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崇佑:抗辯政府的大律師(3)
眾議員王文璞當即提出質問書,認定「未曾宣告戒嚴之時而濫用《戒嚴法》」為非法,山東軍人通電「首先登載於上海《新聞報》、《申報》」,不應獨罪《益世報》,重點則落在警察廳之舉措有妨害「《約法》上所賦予人民之自由」的指控。由此也可見出警廳對查封《益世報》改口遮掩的破綻所在。
雖然有此失誤,一意孤行的當局卻不打算認錯。置議員的質問、北京報界聯合會的聯名呈請以及津滬學界的屢次電請於不顧,地方檢察廳仍將潘智遠訴上法庭。而為其擔任辯護律師的正是劉崇佑。
在6月10日提出的《潘智遠因〈益世報〉登載新聞被告一案辯護理由書》中,劉崇佑作了有力的申辯。他首先巧妙地確認,潘智遠並非1916年12月按警察廳要求呈報備案的《益世報》經理與編輯主任,因此不應為報社「負法律上之責任」。繼而,劉大律師逐一駁斥了起訴書加諸潘氏的四項罪責。
關於「妨害治安罪」,劉崇佑認為,起訴書中舉證的該報5月7日《對外怒潮影響之擴大》一篇報導的傳言,述及商民擬舉行罷市,以要求政府釋放學生,不能成罪。理由是,「報館有聞必錄,乃其天職」;「暗商罷市既非造謠,『罷市』二字又非法律所定忌諱之語,則何不可公然披露」?劉崇佑更進而運用辯護技巧,指認《益世報》揭出罷市預謀,「與其謂為竭力鼓吹罷市,無寧謂為竭力漏泄罷市之秘密,以警告政府,以達其防止罷市之目的,是乃維持治安之作用,何以指為妨害治安」?這等誅心之論固非報社本意,但接下來劉氏所作的正面闡述「政府不能平服商民之心,致有全國罷市之大騷動,至今未聞政府之自責」卻已由趨避轉為進攻,反訴政府失職的責任。
關於「侮辱官吏罪」,起訴書列舉的罪證為《益世報》5月13日登載的《正告曹汝霖》一文,內有「吳炳湘居然聽賣國賊之指揮,可謂喪盡軍警界之德」,被認作是對現任警察總監的「肆口謾罵」。劉崇佑的辯護先從各國成文法演變史入手,論及「侮辱官吏認為犯罪,乃歷史之遺物,今世界法例已不見其蹤影」,在中國也「已無厲行之價值」,這自然是以歐美國家的法律為參照系。次則指出,其文發表於「早已聲明言責非該報所負」的「國民之言」欄,故與報社無干。而其辨「謾罵」與「侮辱」之界定尤其光明正大:
國家許設報館,原使之批評時政、臧否人物,所以宣民隱,以為執政者參考之資。批評臧否即有是非之謂,是者不足為阿諛,非者亦不能指為謾罵。……今日既無類似時代「大不敬」之科刑,所謂「侮辱」者自應嚴格解釋。
這一辯辭確認報章*有監督、批評政府的權力,實為此案不能成立之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