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國統一的封建**主義中央集權國家重新建立﹑各民族進一步融合﹑經濟發展﹑國力強盛的時期﹐也是府兵制進一步完備並走向敗壞﹐軍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
隋朝沿襲和發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統轄下﹐設立12衛府。每衛府統1軍﹐置大將軍1人﹐將軍2人﹔下轄驃騎府﹑車騎府﹐分置驃騎將軍﹑車騎將軍﹔再下設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煬帝時﹐改驃騎府為鷹揚府﹐置鷹揚郎將﹐並取消將軍﹑都督等名號。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衝要地區。12衛除臨時受命征伐外﹐平時主要擔任京城宿衛和其他軍事要地或重要設施的駐守。府兵與禁兵及其他軍隊相互為用﹐相互鉗制﹐以便皇帝控制軍隊和維護全國統一。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文帝對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將府兵將領賜胡姓的恢複本姓﹐軍人也不再隨從將領的姓氏﹔重新整理鄉兵﹐將私家部曲收編為國家軍隊。開皇十年(590)﹐又頒布詔書﹐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同編戶。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北史□隋本紀》)軍戶編入民戶﹐改屬州縣管轄﹐不再存在。但軍人仍有軍籍--「軍名」﹐無論在軍﹑在役或在家﹐凡軍役範圍內的事宜﹐均屬軍府管理。軍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納租庸調﹐平日生產﹐每年有一定時間輪番宿衛﹐戰時出征﹐資裝自備。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點。
隋朝常備兵約60~70萬人﹐戰時徵募達130萬上下。煬帝時﹐大肆擴軍﹐「增置軍府﹐掃地為兵」(《隋書□食貨》)﹐還「募民為驍果」﹐而「驍果之家﹐蠲免賦役」(《北史□隋本紀》)。因此﹐「租賦之入益減」(《隋書□食貨》)﹐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每率設率1人﹑副率2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兵志》)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製﹑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衝府﹐「因地立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1200人﹐中府為1000人﹐下府為800人。全國最多時共設634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佈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陸宣公奏議》卷八)﹐「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玉海□兵制》)。
折衝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衝都尉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長史﹑兵曹﹑別將各1人﹐下轄4~6團。每團200人﹐設校尉﹐轄2旅。每旅設旅帥﹐轄2隊。每隊設隊正﹐分為5火。每火10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衝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衝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衝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一般21歲入役﹐61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勛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府兵乃紛紛「亡匿」﹑「耗散」。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15年﹐自25歲起服役﹐40歲乃止﹔又將「三年一簡」改為「六年一簡」(《新唐書□兵志》)﹐但都未實現﹐以致折衝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衝府從此名存實亡。
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從開元十年(722)起﹐大規模召募壯士充宿衛。開元十二年﹐更名為騎。次年﹐騎達12萬人﹐分隸於12衛﹐每衛1萬人﹐又分為6番﹐輪流上番服役。平時近營為堋﹐教閱弓弩﹐免除賦役﹐資糧由官府供給。騎多是被強迫入募和已逃亡再來應募的折衝府衛士﹐實際上是攤派兵役﹐其重要變化是由盡義務變為受雇傭。騎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無定製﹐前後只維持20餘年。
唐初﹐駐防京城和宮廷的部隊統稱禁兵或「天子禁軍」。從12衛府輪番調來宿衛京城的府兵﹐稱南衙禁兵。單獨組建﹑駐防宮城北門的禁兵﹐稱北衙禁兵。他們最初是從跟隨李淵起事的軍人中簡選3萬人組成﹐稱為「元從禁軍」(《新唐書□兵志》)﹐系父子相代﹐專事宮城宿衛。以後﹐太宗又從中選善騎者百人﹐供戍衛﹑田獵之用﹐號「百騎」。另置北衙7營﹐選驍壯者﹐於玄武門左右屯營﹐號「飛騎」。高宗時﹐置左﹑右羽林軍。武則天時﹐改「百騎」為「千騎」﹔中宗時﹐改「千騎」為「萬騎」﹐分左﹑右營﹔玄宗時﹐增左﹑右龍武軍﹔肅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來的﹐歷來驕惰怯弱﹐後受宦官控制﹐更加**。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維持殘局。
唐初﹐駐防邊境的軍事機構稱鎮﹑戍。鎮與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鎮500人﹑中鎮300人﹑下鎮300人以下﹐每鎮設鎮將﹑鎮副各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設戍主﹑戍副各1人。此外﹐在少數地方﹐大者設軍﹐小者設守捉﹐各設使和副使統領﹐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職。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玄宗時﹐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3年者﹐官給賜物﹔後又召募長期從軍的健兒﹐稱「長征健兒」﹐資糧等均由官給﹐稱為「官健」﹐是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人。後期﹐地方藩鎮的軍人主要是這類「官健」。從武則天時期起﹐北邊部分州還建立一些民眾武裝﹐稱團結兵﹐其他地區也有土鎮﹑土團﹑團練等。團結兵一般是「選丁戶殷贍﹐身材強壯者充之」(《唐六典□尚書兵部》)。官府給予身糧﹑醬菜﹐免其徵賦。主要任務是配合軍隊防衛邊疆。他們由州刺史或節度使統轄。
唐朝還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軍事法律﹐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宮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對軍人的職守﹑賞罰等有較詳細的規定﹐凡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依「律」﹑「格」給予懲處。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新唐書□兵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