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與委託人你我不分的刑事訴訟辯護律師
當李巴里在1973年因陰謀進行聯邦郵政詐騙而被認定有罪時,他曾引用一句律師經常掛在嘴邊的格言說:英國和美國對各自的刑事訴訟辯護律師態度有天壤之別在英國他們常常會得到爵士封號,而在美國他們得到罪犯的惡名。此話後半部著實不假,在美國有很多刑事訴訟辯護律師被控犯罪。有時你得提醒公眾,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告辯護律師並沒有犯罪,正像產科醫生自己並沒有生孩子一樣,犯罪的只是他們的委託人。
這種情況,特別是經過那些大肆渲染的水門事件和沙烏地阿拉伯商人行賄事件的審判,這些審判中的許多被告都是律師,律師即罪犯的形象已深深地印在美國人心中,無法洗刷。確實,近年來我在給一年級法學院學生上第一堂課時總是對他們說,從統計數字上看,你們之中的人最終受到刑事起訴的比當刑事訴訟被告辯護律師的要多。
我受理案件為之辯護的被告中竟有一半是律師,其中很多是刑事訴訟辯護律師。他們被起訴的罪名從行賄受賄、營私舞弊到謀殺不一而足。而大部分犯罪指控是由他們的辯護工作引發而來,就像埃德蒙羅斯納被認定有罪那樣。有一些則是因為被控藐視法庭,背離律師的職業道德,過分熱心地為委託人辯解。我在羅斯納案和猶太人保衛同盟案中差點就受到這種指控。另外一些人則因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罪行遭到起訴。有一次,某律師投資一個傢具廠,但生意很糟,該律師出於提高傢具廠聲譽的願望,給該企業總裁買了一個保值百萬美元的人壽保險。後來這個總裁被人打死,情景就像是黑社會犯罪集團乾的。雖說沒有該律師與這場謀殺有任何聯繫的證據,他還是被認定犯有詐騙保險公司的犯罪。我為他準備了上訴辯護狀,為他辯護說不應該讓陪審員知道被保險人死亡的情節,因為一旦他們得知這一情節,就不可避免地產生是購買保險者謀殺了死者的偏見。這是電視劇不厭其煩地宣傳的邏輯,也是陪審員的思考方式,一審法官的主要任務就是檢查證據,以防止陪審員用電視劇的邏輯去思考問題。因為此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的委託人與謀殺有關,陪審員就不應得出被告有謀殺犯罪的結論。上訴法院採納我的意見,推翻了一審的有罪認定。事實上,絕大部分律師都與黑社會犯罪集團無關,但他們確實捲入了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活動。
本章將描述我從業中遇到或為之辯護過的幾種刑事訴訟辯護律師。有些類型要比另外一些更難辦些。從委託人的角度來看,容易引起麻煩的律師要比安分守己的好,那些永遠不出問題的律師可能是最差勁的律師。
律師,不管是優秀律師還是差勁律師,碰到的很多問題都是由於誘惑難以抵禦所致他們不能劃清受理委託與成為合伙人之間的界限。很多律師,甚至那些在華爾街名聲赫赫的大律師事務所里的律師也不例外。他們把法律業務和他們的客戶攪在一起,這種混淆不清表現在各個方面:以接受股份代替律師費;充當客戶的合伙人;或在客戶的公司里收取其他經濟利益;或在法律諮詢之外再給予商業事務上的指導;或在客戶公司的董事會裡擔任董事。
李巴里在法律上跌跤的原因就是他和一個叫格林特納的商人你我不分。特納是一個少年得志風頭出盡的南方人。
我在1965年與李巴里初遇。那時他弟弟比爾剛進哈佛法學院,在我教的刑法課里上課。那時我正在教山姆謝潑德那個判例,巴里正是在那個案子中成了風雲一時的人物。謝潑德是一個功成業就的骨科醫生,住在克利夫蘭市郊有錢人住宅區,他在一場大肆渲染的公審中被認定犯有謀殺妻子的罪行。
巴里那時是個羽毛未豐的年輕律師,他成功地說服最高法院同意他的意見,即:由於檢察方面有計劃地煽起一場宣傳運動,輿論充滿對被告的敵意,因此該案一審結果是不公正的,應發回重審,被告應受到公正的對待。
在新的審判中,巴里使謝潑德無罪開釋。這個勝利對初征訟途的年輕律師來說簡直太輝煌了,它奠定了巴里全國知名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名聲。
那天我正在課堂上討論謝潑德案例,比爾巴里上課時帶了一個朋友來旁聽,他們兩人都坐在教室後排座位上。我點名叫比爾為此案中的被告辯護,充當魔鬼的辯護人角色,在假設謝潑德真的有謀殺他妻子故意的情況下,為他進行辯護。我問他:如果被告真正有罪,最高法院推翻一審有罪認定是否合理?如果認定中確有不實之處,是否確有必要推翻這一認定?
