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蘇聯憲法(2)

年蘇聯憲法(2)

1977年蘇聯憲法

第六十八條關心保護古迹和其他文物是蘇聯公民的義務和職責。

第六十九條促進發展同其他國家人民的友誼和合作,促進維護和加強普遍和平,是蘇聯公民的國際主義義務。

三、蘇聯的民族國家結構

第八章蘇聯聯盟國家

第七十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統一的多民族的聯盟國家,根據社會主義聯邦制的原則,由各民族實行自由自決和平等的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實行自願聯合而組成。

蘇聯體現蘇聯人民的國家統一,團結各民族共同建設**。

第七十一條聯合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內的有: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哈薩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喬治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亞塞拜然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摩爾達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拉脫維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吉爾吉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亞美尼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土庫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愛沙尼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第七十二條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都保留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

第七十三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接受新共和國加入蘇聯;批准在加盟共和國內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國和自治州;

確定蘇聯國界,批准各加盟共和國間疆界的變更;

規定共和國和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一般原則;

保證蘇聯全境內立法調整活動的一致,制訂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的立法基礎;

執行統一的社會經濟政策,領導國家的經濟;確定科學技術進步的基本方針以及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一般措施;制訂和批准蘇聯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家計劃,批准關於這些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制訂和批准統一的蘇聯國家預算,批准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領導統一的貨幣制度和信貸制度;規定列入蘇聯國家預算的稅收和各項收入;規定價格政策和工資政策;

領導聯盟所屬的國民經濟各部門、聯合公司和企業;對於聯盟和共和國所屬的部門實行一般的領導;

決定和平與戰爭的問題,捍衛主權,保衛蘇聯的國界和領土,組織國防,領導蘇聯武裝力量;

保障國家安全;

在國際關係中代表蘇聯;處理蘇聯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的聯繫;規定加盟共和國同外國和國際組織關係的一般程序,並協調這種關係;根據國家壟斷的原則進行對外貿易和其他對外經濟活動;

(監督蘇聯憲法的遵守情況,並保證各加盟共和國憲法符合蘇聯憲法;

(解決其他全聯盟性的問題。

第七十四條蘇聯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國境內具有同等效力。加盟共和國的法律同全聯盟的法律發生抵觸時,以蘇聯法律為準。

第七十五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領土是統一的,它包括各加盟共和國的領土。

蘇聯的主權適用於其全部領土。

第九章蘇維埃社會主義加盟共和國

第七十六條加盟共和國為主權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國家,它同其他蘇維埃共和國聯合成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在蘇聯憲法第七十三條指出的範圍以外,加盟共和國在自己的領土上獨立行使國家權力。

加盟共和國有符合蘇聯憲法並考慮到共和國特點的自己的憲法。

第七十七條加盟共和國參加解決蘇聯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參加蘇聯最高蘇維埃、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蘇聯政府和蘇聯其他機關。

加盟共和國保障自己境內的經濟和社會的綜合發展,協助蘇聯職權在自己境內的行使,執行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的決議。

加盟共和國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上,協調和監督聯盟所屬的企業、機構和組織的活動。

第七十八條加盟共和國領土未經其同意不得予以變更。各加盟共和國問的疆界,須經有關共和國彼此協商並經蘇聯批准始可予以變更。

第七十九條加盟共和國規定自己的邊疆區、州、專區和區的劃分並解決行使區域結構方面的基本問題。

第八十條加盟共和國有同外國發生關係、同外國締結條約及交換外交和領事代表、參加國際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第八十一條各加盟共和國的主權受蘇聯的保護。

第十章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第八十二條自治共和國是加盟共和國的組成部分。

自治共和國在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的權利以外獨立解決屬於它的許可權內的問題。

自治共和國有符合蘇聯憲法和加盟共和國憲法並考慮到自治共和國特點的自己的憲法。小理

第八十三條自治共和國分別通過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參加解決屬於蘇聯和加盟共和國許可權內的問題。

自治共和國保障自己境內的經濟和社會的綜合發展,協助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加盟共和國職權在自己境內的行使,執行蘇聯和加盟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的決議。

自治共和國在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上,協調和監督聯盟和共和國(加盟共所屬的企業、機構和組織的活動。

