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後記

29 後記

羅伯特魯齊的結局:

這個城市之王後來又成了萬人矚目的英雄。他不再調查犯罪活動,不再明察暗訪或從事誘騙犯罪分子上鉤的活動。他成了一本書的主角。

這本書的書名恰好叫《城市之王》,它成了一本暢銷書,後來又拍了一部轟動一時的電影。這本書加上這部電影的報酬,再加上他顯然是從當警察時聚斂的錢財使他成了美國有史以來最富有的警察。羅伯特魯齊最近從紐約市警察局退休,享受工齡20年的退休金。

在我對他進行交叉質證7年後,我在波士頓慶祝電影城市之王首演式上與魯齊又見了面。我們倆人都受到邀請在電影放映后參加一個討論會。

哎喲,艾倫,你看起來比7年前可年輕多了,他說著,一邊用胳膊摟著我,就好像想從我身上搜出一台錄音機似的。

魯齊看上去一點兒也沒變,只是穿著更加時髦,一改當年花哨輕浮的作風。我們胡叨了一氣,各自談到道聽途說的羅斯納、鮑曼和那些檢察官的情況。

我對魯齊說,我很難相信肖在審判羅斯納前對魯齊犯下的其他罪行一無所知。我敢肯定,他對我承認還干過其他非法活動心裡有數,魯齊說,他肯定知道,麥克可不是等閑之輩。

我問:那麼他怎麼會安閑地坐在那裡對你在證人席上當場撒謊聽之任之呢?

他倒是事先不知道我當時是在撒謊,魯齊答道,他心裡肯定起疑,而且他一定認為我說的內容有詐,可我預先對他說不要逼我,所以他就適可而止。我當時說自己干過三件非法活動,魯齊伸出三根手指,咧開嘴大笑,他就得照此辦理。

魯齊又說:檢察官每天都在唆使別人做假證,艾倫,你太清楚這一點了。他們要警察改變證詞以便使案情對他們有利。你知道警察這麼干是跟誰學的嗎?是跟檢察官學來的。而且百分之九十九的案子里警察這麼干都是出於公心。他們這麼干比被告辯護律師這麼干要好一百倍。那些人唆使被告作偽證只是為了錢,他們把有罪的犯人重新放回去,在社會上為所欲為。我們警察和檢察官的責任就是防止這種事發生。

這部電影的內容強烈地暗示肖知道魯齊曾給吸毒上癮的告密者毒品,肖對魯齊宣誓作證時否認這一點裝作若無其事。如果此事屬實,他就構成唆使他人作偽證罪恰恰與羅斯納一開始被控訴的罪名相同,這真是諷刺。電影放完后我問魯齊這個情況,他說:就我所知,肖絕對沒有錯的時候。他是神靈,他是上帝,對於我來說,他就是托馬斯傑弗遜。弦外之音是:不管肖做什麼,都絕對正確,對魯齊來說他的所作所為都是上喻聖旨。

可是魯齊對其他檢察官就不那麼恭敬了。他最近在與記者交談中評論說,警察除非對自己能擺脫干係有十分把握,是絕對不會輕易干一件事的城市之王在檢察官不知道的情況下是不會非法竊聽,使用假搜查證的魯齊隨後洋洋洒洒地大談刑事訴訟制度中作偽證是多麼普遍:

警察在警官學校學習時差不多已經被教會如何做偽證了。其實這種說假話行為也沒什麼大不了的。不管他們是否向違法者發出超速駕駛罰款通知或非法停車罰款單,他們幾乎是無時無刻不在撒謊。可是極少有警察就一個案子的實際情況撒謊。他們可能會以他們自己對最高法院某個愚蠢透頂的判例的理解來編造一氣,以便使自己的行動看起來合法。

由於本書要付梓,我又獲得不少觸目驚心的魯齊作偽證材料。我會見了另一個警官,他是檢察官在羅斯納審判之前訊問魯齊時在場的人員之一,這些訊問都錄了音。據這位警官介紹(他的話有好幾位見證人簽字宣誓作證),魯齊當時對檢察官說,他當警察期間只有三次犯罪行為,在每次犯罪活動中他都充當警察與黑社會犯罪集團人物之間的中間人。根據這些警官的說法,訊問錄音帶全都還給魯齊,他隨後就在烤牛肉的爐子里銷毀。