下課以後,比爾走上講台,向我介紹他的朋友,說他是山姆謝潑德的兒子。這年輕人對我說,當我向比爾提問題時他心情激動萬分。您怎麼竟能假設我父親真的有罪呢?他抑鬱地問。我趕忙為自己的疏忽向他道歉,解釋說,我怎麼也想不到課堂里會有與此案有關的人。(這種難堪場面是我在哈佛職業上的苦處之一,這兒頭面人物的子女比比皆是)。
比爾邀我有機會和他一起去旁聽他哥哥出庭辯護。1967年1月這機會來了,巴里那時接受阿爾伯特德薩爾沃的委託為他辯護。德薩爾沃被控殺人,報紙上把他稱作波士頓殺魂手。我帶著上我的法律與精神病學高級課程的學生去旁聽,觀摩巴里如何對一位偏見重重、充滿敵意的精神病醫生進行交叉質證。
質證進行得周到縝密無可挑剔,真是大師手筆。巴里顯然預先作了詳盡調查,為此花了不少心血。他提出的許多問題都是他明察暗訪的結果,而那位精神病醫生作證時對這些事實全無知覺。巴里嫻熟地掌握把審前周密調查與質證中切中要害的提問結合起來的技巧。他當律師之前就是干密探工作的,自然遊刃有餘。巴里這種工作方式自然比那些臨時抱佛腳,靠在堂上靈機一動,憑經驗對付不合作的證人的辯護律師技高一籌。他的這些技巧固然重要,但沒有堅實的調查材料墊底,最好的律師也會被狡猾的證人玩得團團轉。
波士頓殺魂手案過後不久,巴里問我是否願意從象牙塔里屈尊降貴,去幫他在另一個相似的案子中起草一份向最高法院請求複審的文件。這回被告是一個犯有姦情的妻子,她被指控把當牙醫的丈夫放在一輛大眾牌小汽車裡,從山崖上推下去,造成因交通事故偶然致死的假象。這女人在開庭時已有身孕在身,使案情更為複雜,可檢察方面堅持要求法庭判處她死刑。這樁案子的情節與小說、電影里描寫的一模一樣。(喬安狄迪翁把這些都寫進了她的暢銷小說《走向伯利恆》。)該案陪審團成員都是極力反對死刑的,他們認定這女人犯有謀殺罪,她被判處無期徒刑。我為此案撰寫了複審請求書,最高法院批准了這一請求,後來這女人在獄中服了一段刑后假釋回家照看嬰兒。
這件事結束后我在巴里的事務所里又參與了幾樁小案子。在1973年5月18日,一個聯邦大陪審團認定巴里本人有罪。對他的指控是陰謀進行郵件欺詐。這個陰謀的中心人物是格林特納。特納在這之前已經進行了許多次這類暴斂不義之財的計劃,還給它們起名叫能掙敢富,或是科斯考星際計劃,真是極盡浮誇炫耀之能事。
所謂科斯考星際計劃是一種步步升級,由一封信招來一連串的信件,從中收取費用的斂錢手法。特納和他的公司詭稱願意以4500美元的代價向投資者出售商品零售權,只要買了這個零售權,你就可以銷售這家公司出售的任何產品,比方說化妝品或者某種戴爾卡內基式的個人奮鬥速成自學課程。更惹人眼熱心跳的是,你還可以把這種銷售權再次轉手賣給下一個投資者,價錢還是4500美元。從第二個投資者手中收到的錢須交納給特納及他的公司,第一個投資者只留一部分作為應得回扣。第二個投資者也可以收回他的部分投資,只要把零售權再賣給第三個投資者即可,第三個人再賣給第四個人,如此循環,永無窮盡。
這個賺錢計謀並不是百分之百保險的,它也有窮盡之日。另外,政府指控特納和他的公司並沒有什麼真正可供零售的產品他們既沒有化妝品也沒有自學課程,他們其實出售的是一錢不值的假零售權,目的全在於引誘源源不斷的天真爛漫的人去賺一筆外快。其實,外快大部分都叫特納賺去了,因為不管出售零售權的人是否賣得化妝品或自學課程,他都從每一次轉賣中收取一筆費用。
到20世紀60年代末,格林特納在美國東南部已經成了一個傳奇人物,這個沒讀過書的佃農之子發了大財。千百個追隨者渴慕他的成功,圍著他團團轉,把他捧得像個受人膜拜的活佛。特納的名聲越來越大,隨著他銷售越來越多的零售權,他的錢財也滿坑滿谷。為了給自己樹碑立傳,他建造了許多殿堂樓宇。
