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元約法》之誕生
上一節已說過,中山出任總統的法律依據是各省都督代表會於1911年12月3日所制定的《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因此在臨時政府行政部門的組織逐漸就緒之時,立法部門亦在逐步建立。孫公就職未幾,各省都督代表會即決定組建臨時參議院為最高立法機關,並通知各省,每省選參議員三人至南京組織臨時參議院。在獨立諸省之參議員有半數以上抵達南京之後,參議院乃於1月28日正式成立。先後到直、奉、豫、江、浙、閩、皖、贛、晉、陝、湘、鄂、粵、桂、川、黔、滇等17省參議員38人。公舉福建參議員林森為議長。集會逾月,制定各項法律規章數十種。其中最重要的一項,當然便是由原《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所改訂的暫代憲法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了。這項後來在中國近現代史上發生了極大作用的所謂《民元約法》,內容共有七章五十六條。除了現代民主共和國所應有的主權、人權、政權、治權、疆土、法院,以及模仿美製上下兩院的國會等一般條文之外,最引人注目的便是臨時政府的模式由原有的美國式的總統制,改成法國式的內閣制了。約法規定,內閣總理直接向國會負責,因此大總統就變成虛位元首了。此一約法幾經研討,終由孫文大總統於1912年3月11日公布。這一著明顯地是針對袁世凱而設計的。將來中山如讓位與袁,袁大總統的職權和現在孫大總統的職權,就不可同日而語了。實質上,這是同盟會所掌握的參議院對未來的大總統所投的"不信任票",如同大相國寺菜園裡的一群張三李四想對新到的和尚魯智深來個下馬威,乘他立足未穩,便把他摔到糞窖里去的一廂情願的安排。誰知力有不逮,反而助長了和尚在菜園裡的權威,其結果實非動議人始料所及也。不過,在孫公就任臨時大總統之後,為時不足三月,建國架構便頗具規模。不論總統制也好,內閣制也好,三權分立,像模像樣,上至憲法人權,改歷易服,下及放腳剪辮,巨細靡遺,法制粲然,雖百世可知也。立國創製,雖是群賢合力,究竟是一人領導,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