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傳統中國的財政與稅收(6)

(一) 傳統中國的財政與稅收(6)

行鹽的執照叫做"引",這執照的印刷完全操在南京戶部。商人支鹽並不是隨到隨領,而是要等候到一定的數目成批地領。政府發引的時候又註明每引的行銷地區。所以不至於商人先來後到之間產生鹽價高低,也不至於交通方便之處有鹽其他地方缺鹽。整個的設計依照一個masterplan。可是這樣一來,食鹽之行銷受著中央管制的羈絆。邊防庫、戶部、管製鹽場的行政官都各有固定的預算。商人忙碌奔波在三者之間,至少也要兩三年才完成一筆生意,有時到8年、9年、10年。更因以後政府又在程序上加入細節,使有些商人候鹽候至30年之久。政府還不自責或賠償損失,尚且發出通告,以後候鹽只有原納糧人之子孫才算合法,沒有再嫁之寡妻也可以算數,至於妾或者叔伯侄子等近親一律不許。變更程序的辦法首先就訂出"存積鹽"與"常股鹽"的區別。其邏輯則是國家有非常的景況不能預料,食鹽的收入為國家的根本,"讓我們抽出一部分作為儲備吧"!可是剛一立法,存積鹽也拿出來賣,因為所謂存積無拖欠,所以受歡迎,一時暢銷。可是常股鹽只有原額80%,以前納糧候鹽的鹽商候得更久了。1449年明軍在土木堡和蒙古人作戰失敗,皇帝被俘虜,軍隊需要補給的情形愈嚴重,於是將存積與常股的比例從20%至80%,提升到60%至40%。此亦即是政府賴債,違背合同,不付利息。日子一久,存積鹽的拖欠也和常股鹽一般無二。鹽價高則私鹽盛行。原來的灶戶要不是逃亡,就是少報人口,片面地製鹽私販。總之就是政府失去控制,收入短缺,無儲存之鹽對付應支鹽的商人。補救的辦法乃是所謂"工本鹽"。理論上各鹽丁額外加工,在繳納政府的數量外另外煎制之數,要商人除了繳納邊防軍糧草之外,再多出工本向灶丁購買,其實各灶丁所繳已遠低於初年3200斤之數。這樣的安排,無非是將他們所制私鹽公賣,政府也仍從中取利。到了這種程度,政府本來可以乾脆地承認自己無力專利於製造,以後只在食鹽上抽貨物稅(excis)。可是這樣違反了整個官僚機構的行政邏輯,同時食鹽專賣既牽涉邊防軍與戶部,也影響他們的賬目與預算,所以寧可拖欠,沒有人能負下改制的責任。我們這裡提到的商品只有一種,即是食鹽。可是因為經理管制的原因,起先分為三四種,後來分為8、9、10種。再舉一例,16世紀後期,有些地方得不到鹽,於是要加速食鹽的運銷,以前食鹽堆積於各產鹽區的批驗所,要成批放行的辦法仍是不改。可是另外抽出一批鹽,只在船上抽驗放行,稱"河鹽",以與囤集在碼頭上的"堆鹽"區別。用不著說,河鹽有利,給堆鹽很大的競爭壓力。一種商品既為日需品,又分作兩類以上,必有優劣之分。其競爭的結果,並不是優勢部分將價格降低,而是一齊將價格增高。凡是運輸糧草到邊區的成本、候鹽期間的利息、賄賂官僚的費用等等,都要加在零售的價格之上,即使私鹽,它也不可能將官鹽的價格降低,而是隨著一齊上升。到情況最不好的時候,食鹽成為奢侈品,一般人民淡食。本來食鹽專利是工業革命之前的利藪,也為其他國家如法國採用。只是因為明朝全部以官僚主義的精神把持,害多利少。有時弄得產鹽之處食鹽堆積,原來已付費的商人籌不出額外需索的費用,各處待配鹽的地方又缺貨,資金凍結,食鹽損耗,只有最少數的投機商人和不肖官僚發了一批橫財,政府與正當商人一齊與老百姓受罪。此種情形終明季未止。還有一個例子,更表示明代政府其本身之目的在管教,而不在服務。官僚管制大批民眾的辦法,乃是"集體責任"(groupresponsibilit)。如果子弟犯法,找到家長負責;村民不受約束,由里長、甲長負責;納稅人欠稅,由"總催"負責;好在大家都在農村裡,一般情形之下無法遠走高飛,即使商人也可以責成他們互相保證。唯獨對於開礦的礦工,缺乏適當的辦法對付。他們一般從各處招募而來,即無從打聽個人底細。當日開礦又是投機生意,本來礦主的資本就不夠,一到開採不利,又無遣散員工各還本籍的辦法。礦工人數又多,失業之後缺乏救濟,一般落草為匪。他們開礦之後學得打鐵,也有了製造簡單兵器的本領。16世紀有好幾次的匪患,由開礦而發生。1559年嘉靖帝需要修建宮殿,讓全國人民開礦得銀民六官四,可是引起浙江、江西間大規模的匪患。1566年"礦匪"攻下了南直隸的婺源縣。事平之後,政府在1568年將三省交界處的礦區劃為禁區。所有礦洞一律封閉,重要的道路上勒石,不許閑人進入,原來在礦區的民間也一律強迫遷出,因此受損失的田賦,則由附近各縣附加抵補。官方尚印行一種書籍,稱為《三省礦防圖說》,裡面講到各條道路及應防備的地方。一部地理上的書籍不提倡開礦而反對開礦,看來也算獨樹一幟,只代表中國官僚主義之特色。這樣看來,明朝政府的收入,得自工商業的方面極少,也不足為奇了。我作《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時,估計土地稅並附加約為銀2500萬兩,鹽稅約為200萬兩,其實鹽稅里尚有一部得出"盪價"。"盪"原來是水浸低濕之地,當中產蘆草,可作煎鹽的燃料,後來被有些灶戶開墾為田。政府也向他們征一部分的稅,而不並在一般土地稅內計算,而抵補食鹽專賣的短缺。這兩項就已注入全國收入之絕大部分,近乎90%了。其他所有的收入,共計30種項目,總共所入即從寬估計,也不可能超過400萬兩,只有378萬左右。而且當中最大的項目,尚是我們所謂行政收入。例如捐官(即"開納事例"),每年可到40萬,而全國開礦的礦銀,即在最豐裕的一年,也不過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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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宇作品:《大歷史不會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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