可是這種行當的極點也隨之到來,在好幾個州這個時刻已經降臨。許多顧客抱怨說,他們不僅賣不出零售權,收不回投資,而且從來也沒有收到供零售的化妝品和自學課程。
聯邦和州司法部門開始調查此事,並且要求法院對特納的活動下禁止令。科斯考星際計劃和能掙敢富計劃瀕臨破產邊緣,因為零售權已賣不出去,格林特納開始尋找一個全美最能幹的律師給自己撐腰打氣,他向自己的公共關係負責人求教,這人建議他去找李巴里。特納最初的反應是他是誰?可他同意跟巴里談談。
特納告訴巴里,這場鬥爭是我與美國之爭。
巴里回答說,成,我就愛公平的戰爭。
經過一番討論之後,巴里同意當特納的律師。他們就收費標準達成一項特別協議,從中可以看出他們各自的性格特點。特納將支付這場訴訟的各項費用,同時支付巴里包租的一架小型利爾噴氣機費用。此外,如果巴里能把特納從困境中解脫出來,他將得到一筆數目不小的勝訴酬金(勝訴酬金只是官司打贏了才支付給律師,這種做法在大部分民事訴訟中都是合法合理的)。這筆錢將用來給巴里買一架嶄新的利爾牌高級噴氣機。巴里無法抵抗這個誘惑,於是兩人拍板成交。
巴里犯的錯誤正是這場交易,就是優秀的律師也難免在這問題上跌跤子他沒有在當律師和當合伙人之間劃一條清楚的界限。
特納想要從巴里身上得到的,不僅是他的才能和法律諮詢,而且是他的律師影響力和合法性,以及這些東西給特納帶來的好處。特納要巴里參加推銷會議,向潛在的商品零售權購買人表示絕不會有任何問題。雖說巴里在幾個月里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還未弄清,但他確實不僅僅是代表委託人出庭,周旋於政府機構內外。當然從法律上或律師職業道德上說這些都無可非議,律師在庭外允許從事這些活動,華爾街的律師們一直是這麼乾的。可是,關鍵是律師越和董事會拉拉扯扯,越多地介入經營銷售工作,他就越說不清楚,一旦出了問題他就很可能牽扯進去。
1973年5月,佛羅里達州的一個聯邦大陪審團向格林特納、他的3個公司、8個生意上有來往的客戶和他的律師李巴里起訴,指控他們犯有陰謀用郵件工具進行欺詐罪。此項陰謀欺詐罪的受害對象人數眾多無法一一列舉。
律師巴里和他的委託人在一件案子里一起被起訴政府決定把他們併案放在一起審判提出了一個既有法律又有律師職業道德的複雜問題,令人費解。巴里委託我做他的辯護律師。
這個問題只能從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特別關係這一角度進行理解。這種特別關係保證不管委託人告訴律師什麼事情,或律師與委託人進行了任何談話律師都將嚴格保密,絕不能向任何人泄露。但是這種特權也有限制:這類談話必須是律師和委託人進行有關法律諮詢時;必須是單獨與律師或其他法律人員進行談話沒有其他人在場時;而且這種談話不牽涉到將來可能進行的犯罪或欺詐活動。除了這些條件外(還有一些其他技術細節),律師不能泄露和他的委託人的談話(而委託人自己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向任何人透露這些內容)。
在特納與巴里共同被起訴的案子里,巴里當特納的律師已經有1年多了。這期間特納與巴里進行了多次秘密談話。我對這些談話的內容一無所知,雖說我是巴里的律師,但他無權向我透露談話內容,因為我從未當過特納的律師。可我不用花費太多的心思就可以揣測出這種談話的基本內容是什麼。我很容易就想象出這類談話的情景:
律師:你在推銷會上吹的牛、誇大其詞的宣傳都得就此打住。你不能對潛在的零售權購買者說他們1年能賺5萬美元。你沒有這種證明,你也不能誘使他們相信有源源不斷的零售權購買者會向他們購買銷售權,這些都不是事實,你很清楚事情總得適可而止。
委託人:我又沒給推銷會定調子。我的推銷員有時會講些出格的話,可我有什麼辦法?