第八十四條自治共和國的領土未經其同意不得予以變更。

第八十五條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下列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巴什基爾,布里亞持,達吉斯坦,卡巴爾達一巴爾卡爾,卡爾梅克,卡累利阿,科米,馬里,莫爾多維亞,北奧塞梯,韃靼,圖瓦,烏德穆爾特,車臣一印古什,楚瓦什,雅庫特。

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卡拉卡爾帕克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喬治亞蘇維埃共和國包括阿布哈茲和阿扎爾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亞塞拜然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納希切萬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

第十一章自治州和自治專區

第八十六條自治州包括在加盟共和國或邊疆區內。關於自治州的法律根據自治州人民代表蘇維埃的提議由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

第八十七條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下列自治州:阿迪格,戈爾諾一阿爾泰,猶太,卡拉恰伊一切爾克斯,哈卡斯。

喬治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南奧塞梯自治州。

亞塞拜然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納戈爾諾一卡拉巴赫自治州。

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戈爾諾一巴達赫尚自治州。

第八十八條自治專區包括在邊疆區或州之內。關於自治專區的法律由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

四、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選舉程序

第十二章人民代表蘇維埃

體制和活動原則

第八十九條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蘇聯最高蘇維埃,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邊疆區人民代表蘇維埃,州人民代表蘇維埃,自治州人民代表蘇維埃,區人民代表蘇維埃,市人民代表蘇維埃和村人民代表蘇維埃組成統一的國家權力機關體制。

第九十條蘇聯最高蘇維埃、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和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每屆任期五年。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每屆任期兩年半。

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的選舉,至遲在應屆蘇維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加以確定。

第九十一條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許可權內的重大問題,在它的會議上審議解決。

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選舉各常設委員會,設立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以及對它報告工作的其他機關。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組成人民監督機關,人民監督機關把國家監督同企業、集體農莊、機構和組織的勞動人民社會監督結合起來。

人民監督機關監督國家計劃和任務的執行情況,同違反國家紀律的行為、地方主義、本位主義、管理不善、鋪張浪費、因循施杏和官僚主義作鬥爭,協助改進國家機關工作。

第九十三條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直接地和通過它所建立的機關來領導國家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建設的各個領域,通過決議,並保證這些決議的執行,對決議的實施實行監督。

第九十四條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活動依據的原則是:集體地、自由地和切實地討論和解決問題,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以及蘇維埃建立的其他機關對蘇維埃和居民實行公開原則並定期報告工作,廣泛吸收公民參加蘇維埃的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建立的機關經常向居民報告工作和通過的決議。

第十三章選舉制度

第九十五條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代表,均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九十六條代表的選舉是普遍的:凡年滿十八歲的蘇聯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定程序被認為患精神病的人除外。

年滿二十一歲的蘇聯公民方能當選為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

第九十七條代表的選舉是平等的:每一個選民都有一個投票權,一切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

第九十八條代表的選舉是直接的: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代表都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九十九條代表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禁止對選民的意志表達進行監督。

第一百條提出代表候選人的權利屬於蘇聯**、工會、蘇聯列寧**青年團的各級組織,合作社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勞動集體,以及部隊的軍人大會。

保證蘇聯公民和社會組織能夠自由地和全面地討論代表候選人的政治、業務和個人品質,並享有通過會議、報刊、電視和廣播進行鼓動的權利。

同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的選舉有關的費用由國家負擔。

第一百零一條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的選舉按選區進行。

蘇聯公民通常不得選入兩個以上的人民代表蘇維埃。

蘇維埃的選舉工作由社會組織、勞動集體和部隊軍人大會產生的代表組成的選舉委員會負責主持。

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的選舉程序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之。

第一百零二條選民可向代表提出委託。

相應的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研究選民的委託,並在制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編製預算時加以考慮,對執行委託作出安排並向公民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四章人民代表

第一百零三條代表是人民在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里的全權代表。

代表參加蘇維埃的工作,解決國家建設、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問題,組織蘇維埃決議的貫徹,對國家機關、企業、機構和組織的工作實行監督。

代表在自己的活動中遵照整個國家的利益,照顧本選區居民的要求,力求實現選民的委託。

第一百零四條代表在行使其職權時不脫離生產或職務活動。

在蘇維埃開會期間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場合行使代表職權時,代表免於履行生產或職務上的職責,同時保留固定工作的平均工資。

