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曾的最後十年(3)
2月4日,律師登錄公文已到,請他填寫上海律師公會的入會願書,並交入會費六十六元,完成手續,他為此感到為難。2月12日,龍雲來電勸他回雲南,並匯來旅費二千元。他感到回雲南無事可為,現在正準備執行律師職務,籌議數月,一旦放棄很是可惜,決定回電謝絕。2月24日夜,他得知律師公會開會,已通知他入會事。他的律師生活,自此實現。2月28日晚上,他與當事人接洽案件,到午夜才回家,「此律師營業第一次」,幾天後收到此案公費五百元,「此為收公費之始」。3月11日,他與張志讓律師一起吃午飯,同往臨時法院參觀法庭,並在臨時法院樓上閱卷,「此至法院閱卷之第一次也。」次日下午再到法院閱卷。
也是3月12日,張元濟收到他的來信,知他已執行律師事務,回信祝賀:「世風日下,得有端人君子砥柱其間,適為社會之幸。」
5月1日,他與沈鈞儒、李肇甫(伯申)等人聯合設律師事務所,在靜安寺路興和坊1912號。之後他日記記載,一般每天都到事務所,有時午前就去,有時午後才去。7月16日,時任中國公學校長的胡適來事務所,為他介紹法律事件。7月24日,張群請他擔任上海市政府法律顧問,並托辦訟案。他同時在上海幾家大學的法學院兼課,9月18日到21日,他連日忙於編講義,事務所也沒有每天去,他擔心將來開學后恐怕更忙,精神不支,律師本業也受妨礙,而收入又微不足道,所以他想把學校的兼課辭去。中國公學力邀他出任法學院長,他就堅決推辭了。12月31日,他在日記中說:「從前以政治為生,今則以律師職業為生;從前與一般社會相遠,今則置身一般社會中」。他生命的最後八年,以律師身份服務社會,為貧弱者仗義執言,不計報酬,不畏強橫,負責的精神,浩然的正氣,專業的水準,都令人動容。
1930年是舊曆除夕,核算一年的收支,收入約六千三百八十元,而支出約一萬零三百多元,收支相抵,實虧四千元,都是借貸而來。收入當中,雲南寄贈二千元、學校及市政府津貼八百多元,純屬律師公費的不過三千五百多元。
1930年2月10日,溫欽甫約他同往臨時法院為其辯護,這是他做律師以後第一次正式出庭。17日上午九點半,他與溫欽甫同往臨時法院,等到11店才開審,二時半閉庭。他在法庭上「辯論從容,聲音清晰,頗能動聽」,結果法院大體採用他的說法,判決被告無罪。第一次出庭即打贏了官司,他不無欣喜地說:「可謂余第一案勝利也」。
5月21日,租界特區法院約他前往指定為一個犯罪嫌疑人辯護,一開始他還嫌其*指派,想置之不理,後來想為窮人作義務辯護,「實律師本分,不可不一為提倡。」到了法庭,是一個使用偽幣案,嫌疑人是一個19歲的廣東少年胡樹蓉,他義務出庭,力為辯護,結果判決無罪。法警等都說被告真是好運,恰恰碰到這個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