我最近跟那個警察談話,從中看到一幅完全不同的圖畫。他在另一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肯定地說他曾親眼見到魯齊向檢察官承認,除了已在羅斯納審判中承認的三次犯罪外,他還犯有許多其他罪行。他說:魯齊告訴我們他在街頭上乾的各種勾當,交代了自己是如何把大案要案的內部情報向犯人通風報信以換取好處,坦白了自己是如何出售毒品的。故事實在精彩萬分。

這位警官還告訴我,警察局裡的人都認為魯齊並沒有銷毀那些錄音帶。他要是發瘋了才會燒掉那些錄音帶呢!這些錄音帶是他手中的備用王牌。只要他手裡掌握著這些王牌,聯邦政府就不敢以作偽證向他起訴。魯齊的錄音帶能證明他告訴了檢察官除了那三次犯罪活動之外的其他罪行,如果他做了偽證的話,檢察官們同樣也做了偽證。

最後,這位警官告訴我,在《城市之王》一書出版后,他把這些情況告訴一位聯邦副檢察官,這人叫他再也別提這些事,因為這些舊賬都老掉牙了,而且在大庭廣眾之下抖漏自家的隱私對誰都沒有好處。

這位跟我交談的警官很擔心他自己是否受到報復打擊,他允許我在書中披露他談的內容,但不要提到他的名字。

羅伯特莫維洛的結局:

魯齊勞倫斯事件結束後過了好幾年,我又發現了另外一件檢察方面的枉法行為,這一次情節更為嚴重,對這件事的掩蓋活動更為猖獗,這些違法活動都是羅伯特莫維洛指使的。

我那時正在為一個被認定倒賣股票進行詐騙的委託人辯護,認定的根據是一個叫邁克爾赫勒曼的人提供的證詞。當監獄的大門在我的委託人身後咣當一聲關緊后,我才聽說赫勒曼的回憶錄快要出版了。

書中透露了這麼一件事:赫勒曼為政府工作時他的一位同事向長島一家已宣布破產的公司詐騙了80000美元,他帶著這筆錢潛逃到巴哈馬群島,在那裡干起高利貸的生意。赫勒曼急需一筆錢去付他自己借的高利貸,他就要求莫維洛幫他把這筆錢弄到手,以便他自己去還債。

莫維洛安排聯邦調查局人員起獲了這筆錢。這時候,這筆錢本應由聯邦政府扣留作為物證,或發還給原來的主人那家破產的公司及它的債權人。可是莫維洛並沒有這麼做,他和赫勒曼合計好,用一種巧妙的安排逐步地把80000美元贓款都轉到赫勒曼賬下,供他自己私用。

我意識到,這個故事如果屬實,羅伯特莫維洛就犯有協助盜竊他人財物的罪行。我隨後請求舉行一次聽證會來調查這個問題,結果暴跳如雷的莫維洛在證人席上再次和我刀光相見。聯邦地區法院做出結論,認為這個稀奇古怪的故事確實發生過。他認為,政府很清楚如果發還這筆贓款,它不可避免地會落到赫勒曼的腰包里去。實際上政府有心裝作對此視而不見,這樣就幫助了赫勒曼,使他輕而易舉地搞到那筆80000美元贓款

這位法官被莫維洛的行為深深地激怒,以至於他竟然沒有在長達50頁的裁決中提到莫維洛的名字。他提到他時只是稱他的頭銜,絕口不提他的名字。為了預防輿論對莫維洛進行批評,這位法官沒有公開發表他的結論。

《鄉村之聲》報後來把這個裁決當作內幕新聞全文發表。它的大標題是:刑不上檢察官?!莫維洛夥同他的告密眼線敲詐宣布破產的公司。報導把這件事形容成一件醜聞,說它敗壞法律。