第一百零五條代表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提出質詢,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必須在蘇維埃會議上對質詢作出答覆。

代表有權就代表活動的問題訪問一切國家機關和社會機關、企業、機構和組織,並參加對他所提出問題的討論。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機關、企業、機構和組織的領導人必須立即接待代表,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討論他的建議。

第一百零六條保證代表不受阻撓地和有效地行使其權利和義務的條件。

代表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代表活動的其他保證,由關於代表地位的法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的其他立法文件規定之。

第一百零七條代表必須對選民以及提他為代表候選人的集體和社會組織報告自己的工作和蘇維埃的工作。

辜負選民信任的代表,根據多數選民的決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得隨時召回。

五、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十五章蘇聯最高蘇維埃

第一百零八條蘇聯最高蘇維埃是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有權解決本憲法規定屬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許可權內的一切問題。

蘇聯最高蘇維埃是行使下列職權的唯一機關:通過和修改蘇聯憲法;接受新共和國加入蘇聯,批准成立新的自治共和國和自治州;批准蘇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蘇聯國家預算以及計劃和預算執行倩況的報告;設立對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的蘇聯機關。

蘇聯法律由蘇聯最高蘇維埃或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的決議舉行的全民投票(全民通過。

第一百零九條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兩院組成。

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聯盟院和民族院由人數相等的代表組成。聯盟院按人口相等的選區選舉。

民族院按下列名額選舉: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選舉代表三十二人,每一個自治共和國選舉代表十一人,每一個自治州選舉代表五人,每一個自治專區選舉代表一人。

聯盟院和民族院按各該院所選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提議通過承認代表資格的決議,遇違反選舉法時,則通過關於個別代表選舉無效的決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各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聯盟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主持各該院的會議並掌握內部活動程序。

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聯席會議由聯盟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輪流主持。

第一百一十二條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自己的動議,以及根據某個加盟共和國提議或根據兩院中的一院不少於三分之一代表的提議,可召開非常會議。

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包括兩院分別舉行的會議和兩院聯席會議,以及兩院常設委員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各委員會在這些會議期間所舉行的會議。會議開幕式和閉幕式在兩院分別會議或聯席會議上舉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向蘇聯最高蘇維埃提出立法提案的權利,屬於聯盟院、民族院、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蘇聯部長會議、各加盟共和國(通過它們的最高國家權力、蘇聯最高蘇維埃各委員會和兩院常設委員會、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蘇聯最高法院和蘇聯總檢察長。

社會組織(通過它們的全聯盟也有立法提案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其他問題,由兩院和在其分別會議或聯席會議上討論。如有必要,法律草案或相應問題可交一個或幾個委員會作初步審議或補充審議。

蘇聯法律在蘇聯最高蘇維埃每一個院的多數代表投票贊成之後,即被認為通過,蘇聯最高蘇維埃的決議和其他文件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多數代表通過。

法律草案和其他最重要的國家生活問題,經蘇聯最高蘇維埃或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自己的動議或某個加盟共和國的建議而作出決議,可提交全民討論。

第一百一十五條聯盟院和民族院意見發生分歧的時候,問題交由兩院按人數同等原則組成的協商委員會解決,然後再交聯盟院和民族院聯席會議重新審議。如在這種場合仍未取得一致意見,問題可移到下一次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討論,或由蘇聯最高蘇維埃提交全民投票(全民。

第一百一十六條蘇聯法律、蘇聯最高蘇維埃決議和其他文件,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和秘書籤字后,用各加盟共和國的文字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條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有權向蘇聯部長會議、各部部長以及蘇聯最高蘇維埃組成的其他機關的領導人提出質詢。蘇聯部長會議或被質詢的公職人員必須於三日內在蘇聯最高蘇維埃本次會議上作出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蘇聯最高蘇維埃代表,非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在最高蘇維埃會議閉合期間非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同意,不得追究刑事責任、逮捕或通過審判程序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蘇聯最高蘇維埃在兩院聯席會議上選出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它是蘇聯最高蘇維埃的常設機構,對蘇聯最高維埃報告自己的全部工作,並於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在憲法的範圍內行使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

第一百二十條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從代表中選出,其組成人員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一人、第一副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五人(即每一個加盟共和國、主席團秘書一人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委員二十一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決定選舉蘇聯最高蘇維埃;