律師:你最好採取措施,你的夥計們正在乾的是詐騙。如果這種事不趕快打住的話,你會有很大的麻煩。
我不知道巴里給特納出謀劃策時究竟說了些什麼,可是他們之間如果真的進行了一場我猜測之中的談話,把談話內容披露出來對特納是不利的,因為這樣就可以證明他的律師曾向他指明他手下人捲入了欺詐活動。特納明知這種活動不合法,又不制止,這一事實會損害他在陪審團心目中的形象。
然而,如果公布這次談話的內容對巴里卻極有利。這會證明巴里曾勸告特納趕快結束這種欺詐行為。而律師除了提供諮詢以外還能怎麼樣呢,如果委託人不按他說的去做,律師不能為此承擔責任,特別是在他不知道他的勸告被棄之腦後的情況下。
律師和他以前的委託人一起被起訴的麻煩是,如果他披露他們的談話內容,他就救了自己,卻害了委託人;如果他只言不吐,他救了委託人,卻害了他自己。他怎麼辦?巴里接到起訴書後立即給我打電話,讓我幫他出主意。
我的意見是,他得避開這個問題。他應該要求法院對他和他以前的委託人分開進行審判,這樣他就可以在單獨審判他時向陪審團披露與委託人之間的談話內容,而在審訊他的委託人時不吐一言。
巴里當然想到過這個方法,可他想叫我幫他起草一份請求法庭對他們分別審訊的申請。這種分離是指對共同被告本案中指特納和巴里分別立案進行審判。
我寫了一份篇幅很長的分離請求書,論點是:如果把巴里和特納放在一起審判,就會使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它會:
鼓勵檢察方面把律師和委託人放在一起作為共同被告起訴。這種作法的後果是律師將不敢為名聲不佳的委託人辯護,委託人也不敢把隱情向律師和盤托出。
法官在1973年6月13日開庭聽證這一天正是我剛剛在謝爾頓西格爾的猶太同盟謀殺案上訴辯護之後。巴里案的聽證定於早晨7點半開庭,以便避開奧蘭多炎夏的暑熱。
我走進奧蘭多聯邦地區法院時,有人把聯邦副檢察官介紹給我。這人穿著一套發著熒光的天藍色尼龍西裝,腳蹬白皮鞋,在我這個美國東北部來的人眼中這身打扮太不合體了,可能會損害法庭對他的印象。可是,當我看到法官進入法庭時這種想法就煙消雲散了我看見法官的黑袍下露出淺色西裝,腳上穿的也是白皮鞋。除了穿著上口味相同外,法官和公訴人都是本地人,舉止散漫。可在這副輕漫外表下掩蓋的是一個頑固執拗的檢察官和一個刻薄的法官。
我一開始陳述,這位法官就在細節上給我施壓。他要我指出在何種具體情況下泄露談話內容會對巴里有利而損害特納。可我沒辦法具體指出什麼樣的談話內容具有這種功效,因為巴里有意識地不告訴我這些談話內容,而他有權這樣做。但我還是向法庭介紹了這類談話的基本內容,並建議由巴里在法官的辦公室里避開檢察官,單獨向法官透露一些談話內容。
檢察官認為,特納與巴里這些談話的內容都不在受法律保護的律師委託人保密範圍之內,因為談話內容都圍繞著正在進行著的欺詐活動正是一種繼續進行著的犯罪活動。
他爭辯說,不應該讓巴里先生用律師與委託人之間保密特權的障眼法遮人耳目。我立刻抓住時機,反齒相譏道:
巴里先生並沒有用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保密特權遮人耳目,相反,他有義務在問到此類問題時嚴守這種保密特權,以便不違反兩者之間的協議。