莫維洛反擊道,艾倫德肖維茨在美國各地顛簸奔走,每一個跟他對簿公堂的檢察官都會遭到他的指責,被控行為不端。我可以列舉出他在50個案子中指責檢察官行為不端。當記者向我核對事實時,我逐一作答。這位記者寫道,我總共在5個案子中指出檢察官行為不軌,每次都有直接證明。這位記者報道說,這個事件即莫維洛未能從赫勒曼的書稿中刪去那個80000美元事件使他失去了覬覦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機會,也使他失去了即將榮升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的大好機會。所以,在我揭露他與赫勒曼作姦犯科以後不久,莫維洛對我的一位律師朋友說,如果他再在法院附近看見我的話,他非痛揍我一頓不可。

莫維洛離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后不久轉為私人開業。他後來當了由一小批刑事辯護律師和檢察官組成、負責對受控違反律師職業道德進行調查的委員會主席。任命他的人不是別人,正是他以前的上司小惠特尼諾斯西摩。

阿諾德鮑曼的結局:

他在我們仍在對他的裁決進行上訴時就從聯邦地區法院法官位置上退休了。同時他又在報紙雜誌上連篇累牘地發表文章抱怨司法人員薪俸太低不敷生計(當時法官的年薪是40000美元,現在已超過70000美元)。

他現在是世界上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謝爾曼及斯特林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在那裡他堅持別人必須稱他法官先生,這當然比起他當法官時堅持要別人稱他為法庭有所長進。他再也用不著抱怨工資太低了,因為現在他的年收入估計不會低於25萬美元。

埃德蒙和南茜羅斯納的結局:

羅斯納在艾倫伍德關押了8個月後被轉到曼哈頓一個拘押所去。他晚上在那裡住,白天則在一家法律書籍出版社勞動。

1979年5月《美國法律報》發表了一篇關於羅斯納的專訪,把他當作受吊銷執照處分的大名鼎鼎的律師描寫一番。羅斯納說吊銷執照比蹲監獄滋味還不好受。他談到自己的罪行及法庭對他的有罪認定,他手裡不停地揉搓著一張紙餐巾,直到揉成碎紙團。羅斯納對記者說,法律對我來說真是個拈酸吃醋的情婦。

埃德蒙羅斯納被認定有罪及吊銷律師執照的代價不僅僅是他的情婦,還有他的嬌妻。南茜在他服刑時就離開了他。以後幾年中南茜的事業突飛猛進,她為那些江洋大盜出庭辯護,她的委託人中還有黑社會犯罪集團的大頭目。在她的事業達到鼎盛時,《展覽》雜誌以她為封面採訪了她。她說她每天工作12小時準備辯護詞和上訴狀,可是這些辛勤勞動是有回報的,她說看看她的客戶對她多麼忠誠就明白了,他們為我不惜赴湯蹈火。確實,她給一個委託人印象如此之深以至於她在聯邦地區法院請求下達人身保護令得到批准,推翻了對他的有罪認定,然後兩人風風火火地私奔而去。可惜聯邦上訴法院又否決了聯邦地區法院的裁定,命令南茜的伴侶重新入獄。南茜現在又回到紐約,經營房地產生意。

埃德蒙羅斯納下決心要重返法界。他最近根據《城市之王》一書透露的情況再次提出動議要求重新審判他的案子。這本書第一次透露了許多驚心動魄的內幕,包括魯齊是如何陰謀擦抹錄有布朗克斯警察有組織有預謀地搶劫幾百架電視機的錄音帶;還談到他如何與檢察官達成協議在法庭上作偽證。政府隱瞞了這些罪行,在羅斯納審判開始之前就隱瞞,在審判中和上訴申訴過程中一直隱瞞。這裡面最為嚴重的是隱瞞魯齊與政府達成協議在法庭上作偽證,因為這個罪行直接牽涉到魯齊是如何處理錄音帶,根據政府、鮑曼法官和上訴法院的說法,羅斯納與魯齊談話錄音帶是羅斯納案的關鍵。