召集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

協調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常設委員會的活動;

監督蘇聯憲法的執行,並保證各加盟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同蘇聯憲法和法律相適應;

解釋蘇聯法律;

批准和廢除蘇聯的國際條約;

廢除蘇聯部長會議和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同法律發生抵觸的決議和命令;

規定軍銜、外交人員銜級和其他專門銜級;授予最高軍銜、外交人員銜級和其他專門銜級;

制定蘇聯的勳章和獎章;規定蘇聯的榮譽稱號;頒布蘇聯的勳章和獎章;授予蘇聯的榮譽稱號;

接納加入蘇聯國籍;決定退出蘇聯國籍和剝奪蘇聯國籍的問題以及提供避難的問題;

(發布全蘇大赦令和實行特赦;

(任免蘇聯駐外和在國際組織中的外交代表;

(接受外國駐蘇聯外交代表呈遞的國書和卸任狀;

(組織蘇聯國防委員會和確定其成員,任免蘇聯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人員;

(為了保衛蘇聯,宣布個別地區或全國戒嚴;

(宣布總動員或局部動員;

(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在蘇聯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共同防禦侵略的國際條約義務時,宣布戰爭狀態;

(實施蘇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二十二條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在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作出的下列決定,事後應提交例行會議批准:

必要時修改蘇聯現行立法文件;

批准加盟共和國之間疆界的變更;

根據蘇聯部長會議建議成立或撤銷蘇聯各部和蘇聯各國家委員會;

根據蘇聯部長會議主席的提名,任免蘇聯部長會議成員中的個別人員。

第一百二十三條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發布法令和通過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四條在蘇聯最高蘇維埃任期屆滿后,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繼續行使自己的職權,直到新選出的蘇聯最高蘇維埃組成新的主席團為止。

新選出的蘇聯最高蘇維埃的會議由上一屆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至遲在選舉后兩個月內召集之。

第一百二十五條聯盟院和民族院從代表中選舉常設委員會,以初步審議和準備屬於蘇聯最高蘇維埃許可權內的問題,並協助蘇聯法律和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其他決定的執行,監督國家機關和組織的活動。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還可根據人數同等原則成立聯合委員會。

蘇聯縣高蘇維埃在認為必要時可就任何問題成立調查委員會、檢查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

一切國家機關和社會機關、組織和公職人員必須執行蘇聯最高蘇維埃委員會及其兩院委員會的要求向各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國家機關和社會機關、機構和組織必須研究各委員會的建議。研究結果或採取的措施應在規定期限內報告各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六條蘇聯最高蘇維埃對向它報告工作的所有國家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蘇聯最高蘇維埃設立蘇聯人民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領導所有人民監督機關。

人民監督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程序由蘇聯人民監督法規定之。

第一百二十七條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機構的活動程序,由蘇聯最高蘇維埃議事規程和根據蘇聯憲法發布的其他蘇聯法律規定之。

第十六章蘇聯部長會議

第一百二十八條蘇聯部長會議蘇聯政府,是蘇聯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蘇聯部長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在聯盟院和民族院聯席會議上組成,其組成人員是:蘇聯部長會議主席一人,蘇聯部長會議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各若干人,蘇聯各部部長,蘇聯各國家委員會主席。

蘇聯部長會議的成員包括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

蘇聯最高蘇維埃可根據蘇聯部長會議主席的提名,把蘇聯其他機關和組織的領導人列入蘇聯政府的成員。

蘇聯部長會議在新選出的蘇聯最高蘇維埃的第一次會議上向新選出的蘇聯最高蘇維埃交卸其全部權力。

第一百三十條蘇聯部長會議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蘇聯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對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蘇聯部長會議定期對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條蘇聯部長會議有權解決屬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許可權內的、按照憲法不包括在蘇聯最高蘇維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職權範圍之內的一切國家管理問題。

蘇聯部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保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實行領導;制訂並實施以保證提高人民福利和文化,發展科學和技術,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鞏固貨幣制度和信貸制度,實行統一的價格政策、勞動報酬政策、社會贍養政策,組織國家保險和統一的核算統計制度;組織對工業、建築業、農業企業和聯合公司、運輸和郵電企業、銀行以及其他全蘇性組織和機構的管理

