成員接觸,這違反了正常的司法行為規範。我們對此作出正式答覆,指出政府曾試圖要求聯邦地區法院下禁止令阻止我們與陪審員談話,但未得逞,這怎麼能說我們未通知聯邦地區法院呢?可是政府還是說服了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考慮陪審員的證詞只能使事情複雜化,後患無窮,最高法院最終否決了我們的複查請求。
最後,在1977年,經過5年的訴訟,在挨個遍訪了所有十幾個司法部門之後,埃德蒙羅斯納被押解入獄,在艾倫伍德監獄開始服為期3年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