可是,當羅斯納以魯齊陰謀擦抹錄音帶為由提出重審動議時,政府又改變了應對策略。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在宣誓證詞中聲稱就審判中為羅斯納辯護而言,錄音帶的內容未起任何作用。一審法庭這回也做出結論,認為錄音帶與誘騙犯罪沒有任何關係,因為羅斯納聲稱他受誘騙的那幾次會見都沒有錄音。在以前的結論中,法庭都認為錄音帶是政府向羅斯納起訴的關鍵,可現在就是這些錄音帶在同一個案子里又沒有任何關係了。這裡面唯一不變的東西是羅斯納敗訴的結論。就像我的朋友在我接受這個案子之前警告我:你割下了癌毒,你就不會把它再放回去。事實證明他們甚至不惜對本案的基本事實動大手術來防止這個結果。

羅斯納向聯邦上訴法院第5次上訴。1980年12月上訴法院做出所有法官一致同意的裁決,維持聯邦地區法院的結論。這個裁定的依據是下級法院的結論,正是這個結論認為錄音帶在誘騙犯罪中未起任何作用。在上訴法院裁決書中附有一份蓋有印章的聲明,警告說,任何人都不能報導、利用該裁決中的任何內容,也不能在上訴法院或其他任何法院與此無關的案件中引用。這個裁決是想說羅斯納敗訴,可是法院解釋這個結果的論述卻不能具有判例的法律意義,也不能在今後的案子中引用。這看起來就像上訴法院對自己在羅斯納案子中的所作所為感到羞恥似的。這當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美國聯邦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的情況:

儘管不檢點的行為再三發生,就像在羅斯納案和赫勒曼案中揭發的那樣,聯邦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仍然享有聯邦司法制度明珠之美譽。當然這是一顆黯然失色的珍珠。一種可敬可畏的腐敗枉法氣味以更高的司法利益為由而違法犯法飄散在曼哈頓下城聖安德魯廣場那些看起來似乎絕對公正清廉的法院走廊里。那些以他們自己的方式知法犯法的檢察官絕不會去收受賄賂,或假造證據,他們也不至於白日撒謊。可是他們之中有些人會在作偽證的人面前裝作視而不見,他們也會歪曲事實,並參與掩蓋活動這一切都在保全社會不受邪惡侵犯的大道理掩護下。他們是在某些法官明知或默許下干著這種知法犯法行為,而那些法官一直被尊崇為品格高尚剛正不阿而在司法界享有最高的聲譽的人。

那些年輕的聯邦副檢察官們不僅僅在學校里就學會了如何知法犯法,更糟糕的是,他們受的教育就是這種欺騙是合法的,是應該受鼓勵的。他們受到榜樣的鼓舞,他們心目中的英雄就是羅伯特莫維洛、愛德華肖及小惠特尼諾斯西摩之流。他們從那些過去是檢察官後來成了地區法院法官的樣板中得到鼓勵,這些人當上法官後繼續玩他們當檢察官時的那一套把戲。他們從上訴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原判中悟出一個道理,即知法犯法是行得通的,法院總是向著檢察官的。他們看到那些不容置疑的枉法證據,看到那些把知法犯法的藝術錘鍊得爐火純青的檢察官們是如何每戰必勝而名聲大振。有些檢察官還向他們的後繼者傳授經驗,把這些真傳帶到私人執業或法官的審判席上去。沒有一個人敢在司法界這個精英薈萃之所仗義執言,抨擊這種做法的欺騙實質。

例如,在最近的一樁案件中有兩個前聯邦檢察官從他們的委託人口中得知,政府的主要證人是個臭名昭著的騙子。為了增強他們的談判地位,這些前檢察官們對法院主管刑事部門的負責人說,他們握有政府主要證人劣跡斑斑的罪證。可他們又不願意在審判進行之中透露這個證人的名字,怕這樣做會給政府添麻煩。這些前檢察官們知道,如果他們這樣做,政府就有義務要求暫停審判,把這些新證據通知法官和辯護律師。而這些前檢察官們又是怎麼乾的呢?他們深諳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的門道,耍了個明顯的詭計:他們說寧願等幾天再把這個人的名字告訴現任檢察官。一個稍有心計的檢察官很容易就明白,這個神秘的證人已經在一場正在進行、不幾天就會結束的審判中作了證。可是這個檢察官就這樣等待著,時候一到,你瞧陪審團一作出被告有罪的認定,前檢察官就會告訴現任檢察官那個政府主要證人、那個騙子的名字。可是把這些新證據告訴陪審團已經為時晚矣,這正是那個小計謀要達到的目的。