制訂當前的和長遠的蘇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蘇聯國家預算,並把它們提交蘇聯最高蘇維埃;採取措施來執行國家計劃和預算;對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計劃完成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

實施措施以保護國家利益,維護社會主義所有制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

採取措施保障國家安全;

對蘇聯武裝力量的建設實行總的領導,規定每年徵集服役的公民人數;

在同外國的關係方面,對外貿易方面,蘇聯同外國的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合作方面實行總的領導;採取措施以保證履行蘇聯簽署的國際條約;批准和廢除政府間的國際條約;

在必要的情況下設立附屬於蘇聯部長會議的管理經濟建設、社會文化建設和國防建設事務的委員會、總局和其他主管部門。

第一百三十二條蘇聯部長會議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組成蘇聯部長會議主席團,作為蘇聯部長會議常設機構,解決保證對國民經濟實行領導有關的問題和國家管理的其他問題。

第一百三十三條蘇聯部長會議根據並為了執行蘇聯法律和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的基本決議,得發布決議和命令,並檢查其執行情況。蘇聯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在蘇聯全國都必須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蘇聯部長會議有權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許可權內的問題停止執行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以及廢除蘇聯各部、各國家委員會以及所屬其他機關的文件。

第一百三十五條蘇聯部長會議統一併指導蘇聯全聯盟和聯盟共和國的部和國家委員會以及所屬其他機關的工作。

蘇聯全聯盟各部和國家委員會對於委託給它們的管理部門實行領導,或在蘇聯全境內直接地或通過它們設立的機關實行跨部門的管理。

蘇聯聯盟共和國各部和國家委員會領導委託給它們的管理部門,或者一般通過加盟共和國相應的部、國家委員會和其他機關實行跨部門的管理,並直接管理直屬聯盟的各企業和聯合公司。屬於共和國的和地方的企業和聯合公司移交給聯盟管理的制度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決定。

蘇聯各部和國家委員會對於委託給它們的管理範圍的狀況和發展負責,在自己許可權內根據並為了執行蘇聯法律、蘇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的其他決議、蘇聯部長會議決議和命令,得發布文件,並組織和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一百三十六條蘇聯部長會議及其主席團的許可權,它們的活動程序,蘇聯部長會議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以及蘇聯全聯盟各部、聯盟一共和國各部和國家委員會的名單,依據憲法由關於蘇聯部長會議的法律規定之。

六、加盟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組織基礎

第十七章加盟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一百三十七條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是加盟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有權解決蘇聯憲法和加盟共和國憲法規定屬於加盟共和國許可權的一切問題。

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是行使下列職權的唯一機關:通過和修改加盟共和國憲法;批准加盟共和國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以及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設立對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的機關。

加盟共和國法律由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或由根據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的決議舉行的人民投票(全民通過。

第一百三十八條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選出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它是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的常設機構,對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報告自己的全部工作。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組成人員和職權由加盟共和國憲法規定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組織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加盟共和國政府,它是加盟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

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對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對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一百四十條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根據並為了執行蘇聯和加盟共和國的立法文件以及蘇聯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得發布決議和命令,組織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一百四十一條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有權停止執行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撤銷邊疆區、州、市(共和國直和自治州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在不設州的加盟共和國,有權撤銷區和相應的市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

第一百四十二條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統一併指導聯盟共和國的部、共和國各部、加盟共和國國家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的工作。

聯盟共和國各部和加盟共和國國家委員會領導委託給它們的管理部門或實行跨部門的管理,各該部和國家委員會既受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管轄,又受蘇聯相應的聯盟共和國各部和蘇聯國家委員會管轄。

共和國各部和國家委員會領導委託給它們的管理部門或實行跨部門的管理,各該部和國家委員會受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管轄。

第十八章自治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一百四十三條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是自治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是行使下列職權的唯一機關:通過和修改自治共和國憲法;批准自治共和國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設立對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的機關。

自治共和國法律由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選出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並組織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自治共和國政府。

