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治維新(3)
明治政府的政治家們很清楚自己要達到的目的。1880年,負責制定憲法的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戶侯爵。經過長時間的交流,斯賓塞在信中給出了一個意見。在談到等級制時,他說日本應該維護這個傳統文化中無與倫比、利國利民的習慣,對長輩的固有義務以及對天皇的固有義務也是日本文化的獨特魅力。日本將在「長輩」的領導下向前發展,而且能避免信奉個人主義的國家目前所面臨的那些困境。這封信很符合新政府的政治家們的目的,因而讓他們很滿意。他們竭力在世界中發揮他們那種各得其所的傳統優勢。他們不打算破壞等級制。
明治政府在政治、宗教、經濟等各方面規定了國家與臣民之間各得其所的義務。他們的整體建構和美國、英國等完全不同,以至於我們往往忽略其中的重要要素。當然,強權政治無須在意公眾輿論的動向。政權掌握在等級制上層的那幫人手中,而不是掌握在被選舉出來的那些人手中。在這些上層人物眼中,人民沒有任何政治發言權。在1940年,政府的高層是由那些可以隨時謁見天皇的肱股之臣、天皇身邊的顧問、天皇親自任命的官員(包括閣僚、都道府縣的知事、法官、各局長官以及其他高官)組成的。通過民主選舉被選出來的人是達不到這樣的高層的。選舉產生的議員更不可能有任命內閣成員及大藏省或運輸省主管的權力了。普選產生的眾議院代表國民的意願,雖然可以對政府高官提出質疑和批評,但不能任命官員、做出決策、擬定預算等。此外它還受不經過選舉產生的貴族院的牽制。貴族院的議員中貴族佔了一半,另外四分之一由天皇親自任命。貴族院擁有和眾議院一樣的法律批准權,這就意味著在法律的通過問題上也存在這一種等級制的架構。
這樣政府中的要職就牢牢掌握在了實權者的手中。但這並不是說在日本各得其所的體制下沒有任何自治。在所有亞洲國家中,不管採用什麼樣的政治體制,上層權力往往在向下層滲透的途中遇上地方自治的阻力。各個國家之間的差別在於,這種自治的範圍怎樣、負多大程度的責任、地方自治的領導人是對整個自治體負責還是作為一種壟斷勢力不惜侵害公眾利益。和中國一樣,德川時代的日本最小的社會單位是五人組,包括五到十戶人家。這種五人組的組長對組內一切事務負責,保證組內成員行為端正,遇有可疑行為要上報,抓住逃犯要交給政府。明治政府最初廢除了這種五人組制,後來又恢復了,並改稱為鄰組。在小城市裡,政府積極組織鄰組,但這種鄰組在今天的農村不太起作用。更起作用的是部落。部落沒有被廢除,但也沒有被編入政府的行政體系中。它是一個國家權力所不及的權力真空。這種部落由十五戶左右的人家構成,即使在今天也每年都選舉部落長,組織著日本農村社會的基層。部落長的責任是「管理部落財產,保證部落援助奔喪或遭遇火災的家庭,組織耕作、建房、修路等公共事務,在遇到火災時及時搖鈴通報,節假日敲鐘公告活動。」和其他亞洲國家不同,日本的部落不為國家徵收共同體的稅收。他們所處的地位並不矛盾,因而可以在自治體中發揮作用。
近代日本的正式行政體系包括市、町、村三級。由公認的元老推選一位首領代表這個地區與作為國家代表的中央或地方政府交涉。在農村,這樣的首領往往是一位世代定居於此的人,擁有一定的土地。當村長會意味著經濟上蒙受一些損失,但所帶來的巨大的社會聲望足以彌補。他和元老們共同管理村子里的財政、公共衛生、學校教育,做好財產登記,核實每個人的具體情況。村公所是一個非常繁忙的機構,它得管理國家撥來的小學教育補助費,徵收本村承擔的遠遠超過國家補助的教育經費,管理這些經費的開支狀況,管理村裡公共財產,負責其租賃,改良土壤,植樹造林,以及登記一切財產買賣——只有經過村公所登記的財產買賣才合法。村公所要求每個人如實報告住址、婚姻狀況、子女出生、過繼、收養以及其他一些個人資料。每個家庭也要保管一份同樣的資料。不管本人到了哪裡,這些資料都跟著他轉入現居地的管理機關。如果要求職就業、接受審判或遇到其他需要證明其身份的事,必須給原籍的市、町、村公所寫信或本人親自跑一趟,取得本人資料的副本,交給有關部門。因此,一般人都不敢在自己的檔案中留下不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