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崇佑:抗辯政府的大律師(4)

劉崇佑:抗辯政府的大律師(4)

關於「煽惑*罪」,共有兩項。第一項的確定甚為滑稽,起訴書的證據僅為5月16日《益世報》所刊《勸告軍警》中語,「國人皆曰某某可殺,而軍警獨曰不然;國人皆曰某某可尊,而軍警獨曰否否」,因謂其「慫恿軍警殺害某某」。劉崇佑的抗辯除申明此文亦出自「國民之言」欄,更陳述「某某」俱未指實,「則所謂煽惑他人犯殺人罪者,先無可殺之特定之人,是為犯罪之不能」。而「可殺」云云,「不過排斥之語調」,「何可以辭害意」?何況,「輿論之性質只能為好惡之表示,不能別有行為。即謂『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亦不過欲之而已,並非真能生之死之也;服從輿論,不過與輿論同其好惡而已,並非進而生之死之也。該文自始至終並無勸軍警實施殺害某某之言,更安得強認為慫恿」?因而此罪亦為無據。

第二項「煽惑罪」的認定即原初查封的借口,起訴書指控《益世報》刊載要求「除去曹、陸、章、徐四國賊」的山東軍人通電,犯有「煽惑軍人,出而同除此四人」之罪。劉崇佑的辯訴既說明《新聞報》5月21日已刊出此電,《益世報》僅屬轉載,也提示潘智遠當發稿之時,人在通縣,23日夜始回京,即遭逮捕。也就是說,即便刊發有罪,潘氏亦不當負責。更精彩的說法則是,《新聞報》本為政府批准發行內地的合法報紙,登載此電也未受追究,「故凡本其合法之認識,傳述該報所載之電或轉載之者,皆無一不當然合法;否則,不啻政府為阱於國中,故以違法之物頒布人民而欺詐之,使之犯罪」。這一反詰無疑使政府大為難堪。劉氏更由《益世報》轉載時刪去「刻下諸國賊」數語,推論其「只有好意之減輕,並無惡意之增重」,指責當局實為「深文周納」,以「莫須有」論罪。

雖則劉崇佑的辯護有理有據,地方審判廳在6月21日的判決中仍蠻橫地宣布,潘智遠犯有煽惑他人殺人、侮辱官員、妨害治安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免去的只有刊載魯軍人電一項,「查系轉載,非該被告人所造意」。但原發罪的不成立,已經彰顯出官方的無理狡辯,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在此可得一準確的例示。

還在「五四」遊行火燒趙家樓后不久,5月8日,北京律師公會即作出決議:

如曹汝霖方面請律師,任出何報酬,一律不就。如有不遵此議者,對待以積極的手段。學生若請律師,願盡義務。

而在此後政府對學生的訴訟中,劉崇佑果然本此諾言,一再為學生義務出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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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律師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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