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為職業罪犯充當「駐堂律師」的刑事犯罪辯護律師
在格林特納案中,李巴里從未碰到這樣一個難題,即:是否要出庭作證反對他的委託人,以解救自己。可另外一個人,詹姆斯勞森,一個從法學院畢業不久的律師卻碰到這樣一個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經常面臨的夢魘:一個聯邦法院命令他提供相應的證詞及情況來反對他的委託人,否則他自己就會被判刑入獄。勞森拒絕提供這類證據,法官立即宣判把他關進監獄,直到他願意出庭作證,提供情況為止。勞森就來找我諮詢並要求我為他辯護。
這件案子並不是沒有來由的,在這之前華盛頓州聯邦法院的大陪審團已經認定幾名被告犯有陰謀出售毒品罪。這種毒品名叫泰國煙,是一種高質量的北美大麻。此案中的兩名被告委託奧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師事務所進行辯護。這家波士頓的事務所家業雖小,但在為販賣大麻而被起訴的人進行辯護方面卻極為成功。勞森當時是這家事務所的律師,被指派去代理這兩個委託人。他飛到華盛頓,與公訴人進行一番庭外交易,最後達成協議:他的兩個委託人都承認有罪以此換取只判1年徒刑的處罰。
可是公訴人卻懷疑勞森的這兩個委託人不是這場犯罪中的主犯,他們認為有一個叫喬治布賴德利的,這個人並沒有被起訴,他才是真正的首犯。為了取得證明這些懷疑的證據,檢察官傳喚勞森的委託人在大陪審團前作證,給他們不再繼續起訴的保證,要他們提供許多關於他們與布賴德利及奧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師事務所的關係。其中有一個問題是:他們是否自己付給奧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師事務所律師費。他們回答說,錢不是他們自己付的。他們還作證說,不知道是誰支付這筆費用。
幾天後,勞森也被傳喚到該大陪審團前作證,要他說明是誰付給你或你的事務所那兩個被告的律師費用?勞森當然明白,如果他告訴法庭費用的來源,他就等於告訴公訴人他真正想要知道的事情誰是這個販賣大麻集團的真正頭子。
可勞森不能告訴政府它極想知道的東西,因為那個付律師費的人也是勞森的委託人。他預先得到保證,絕不會泄露此事,這才由他付了另外兩個委託人的律師費,由此暴露了他在陰謀販賣大麻活動中的主導作用。現在法庭要求勞森破壞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保密協議,拱手交出他的委託人,他當然拒絕這樣做,於是他在法庭上援引律師和委託人之間有義務保密的條款,拒絕回答問題。雖說委託人的名字和付費方式一般來說都不在律師和委託人保密協議範圍之內,勞森爭辯說這類情況在泄露出去會牽連到他的委託人的情況下,亦應包括在保密協定之內。
法官堅持讓他交代這些內容,但他堅持不肯說,於是法庭裁決他犯藐視法庭罪,判他入獄。他對這個判決表示不服,要求上訴,並要求暫緩執行入獄判決。政府公訴人反對暫緩執行,要求法庭立即把他投入監獄,而法官決定在上訴未決之前暫緩服刑。
在我們呈遞給美國聯邦第九巡迴區上訴法院的上訴書中,我們把這一難題放在法官面前:
一個品行端正嚴守道德的年輕律師因為拒絕泄露與自己的委託人有關的情況而被判藐視法庭罪入獄;他這樣做是由於他自己堅信,加上他的律師和其他專家都對他說這樣做是正確的。作為一個律師,從法律上說,從職業道德上說,他都不能泄露這個秘密。
這位律師現在已經面對著這樣一個難題:他不能違背良心去泄露這個秘密而他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就面臨被判入獄的危險。因此,他請求貴法庭幫他解脫困境,而不違背他的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
上訴法院推翻了藐視法庭的裁決,認為勞森有充足的理由提出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保密特權,因為勞森與他未透露姓名的那個委託人之間就律師費所達成的協議牽涉到該案另外一些參與者,將會使這些人在過去起的作用複雜化。勞森無罪釋放,他不必為保護他的委託人而去坐牢了。
