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縣律師公會會長阮性存(3)
二
兩浙數人才,龍戰玄黃人,每臨壇坫支危局。
廿年訂交誼,雞鳴風雨,忍對琴書憶舊遊。
這是1927年春天阮性存去世后,張仲仁、一鵬昆仲送來的輓聯。
早在1909年他就當選為浙江省咨議局議員,曾多次向浙江巡撫提出與民間疾苦有關的質詢案,贏得敢言之名。
1918年,他當選為浙江省第二屆省議員,在省議會議長選舉中,他因堅持不請客、不買票,終以五十九票落選。他的好友許壬原籍溫州瑞安,為人助選甚力,以其同鄉議員失信,深表愧憤。其他支持他的議員也有不平者,一度相率不出席議會,以至多日不能成會,他給全體議員寫信說:「選舉競爭,失敗本屬常事。況前日投票,原系各本良心,自由主張。乃蒙推許者,至五十九位之多,所謂雖敗猶榮矣。若長此相持,不獨個人不願贊成,尤無以副前日秉公投票諸君子之盛意。應請從速將選舉了結,以便早日開議,不勝盼切。」以後他還刻了一枚圖章「五九居士」。
1920年12月8曰,他在省議會提案,請召開浙江省自治法會議,並附有省自治法會議組織法草案。湖南省於這年7月22日由譚延闓宣布自治,他就在浙江響應。提案說:「省自治法,應由各省自己制定,非若言中央集權者所謂地方制度,宜取劃一主義也。各省人民制定此法,即行使人民固有之主權,與約法並無抵觸。」他起草的省自治法會議組織法要點包括:
(一)由省議會議員中選出二十人,由每縣縣議會各選出一人組織之。並皆同時選出同數之候補人。
*(二)次年5月1日,集合省垣開會,會期六十日。期滿,省自治法會議如未議畢,即解散另選定。
……
(七)省自治法議定后,即由本會議將法文,並附理由書,印刷分配各縣原選舉會。於一個月內,用通常會議方法,投票表決,報告省議會。如有過半數縣分之贊成,即認為成立,由省議會代為公布實行。
如不能得過半縣分之贊成,應再組本會議,其程序如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