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治維新(4)

第四章 明治維新(4)

因此,市、町、村的責任重大。這種責任屬於整個共同體。二十年代,日本產生了第一個全國性政黨。這在任何國家都意味著執政黨和在野黨的權力交接。但在日本,地方行政組織中卻完全不受政黨政治的影響,政務依然把持在元老們的手中,朝著為共同體服務的目標前進。但是地方行政組織的自治權不包括法官、警察和教師的任命權。法官、警察、教師得由國家任命。日本的民事訴訟幾乎全是通過仲裁調停來解決爭端,因此法院在地方上也沒太大影響力。相比之下,警察的作用更為重要,他們必須監管臨時集會的現場。但這種任務並不是經常性的,他們常見的任務是記錄居民的個人信息和財產。政府常常將警察調離其任職地,以防止他們與地方關係過於緊密。學校的教師也經常被調動。國家嚴格規定著學校的方方面面。和法國一樣,在同一天,全國所有學校都是用相同的課本,上相同的課。所有學校的上學時間都一樣,廣播伴奏、早操也都一樣。市、町、村的共同體不能對法院、警察、學校行使自治權。

上述日本行政機構的方方面面都與美國有著天壤之別。在美國,民主選舉產生的人握有最高行政權、立法權,地方則由地方性的警察和法院管理。但日本的這種行政組織卻和荷蘭、比利時等西歐國家極為相似。比如,荷蘭就和日本一樣,法律由女王的內閣而非國會制定,甚至省長、市長都由女王來任命。荷蘭女王的行政權滲透到地方事務中,其權力之廣泛甚至連1940年以前的日本都趕不上。雖然女王實際所做的只是認可地方上的提名,但法律在形式上規定必須女王任命。此外荷蘭也和日本一樣,警察和法院直接對君主負責。但在荷蘭,任何宗教團體都能創辦學校。在學校制度方面毋寧說日本是模仿了法國。此外,開鑿運河、圍海造田、開發地方產業等在荷蘭也屬於地方**務,而不是像日本那樣由選舉產生的市長或其他行政官員負責。

日本和西歐國家在行政組織上的這些差別並不在於形式,而是在於職能。日本人早已在等級制的社會風俗中養成了溫良馴服的民族性,在他們眼中,國家是可以依賴的,身居要職的當權者只要能在他們的位子上盡忠盡職,他們的特權就會得到應有的尊重。這並不是說他們的政策得到了擁護,而是說他們沒有逾越自己的許可權,做到了各得其所。政府的高層人士完全不在乎公眾輿論。政府只要求國民的支持。如果國家的權能逾越界限延伸至地方事務中,國民會主張對這種越俎代庖的行為的遏制。在美國人看來,發揮各種對內職能的國家是壓在個人頭上的枷鎖,而在日本人看來,國家則是一個完美的保障。

此外,政府還很在意國民意志的各得其所。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在允許的公眾輿論中,即使是出於國民自身利益的考慮,日本政府還是要徵得國民的同意。比如,承擔農業發展任務的官員們在改良農業生產技術時,也像美國的愛華達州的同行們一樣從不強制貫徹實施。如果要建立由國家擔保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農民供銷合作社,政府官員會與當地的社會名流交換意見,徵得他們的同意。地方**務必須由地方來解決。日本人的習慣是,合理分配權力並對權力劃出相應的界限。比起西方文化來,日本文化中更尊重上司。這帶給上司們更多的特權,但他們也得安守自己的本分。日本人的信條是:萬物各得其所、各安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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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日本民族:菊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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