而現在,本辯護人之所以提出分離動議正是為了使巴里先生能有機會把一切實情和盤托出,並就他與委託人進行的每次談話作證。
法官決定先將我們提出的分離動議擱置起來,直至審判進行到一定程度,當實際上遇到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巴里與特納的利害衝突時再作具體討論。他為了延遲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做出決斷,播下了種子,使巴里日後實際上的勝利開花結果,雖說為這個勝利付出的代價不小。法官在提到政府決定對巴里和特納同時起訴時,提醒說:
現在,政府正在乾的事情是有風險的因為如果審判時間超過8到14個星期,就超過了要求重審的時限。很可能在超出時限情況下,即使分離的要求得到批准,也不能重新審理。
這位法官的警告在一個方面是有先見之明的,而在另一個方面則很離譜。政府檢察方面沒有能夠在8~14星期內把案子交由陪審團決定,而是花了近30個星期。經過這麼長時間不死不活的審判(在這段時間裡巴里自己為自己辯護),法官終於做出他在30個星期之前就應做出的決定:他宣布把巴里與其他被告併案審判是錯誤的,批准巴里與本案中的另一個被告分別審判。
該案旋即交陪審團討論,經過7天秘密辯論后,陪審團因意見不一致無法得出結論。整整30個星期的審判就鬧了這麼一個白費心機的結果,法院通知被告準備在新的審判中出庭。
可巴里又怎麼樣了?法庭曾警告政府,就分離而進行曠日持久的審判導致的結果可能使對巴里的重審變成不可能實現的事情。但法院拒絕對此進行干預,這樣公訴人把巴里在那裡吊了幾個月,正像他在一份宣誓證詞中所說,懸在風中慢慢地、慢慢地扭動。公訴人既不同意撤銷指控,也不加緊審判。巴里的律師業務開始受到損害,他的事務所分崩離析,他夫人生了病,他自己時刻焦慮不安。
最後,在1975年7月,聯邦地區法院宣布撤銷對巴里的所有指控。剩下的幾個被告,包括特納在內,都同意承認犯有輕微罪行,以換取緩刑判決。
雖說對巴里的指控都已撤銷,他得以重新開始執業,但起訴書給他帶來的羞辱及信譽損失仍不能挽回,那些神氣十足的客戶再也不上門了。巴里對記者沙娜亞歷山大說,他為了維持事務所的經營開支,起碼得借40萬美元。這是我遇到的最大的麻煩,我沒有辦法受理案件,我沒有收入,人們都合夥跟我作對。
可誰也想不到,這一切都會發生戲劇性的變化。在1975年9月18日,就在巴里擺脫了特納案干係幾個星期後,電訊傳來,美國現代歷史上最轟動、最令人費解、最富有爭議的一樁劫持案的受害者被警察抓獲了。帕特麗西亞赫斯特19個月前被歹徒從伯克利的公寓里綁架,現在她在舊金山落入警方手中。
巴里那時正在密西西比州傑克遜的州感化院里與一個面臨死刑的女犯人談話,一個緊急電話打到那裡找他。打電話的是蘭道夫赫斯特。經過幾番討價還價,赫斯特家族委託李巴里擔任帕特麗西亞的首席律師。帕特麗西亞被當局指控在她被劫持10個星期後參加了由共同解放軍組織的搶劫希伯尼亞銀行的犯罪。
巴里為帕特麗西亞赫斯特辯護又引起了極大的爭議,比他在自己極富爭議的一生中所遇到的任何一次麻煩都大,這個案子也是某些被告辯護律師遇到或生造出來的問題的典型,即通過新聞媒介大肆渲染的案件中出現的那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