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曾的最後十年(5)

張耀曾的最後十年(5)

第二天早上,他起草了為游伯麓辯護一事的啟事,決定三個人具名登報,啟事大意,先引法律,說明被告必須有人辯護,為文明之精神;再說游案真相併不像外界所傳,他們受託為之辯護,既無契約,也無公費,非為游一人之私,意在擁護國法,保障人權;然後指斥工會的荒謬違法,但顧念國難,不屑與較;最後說愛國須守法律,否則亡國隨之,真愛國者決不出此,加以言詞之告誡。啟事詞意平和嚴正,他想藉此表示一種公正闊達的態度,使人稍知守法之要緊。

11月19日,他在《申報》又看到工會給律師公會的信,措辭跟前一封信相同,說他們登報啟事是不知悔改,飾詞狡辯,認為國家之大賊、社會之敗類,上海八十萬工人不與合作,署名的除了郵務工會,還有郵務職工會、出版業工會、捲煙業工會等。他看了不禁一笑,認為這些人不講理,只憑勢力壓迫,不可理喻,以後置之不理。26日,他將修正游案辯訴狀交給另一個律師。1932年2月20日,游伯麓來向他致謝,說到法院司法巡警種種弊狀及司法手續紊亂情形。如果不是他頂住巨大的壓力依法為游辯護,游的命運恐怕就不好說了。

這年9月,他介入黃金榮、聶榮卿等敲取良民財產案,其中牽連到江一平。21日早上,他到特二區為此葉案出庭,他在日記中說,此案進行如何,「可察知法律與惡勢力之消長與社會黑暗之實狀」,「雖知與此種惡勢力抗,殊多危險,然職責所在,亦不敢辭。」22日,他與律師沈鈞儒一起分析案情,沈鈞儒說:「吾輩正直,彼等似頗畏憚,然言語亦特須謹慎,不能不防其陷害也。」他表示「同為一嘆」。他為被告弱者葉蔭三一家仗義辯護,不怕得罪黃金榮等流氓大亨,使他們也有所忌憚。此案拖到第二年,1933年5月4日他得知葉家訟案已托黃金榮和解了事。

1933年3月10日他在特一法庭出庭辯護,在他看來,審判長郁華「審理尚靜細」「,而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書竟無送法院日期,顯有過期上訴之疑。這一細節被他抓住,當庭提出異議,請調查。當即傳到收發處書記官,取來總收文簿及公文送達簿,證明上訴書系2月7日送出,已過上訴期三日。他即依法聲請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此事結果至少被告處刑不至加重。使辯護人稍不加意,則此等處最宜混過,而被告大蒙不利矣。而卷中之所以不將證明上訴日期的文件附入,頗有故意蒙蔽法官及辯護人之嫌。他意存忠厚,沒有當庭質問。

這年11月有人來請他為入獄的前新疆省主席金樹仁辯護。12月21日,又有人再度代金樹仁托他辯護,他「仍認為有考量必要」,沒有答應。一個多月後,1934年1月23,有人帶了金樹仁的信,托他為之辯護,並先付三千元,他說案件未起訴不能受委。對方提出先請他為顧問,他表示可以考慮。直到2月6日,他已知此案政治、法律意味都有,最後下了決心,答應為金樹仁辯護。2*月18日到蘇州,為金案閱卷。2月26日他到南京,在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訪金樹仁,談了兩個半小時。當晚再訪,談一個多小時。3月16日,他又到看守所看金樹仁。1935年3月14日,金案開庭在即,他還在重閱辯護意見書,字斟句酌,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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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律師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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