第十九章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一百四十五條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區、市、市轄區、鎮、村居民點人民代表蘇維埃是相應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第一百四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根據整個國家的利益和在該蘇維埃轄區內居住的公民的利益,解決一切地方問題,貫徹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領導下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的工作,參加討論共和國的和全聯盟的問題,並就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領導本地區的國家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建設;批准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地方預算;對其所屬國家機關、企業、機構和組織實行領導;保證使法律得到遵守,保證維護國家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公民權利;協助加強國家防禦能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在其職權範圍內保證其境內經濟和社會的綜合發展;對境內的屬於上級所屬的企業、機構和組織遵守法律的情況實行監督;協調並監督它們在土地使用、保護自然、建設、勞動資源的使用、消費品生產以及對居民的社會文化服務、生活服務和其他服務方面的活動。

第一百四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內,得通過決定,該蘇維埃管轄區內的一切企業、機構、組織以及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執行地方蘇維埃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的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是由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從代表中選出的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對選舉它的蘇維埃以及在勞動集體大會上和在公民的居住地點報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直接對選舉它的蘇維埃及上級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報告工作。

七、審判、仲裁和檢察監督

第二十章法院和仲裁機關

第一百五十一條蘇聯的審判權僅由法院行使。

蘇聯設有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區、州和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州專區法院,區人民法院以及武裝力量軍事法庭。

第一百五十二條蘇聯各級法院均按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經選舉產生的原則組成。

區人民法院的人民審判員由區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區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由他們工作或居住地點的公民開會公開投票選舉,任期二年半。

上級法院由同級人民代表蘇維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軍事法庭審判員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人民陪審員由軍人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半。

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對選民或選舉他們的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可由他們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予以召回。

第一百五十三條蘇聯最高法院是蘇聯最高審判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監督蘇聯各級法院和加盟共和國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

蘇聯最高法院由蘇聯最高蘇維埃選舉產生,由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和人民陪審員若干人組成。蘇聯最高法院成員中包括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

蘇聯最高法院的組織和活動程序由關於蘇聯最高法院的法律規定之。

第一百五十四條各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實行合議制,第一審法院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人民陪審員在行使審判權時,享有審判員的一切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獨立,只服從法律。

第一百五十六條蘇聯的審判工作根據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進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遵守訴訟的各項規定,才能在秘密庭審案。

第一百五十八條保證被告人的辯護權。

第一百五十九條訴訟用本加盟共和國或自治共和國、自治州、自治專區的語言或者當地大多數居民的語言進行。保證不通曉訴訟所使用語言的訴訟參加人有權通過翻譯完全了解案件材料和參加審判活動,並且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在法**發言。

第一百六十條非經法院判決和根據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被認為是罪犯和受刑事懲罰。

第一百六十一條律師協會對公民和組織給予法律幫助。在立法規定的情況下,對公民的法律幫助是免費的。

律師工作的組織和活動程序由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立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訴訟,允許社會組織和勞動集體的代表參加。

第一百六十三條各企業、機構和組織間的經濟爭端由國家仲裁機關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予以解決。

國家仲裁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程序由關於蘇聯國家仲裁的法律規定之。

第二十一章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條一切部、國家委員會和主管部門、企業、機構和組織、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集體農莊、合作社和其他社會組織、公職人員以及公民是否嚴格和一律遵守法律,由蘇聯總檢察長及其所屬各級檢察長行使最高檢察權。

第一百六十五條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對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最高蘇維埃閉會期間,對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邊疆區、州和自治州的檢察長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並由蘇聯總檢察長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條蘇聯總檢察長和一切下級檢察長的任期均為五年。

第一百六十八條各級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地方機關的干涉,只服從蘇聯總檢察長。

蘇聯檢察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程序由關於蘇聯檢察院的法律規定之。

八、蘇聯國徽、國旗、國歌和首都

第一百六十九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國徽形式如下:鐮刀和鐵鎚位於陽光照耀、周圍有麥穗環繞的地球上,麥穗上有各加盟共和國文字寫的「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字樣,國徽上部有五角星一枚。

第一百七十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國旗,是用紅色材料製成的直角四邊形,上角接近旗杆的地方繪有金黃色的鐮刀和鐵鎚,鐮刀和鐵鎚的上面繪有帶金黃色邊的紅色五角星一枚。國旗寬度和長度是一與二之比。

第一百七十一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國歌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准。

第一百七十二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首都是莫斯科市。

九、蘇聯憲法生效和修改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條蘇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和國家機關的其他文件都以蘇聯憲法為根據,並與蘇聯憲法相適合。

第一百七十四條蘇聯憲法只有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每院全體代表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的決定,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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