我此回既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為奧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師事務所出庭辯護。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受法庭傳喚去作證反對自己的委託人是刑事訴訟辯護律師職業性的難處,特別是對那些專門受理販毒嫌疑犯委託的律師來說。原因之一是販毒集團一般都有嚴密的等級制度,梟首高高在上,並不直接行動,具體工作由最低一級的販毒成員他們被稱作騾子來干。自然這些人擔的風險最大,遇有警察搜捕,被拿獲的首當其衝是這些人。這些人一般都請不起好律師,這樣老闆就得保證,一旦他們出事由老闆為他們請律師。這是合同的一部分。老闆為騾子提供律師保護這些律師一般收費很高並不是因為主僕之間豪俠義氣或利他主義,而是因為騾子的安危與老闆自身利益息息相關,所以他們自己花錢請的律師也得為手下出頭做主。老闆最不願看到的是一個與此無關的律師,或更糟糕的是一個與檢察官關係不錯的律師去勸說騾子供出老闆以換取他們自己的自由。騾子的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就是在需要時挺身而出,寧願自己身陷囹圄也不出賣主子。
另外,老闆為避免這種事情發生,也願意向騾子提供最好的律師服務以防不測。精明能幹的律師會盡全力幫助騾子擺脫困境,如果實在不能無罪開釋,或被認定有罪,那就想方設法使他從輕判處。如果騾子有從重判處的可能,他們出賣老闆的可能性也就增大。這樣,明智的老闆一般來說都會盡量去找最能幹的律師來為騾子辯護,當然他最合意的律師是那些全力鼓動騾子鬥爭到底而不是主張中途變卦以求脫身的人。由於這些明顯的原因,政府不主張律師既受理騾子又受理老闆的委託,公訴人經常要求法庭把這樣做的律師以與委託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為由排除出此案,因為騾子與政府合作出庭反對老闆對他自己是有利的。當然政府並不真正關心騾子的利益,它關心的只是自己的利害抓大頭目。
與保守委託人秘密有關的法律問題在另一個案子上也牽扯到奧特利及威恩伯格事務所。在那件案子中該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丁威恩伯格和約瑟夫奧特利接到法院傳喚,就他們一位客戶付的律師費數量作證。該委託人被控非法從事大規模販運大麻。這兩個合伙人拒絕說出委託人付的律師費是多少,理由是這個情況可能對委託人不利,所以屬於保密範圍之內。人們很容易就可以猜出受控販運大麻的被告為什麼不願透露他付給律師多少錢。很多販運大麻的人年紀輕輕,沒有什麼合法的收入來源,如果嫌疑犯付給律師一筆很大的數目比方說10萬美元律師費,政府就有充足理由對這一大筆錢的來源進行調查。他付了10萬美元這一事實從他自己信任的律師口中說出來就會成為犯罪的明證。這也可以成為委託人逃稅的證據,因為這些錢不太可能在徵收所得稅時申報過。
奧特利和威恩伯格堅持不肯向法庭透露收取律師費的情況。我在整個訴訟期間都是他們的辯護人。(馬丁威恩伯格曾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學生。我對學生們說,我教刑法課程的好處竟然是有效期5年的聘用保證書。)最後政府終於放棄了這個要求,這兩位律師就用不著為了不使委託人被控有罪而去坐牢了。可不管怎麼說這種麻煩對於幹這一行的刑事訴訟辯護律師來說都是一種夢魘。
可也有些販毒犯的律師比另外一些人更多地招惹是非,使他們夢魘纏身。他們受雇充當某個毒販子的常年法律顧問,就像華爾街的律師給公司企業當駐堂律師一樣(或者像給黑社會有組織犯罪集團當樞密顧問那樣)。他們對買賣交易提供法律服務,向騾子散發自己的名片,上面印有電話號碼,任何時候只要遇到麻煩他們便會應召而來;他們和毒販子神交已久混得爛熟,有的律師甚至向他們索要毒品自己服用。這些為販毒者雇傭的律師在政府眼中與他們的委託人沆瀣一氣,有些人被傳喚出庭作證,有些人甚至被認定有罪。雖說有些做法顯而易見是非法的,但合理合法地受理一個毒販子的委託與同他合夥作姦犯科之間並不總是涇渭分明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刑事訴訟辯護律師根本就不受理毒販子的辯護委託,而另外一些人卻樂此不倦,成了這個門道兒的專家裡手。許多專司這方面訴訟業務的律師是守法的,有些則對跨過這個界限躍躍欲試;還有一些人則超越這個界限,直接參与這種活動。這裡面誘惑力實在不小,因為利潤很大。然而利潤有多大,風險就有多大。
所以政府總是緊緊盯著專為販毒者服務因此很可能參與犯罪活動的律師就不足為奇了。僅憑自己的法律學位就想參與犯罪集團的買賣是沒有保障的。可是,某些檢察官有時假作追查非法行為而對那些積極主動為委託人辯護又絲毫不觸犯刑律的律師緊追不捨。奧特利及威恩伯格律師事務所就是這樣的好例。這家事務所幾次三番受傳喚,被調查,遭審計,但從來沒發現任何非法行為。可是,因為他們為大麻販子和可卡因毒品掮客辯護百戰百勝,有些檢察官就把他們當作罪犯看待,總想有一天讓他們的委託人掉轉槍口來反戈一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