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不盡的清規戒律(2)
光緒二十四年(1898),戊戌變法失敗后,光緒皇帝及珍妃分別被幽禁,他們身邊的太監也都因為這場政治鬥爭受到株連,據清宮檔案載,光緒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敬事房就奉到慈禧太后的懿旨:內殿太監楊瑞珍、楊昌恩,內殿司房太監張得明及珍妃下太監戴恩如,此四名干預國政,攪亂大內,往來串通是非,情節較重,實屬膽大妄為,著交內務府大臣即日板責處死。這就是奴才的命運,在複雜激烈、你死我活的政治鬥爭中,做主子的失敗了,那麼做奴才的當然不能倖免,而且許多時候是首當其衝的給主子當替死鬼。當然,因干預朝政而遭到懲罰的畢竟是少數,太監們一般都深知這裡的厲害,不會輕易地去觸犯這一條。對於大多數太監來說,防不勝防的是宮內多如牛毛的清規戒律,稍不留神,就有危險。乾隆皇帝弘曆,曾是歷史上有遠見、有作為的封建君主,同時也是一個對太監「立法峻厲」的典範。乾隆十六年(1751)夏季,弘曆在換穿夏衣時,由於太監未曾認真檢查,被藏在袖口處的一根縫衣針划傷了手臂,於是龍顏大怒,立將太監張玉、蔡勛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刑滿之後罰做苦役。乾隆四十三年(1778)的一個夜晚,弘曆在睡夢中醒來詢問時刻,發現在寢宮內值夜坐更的小太監常寧、霍集撒徠由於睏倦正在打瞌睡,立即下令將他們拖出去重責四十板。類似的事例是不勝枚舉的。到了晚清時期,慈禧太后垂簾聽政,儼然是一個喜怒無常的女君主。高興的時候,可以賞給太監成百上千兩的銀子,但是心煩的時候,太監們就成了她出氣的對象。據太監們回憶,慈禧太后是一個心毒手辣的人。她責打太監幾乎是家常便飯,有時一天內被她責罰的太監不下百人,而且一個太監犯錯,全宮的太監都要連坐。光緒十二年(1886),江寧織造(內務府派駐南京負責為皇宮織辦綢緞的機構)派駐北京的辦事人員密報本主說:「近聞皇太后駐蹕南海,……聞節前忽奉懿旨將首領趙老爺、王掌案等五人全行摘去頂戴,帶罪當差,並罰錢糧數目。且以劉總管等當差滑懶革去總管名目。昨日又將新派之海內總管高老爺連捷革去總管,送交慎刑司審訊,並因此事召見總管內務府大臣。傳聞系細事致招佛爺生氣,是以如此震怒。刻下海內外太監俱懷畏懼,逃走甚多,實為近來未有之事。」清朝初期,宮廷典制並不完備,許多事情是按世代沿襲下來的祖宗家法和慣例辦理的。直到乾隆時期,政局穩定,經濟持續發展,宮廷內也已經積累了近百年的管理經驗,在這個前提下,乾隆皇帝下令編纂了「宮廷法典」——《欽定宮中現行則例》和《國朝宮史》。在《則例》和《宮史》中,除了詳細規定了太監的等級、職掌和待遇外,還對太監的管理及處分做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這個太監管理和處罰條例首先就明確了管理許可權,其中凡太監在宮外犯法的,應由司法機關依國家法律審理治罪;凡太監在宮內犯法違紀、情節較重的交由總管內務府審理治罪,情節較輕的由敬事房自行審理處分。再者,屬內務府管理許可權下共規定了二十六條太監的行為規範,經過歷朝增補最後達到了五十多條,太監但有違犯上述規定者,要分別受到「刑」與「罰」的處分。總管、首領等管理人員要被罰三個月到一年的月薪的處分,嚴重者還要受到革職降級的處分;一般的普通太監,違犯上述規定者,則要被重責二十到六十大板,重者還要受到枷號、罰做苦役、流放以至處以死刑的處分。根據這個條例規定:太監口角鬥毆、酗酒鬧事、聚眾賭博要被重責六十板;太監不慎火燭、大聲喧嘩、貪睡誤班、失誤損物則要被重責四十板;請假逾期、當班遲到則要被重責二十板。打板子,或者叫「杖責」,是清宮中對普通太監最常用的刑法。責打太監的刑杖、刑板,都是用竹子做的,其中刑杖是長五尺、圓五分的實心青竹,刑板是長五尺、寬五分的青毛竹板。行刑的規矩是:先將受刑太監按伏在地,臀部突起,然後一人按頭,二人按手,二人按腿,一人行刑,一人報數,行刑的同時要報出數字來,受刑的太監,還要一面挨打一面求饒,否則還得加倍重打,刑畢,還要由刑監二人架起被打得血肉模糊的太監到主子那裡去叩頭謝恩,行刑才算完結。罰做苦役,也是刑的一種補充。如果太監犯罪或過失較重,還要被罰做苦役,主要是發配到瓮山的馬棚去鍘草。瓮山也就是今天的頤和園萬壽山,過去曾經是關押宮中太監的一個重要場所,從康熙三十年(1691)開始,犯罪太監多被發往這裡鍘草,期限少則一年,多則五年,甚至更長。由於這裡的生活條件及待遇與皇宮內有天壤之別,對太監來說又是一種難以忍受的苦刑。從乾隆十二年(1747)總管內務府的一份報告中可以看到:當時瓮山關押著十四名罰做鍘草苦役的太監,其中帶有鎖鏈刑具的太監就有七人之多。到了清朝中後期,更多的太監是關在景山或南苑的吳甸做鍘草苦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