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清末外交情勢
第二十八章
清末外交情勢
當清室盛時,蔥嶺以前諸國,服屬於我者頗多。咸、同以降,乃皆折而入於英、俄哈薩克、布魯特,道、咸時即已入俄,布哈爾、基華,同治十二年(1873),夷為俄之保護國。浩罕於光緒二年(1876),為俄所滅。帕米爾高原,舊譯作博羅爾,即《唐書》之波謎羅,嘗置羈縻州,曰巴密者也。本中、英、俄間隙地。光緒二十一年(1895),英、俄派員劃定界線,遂為所佔。其南巴達克山、克什米爾,皆嘗入貢。英人既佔印度,克什米爾亦為所據。巴達克山曾屬阿富汗,光緒三年(1877),阿富汗屬英保護,遂亦入英。而西南亞之間,英、俄形勢,復生衝突。俄人頗借尊崇黃教,以籠絡蒙、藏。光緒二十八年(1902),達賴十三世遣使入俄,俄人厚禮之。英人忌之,三十年(1904),日、俄開戰,英遂派兵入藏以藏人不實行條約為口實,直逼拉薩,達賴走青海。英人與班禪訂立和約。開江孜、噶大克、亞東為商埠。償英軍費50萬鎊,撤自印度至江孜、拉薩之炮台山塞。西藏土地不得租賣與外國人。鐵路道路電線礦產及其他權利,不得許給外國或外國人。西藏一切進款以及銀錢貨物,不得抵押與外國或外國人。外務部命駐藏大臣有泰不得簽字,命唐紹儀、張蔭棠等先後與英磋商,不決。三十二年(1906),移其交涉於北京,卒與英使薩道義立《藏印續約》六條,以英藏約為附約。但聲明「英國不佔西藏土地,不干涉西藏政治,中國亦不許他國佔據西藏土地,干涉西藏政治。附約中所謂外國及外國人,中國不在其內」而已。賠款本定75年還清,未還清時,英得駐兵春丕,後印督聲明:「減為250萬盧布50萬鎊,本合750萬盧布,分25年還清,前三年付清,且商埠開辦滿三年後,英兵即可撤退。」約既立,中國將償款代為付清,英兵亦即於是年十二月撤退。
日俄戰後,東北之風雲似少緩而實益棘。《滿洲善後協約》立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二十六日,約中訂明安奉鐵路除運兵歸國十二個月外,以兩年為改良工事之期,則其興工,應在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後。而其完工,則應在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前。乃日人至宣統元年(1909),方要求派員會勘線路。郵傳部命交涉使與之會勘,既竣,日人求收買土地,東督錫良忽雲路線不能改動,日人遂自行興工。中國無如何,與補結協約,承認之。而所謂滿洲五懸案者,亦皆如日意解決。
滿洲五懸案者,(一)撫順、煙台煤礦,許日人開採。(二)圖們江北之延吉廳,多韓民越墾,日人強名其地曰間島,於其地設官。及是,仍認為中國之地日所派理事官撤退,惟仍准韓民居住耕種。而中國又開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為商埠。(三)中國擬借英款築新法鐵路,日人指為南滿之并行線。及是,許建築時,先與日本商議。(四)東省鐵路營口支路,照中國與俄公司所訂合同,自撥給地段滿八年後,本應撤去。日人抗不肯撤。至是,許於南滿路限滿之日,一律交還。(五)滿鐵會社要求建築新奉、吉長兩路,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訂立契約,該會社又求將吉長路延至延吉,與朝鮮會寧府鐵路相接。及是,許由中國斟酌情形,至應開辦時,與日商議。
關東為未辟之地,外人皆熱心投資。當第三問題解決時,中國要求築造錦齊由錦州經洮南至齊齊哈爾鐵路,日不反對。日亦要求昌洮歸其承造。彼此記入會議錄中。懸案既決,中國欲借英、美款,將錦齊路延至璦琿,改稱錦璦。日嗾俄人出而抗議。是冬,美提議滿洲鐵路中立由各國共同出資,借與中國,俾中國將滿洲鐵路贖回。此項借款未還清前,由出資各國共同管理,禁止政治上、軍事上之使用。此項通牒向中、英、法、德、俄、日六國提出。明年,日俄共提抗議。是年,日俄新協約成1910年7月4日,宣統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約中明言維持滿洲現狀,現狀被迫時,二國得互相商議,蓋聯合以抗英、美也。或雲,此新約別有密約,俄認日並韓,日認俄在蒙、新方面之行動雲。是年七月十九日公曆8月23日,日遂並韓。宣統三年(1911)正月,俄人對蒙、新方面,提出強硬之要求,至二月十八日1911年3月18日以最後通牒致我以28日為限,迫我承認焉是年為中俄條約滿期之歲。中國提出修改,俄人遂有此要求。其條件為(一)國境百里內,仍為無稅貿易。(二)俄人得移住蒙、新,並得無稅貿易。(三)科布多、哈密、古城設領。(四)伊犁、塔城、烏里雅蘇台、庫倫、喀什噶爾、烏魯木齊、張家口亦得設領,且可購地建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