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曾的最後十年(4)

張耀曾的最後十年(4)

最為有名的是1930年的日商三井洋行起訴中國商家洪滄亭案,6月16日,他在特區法院出庭時指出,原告三井洋行並未在中國註冊,沒有法人資格,以有限公司名義起訴,殊不合法,請求法庭駁回。法庭裁判,令其補正。6月28日再次開庭,原告律師岡本臨時提出抗辯,主張外國法人勿須登記,理由甚多,他一一反駁,站著說了約一小時,「詞旨明快,字句清晰,尚不失廿年前風度」。結果仍裁決令其補正。當天天氣極熱,庭小人多,不禁汗流如雨。兩天後,三井案再次開庭,原告竟不註冊,以股東名義改訴。8月底,三井多次派人與他見面,談和解的事。9月初還開過一次庭,以和解告終,9月22日,他與當事人到三井洋行,「為之證明和解契約。」

1931年1月15日,羅隆基約他晚飯,當時因《新月》雜誌上批評國民黨的言論,教育部電令光華大學撤換羅的教職,請各人商法律上的辦法。他認為這是行政處分,應用訴願法,但事涉政治,終難獲勝。

7月,他受託為一受凶暴摧殘的弱女子義務打官司,不收分文報酬。7月20日,他到倒蘇州辦案,有人告訴他被告董俞很兇悍,對於本案揚言「非流血不可」,勸說以和解為宜,另外兩律師聽得對方如此兇惡,都說:「則吾輩做律師者,豈不危險?」他的回答是:「危險與否,雖不可知,但律師有擁護人權之責,豈能畏*彼強御?袁世凱尚有倒亡之日,況董俞為惡,能有幾何?」依然決定照原計劃進行訴訟,如被告願意和解,也可磋商。第二天一早,他與當事人江氏同赴江蘇高等法院,先到律師休息室,九年前他調查司法來過這裡,今天以律師資格來,是當初沒有料及的。開庭先調查證據,再進行辯論,他在法庭上辯論半小時,「聲音清晰,理路不紊,自問尚屬不惡。」約十一點辯論終結,定25日宣判。他當天日記說:「誠以律師有擁護人權之責,今有弱女子受凶暴摧殘,乃至無人敢為在法律上說話,豈非律師之恥?余所以毅然為此,不過欲矯正風氣,扶植道義耳。」

同年11月他為「游伯麓殺人辯護」,飽受輿論攻擊。因民間對此案甚為激昂,李夢騶、譚毅公等律師都不敢接,最初有人找他,他也不想犯眾怒,不願為游伯麓辯護,「繼思律師為罪人辯護,乃屬本職,雖罪大惡極,亦須維持公平。會群眾浮動,務走極端,倘不為之依法維護,深恐有失公平。故毅然應允,所以表示律師眼中只有法律,雖輿論亦無畏也。」他在11月1日接下此案,11月14日早上他到事務所,見報紙上有郵務工會給律師公會的以信,攻擊他和另外兩個律師為游伯麓出庭辯護,說他們是援助屠戮民眾之人,是無良心,是敗類,請警告解除契約,並嚴加懲罰。「初閱心極憤怒,繼念橫逆之來,在此無道時代,本在意中。我心無愧,何恤人言!」但他擔心群眾久不辨是非,如果不作辯論,必生誤會,決定作文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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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律師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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