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婚姻之訴:財產(5)
鄭欣宜把華冶高上公堂那日,林仲春沒去圍觀,而是在院里等待抽籤。
今日華庭書院全部分院的學子匯聚於星河廣場。
一顆碩大的藍色的星辰前,穿著各個顏色學子服的學子按照分院的順序,整齊的排列,遠遠看上去,像是五顏六色的彩虹,觀賞性極強。
林仲春是班裡唯二的女生,一米六三的身高,也是班裡第二矮的,理所當然就站在了第二的位置。
孫肇州略高,站在了倒數四的位置,而第一分院攏共有十八人。
兩人位置相差甚遠,說話也說不了,加之林仲春和班裡其他人沒有太多的溝通,於是只能沉默的站在人群里。
沉夫子與林仲春距離最近,可他與旁邊第二分院的夫子有共同話題,這會兒討論的熱火朝天,連林仲春一直盯著他都沒發現。
什麼抽籤啊,就不能抽完就回去嗎,到底什麼時候開始啊?
仰頭看著逐漸升起來的太陽,星辰光滑的表面被太陽光反射,刺的她睜不開眼睛。
這個時候,鄭姐姐應該與華冶對簿公堂之上了吧?
如林仲春所預測的那般,此刻,鄭欣宜已經把訴狀書遞給了縣令,與華冶跪在公堂。
交訴狀書前,她看了看人群,待她沒看見那位幫助自己的女娘林仲春時,心裡慌了一下,隨即腦海里過了一遍她交代她的說辭后,很快就鎮定下來了。
縣令都眼熟林仲春的字了,有一說一,那女娘寫的訴狀格式規整,字體規範,簡單閱讀就能對案情和訴求有清晰的了解。
若是那些訟師也能寫的通俗易懂,不那麼文鄒鄒的兜圈子就好了。
他看了眼人群,這才把視線挪到鄭欣宜身上:「汝訴求與華冶平分家產,,要業來酒館的歸屬權,且要求他簽署夫妻和離書對吧?」
「是。」鄭欣宜聲音略抖,「據《大靖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夫妻離婚時,若有一方存在過錯情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應該少分或者不分。而過錯情形包括拋棄同甘共苦的原配,休棄無親無故的妻子。
華冶與奴家十二年共患難,同甘共苦,符合此條情形,望大人能在分割奴家與華冶婚後共同財產時,按照此條律法規定,秉公處理。」
縣令對鄭欣宜投以讚賞的眼光,上次她來,用漢朝七出三不棄的規定來找他,想讓他用法律的強制性助她重新與華冶繼續做夫妻。
而此刻,她運用了《大靖民法典》,求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他敬佩的不是她求的事情的轉變,而是她的心態。
女子不一定要依附男子才可得到好的生活,若是有人拋棄自己,自然也不用低聲下氣的求複合。
強求是沒有好結果的。
華冶聽了鄭欣宜話,大吃一驚:「酒館是我的,華府里的所有錢財也是我的,你受了那***的蠱惑就要搶我東西,門都沒有!」
「蠱惑?」鄭欣宜大笑,「不論是以前還是現在,要是沒有我,你早就墳頭草三米高了,更別坐擁榮華富貴。華冶,別給臉不要臉!」
她不後悔因為善心救了華冶,她反感的是善心救了毒蛇,犯噁心現在。
「公堂之上莫要爭吵!」縣令拍下驚堂木,「華冶,吾且問汝,是否拋棄糟糠之妻?」
華冶一臉委屈:「大人,鄭欣宜她嫁給我十二年有餘,母雞一年蛋都生了幾百個,何況是十二年,她連個子嗣都不給我留,不休了她,我還要供著她嗎?」
「啪——」
驚堂木再次響起,縣令道:「人非畜牲,豈能比較?華冶,本官且問你,是否拋棄糟糠之妻,另尋新歡?」
華冶不是傻子,他能看得出縣令在惱火自己,但他並不覺得自己有做的不對的地方。
可大人問的話,他也沒有可以否認的餘地,便訕訕的說了句:「是。」
「鄭氏,汝可有證據證明財產屬於汝等二人婚後共同所有?」
「有。」鄭欣宜點頭,掏出先前從戶籍處,以及房產登記的拓本,「奴家十二年前與華冶一起落戶津渡城,后賣酒起家。七年前,還是奴家親自去找人簽訂店鋪租賃的合同,直到現在,那合同還在奴家這裡。」
雖然後面他們買下了業來酒館現在所處的位置,但舊合同也有效力,起碼能夠證明她參與過的痕迹。
凡事只要做了,就一定會留有痕迹。
林姑娘說的話,果然是有道理的。
衙役將拓本呈上,縣令仔細查看后,道:「華冶,汝可有辯詞?」
「有的!」華冶點頭,「她那拓本是假的,就算是真的,那也只能說明她接觸過,不能證明什麼。她嫁給我的時候可是一點彩禮都沒有,哪裡有本錢去租店鋪,跟我一起發家致富?」
縣令:「鄭氏,可有辯詞?」
鄭欣宜笑:「大人,奴家有證人。」
她這些年來,在津渡城也是有認識的人的,經過林仲春上次在業來酒館一鬧,許多酒客都願意幫她作證。
鄭欣宜嘴角微微上揚,華冶,你可要慘咯。
華冶心跳的飛快,畢竟他也心虛。
證人,誰會是證人?
縣令:「證人在何處?」
「我是證人!」
「這!」
「我可作證!」
……
還沒等鄭欣宜開口,圍觀的人群里發出了好幾道聲音。
華冶定睛一看,這些不就是從他們賣酒開始,就一直支持他們的酒客嗎?
鄭欣宜她到底是什麼時候開始準備的,為什麼他一點察覺也沒有?
真的沒有察覺嗎?
也不全是。
這幾天業來酒館生意慘淡,門客越發稀少,連禿頭的老大爺都比他家的門客多。
可他半點都沒有放在心上。
為什麼呢?
還不是覺得鄭欣宜一點威脅力都沒有。
大意了!
縣令對鄭欣宜的準備也有些驚訝,捫心自問,他更希望女方勝訴。
現在大家對於被休棄的婦女更多報以敵意,總覺得這樣的行為該唾棄的是女方。
然而沒人思考過,男方的行為是否更不恰當。
因為女方沒有子嗣便將其休棄,所以多年的陪伴就能視若無睹嗎?
這是個什麼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