有人會說,法庭應關心和主張維護憲法原則而不是鼓勵人們藐視憲法。如果他們了解到前檢察官和現任檢察官之間的小小貓兒膩,怕是會暴跳如雷吧?可是當我在三位法官這三人以前都當過聯邦檢察官組成的法庭前為這個案子辯護時,他們對這個觸及到憲法的根本利益的問題不置一詞。相反,他們把火力都集中到我身上,因為我看見了煙而沒有確鑿的著火證據就要求舉行調查聽證。

法官的這種態度帶給檢察官的信息是很清楚的:放心大膽地去知法犯法吧,如果有必要,冒些煙霧也不必過慮,但千萬不要弄出火光來,尤其是連那些法官也無法假裝視而不見的火焰。

這類檢察官有時參與的胡作非為絕不能用粗心大意的治安長官小過失來辯解。我這裡指的副檢察官並不是那些笨頭笨腦的人,這些人工於心計,受過良好教育,是精明油滑步步為營的律師。他們一意孤行放縱警察誘騙他人犯罪,對偽證假作不知,幫助與他們合作的證人掩蓋劣跡,這些都絕非偶然。至少他們做出的絕大部分決定是經過一番仔細斟酌,他們可能相信自己做得完全正確,因為不管怎麼說他們是在把罪犯繩之以法,他們在保護公眾,與那些肆無忌憚地為罪犯張目,利用一切法律手段為有罪的被告開脫的律師鬥爭。他們用法律和道德的言辭來為自己的過失辯解,認為這是為了更高的正義而採取的一種特殊手段。

根據我的經驗,這種知法犯法現象在檢察官決定要跟某個具體的壞蛋惡棍被告一決高下時尤為盛行。當檢察官辦公室盯上了一個黑社會犯罪集團頭領,一個腐化墮落的政府官員,或在埃德蒙羅斯納案中那麼一個萬人唾棄的不老實律師。在辦這類案子時有時會產生一種戰時需要心理在戰場上不管怎麼干都是必要的。在這種戰鬥中唯一的目的就是把那個壞傢伙繩之以法。為了這個目的,有些不甚妥當的手法就被動用,來與被告及他雇傭的打手鬥智斗勇,這樣做看起來完全合情合理。可以理解的是檢察官的行為開始變成像被告辯護律師一樣,他們忘記了在這個司法對抗制度中他們的作用與律師是完全不同的。

當一個刑事案件辯護律師揭露政府的腐敗行為時,副檢察官們總是認為這是他們受雇於人的誇張不實之舉。法官居然也僭權出格地極力偏袒保護副檢察官。偶爾法官也會抨擊副檢察官們,但這種抨擊是必須付出代價的。

這麼說並不意味著所有或大部分副檢察官們都參與了這類知法犯法活動。我就遇見過一些副檢察官拒絕同流合污的情況。可是有不少身居高位的檢察官也參與其事使這種行為愈演愈烈。我這麼說並不意味著別的地方情況要好些,眾所周知,在許多其他地區的州和聯邦檢察官辦公室情況更糟。美國聯邦紐約南區檢察官辦公室或許可以當之無愧地被稱作全美最優秀,最清廉公正的檢察機構之一,那也是為什麼它很少受到批評,為什麼出類拔萃的年輕律師都到那裡去邯鄲學步,把這地方當作公正清廉的典範的原因。這也就是為什麼我要挺身而出,揭露它純潔無邪外表後面隱藏的令人摩掌嘆息的黑暗面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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